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福建省闽西监狱实训基地教室加固改造工程项目

所属地区:福建龙岩市 发布日期: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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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福建 龙岩市 采购单位 福建省闽西监狱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福建省闽西监狱实训基地教室加固改造工程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招标单位:福建省闽西监狱
代理单位: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区:新罗区(福建省)
开标地点:其他场地
行业:其他
预算:***.0元
项目状态:待开标
福建省闽西监狱实训基地教室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意见征求公告
致各潜在供应商:
我司受福建省闽西监狱的委托,拟对福建省闽西监狱实训基地教室加固改造工程项目(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350001]JJZB[CS]2026001)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意见征求,欢迎各潜在供应商提供宝贵意见或建议。若各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于意见征求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前将书面意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潜在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的,无需提供)、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相关意见或建议等】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发送至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邮箱(邮箱号:3350140381@qq.com)或提交纸质书面意见材料原件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15号楼3层303单元(可邮寄),未于截止时间前提交的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均不予受理。
意见征求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7日17:30止(北京时间)。
后附福建省闽西监狱实训基地教室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意见征求稿。
采购人:福建省闽西监狱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北路2号
联系人:***
联系方法:***
代理机构: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15号楼3层303室
联系人:***
联系方法:***
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2日
采购公告附件:
福建省闽西监狱实训基地教室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意见征求稿).docx (md5:fe050baf4ee66af2beb57a9b50fd0d3e) 附件.zip (md5:3f3e89e45bc3f133b66523be25b17fe0) 【附件】教学楼加固改造项目.zip (md5:082b4e60db77411e8f1fc90048a5faf8)
福建省闽西监狱实训基地教室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意见征求稿).docx
附件.zip
【附件】教学楼加固改造项目.zip
更多信息咨询请点击:https://qycg.enjoy5191.com/platform/entp-purchase/combine/v1/entp-view.html?project_id=1165716934856151040&utype=guest&type=采购公告&method=93010403
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工程类)
(意见征求稿)
项目名称:福建省闽西监狱实训基地教室加固改造工程项目
备案编号:CGXM-2026-350001-10577[2026]07523
项目编号:[350001]JJZB[CS]2026001
采购人:福建省闽西监狱
代理机构: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2026年10月
第一章采购邀请书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福建省闽西监狱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福建省闽西监狱实训基地教室加固改造工程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展竞争性磋商活动。
1.项目名称:福建省闽西监狱实训基地教室加固改造工程项目
2.备案编号:CGXM-2026-350001-10577[2026]07523
3.项目编号:[350001]JJZB[CS]2026001
4.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3,80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3,797,157.00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0.00
序号标的名称数量标的金额 (元)计量单位所属行业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1福建省闽西监狱实训基地教室加固改造工程1.003,800,000.00项建筑业否

采购包1:
(1)报价要求:
序号报价内容计量单位报价单位最高限价价款形式报价说明
1福建省闽西监狱实训基地教室加固改造工程项元3,797,157.00总价无

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采购包1。
节能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财库〔2019〕18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
绿色建材:适用于采购包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采购包1:设置专门采购包
面向的企业规模:中小企业
预留形式:设置专门采购包
预留比例:100%
6.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6.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6.2特定条件:
采购包1: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评审点具体描述
资格承诺函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供应商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所署单位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准。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若有)按照财库〔2019〕9号、财库〔2019〕19号规定,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 组(制 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专用制冷、空调设备(机房空调)、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空调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 组(制 冷 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视频设备(监视器)、便器(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具体品目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为准)。供应商须提供所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①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注: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6.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
采购包1: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磋商文件第五章。
7.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期限:
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
7.1如果采购过程中有发出更正公告,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文件获取期限,则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以更正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7.2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期限内,供应商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注册账号(免费注册)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进行文件获取),否则报价响应将被拒绝。
8.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8.1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与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保持一致。
8.2获取地点及方式:注册账号后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载方式获取。
9.采购文件售价:0元。
10.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首次响应文件送达本章第11条载明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1.磋商时间及地点:
详见磋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12.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
自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13、采购人:福建省闽西监狱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北路2号
邮编:350000
联系人:赖金礼
联系电话:0597-5309186
14、代理机构: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15号楼303单元
邮编:3500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1:购买采购文件和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由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成功后根据系统的提示,自行选择要缴交的保证金托管银行
银行账号: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根据供应商选择的保证金托管银行,自动生成供应商所投采购包的缴交银行账号。若投多个采购包将生成多个对应缴交账号。请分别根据所投采购包的保证金要求,进行保证金缴交。
特别提示
1、请供应商务必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磋商保证金款项汇入对应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款项汇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2、请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务必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采购包:***)的磋商保证金”。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第1节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表1、表2)
一、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1
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是对竞争性磋商须知的补充和细化,二者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中的要求和规定为准
项号条款号编列内容
13.2.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1)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采购包1:
序号资格审查要求概况评审点具体描述
1磋商响应声明详见声明函
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3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4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5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①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8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9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①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特定资格条件。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⑤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10信用记录查询结果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响应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11联合体协议(若有)①采购文件接受联合体报价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②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2)特定资格条件:采购包1: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评审点具体描述
资格承诺函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供应商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所署单位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准。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若有)按照财库〔2019〕9号、财库〔2019〕19号规定,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 组(制 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专用制冷、空调设备(机房空调)、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空调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 组(制 冷 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视频设备(监视器)、便器(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具体品目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为准)。供应商须提供所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①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注: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磋商保证金※备注说明①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格式可参考磋商文件第五章提供。②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③根据采购文件须知前附表1第1项号的“(2)特定资格条件”要求,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的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格承诺函,视为满足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
23.2.2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采购包1:不接受
36.3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采购包1:不组织
49.1响应文件有效期: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 90 个日历日。
510.3.1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无
611.1响应文件的份数 (1)纸质响应文件 ①响应文件正本0份、副本0份。 ②可读介质(光盘或U盘)0份:将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电子响应文件在可读介质中另存0份。 (2)电子响应文件:详见表2《关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专门规定》
714.4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无
814.9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9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需要加以详细说明的其他磋商程序规定、要求等内容:(1)竞争性磋商以进入磋商阶段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超出约定时间(一般为50分钟)没有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主动退出磋商程序的无效供应商;(2)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变动,供应商除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外还应提交补充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提交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022.2信息公告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1)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 (2)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网址zfcg.czt.fujian.gov.cn。 ※上述指定媒体的有关信息若不一致,应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1123.1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1226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新增内容:(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①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按福建省监狱系统政府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成交供应商收取。费率标准:50万元(含)以下的按1%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按0.9%收取;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按0.5%收取。②代理服务费缴交银行账户:开户名:福建杰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账号:117130100100316627,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2)其他:a、质疑受理的其它要求:质疑人递交质疑函时还应出具质疑人已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上获取磋商文件的证明文件(体现查看时间或获取磋商文件时间)。【查看时间或获取磋商文件时间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为准。】在法定质疑期内质疑人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二(多)次质疑不予受理。②本项目不要求提交纸质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同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涉及纸质响应文件的要求内容一律取消。本项目可使用远程开标。③a、供应商可远程线上解密(相关操作手册可查看福建省政府采购网首页操作指南),也可以携带CA证书到开标现场进行解密,选择携带CA证书并由代理机构进行解密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否则不予接收。供应商选择远程线上解密的,无须将CA证书送至开标地点。磋商文件中关于递交CA证书的表述有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b.供应商不到开标现场的,请在开标时自行登录采购系统,线上参与开标流程,并按规定在相应时段对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远程签章。c.供应商应确保自身设施、设备、网络环境状况良好,在操作过程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观看开标流程、远程解密或签章或最后报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d.在规定的时间内正确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开标时将由系统判定签到情况,供应商应在远程解密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响应文件的解密操作,逾期未解密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e.开标结束后,供应商应当对开标结果进行签章,并在远程签章开放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签章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f.远程解密及远程签章的开放起始时间均在开标过程中临时开启,远程解密的时限规定为30分钟,远程签章的时限规定为10分钟,请供应商务必密切关注实时开标流程,并根据流程在系统内按时操作,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g、最后报价为线上报价,时限规定为50分钟。(相关操作手册可查看福建省政府采购网首页操作指南)。h、在开标过程中,因系统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的,供应商须配合等待故障处理,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I、无效投标(响应)条款汇总:磋商文件各章节中已列明的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若有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应在表2中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1318.1合同签订时限: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

表2
关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专门规定
序号编列内容
1(1)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专门规定适用于本项目。(2)将磋商文件无的内容修正为下列内容:无 后适用本项目的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3)将下列内容增列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下简称:“增列内容”)适用本项目的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若增列内容与磋商文件其他章节内容不一致,应以增列内容为准:①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②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响应文件1份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电子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保持一致,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电子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纸质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应保持一致,并以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为准。③若出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意外情形(如:系统故障等),经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纸质响应文件的,应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④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在磋商过程中以纸质方式签署确认并提交的澄清或说明、解决方案、图纸图表以及最后报价等资料均为补充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此部分内容通过扫描或拍照或数据录入或附件上传等形式提交到电子平台系统,应保持两者内容一致,并作为补充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相关纸质响应文件应当存档保留,做为监督或核验时判定内容是否一致的标准。⑤供应商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要求的评审节点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否则磋商小组将按照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认定。⑥关于证明材料或资料: a.磋商文件要求原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含扫描件),但同时应准备好原件备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原件核查的,将按不利于供应商进行评审);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复印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b.若供应商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或“复印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应结合上文a条款进行判定,若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供应商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均视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⑦关于“全称”、“供应商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a.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全称”和“供应商代表签字”的内容可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b.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内容应使用供应商的CA证书完成加盖电子印章,否则该响应文件无效,相应供应商的磋商将被否决。c.在电子响应文件中,若供应商按照本增列内容第⑦点第b项规定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则出现无全称、供应商代表未签字等情形,不视为该响应文件无效。⑧磋商文件接受联合体方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以“联合体牵头方”完成电子响应的有关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提交磋商保证金、编制电子响应文件等)。⑨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务必携带供应商的CA证书。供应商的CA证书应能正常、有效使用,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责任。⑩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规定的磋商地点等待,并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和安排配合相应磋商工作直至结束。提交最后报价程序结束前,如果在场的合格供应商委派的“供应商代表”不是其响应文件中约定的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或者供应商代表无故中途退场或者自身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场等造成不能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均视同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并完全认可磋商小组在磋商活动中公布的各项数据、意见和结论,且该供应应商将被退出本项目磋商,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将被否决。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不影响磋商小组依法开展后续相应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⑪关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过后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响应无效,其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a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具有相同内部识别码;a2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a3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保证金。⑫其他:关于“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内容可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在电子响应文件中,若供应商按照本增列内容第⑦点第b项规定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则出现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未签字或盖章等情形,不视为该响应文件无效。 (与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有关的其他规定或补充内容可在此处填写)。

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一、磋商小组
1.1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
1.2磋商小组
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两部分共3人组成,其中由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产生的评审专家2人,由采购人派出的采购人代表1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3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磋商和评审事务,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独立履行有关职责:
1.3.1评审应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1.3.2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择优原则。
1.3.3评审的依据是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3.4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人。
1.3.5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①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②对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③不得收受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④全体磋商小组成员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⑤评审中应充分发扬民主,推荐成交人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成交人后要服从评审报告。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磋商程序
2.1磋商程序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节“竞争性磋商须知”第14条“磋商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
2.2.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2.2响应文件报价、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
报价一览表内容(或最后报价表)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或最后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节“竞争性磋商须知”第14.3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2.3只有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均合格且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加综合评分。
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
3.1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如果磋商项目有多个采购包,则按相应采购包分别进行,具体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如下:
3.3.1磋商小组将对相应采购包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从技术、商务及报价部分分别进行评议并评分,并汇总出技术、商务及报价部分的综合得分。各采购包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将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第二高的供应商将被推荐为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综合得分第三高的供应商将被推荐为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不推荐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果出现相同的综合得分,则最后报价低的供应商排序在前优先推荐;如果最后报价仍相同,则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供应商优先排序在前推荐。
3.3.2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
(1)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综合评审总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供应商,其中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2)每个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FA=F1×A1+F2×A2+F3×A3,其中:F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F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F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得分,A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1、F1×A1+F2×A2+F3×A3=100分(满分时)。
(3)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
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
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
报价部分评分PF满分为15.0000分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评审报价)×100×价格权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评审报价最低的为基准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基准价和评审报价。注:若报价形式为总价、单价、折扣、上浮率时,评审报价=投标报价,扣除价=评审报价×扣除比例=投标报价×扣除比例,扣除后评审报价=评审报价-扣除价=投标报价×(1-扣
除比例)。
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项目适用对象比例描述
无

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如下
项目比例方法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15.00%(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及《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 ★”标注),本次采购货物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若有附件,应至少提供附件中可体现所投产品页面的复印件),认证证书中的产品标准须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对应品目的依据的标准,否则投标无效。(2)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以及《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对所投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准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若有附件,应至少提供附件中可体现所投产品页面的复印件),认证证书中的产品标准须符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准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对应品目的依据的标准,否则不予优先采购。(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规定,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实施优先采购的产品,给予产品价格报价按比例进行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标的同时包含其它非优先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应对优先采购产品和非优先采购产品进行分项报价,非优先采购产品的报价不得享受给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优惠。供应商未对优先采购产品和非优先采购产品进行分项报价的,不享受价格扣除。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其他:无
技术部分评分PT满分为73.0000分
项目分值是否客观项描述
1.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情况39.00是1.1根据供应商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要求”内容的响应、承诺情况,由磋商小组进行评分:完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得39分。①技术要求标注“★”号的条款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共1项),若有任何不满足(负偏离),则按无效响应处理;②未标注“★”号的条款技术要求(评审项1-评审项13),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共13项,合计39分),扣完为止,正偏离不加分。 注:标有评审指标序号(评审项1-评审项13)的指标项即为一项评审指标要求,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其评审指标项下技术要求若有任意内容负偏离的均按该项评审指标项负偏离处理。
2.碳纤维布检测报告3.00是2.1根据供应商提供所投“碳纤维布”的检测报告进行评分:依据GB50728-2011《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内容至少包含:抗拉强度标准值、受拉弹性模量、层间剪切强度,检验合格的得3分。注:①供应商须提供国家认可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需体现所检测产品的品牌或生产商)及承诺所有该类型材料(设备)使用该品牌产品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且检验检测/试验报告须具有CMA标识(2026年5月31日(含)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具有CMA标识;2026年6月1日(含)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按照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规定执行);②提供检测机构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cx.cnca.cn)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相应标准检测能力范围的截图,截图需清晰显示机构名称、网站网址、相应标准的检测项目。③若试验报告中送检产品名称与“碳纤维布”不完全相同,但经磋商小组认定属于同类产品的视同符合本项评分要求;④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不得分。
3.植筋胶检测报告3.00是3.1根据供应商提供所投“植筋胶”的检测报告进行评分:依据GB50728-2011《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内容至少包含:劈裂抗拉强度、耐老化性能、与混凝土粘结强度,检验合格的得3分。注:①供应商须提供国家认可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需体现所检测产品的品牌或生产商)及承诺所有该类型材料(设备)使用该品牌产品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且检验检测/试验报告须具有CMA标识(2026年5月31日(含)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具有CMA标识;2026年6月1日(含)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按照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规定执行);②提供检测机构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cx.cnca.cn)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相应标准检测能力范围的截图,截图需清晰显示机构名称、网站网址、相应标准的检测项目。③若试验报告中送检产品名称与“植筋胶”不完全相同,但经磋商小组认定属于同类产品的视同符合本项评分要求;④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不得分。
4.阻燃板检测报告3.00是4.1根据供应商提供所投“阻燃板”检测报告进行评分:依据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标准进行检测,燃烧性能等级达到B1级及以上的得3分。注:①供应商须提供国家认可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需体现所检测产品的品牌或生产商)及承诺所有该类型材料(设备)使用该品牌产品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且检验检测/试验报告须具有CMA标识(2026年5月31日(含)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具有CMA标识;2026年6月1日(含)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按照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规定执行);②提供检测机构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cx.cnca.cn)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相应标准检测能力范围的截图,截图需清晰显示机构名称、网站网址、相应标准的检测项目。③若检验检测/试验报告中送检产品名称与“阻燃板”不完全相同,但经磋商小组认定属于同类产品的视同符合本项评分要求;④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不得分。
5.瓷砖检测报告3.00是5.1根据供应商提供所投“瓷砖”的检测报告进行评分:GB/T4100-2015(附录G)《陶瓷砖 附录G干压陶瓷砖(E≤0.5%BIb类)》及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内容至少包含:表面平整度、地砖摩擦系数、外照射指数,检验合格的得3分。注:①供应商须提供国家认可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需体现所检测产品的品牌或生产商)及承诺所有该类型材料(设备)使用该品牌产品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且检验检测/试验报告须具有CMA标识(2026年5月31日(含)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具有CMA标识;2026年6月1日(含)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按照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规定执行);②提供检测机构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cx.cnca.cn)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相应标准检测能力范围的截图,截图需清晰显示机构名称、网站网址、相应标准的检测项目。③若检验检测/试验报告中送检产品名称与“瓷砖”不完全相同,但经磋商小组认定属于同类产品的视同符合本项评分要求;④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不得分。
6.电线电缆检测报告3.00是6.1根据供应商提供所投“电线电缆”的检测报告进行评分:GB/T19666-2019《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通则》、GB/T5023.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内容至少包含:导体电阻、绝缘电阻、不延燃试验,检验合格的得3分。 注:①供应商须提供国家认可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复印件及(检测报告需体现所检测产品的品牌或生产商)承诺所有该类型材料(设备)使用该品牌产品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且检验检测/试验报告须具有CMA标识(2026年5月31日(含)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具有CMA标识;2026年6月1日(含)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按照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规定执行);②提供检测机构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cx.cnca.cn)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相应标准检测能力范围的截图,截图需清晰显示机构名称、网站网址、相应标准的检测项目。③若检验检测/试验报告中送检产品名称与“电线电缆”不完全相同,但经磋商小组认定属于同类产品的视同符合本项评分要求;④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不得分。
7.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检测报告3.00是7.1根据供应商提供所投“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检测报告进行评分:依据GB 17945-20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内容至少包含:基本功能试验、电气强度试验、外壳防护等级试验,检验合格的得3分。 注:①供应商须提供国家认可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试验报告复印件及(检测报告需体现所检测产品的品牌或生产商)承诺所有该类型材料(设备)使用该品牌产品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且检验检测/试验报告须具有CMA标识(2026年5月31日(含)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具有CMA标识;2026年6月1日(含)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按照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规定执行);②提供检测机构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cx.cnca.cn)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相应标准检测能力范围的截图,截图需清晰显示机构名称、网站网址、相应标准的检测项目。③若检验检测/试验报告中送检产品名称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不完全相同,但经磋商小组认定属于同类产品的视同符合本项评分要求;④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不得分。
8.加固工程施工方案3.00否8.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加固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施工方案;②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③安全措施),由磋商小组评分:针对上述3个要点制定方案,方案包含的要点齐全无缺漏项、内容与要点相符、每个要点均有展开详细的阐述且能够适用于本项目得3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每个要点均有展开阐述(没有特别具体)但基本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2.5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有缺漏、内容与要点相符但仅有纲要、内容简略,未展开详细阐述但基本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2分;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存在明显不足或与本项目情况不符的对应要点方案不得分。
9.文明施工方案3.00否9.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实施维护工程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由磋商小组进行评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无缺漏项、内容与要点相符、每个要点均有展开详细的阐述且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3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每个要点均有展开阐述(没有特别具体)但基本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2.5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但仅有纲要、内容简略,未展开详细阐述但基本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2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有缺漏、未提供或内容存在明显错误、内容明显不适用于本项目需求的均不得分。
10.项目部署方案3.00否10.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施工进场部署方案,由磋商小组进行评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无缺漏项、内容与要点相符、每个要点均有展开详细的阐述且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3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每个要点均有展开阐述(没有特别具体)但基本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2.5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齐全、内容与要点相符但仅有纲要、内容简略,未展开详细阐述但基本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得2分;方案所包含的要点有缺漏、未提供或内容存在明显错误、内容明显不适用于本项目需求的均不得分。
11.工程结算人员1.00是11.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的工程结算专业人员: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截止当月)中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若供应商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月成立的可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12.项目负责人1.00是12.1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备高级职称(建筑类)证书的得1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截止当月)中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若供应商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月成立的可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13.技术负责人2.00是13.1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建筑类)证书的得1分;具备壹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1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截止当月)中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若供应商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月成立的可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14.人员配备情况3.00是14.1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施工员、材料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劳务员,每提供1人得0.5分,满分3分。注:供应商须提供人员汇总表、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岗位证书复印件及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响应截止当月)中任意一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若供应商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当月成立的可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资料不齐全的本项不得分。注: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一人一岗不得兼任,否则不得分。

商务部分评分PB满分为12.0000分
项目分值是否客观项描述
1.业绩3.00是1.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供应商独立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加固工程或包含加固的工程)情况进行评分:每提供1份业绩得1分,满分3分。注:须提供业绩清单汇总表、该业绩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成交)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或提供的材料无法有效证明相关事项的不得分。注:本项与“满意度”评分项同一项目的不可重复得分。
2.满意度3.00是2.1根据供应商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加固工程或包含加固的工程)业主单位的满意度评价为良好以上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分:每提供1份业主的满意度评价的得1分,满分3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及业主盖章的满意度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注:本项与“业绩”评分项同一项目的不可重复得分。
3.维修响应3.00是3.1供应商承诺,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能在6小时内抵达现场并处理问题,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能履行6小时内抵达现场并处理问题,每发生1次自愿罚款1000元的得3分。需单独提供专项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4.人身意外险3.00是4.1供应商承诺,成交后为本项目所有员工购买保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的得3分,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未提供的不得分。

异常低价审查
项目描述
异常低价审查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合计响应报价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合计响应报价响应报价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
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4)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列规则顺序和并列相同时的处理约定如下:
a.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审总得分(FA)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
b.综合评审总得分(FA)相同的,按照经评审最后磋商报价(即经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
c.综合评审总得分(FA)且经评审最后磋商报价(即经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行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仍然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d.经前述顺序处理仍然并列相同的,则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优先顺序推荐。无
四、评审报告
4.1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编写评审报告并提交给采购人。
4.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4.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五、其他规定
5.1其他规定
5.1.1评审应全程保密且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
5.1.2评审将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5.1.3若供应商有任何试图干扰具体评审事务,影响磋商小组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其响应无效且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5.1.4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需要加以详细说明的其他磋商程序规定、要求等内容:无
第2节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磋商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
2.定义及要求:
2.1“采购标的”指磋商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
2.2“采购人”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买方、或业主方、或甲方,具体见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具体见磋商文件第一章。
2.3“潜在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进行获取文件,且有意向参加本项目响应磋商的供应商。
2.4“供应商”指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进行获取文件,且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只有适合自然人参与和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才可以是自然人。
2.5“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法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2.6“供应商代表”指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即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合格的供应商:
3.1一般规定
3.1.1供应商除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供应商对提供福建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所提供资格承诺函内容不实的,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3.1.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3.1.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有责任检查自身情况,在响应文件中对是否违反以上一般规定做出如实声明,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2特别规定
3.2.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项。
3.2.2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2项。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除了应遵守本章第3.1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响应磋商。
(3)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项目如涉及资质要求,该部分工作内容应由联合体中符合该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承担,联合体协议及签订的采购合同应符合这一要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一方放弃成交的,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成交,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6)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而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或者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价但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条规定的,其报价无效。
3.2.3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参与竞争性磋商费用:
4.1除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5.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5.2除上述内容以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采购过程期间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及现场考察等: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补充或者修改,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个日历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6.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若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等)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潜在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指定媒体,以免遗漏。
6.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项。
三、响应文件编制
7.应标要求
7.1供应商可按照采购包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全部或部分采购包进行响应。对于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响应时,对同一个采购包内所有的采购内容和要求必须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其相应采购包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2供应商代表在同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响应磋商,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和要求,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供响应文件,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承诺和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7.4除非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字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7.5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7.6除非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承诺的报价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合同实施结算时亦以人民币支付;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
8.1首次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响应函
(2)开标(报价)一览表(含详细报价书)
(3)资格证明文件
(4)磋商保证金凭证
(5)技术和商务偏离表
(6)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
(7)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
(8)要求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9.响应文件有效期:
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4项,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磋商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9.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且其磋商保证金可以退还,但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及磋商承诺,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0.磋商保证金:
10.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可以由联合体中的牵头方提交磋商保证金,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1.1供应商以汇款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未提交。
10.1.2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在磋商文件载明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平台“保函服务”栏目办理电子保函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电子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交磋商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应等于或长于电子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0.1.3其他形式:无
10.2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磋商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0.3磋商保证金退还:
10.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
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比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磋商采购,成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造成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结果,由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和谅解等)。未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于磋商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
10.3.2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0.4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磋商的;
(6)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1.响应文件基本编制要求:
11.1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规定组成的响应文件正副本份数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6项。响应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响应文件封面上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11.2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其响应文件中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1.3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11.4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和商务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对拟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
12.纸质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识、签署和提交(除磋商文件相应章节已有规定之外,电子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
12.1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提交,并在外封套上标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单位名称以及“于之前(指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响应文件”的字样;采用邮寄方式提交响应文件的,其外包装上也必须按前文要求做好标识内容和字样,且供应商还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邮件收递情况。由于供应商未按照要求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标识、邮寄确认等,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拒收、误放、遗漏或提前拆封等情形),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2.2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密封送达
磋商文件规定的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不予接收。
1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申请要求,应当以原件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方可生效,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视为无效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2.4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有关澄清、说明、补充、更正响应文件以及最后报价响应文件等资料,均应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2.5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外,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四、竞争性磋商
13.评审和磋商基本准则
13.1对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和磋商,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13.2磋商及评审过程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及评审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磋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14.磋商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
14.1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评审、磋商。
14.2在进入磋商阶段之前,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将被磋商小组否决,按无效处理,不进入磋商阶段,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4.2.1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磋商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采购包1:
序号符合审查要求概况评审点具体描述
1情形1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2情形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或供应商代表未获得有效授权的;
3情形3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4情形4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5情形5响应内容与磋商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者减少成交人合同项下的义务;(由于磋商项目本身特点,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除外);
6情形6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7情形7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14.2.2其他情形
采购包1:
技术符合性
情形明细
其他情形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中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任意一项负偏离的,其响应无效;
其他情形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无效响应条款的;
其他情形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应否决其报价的情形。

商务符合性
情形明细
其他情形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三、商务条件”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任意一项负偏离的,其响应无效;
其他情形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无效响应条款的;
其他情形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磋商小组应否决其报价的情形。

价格符合性
情形明细
其他情形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最后报价,使得其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可以作无效响应文件和无效报价处理。

磋商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14.3磋商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实质响应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14.4只有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磋商阶段。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7项。
14.5合格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补充响应文件(首次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交过的如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不用重新提供),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磋商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4.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合格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4.7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具体推荐数量和投票细则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4.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最后报价,使得其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可以做无效响应文件和无效报价处理。
14.9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审的标准和方法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8项。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情形,则可以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果成交候选供应商出现并列相同的评审得分,则相应处理方式按照“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14.10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将给予保密,但不退回(有关证件或证照的原件除外)。
五、合同授予
15.授予合同的准则:
15.1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合同将授予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且被磋商小组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
15.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5.3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绝对保证。
16.确定成交供应商:
16.1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6.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综合评分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人。
17.成交通知:
1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将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17.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原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交人对成交结果公告如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有关质疑、投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财政部规章等法律文件规定执行。
18.签订合同:
18.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详见须知前附表1中的18.1)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购人如果对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地点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成交通知书中进一步明确,成交人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8.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有关澄清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18.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不得与成交人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9.询问
19.1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20.质疑
20.1质疑应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20.1.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0.1.2质疑人应提交质疑函原件。
20.1.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适合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政府采购项目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
a2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等证明材料;
备注: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应当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⑤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和法律依据,
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希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磋商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废标、重新采购等,质疑人提出质疑请求还应当对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⑥提出质疑的日期以及质疑人代表联系方式,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
20.2对不符合前文第20.1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处理:
20.2.1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或者质疑人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书面告知质疑人其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20.2.2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时效内重新提交质疑函原件。质疑人拒不修改或补充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质疑答复期内书面告知对方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20.2.3质疑人修改、补充质疑函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按20.2.1款处理。供应商提交质疑函时,要认真阅读本章第20条关于质疑的相关规定,以免内容或资料不齐,需要修改补充而延误时间。
20.3对符合前文第20.1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21.投诉
21.1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1.2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七、有关信息公告和监督部门
2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
22.1本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公告、更正公告(若有)、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有)、成交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磋商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发布。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以免遗漏。
22.2信息公告指定媒体: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
23.监督管理部门
23.1磋商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
八、政府采购政策
24、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并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管理办法或措施:
24.1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中:
(1)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3)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磋商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报价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报价。
24.2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4.3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其中:
(1)中小企业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①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划分标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4)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
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4.4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约定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并采购或使用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要求的绿色建材。
24.5信用记录指由财政部确定的有关网站提供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应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25号)规定。
九、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5.履约保证金
25.1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是否要求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5.2磋商文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成交人无故拖延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该成交人将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6.其他新增内容:
26.1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新增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第12项。
26.2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规定的包装要求,其他包装需求详见采购文件具体规定。采购人、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包装要求的条款。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本项目名称为福建省闽西监狱实训基地教室加固改造工程项目。
2.主要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效果图(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效果图详见附件),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前完成对工程量清单的核对工作,供应商逾期未提交工程量清单书面申请调整的,视为默认已完成工程量清单的核对。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项目图纸施工、效果图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由于工程量清单偏差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报价要求:
3.1本项目最高控制价3797157.00元,各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控制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3.2本项目预算包含改造工程的设计费用,设计费用为项目合同金额的2%,设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本项目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向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50%(项目合同金额*2%*50%)。项目验收完成后的一周内,成交供应商向设计单位支付剩余设计费。
4.供应商按采购包响应,对同一采购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响应时必须完整。评审与授标以采购包为单位。
5.供应商报价应包含工程所涉及的一切与项目相关事项产生的所有费用。还要考虑到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索赔和变更。
6.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的首次报价须按附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项报价。最终报价现场报价只报总价,成交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须携带最终报价的工程量清单(2份)到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
注:分项报价(综合单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按响应无效处理。
7.本次施工区域位于行政办公区,供应商须按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并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二、技术要求
★(一)项目技术要求
1、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2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采购人委托供应商负责工程修复、整改的,由采购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工期另行约定,并经供应商同意: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文件,修复工程增加的费用按本合同结算办法进行计算。除修复工程增加的费用外,供应商不得另行主张其他费用和利润。
2、质量保证措施
2.1因供应商工程质量瑕疵导致采购人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有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或向供应商追偿因此垫付的全部费用。
3、隐蔽工程检查
3.1供应商提前通知采购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供应商应于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采购人检查,供应商发出的书面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3.2采购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3.2.1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3.2.2补充:采购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供应商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果待验收部位是关键线路,则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否则供应商工期顺延(按超过48小时的部分计);如果待验收部位是非关键线路,则供应商工期不予顺延。
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4.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全部或部分不合格的,供应商免费修复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予顺延。工程经过一次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后仍不能验收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本工程或拒绝接受不合格部分工程(由采购人选择),并拒绝支付不合格工程部分工程价款。采购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承担不合格工程的修复工作。如修复不合格工程的费用超过不合格工程部分的工程价款的,二者的差价部分由供应商承担。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供应商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供应商承担。
4.2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全部或部分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索赔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且供应商均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期限内重新修缮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修缮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工期逾期,须另行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5、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6、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允许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7、供应商的一般义务
7.1供应商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2套。
7.1.1供应商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供应商。
7.1.2供应商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及套数:在工程准备进行竣工验收前7天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壹套供初验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再提交壹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整的竣工资料。
7.1.3供应商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及相关电子文档。
7.2供应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供应商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采购人迟延支付工程款项并不减免供应商依据本合同应按时、完全、充分履行的安全防护责任。
②需供应商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供应商须服从地方政府和城建、环卫、交通、公安部门等关于城市建设施工管理的规定,费用及罚款(若有)由供应商承担。
③已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供应商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仍负有保管责任;但由于采购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供应商负责修复,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供应商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采购人所能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负责自行调查、了解现场情况并实施保护措施,供应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以上实物的保管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采购人和有关政府部门申报,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⑤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和供应商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文明施工章节有关规定执行。
⑥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招标图纸存在不一致时,以图纸特征描述的做法为准。
⑦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工期要求,自行考虑诸如施工设备的停放,台风、雨季季节施工现场的防风、防雨措施,施工废水、废物的处理等一切必要的措施。供应商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电力紧张、限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停电等原因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并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确保施工用电的需要,以上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必须充分考虑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足、供水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停水等原因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并在工地自建蓄水池确保施工用水的需要,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⑧供应商及任何分包人在施工或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妨碍公众便利,不应对公用道路、私人道路、采购人或他人财产的使用产生不适当的干扰。
8、安全文明施工
8.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供应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供应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8.2补充:关于特别安全生产事项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在施工前7天向采购人和采购人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采购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8.3补充:发生安全事故,采购人认为须对工程安全紧急修理或补救,而供应商无能力或拒不承担此类工作时,采购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支付。
9、工期和进度
采购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供应商提交后7个工作日。
9.1施工进度计划
9.1.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采购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供应商提交后7个工作日。
9.2开工
9.2.1开工准备
关于采购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前。
9.3工期延误
9.3.1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9.3.2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1)因停水或停电造成停工,工期按实际情况顺延;
(2)因采购人进出监管区管制,致使材料或施工人员无法进入工程地点;
(3)不可抗力;
(4)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经采购人签证确实影响工期者;
(5)需采购人办理的手续或提供的资料无法配合工程需求而影响工期者;
以上顺延需以发生在关键线路并造成实际延期为限(非关键线路工期不予顺延,本合同中约定的关键线路范围详见采购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供应商需持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签证。发生上述情况,除工期顺延外,采购人不再向供应商承担任何经济费用。未签证的工期不予顺延。
供应商在第9.3.2条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报告并附有效证明文件。采购人在收到报告后应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9.4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9.4.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供应商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各分项工程竣工节点日期。有变更签证顺延工期的,按顺延后工期竣工,否则均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可以累计】。违约金按合同价款总额以每天千分之一标准累计支付。
9.4.2分项工程延期竣工,但供应商采取赶工措施,并在约定的总工期内按期竣工的,则采购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数退还已扣的节点工期逾期违约金。
9.4.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累计支付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
10、材料与设备
10.1采购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双方根据具体项目另行协商。
10.1.2本工程采购人供应材料设备:无
10.2供应商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0.2.1补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由供应商采购,且材料、设备品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产品。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等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材料、设备必须附有合格证书、产地证明、装箱清单、规格、型号证明等随货文件,并经采购人共同书面确认后方可进场。
10.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10.3.1补充:采购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供应商应于48小时内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人,工期予以顺延;如供应商怠于通知采购人的,则工期不予顺延;如采购人拒绝整改的,则供应商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的,供应商按变更后的交付日期或交货
地点验收并接受货物。
10.3.2供应商负责按合同约定对本工程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验收,并负责书面记录各批次材料、设备的验收结果。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合格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非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合格,但供应商怠于验收导致采购人工程质量缺陷或工期损失的,采购人有权一并向供应商追偿。
10.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0.4.1供应商应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保管。
10.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0.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6.1供应商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临时工程用地在采购人指定的区域内考虑,如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指定的区域不能满足施工临时用地的要求而需租用临时用地,则由供应商自行办理,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试验与检验
11.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所有需检验检测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均需配备相应的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并向采购人提交相关的试验结果,供应商对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12、变更
12.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施工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实施内容调整,供应商应无条件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施工。
12.2变更估价
12.2.1变更估价原则
(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变更内容结合成交下浮率按实结算。
(2)本工程成交下浮率={1-成交价/最高控制价3797157元}*100%;
(3)材料变更价格的约定:
①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其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②招标控制价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取定的当期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中有的按其材料单价计算;
③上述二项均没有的材料,由供应商提出适当的单价,经采购人审核,报结算审核单位审定后计算。以上三项材料变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差价=审核后材料单价-采购人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材料价格。
12.3变更估价程序
12.3.1变更为:因工程变更而增加合同价款时,供应商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采购人和采购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增加合同价款。因工程变更而减少合同价款时,供应商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采购人和采购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同意采购人依据本合同条款对该项变更价款的核减。
12.3.2采购人应在收到书面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完整资料后14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审核过程中供应商应积极配合。
13、价格调整
(1)合同价款可调整的内容:
①采购人书面确认同意的设计变更(含设备、材料变更);
②施工现场内需由供应商完成的合同项外工程量;
(2)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合同价款可调整内容工作量按实计算,单价按第12.3条确定。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磋商报价书中包含的项目在实际施工时没有发生或部分没有发生或由其他供应商施工的,在工程结算时扣减相应价款。
14、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14.2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待成交供应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工作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收到成交供应商等额发票等完整报销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5.00%;
(2)在成交供应商提供竣工图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经采购人核对无误按项目造价管理标准,送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结合成交下浮率计算最终结算金额,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人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完整报销材料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100%。
(3)采购人支付工程款前供应商应提供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4)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其雇佣人员的薪资。
(5)在施工过程中,若供应商如存在欠薪行为,供应商应按人民币2万元/次标准向采购人给付违约金。
(6)如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因供应商与其他人债务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或者受到障碍,采购人有权将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并有权解除合同,供应商还需另行赔偿采购人的全部实际损失。
(二)其他要求
(评审项1)1、供应商须精心做好各项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以应对各种突发状况。
(评审项2)2、施工过程中,供应商应与有关单位互相配合协调,充分考虑现场的各种客观因素。
(评审项3)3、供应商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应事先安排好各项具体工作及采购人需要配合的工作。
(评审项4)4、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
(评审项5)5、施工中现场工人必须统一戴安全帽穿安全服,不得穿拖鞋,光脚、光膀子施工。
(评审项6)6、施工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施工人员不高于60周岁,特殊情况下需提前告知采购人。
(评审项7)7、各种材料在指定的地方堆放;车辆进出所带来的泥土供应商须及时清理。
(评审项8)8、工程完成后,供应商申报验收前要提供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相应数据文件。
(评审项9)9、本项目在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内施工,施工单位应做好成品保护,且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采购人的日常办公,日常施工以不妨碍采购人日常工作为基准。
(评审项10)10、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暂停施工,供应商应当按采购人要求停止施工(工期予以顺延),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评审项11)11、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
(评审项12)12、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评审项13)13、在施工现场为施工人员配备饮水设备。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参数性质类型要求
1★交货时间自采购人或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120日。
2★交货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福建省闽西监狱。
3★交货条件全部工程必须根据建设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和规程及施工图纸施工,并达到合格标准。
4★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履约验收方式1、期次1,说明:供应商必须按照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双方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并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工验收手续,不合格工程不准交工。具体详见本章验收标准和方法。
6★合同支付方式1、进度款,此项为系统固定模板表述详见下列“序号8其他”内容,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7★履约保证金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3%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说明: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无条件支付保函(保函有效期应当涵盖本项目合同履约期)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该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2年后且经采购人确认双方无未了事项后,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书面申请后30日内无息退还。
8★其他“序号6:合同支付方式”为系统固定模板表述,具体合同支付方式按以下描述为准:合同支付方式:①待成交供应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工作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收到成交供应商等额发票等完整报销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5.00%;②在成交供应商提供竣工图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经采购人核对无误按项目造价管理标准,送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结合成交下浮率计算最终结算金额,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等额发票等完整报销材料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100%。

其他商务要求:
9、验收
9.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分部分项工程经供应商进行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供应商应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供应商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参与验收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供应商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供应商在采购人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采购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供应商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采购人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期要求。如果待验收部位是关键线路,则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否则供应商工期顺延(按超过48小时的部分计);如果待验收部位是非关键线路,则供应商工期不予顺延。
(3)如果待验收部位是关键线路,经采购人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在参与验收各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供应商方可隐蔽和继续施工,供应商工期顺延(自工程师验收满24小时起工期开始顺延)。
9.2竣工验收
9.2.1补充:
供应商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在工程准备进行竣工验收(采购人、供应商)前7天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壹套供初验使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组织竣工验收,责任由供应商自负;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再提交一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整的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办理结算。供应商提供的竣工图和竣工文字资料应汇总本工程所涵盖的所有专业竣工图。制作竣工资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9.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供应商提出申请,采购人与供应商共同验收。
9.2.3采购人和供应商对“实际竣工日期”的定义为:工程达到竣工标准之日。
9.3竣工退场
9.3.1竣工退场
供应商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申请竣工验收日期之前。
10、竣工结算
10.1竣工结算审核
采购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采购人收到供应商递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由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0.1.2采购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双方对竣工结算结果无异议并盖章确认后28天内。
10.1.3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竣工结算审核程序进行复核。
10.2最终结清
10.2.1最终结清申请单
供应商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2份。
1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1.1缺陷责任期
11.1.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
11.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供应商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11.2保修
11.2.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防水5年,其他2年。
11.2.2保修期内,因采购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供应商修复,供应商应报送工程量清单。采购人承担修复的费用。
11.2.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采购人可以委托供应商修复,供应商应报送工程量清单。采购人承担修复费用。因工程缺陷、损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承担。
11.2.4修复通知
供应商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天内。
12、违约
12.1采购人违约
12.1.1采购人违约的情形:采购人收到供应商通知后28天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供应商有权通知采购人。除采购人有本项第(1)(2)(3)(4)目并对供应商施工造成实质影响外,供应商不得停止施工,否则,工期延误的,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12.1.2采购人违约的责任:采购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供应商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此外,采购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采购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采购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有权采取司法途径追索欠款。
(3)因采购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4)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供应商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5)其他:供应商按12.1.1项〔采购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采购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采购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2.1.3供应商违约的责任
供应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供应商未按设计图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经验收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应商应负责返工并修复至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计取返工及修复费用,出现上述情形,按每项人民币1000元计扣违约金。
(2)供应商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或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或违反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或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作假,或诱导采购人作假的;按人民币1000元/次计扣违约金。
(3)工程违约分包处理。如供应商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采购人有权责令其出场,供应商应按承包合同总额5%支付违约金给采购人,采购人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索赔。
(4)供应商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与施工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会审、测量成果、施工记录、材料设备报验资料、见证取样资料、工程变更资料、计量支付资料等)的,每项(次)计扣供应商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5)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程序申报竣工结算报表,或编制的竣工图纸、现场签证、工程洽商、工程结算等文件与实际情况或供应商完成的工程量不符的,每项(次)计扣供应商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按人民币1000元/日计扣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10%。
(6)供应商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采购人是否解除合同,采购人均有权向供应商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采购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设备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采购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含不按采购人确认的材料、设备品牌进场,擅自变更品牌),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直到采购人确认验收合格,且供应商应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20%承担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供应商的各项违约处罚的违约金由采购人直接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2.1.4因供应商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供应商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采购人继续使用供应商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供应商文件和由供应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供应商承担。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具体为:
(1)7级以上(含7级)地震(以地震局的资料为准);
(2)8级以上(含8级)大风(以气象台的资料为准);
(3)基础及主体结构施工期间一昼夜(0时-24时)内降雨量达到60mm以上(以气象台的资料为准);
(4)因战争、政治动乱等原因导致的停工;
(5)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双方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6)虽未发文,但县(市)级以上领导、分管领导在媒体或公开场合口头指令,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双方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以上不可抗力应当以影响施工并造成停工为准。
1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采购人应在商定或确定采购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5、保险
15.1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供应商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
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需投足险种、买足险额。
该项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6、争议解决
16.1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方式解决: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违约方放弃要求法院调减违约金数额的权利。
17、补充条款
17.1开工后,发现供应商的投标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已完成的工程不予结算,同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17.2供应商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保证工程的质量,如在规定年限内发现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其进行修补或赔偿损失,若因此导致第三人索赔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发生导致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等紧急情况的质量事故,采购人有权自己处理,相应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7.3供应商违约应当及时整改,采购人也有权通知其整改。若供应商违约累计超过五次,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除约定违约金外,供应商还须承担采购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7.4供应商违反施工合同的,采购人出具书面函件限期整改,若供应商未在期限内进行
整改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1)合同解除后,供应商应在采购人通知的期限内退场完毕,未按期退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若供应商拒不退场的,采购人有权请求法院先行强制其退场。
(2)双方对供应商已完工工程进行证据保全,采购人应支付供应商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同时终止合同而产生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3)若终止合同后,供应商仍继续施工的,继续施工部分不计在供应商已完工程范围内,采购人对该部分施工不支付工程款。
(4)供应商对其施工部分仍承担包修责任。
(5)采购人的管理人员有权对于供应商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存在的安全问题,有权进行人民币1000元/次的罚款。
(6)供应商的管理人或工人对采购人的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威吓的,采购人有权进行人民币10000元/次的罚款;严重情况发生时可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7)采购人对供应商在工程实施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安全要求整改的,供应商应该无条件整改,如有异议,可请采购人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到现场进行评判。如果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或费用发生,由责任方承担。
17.5其他
(1)承包方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方根据情况有权按承包方认可的数额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2)对于非供应商原因发生设计变更的工程,有关单位和部门仅对设计变更或增加包干范围外的项目及款项进行结算,但必须提供相关项目、款项、原因及有关单位确认的凭证等资料;
(3)供应商按有关规定实施措施项目,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等不能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措施项目扣除施工措施费,并且采购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实施相应的措施项目。
18、保密条款
18.1供应商应当对合同的内容、因履行合同或在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采购人的财务、技术、产品信息、民警资料或其他工作上的文件资料、工作内容等予以保密,不得向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签订并严格执行《单位保密协议》;供应商进入采购人工作区域的工作人员需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18.2供应商违反本条约定泄露采购人的涉密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3本条款不因合同届满或解除而失效。
19、廉政条款
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任何形式行贿采购人工作人员的行为,若发现并被核查属实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情况严重的,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上述采购内容及要求中对质量、验收、违约责任等如有冲突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
21、上述采购内容及要求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未明确规定的,如供应商拒不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每次应支付采购人违约金1000元,连续达到3次或累计达到5次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供应商还应予以赔偿。
22、其他
22.1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供应商违约,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2.2本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注:以上“三、商务条件”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若有负偏离或未响应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四、其他事项
1、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磋商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通知与送达:成交供应商确认其送达地址为:(说明: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无需填写,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供即可,本条款其他空格按本说明执行),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以上约定的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作为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主体可以是本项目各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及各行政机关。送达主体按照上述送达地址进行送达,视为有效送达;上述送达地址、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成交供应商应履行通知义务,因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导致未能被送达主体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邮寄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3、附件1单位保密协议及附件2保密承诺书为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提供,响应文件中无须进行响应。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
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甲方: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根据项目编号为________的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组成部分
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4其他文件或工程量清单等材料:
二、合同标的
三、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四、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
4.2交付地点:
4.3交付条件:
五、合同标的应符合采购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的规定或根据各行业规范、标准等要求约定,具体如下:
六、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七、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八、履约保证金
九、合同有效期十、违约责任
十一、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明确按以下第__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2、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十三、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十四、合同条款
十五、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5.3乙方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
15.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5.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份;副本_______份,____
15.6其他
十六、合同附件
十七、合同融资支付约定
17.1本合同已用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本项目提供合同融资的金融机构为:_______,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甲方须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号,未经_______书面同意,不得变更账号。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内,向发放政采贷的金融机构提交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贷款金额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为限。甲方(采购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中标或成交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编制说明
1、本附件所有格式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编制磋商文件时参考使用。由于新增政策、行业管理规定或者不同项目实际特点需要,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表格进行必要的补充或修改,以满足实际项目的使用。
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
(首次)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包:
供应商名称:
日期:
目录
附件1:响应函
附件2:开标(报价)一览表(含详细报价书)
附件3: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4:磋商保证金凭证
附件5:技术和商务偏离表
附件6: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
附件7: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
附件8:要求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附件1磋商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根据贵方为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我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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