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宁德地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

所属地区:福建宁德市 发布日期: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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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福建 宁德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印发《宁德地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宁德地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署〔199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出售公有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便于各级各单位严格掌握政策,保证出售公有住房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将《宁德地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宁德地区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根据省政府闽政[19951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行署宁署[1996]综86号《关于印发宁德地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售房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地属单
  2、凡经确认产权清楚的公有住房(含房管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方属出售范围。当前先出售四层(含四层)以上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砖混或框架结构的单元式套房。楼外杂物间暂不出售。
  3、下列公有住房不在出售范围:
  (1)已列入近期(五年内)旧城改造规划的;
  (2)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
  (3)代管房产和产权未确定的;
  (4)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
  (5)危房以及即将更新改造的旧住房;
  (6)与办公、科研、教学等混杂在一起,无法分隔对外单独开门的住宅;
  (7)当地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
  二、售房对象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和离、退休职工;
  2、属于正常工作调动,且调入单位未分配到住房的五年以内的“插花户”同样享有购房权利,超过五年的“插花户”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协商解决;
  3、已故职工的配偶;
  4、已离、退休的单身职工。
  以上凡具有当地城镇正式户口、符合分房条件、以自住为目的现住户,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三、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原则。 
  四、计价原则 
  1、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市场价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宁德市1998年砖混一等结构市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0元。
  2、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由各县、市测算,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执行。宁德地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执行宁德市售房成本价。宁德市1998年砖混一等结构售房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25元。
  3、楼底层或顶层附属用房及共用分摊部分(如楼梯等)的计价,按实际售价的50%计算。
  4、按成本价购买框架结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售价低于180元的按180元计算;砖混结构(含砖混等、二等、三等、空心板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售价低于150元的按150元计算。
  5、局部扩建、加层在主体楼房计价的基础上上调5%。
  6、一般装修的住房系指:水泥或油漆地面,内墙与天棚可用中等抹灰,水性涂料面层;钢、木门窗;日光灯或普通白炽灯;一个卫生间,内设马桶、洗脸盆、沐浴喷头,水泥或马赛克地面,涂料或瓷砖墙裙;厨房可设瓷砖面层的炉具台、调理案台、洗池各一个;普通自来水到户;管线可暗装,各室可配备一定数量插座。超过上述范围的装修和设备,一律单独计价出售,可按原价或以重置价按耐用年限折旧计价。进口的设备和装修材料,一律按原进价加外汇调节税计价。
  五、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成本价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公有旧住房的市场价、成本价按成新折扣计算。折旧年限一般为30年,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一律按30年计算。
  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住房结构和所处地段、朝向、层次不同进行调节计价(各调节系数详见附表)。
  六、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给予以下折扣: 
  1、工龄折扣:根据购房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前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折扣。工龄以购房职工夫妇工龄之和计算,双职工一方已去世,另一方未再婚的,已故职工生前工龄可以计算。工龄按虚龄计算。年工龄折扣率为成本价的0.6%。离退休职工工龄,按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2、现住房折扣:1998年给予5%的现住房折扣,今后逐年减少1%。
  3、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交易监证费减半。
  七、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计量单位:元/平方米): 
  实际售价=成本价×(1一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一年折旧率×竣工年数一现住房折扣率+结构系数+地段系数十朝向系数十层次系数)。
  八、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及限制条件 
  1、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执行:一般职工为45-7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50-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60-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80-130平方米,以上是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有条件的县(市)也可以作为职工分房、建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可按职务或职称高的一方计算,超过上述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一律按市场价执行,不得享受工龄和现住房折扣。
  2、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购买经济实用房。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分到住房的干部,职工、保留其购买公有住房的权利。购买公房后因工作需要,异地调动且家属随迁者,按原价退还所购的公有住房,可作为未享受过购买公有住房待遇转介调入地。
  3、因工作需要一方调离本地的,且在本地和调入地都有住房或夫妇(军、地)双方都有住房的,可由住户确认一方(地)购买,但要持另一方未享受过购买公有住房待遇的证明,方可申请购买。
  4、凡在当地城镇规划建成区内拥有私房且私房面积已达到购房控制标准的,原则上不享受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待遇;若其私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购房控制标准的可以申请购买,但面积应合并计算。
  5、在当地城镇规划建成区内拥有私房者,凡将私房出租或从1993年1月1日起将私房出售的,不论其出租(出售).面积大小,收取金额高低,一律不得购买公有住房。
  6、已故职工的配偶按本人住房面积标准购房。
  7、已故职工的子女,原则上不能购买其父母住房。如子女单位无住房,可由其父母单位酌情调整安排,符合购房条件者,可按本规定执行。
  8、离退休职工的现住户,离退休后已办理过异地安置手续,安置地有私房,且达到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的,一律不得购买公有住房。
  9、凡在当地城镇规划建成区内已批地尚未动工建私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原则上不得购买公有住房。
  10、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得按成本价出售公房。
  九、面积计算
  1、出售公有住房均以“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每座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2、每套建筑面积=该套单元大门内各开间的建筑面积之和(分户墙按墙厚二分之一计算面积,其余墙全算)。
  3、封闭式阳台、挑廊的建筑面积=水平投影面积。
  4、凹阳台、挑阳合(或自费封闭的阳台)的建筑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5、楼底层或顶层的附属用房,按其建筑面积单独计算。楼梯位和公共走廊按各单元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以上均不计入住户控制面积范围内。
  十、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付款折扣 
  1、购房可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20%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除首次付款30%外,每多付10%,售房单位给于实际售价2.5%的折扣。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分期付款要计收利息,实行分期等额还本付息。
  2、凡没有工作的红军或烈士遗偶,购房时可从个人应付购房款中减免3000元。
  3、购房款除按规定折扣外,其余均由购房者支付。原个人交纳的住房租赁保证金(押金)或住房建设债券等可转抵为购房款。
  十一、权利和义务 
  1、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其租、售房收入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2、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其租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
  3、凡依法进入市场的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其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十二、售房工作程序 
  1、申请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具体制定售房实施方案,拟定售房对象,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房改办审批,
  2、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填写各县市房改办统一制定的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由售房单位将购房人申请表及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收齐后,报当地房改办审核
  3、当地房改办牵头组织房地产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由房地产评估小组绘制住宅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算建筑面积。
  4、填制购房交款计算初始表
  5、电脑计算个人购房交款计算表,
  6、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售房合同。如要分期付款的还要签订分期付款协议,
  7、个人缴交购房款;
  8、售房单位持经批准的申请表、售房合同、付款凭证及个人购房交款计算表等材料,向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交易监证;
  9、售房单位持当地房改办批准的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文件、售房合同等有关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由售房单位统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十三、资金管理和使用 
  1、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全部作为单位住房基金,专项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承办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售房资金的管理要根据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管委会审批、中心运作、银行承办、财政监督的原则执行。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2、住房基金可提取15%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备的维修。各县(市)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住房基金使用的监督。
  3、公有住房出售后,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购房者负责,维修时不能擅自改变外型和结构。住房的管理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在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之前仍由原产权单位或原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售后头两年的共用部位维修费从专项资金及提留的维修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则按住户所占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两年以后则实行有偿服务。
  十四、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之前,应对住房进行一次必要的安全检修,严禁使用公款进行突击装修和扩建。 
  十五、宁德地直单位按本规定由地区房改办组织实施,宁德市可参照执行。其他县(市)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十六、过去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 
  (一)结构调节系数: 
                                            单位:% 
结构
调节系数
  楼房外墙
调节系数
框架
+10
清水砖
-3
一等砖混(抗
震构造柱
0
二等砖混
-2
普通水泥
0
三等砖混
(石混结构)
-5
贴面
+3
空心板
-8

  (二)地段调节系数 
  单位:%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调节系数
0
-2
-4
-6

  (三)层次调节系数 
  单位:%
层次
系数
楼层数






底层有杂物间的楼房





一层
-2
-2
-3
-3
-3
-3
-2
-2
-2
-2
-2
二层
0
0
0
0
0
0
0
0
0
0
0
三层
+3
+2
+1
+1
+1
+1
+2
+1
+1
+1
+1
四层
-1
+3
+3
+3
+3
+2
+3
+3
+3
+3
+2
五层
  -3
+2
+3
+3
+4
-3
+2
+3
+3
+4
六层
    -3
-1
+2
+3
  -4
-1
+2
+3
七层
      -3
-1
0
  -4
-1
0
 
八层
        -5
-2
      -6
-2
九层
          -5
        -6

  (四)朝向调节系数: 
  单位:%
朝向
一字形住宅楼
朝向
点状形住宅楼
东头第一套
+2
东南角套房
+3
中间
0
西南角套房
+1
西头常一套
-2
东北角套房
0
    西北角套房
-4

  (五)宁德市城区住宅地段等级划分 
  1、I级地段:
  鹤峰路:“闯东路,东塘路,八一五东路、署前东路、暑前西路所包围图内为I级地段。
  2、Ⅱ级地段,
  ①闽东路;鹤峰路;坪塔路;城东路所包围圈内为Ⅱ级地段。
  ②署前西路、暑前东路、八一五东路、东塘路与闽东路至五里亭桥头以北为Ⅱ级地段。
  ③鹤峰路至南际路与水渠之间所夹范围为Ⅱ级地段。
  3、Ⅲ级地段:
  ①水渠以西至西环路为Ⅲ级地段,
  ②坪塔路与工业路之间为Ⅲ级地段;
  ③单石碑至宁德货运公司范围内为Ⅲ级地段;
  ④地区公安处旧宿舍楼以上范围内为Ⅲ级地段;
  ⑤五里亭桥头以外至师范学校为Ⅲ级地段。
  4、IV级地段:
  规划区内除I、Ⅱ、Ⅲ级地段以外均为Ⅳ级地段。
  5、说明:
  ①本城区住宅地段划分只适应规划区内公房出售。
  ②本城区地段划分适用时间至2000年底,今后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另作调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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