【招标信用】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宁德地区地直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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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福建 宁德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印发《宁德地区地直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衔接实施办法》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宁德地区地直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署〔1997〕综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宁德地区地直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衔接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搞好全区已售公有住房的衔接互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3年年底前按宁署(1993)综144号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县(市),应参照地直单位的做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售房衔接办法并组织实施,售房衔接互作要在1997年6月底前完成。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要按照国发(1994)43号和阀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新售房政策执行。
三、各级房改部门和售房单位要加强售房价换互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房改政策,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前,必须对原购房户的购房资格和房价进行全面审核,对违反规定购买公房的,要按清房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房(1995)472号文)精神,凭有关文件办理已售公有住房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
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宁署〔1997〕综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宁德地区地直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衔接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搞好全区已售公有住房的衔接互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3年年底前按宁署(1993)综144号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县(市),应参照地直单位的做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售房衔接办法并组织实施,售房衔接互作要在1997年6月底前完成。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公有住房要按照国发(1994)43号和阀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新售房政策执行。
三、各级房改部门和售房单位要加强售房价换互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房改政策,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前,必须对原购房户的购房资格和房价进行全面审核,对违反规定购买公房的,要按清房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房(1995)472号文)精神,凭有关文件办理已售公有住房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
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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