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杀虫服务-2027年至2029年等项目-询价函(招标编号:-)
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
一、招标条件
本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杀虫服务-
2027年至2029年等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 金-
,招标人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 为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杀虫服务-2027年至2029年等,1项。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杀虫服务-2027年至2029年等;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杀虫服务-
2027年至2029年等)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详见附件;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10月14日 20时00分到2026年10月21日 17时30分 获取方式:详见附件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7时30分
递交方式:详见附件电子上传文件递交
六、资格预审开始时间及地点
资格预审开始时间:2026年10月21日 17时30分
资格预审地点:详见附件
评审办法:详见附件
七、其他
详见附件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岳路118号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市公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子邮件: 894509166@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询价函 各报价供应商:
受采购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司进行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杀虫服务-
2027年至2029年等的询价工作,请各报价供应商按照附件一、附件二所列内容,对本 项目采购服务进行报价(本询价函并非采购邀约,报价仅供参考),并将报价文件(附件一)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后,于2026年10月21日17:30前扫描并发送邮件至我司联 系人电子邮箱。感谢贵方的参与!
各报价供应商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我司获取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一:报价函、附件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顺祝商祺!
联系人:
***;电话:
***;
94509166@qq.com;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厦门市公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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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报价函
项目名称: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杀虫服务-2027年至2029年等
| 说明 | 1.本项目服务对象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中烟)、龙岩烟草工 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烟公司)、厦门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 烟公司)、福建省龙岩金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叶公司)、福建金闽再造烟 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闽公司)以及福建省烟草公司厦门市公司(以下简称:厦 门市局)。 2.服务期限【福建中烟、龙烟公司、金闽公司】: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服务期限【厦烟公司、厦门市局】:自2027年3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服务期限【金叶公司】:自2027年8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3.报价采用单价形式进行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报价应为不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 开展约定服务的除税费以外的所需药品、所有材料、设备使用费、设备检测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施工费、培训费、售后服务、差旅、食宿费等一切费用。 4.报价有效期自报价之日起不得小于120个日历日。 5.本项目的预计年业务量为不同类别的杀虫服务的合计数,且仅为预估量,具体以实际需求为准。【 例如: 若龙烟公司选择全部采用“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则单年度中,龙岩公司“磷化铝整仓熏蒸杀 虫服务”的“预计年业务量”为48563m³,其余方式的整仓熏蒸杀虫的“预计年业务量”一般为0m³。 若龙烟公司选择28563m³采用“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20000m³采用“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及尾 气净化处理服务”:则单年度中,龙岩公司“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的“预计年业务量”为2856 3m³,“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理服务”的“预计年业务量”为20000m³,其余方式的整仓 熏蒸杀虫的“预计年业务量”一般为0m³。】 6.在服务期限内,实际采购人有权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及实际业务需 求,选择不同类别的杀虫服务。 7.“年业务量”说明:本列为预计全年业务总量,非单次业务量。8.本询价函非采购邀约。 |
| 品目 号 | 类别 | 具体服务内容 | 服务对象 | 服务频次 | 服务时间 | 预计年业务量 | 报价单位 | 单价报价(不含税) |
| 1-1 | 磷化铝 熏蒸杀 虫服务 | 磷化铝整仓熏 蒸杀虫服务 | 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 厦门市局 金闽公司 | 以实际采 购人通知 为准 | 具体服务 时间以实 际采购人 通知为准,成交供 应商应在 实际采购 人通知的 时间期限 | 龙烟公司:48563m³; 厦烟公司:161400m³;厦门市局:280000m³;金闽公司:144293m³ 合计: 634256m³。 | 元/(立 方米·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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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磷化铝垛位熏 蒸杀虫及尾气 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 提供磷化氢尾 气净化处理设 备) | 龙烟公司 | | 内完成。 | 龙烟公司:76633担; 合计: 76633担。 | 元/(担·次) | |
| 1-3 | 磷化铝垛位熏 蒸杀虫服务 | 金闽公司 | 金闽公司:520000担;合计: 520000担。 | 元/(担·次) | |
| 1-4 | 磷化氢尾气净 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提 供磷化氢尾气 净化处理设备) | 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 厦门市局 金闽公司 | 龙烟公司:48563m³; 厦烟公司:161400m³;金闽公司:109000m³;厦门市局:280000m³;合计: 598963m³。 | 元/(立 方米·次) | |
| 1-5 | 磷化氢尾气净 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无 磷化氢尾气净 化处理设备) | 金闽公司 | 金闽公司:141293m³;合计: 141293m³。 | 元/(立 方米·次) | |
| 1-6 | 尾气净化处理 设备维护保养 服务 | 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 | 龙烟公司:4台; 厦烟公司:5台; 合计:9台。 | 元/(台·年) | |
| 1-7 | 硫酰氟 熏蒸杀 虫服务 | 硫酰氟整仓熏 蒸杀虫及尾气 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 提供硫酰氟尾 气净化处理设 备) | 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 厦门市局 金闽公司 | 龙烟公司:48563m³; 厦烟公司:161400m³;金闽公司:48000m³; 厦门市局:280000m³;合计: 537963m³。 | 元/(立 方米·次) | |
| 1-8 | 硫酰氟整仓熏 蒸杀虫及尾气 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 无硫酰氟尾气 净化处理设备) | 金闽公司 | 金闽公司:96293m³; 合计: 96293m³。 | 元/(立 方米·次) | |
| 1-9 | 硫酰氟垛位熏 蒸杀虫及尾气 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 | 龙烟公司 金闽公司 | 龙烟公司:76633担; 金闽公司:280000担; | 元/(担·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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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硫酰氟尾 气净化处理设 备) | | | | 合计: 356633担。 | | |
| 1-10 | 硫酰氟垛位熏 蒸杀虫及尾气 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 无硫酰氟尾气 净化处理设备) | 金闽公司 | 金闽公司:240000担;合计: 240000担。 | 元/(担·次) | |
| 1-11 | 充氮 杀虫 服务 | 整仓充氮杀虫 服务(实际采 购人提供制氮 机) | 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 金闽公司 | 龙烟公司:48563m³; 厦烟公司:18000m³; 金闽公司:48000m³; 合计: 114563m³。 | 元/(立 方米·次) | |
| 1-12 | 整仓充氮杀虫 服务(供应商 提供制氮机) | 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 金闽公司 | 龙烟公司:48563m³; 厦烟公司:18000m³; 金闽公司:96293m³; 合计: 162856m³。 | 元/(立 方米·次) | |
| 1-13 | 垛位充氮杀虫 服务(实际采 购人提供制氮 机) | 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 金闽公司 | 龙烟公司:76633担; 厦烟公司:91968担; 金闽公司:280000担;合计: 448601担。 | 元/(担·次) | |
| 1-14 | 垛位充氮杀虫 服务(供应商 提供制氮机) | 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 金闽公司 | 龙烟公司:76633担; 厦烟公司:91968担; 金闽公司:240000担;合计: 408601担。 | 元/(担·次) | |
| 1-15 | 垛位充氮加二 氧化碳杀虫服 务(实际采购 人提供制氮机) | 龙烟公司 | 龙烟公司:8000担; 合计: 8000担。 | 元/(担·次) | |
| 1-16 | 垛位充氮加二 氧化碳杀虫服 务(供应商提 供制氮机) | 龙烟公司 | 龙烟公司:8000担; 合计: 8000担。 | 元/(担·次) | |
| 1-17 | 生产区域充氮 | 龙烟公司 | 龙烟公司: | 元/(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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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二氧化碳杀 虫服务 | | | | 6525m³;合计: 6525m³。 | 方米·次) | |
| 1-18 | 杀虫综 合服务 | 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 治理服务 | 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 金闽公司 厦门市局 | 按自然月 实施 | 龙烟公司:1080000m³;厦烟公司:1139697m³;金闽: 2800000m³;厦门市局:810464m³;合计: 5830161m³。 | 元/(立 方米·自 然月) | |
| 1-19 | 生产区域生产 线设备、配套 设施烟虫综合 治理服务 | 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 | 以实际采 购人通知 为准 | 龙烟公司:1920000㎡;厦烟公司:1752000㎡;合计: 3672000㎡。 | 元/(平 方米·次) | |
| 1-20 | 生产区域夹层(格栅层)清 理及烟虫防治 服务 | 龙烟公司 | 每自然年 度不少于 两次,超 过两次的 部分免费 实施。 | 龙烟公司:90000㎡; 合计: 90000㎡。 | 元/(平 方米·次) | |
| 1-21 | 生产区域高空 卫生清理防虫 服务 | 金闽公司 | 金闽公司:9600㎡; 合计: 9600㎡。 |
| 1-22 | 生产区域高空 线槽盒清理及 烟虫防治服务 | 龙烟公司 厦烟公司 | 龙烟公司:每自然 年度不少 于两次,超过两次 的部分免 费实施。厦烟公司:每自然 年度不少 于一次,超过一次 的部分免 费实施。 | 龙烟公司:19000㎡; 厦烟公司:2604㎡; 合计: 21604㎡。 | 元/(平 方米·次) | |
| 1-23 | 技术中心烟虫 综合治理服务 | 福建中烟 | 以实际采 购人通知 为准 | 福建中烟技术 中心: 4000㎡; 合计: 4000㎡。 | 元/(平 方米·次) | |
| 1-24 | 烟叶仓库喷液 杀虫服务 | 金叶公司 | 以实际采 购人通知 为准 | 金叶公司:1163178㎡;合计: 1163178㎡。 | 元/(平 方米·次) | |
| 1-25 | 生产区域烟虫 综合治理服务 | 金闽公司 | 按自然月 实施 | 金闽公司:201600㎡; | 元/(平 方米·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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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合计: 201600㎡。 | 然月) | |
| 报价有效期 | 报价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
| 发票税率及种类 | 增值税税率: %;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
| 报价供应商信息 |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地址:联系人: 电话:电子邮箱: 报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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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以下内容中,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招标人,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
司简称实际采购人1,厦门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实际采购人2,福建省龙岩金叶
复烤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实际采购人3、福建金闽再造烟叶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实际采购人
4,福建省烟草公司厦门市公司简称实际采购人5,实际采购人1、实际采购人2、实际
采购人3、实际采购人4以及实际采购人5统称实际采购人。
1.定义
1.1整仓熏蒸:将一定量的熏蒸剂施入到密闭的仓间中,并保持一定的密闭时间和 熏蒸浓度,以杀灭贮烟害虫的过程。
1.2垛位熏蒸:将一定量的熏蒸剂施入到密闭的垛位中,并保持一定的密闭时间和 熏蒸浓度,以杀灭贮烟害虫的过程。
1.3目测法:对于多孔和非多孔部件应使用目测检查法来判断是否达到视觉清洁的 要求。当清理部位表面没有碎片和非粘合物质时,可以认为达到了视觉清洁。
1.4称重法:将磁性取样框贴在清理部位表面检测位置上,用无纺布擦拭取样框所 包围的清理部位表面,然后通过无纺布擦拭前后的重量差,对清理效果进行评定。清 理之后的残留尘粒量应在1.0g/m2以下。
1.5诱捕器:诱捕器主要为烟草甲、烟草粉螟两类独立诱捕装置,诱芯为环保固态 性信息素引诱片剂,片剂无毒无污染,持续释放时间达6周以上。
1.6实测法:根据对照实测数据与验收标准的偏差检查合同标的质量。
2.服务期限
2.1福建中烟、龙烟公司、金闽公司: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2.2厦烟公司、厦门市局:自2027年3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2.3金叶公司:自2027年8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招标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采购需求
3.服务内容及要求
3.1服务内容:
| 类别 | 具体服务内容 | 服务频次 | 服务时间 |
| 综合服务 | 技术中心烟虫综合治理服务 | 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 具体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成交供应商应在招标人通知的时间期限内完成。 |
备注:序号为1的服务内容以招标人需求为准,按实际发生业务量据实结算。
3.2服务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技术中心园区所辖实验室区域、办公场所以 及配套场所等。前述服务区域范围及单项治理面积以双方共同测量结果为准;招标人 亦可依据竣工图纸、现场丈量或第三方测绘结果予以核定。成交供应商对核定结果有 9 / 72
异议的,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结算面积 以招标人核定数为准。
3.3总体服务要求
3.3.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烟草害虫的防治,并确保作业对招 标人正常的生产秩序、卷烟产品、各类烟草制品、卷烟辅料和各类设施不造成任何危害,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成 交供应商全权承担。
3.3.2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招标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服从招标人 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成交供应商必须对服务期间其所派遣的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作 纪律和生产安全教育。服务过程中引发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事故调查确定并划分 责任后,双方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损失赔偿。
3.3.3若招标人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提供当次杀虫服务前制订杀虫方案,成交供应商 应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招标 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成交供应商对杀虫方案进行修订,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积极 配合。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招标人可以随时、不定期对成交供应商的工作情况、工作 质量、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目测法、称重法、拍照对比等方式),成交供 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对于发现的问题成交供应商须及时整改。
3.3.4成交供应商负责及时对服务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杀虫药品、危废物残渣、滤 毒罐、抽检用针筒、检测管、包装物、容器、防护用品等进行收集和保管。成交供应 商须在招标人人员跟踪下开展前述工作,并负责做好记录工作。其中危废物残渣处理 由招标人另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按照国家和地方及烟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 余一切物品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置。成交供应商保证杀虫服务后的药品残留及废物收 集、保管等符合国家、地区、行业规定的安全、环保要求,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 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权承担。
3.3.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应每个自然月更换一次更换诱捕器,且应在 每个自然月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所有诱捕板的更换。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诱 捕器须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使用。若诱捕器的相关要求发生变化的,以招标人通知为准,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最新要求的诱捕器。成交供应商应对回收诱捕器妥善保管,并 做好记录,随时接受招标人检查。
3.3.6药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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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熏蒸、喷液等药剂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成交供应商需承担药剂储存保管、运输、配送到各服务地点等任务,涉及药剂的所有环 节须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招标人发现成 交供应商所用药剂不符合前述要求,或药剂可能污染卷烟产品、腐蚀仪器设备的,有权 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停用并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3.7若合同中招标人的考核指标、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发生改变,招标人控制 目标按最新执行文件执行,成交供应商同意无条件执行最新的考核指标、技术文件 和管理文件,并不对此提出异议。如合同涉及的标准发生变更、修订或有更高的强 制性国内或地方或行业标准及法规要求,则应自动提高为相应最新版本标准。
4.具体服务要求
4.1技术中心烟虫综合治理服务要求
4.1.1成交供应商在现场作业时需至少配备现场管理(监护)人员和操作人员各一 人,且操作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危化品安全作业)上岗。成交 供应商应在首次进场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现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身份证明、特种 作业操作证、安全培训记录报招标人核验备案;前述人员变动的,应经招标人书面同 意后方可进场作业。成交供应商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提前熟悉作业现场环境,如电源位置、消防灭火器具位置、禁喷区域等。现场管理人员还应将招标人安全环 境交底内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转训,并留有记录。
4.1.2成交供应商应在作业前在作业施药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贴告示。从作业开始到安全入库通知单为止,成交供应商须确保警 戒线、标志牌完好。
4.1.3操作人员应在施药前对施药区域现场密闭和防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施药区 域良好的密封性。对于密闭和防护不到位的区域应采取相应措施后,经双方共同确认 后方可施药。
4.1.4成交供应商应选择无毒或低毒的环保药剂,化学杀虫剂应符合国家、行业、各级法规制度对农药管理的相关规定,且所有药剂使用前须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证 明材料。成交供应商所使用的杀虫药剂,应最大限度降低气体对防治区域内的仪器设 备的腐蚀,完成通风后,不影响正常工作,化学性质稳定,无刺激性气味,不易燃爆,对烟虫灭杀效果好,对人低毒,药剂环保易降解,不污染卷烟制品,残留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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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成交供应商应按药品安全说明规范要求安排好施药前的分药工作,严禁单人 操作。施药作业需由两名或以上人员共同进行,严禁单人操作。
4.1.6成交供应商应配备专用工作服、手套、防毒面罩等劳保用品,所配备的劳保 用品应满足安全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专用工作服、手套、防毒面罩等劳保用品方可实施操作。
4.1.7施药作业期间派专人负责现场警戒。
4.1.8本项目防治方式采用表面处理和空间喷洒两种。表面处理:对烟虫活动频繁 的墙面、墙柱及地面进行滞留性喷洒,一般选用活性成分主要是溴氰聚酯属合成除虫 菊酯类或类似的药剂。空间喷洒:使用超低容量喷雾器对设备、墙体、地板、空间的 缝隙进行喷雾,一般选用活性成分主要是合成除虫菊酯及增效剂类或类似的药剂。
4.1.9施药路线一般遵循由里向外,先下后上的顺序。在靠近禁止喷药部位施药时,要采取点喷的方法。喷头雾化程度和射程要根据作业对象的变化做相应调整。
4.1.10各种精密仪器设备和元器件表面、电器接线部位、插座、电路开关、人员 饮食具放置位置等部位做好密封,最大限度降低施药对电子元器件的腐蚀。
4.1.11施药结束后对施药区域进行封闭杀虫,封闭时间不低于16小时,在条件允 许的情况下,封闭时间可延长,使杀虫效果达到更佳。
4.1.12封闭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对作业区域采取有效通风措施,通风时间一般 不低于4小时,若招标人有其他通风散气时长要求的,按招标人要求执行。
4.1.13通风散气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对杀虫作业区域进行清扫。清扫采用自动 化清理专业设备(含人工作业)以“吹扫”一体式方式开展。
4.1.14清扫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人提供安全入库通知单,确保作业区域安 全,招标人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后方可进库工作。
4.1.15清扫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消杀房间挂上烟虫诱捕器。成交供应商应为 招标人免费提供烟虫诱捕器,数量为20盒/年,一盒20个。
4.1.16招标人在成交供应商完成清扫后5个工作日内对每次杀虫作业区域进行抽 查,并组织招标人需求部门对杀虫服务效果进行验收评价,详见附录A《技术中心烟 虫治理效果验收评价表》。
5.履行验收
5.1验收方式:周期验收。
第一次验收周期: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第二次验收周期:2028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12 / 72
第三次验收周期:2029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如合同依有关约定提前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缩短服务期限的,最后一个验收周期相 应提前至实际服务终止之日,该期验收与结算适用第5.2条办理。
5.2每次验收周期届满后,成交供应商完成当期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出具招标人确认 的材料后30天内,招标人应对当期的成交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履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方可申请付款。
5.3成交供应商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质量标准完成服务的,招标人有权 认定为验收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招标人书面整改通知后30日内完成整改。如 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照 合同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接到招标人整改通知后40日内仍未完成整 改工作,招标人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含税)的30% 作为违约金。
6.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6.1招标人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或采购项目执行金额(含税)达到3万元(含税)后,合同终止,二者以先达者为准。合同终止不影响成交供应商继续履行在终止前已产 生的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6.2招标人合同的执行金额(含税)不得超过3万元(含税),超过部分招标人原 则上不予付款。
6.3结算方式:履行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招标人申 请付款。招标人收到发票后3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合同签署页中约定的成交供应 商银行账户支付当期服务费用。
6.4若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税率发生调整,双方同意自国家正式实行新税率之日后的 合同付款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乘以(1+新税率)来计算合同含税价款,双 方基于调整后的合同含税价款来进行结算。
6.5成交供应商未按时出具发票的,招标人有权迟延支付费用,直至成交供应商提 供符合税法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发票。成交供应商银行账户变更的,须提前书面告知招 标人。若成交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造成招标人向原账号付款,视为招标人已付款,所 造成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实际采购人: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采购人1)、厦门烟草工业有限责任 公司(实际采购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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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服务内容及要求
7.1服务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所辖仓库和外租仓库、生 产区域、配套场所、原料运输车辆等。
7.2服务内容
7.2.1适用于实际采购人1:
| 务内容 | 服务频次 | |
| 以实际采购人1通知为准 | 具体时间以实际 |
| 实际采购人1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
| 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
|
| 实际采购人1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
| 实际采购人1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
| ) |
|
| ) |
|
| 提供制氮机) |
| 提供制氮机) |
|
| 按自然月实施 |
| 理服务 | 以实际采购人1通知为准 |
| 每自然年度不少于两次,超过两次的部分免费实施。 |
| 每自然年度不少于两次,超过两次的部分免费实施。 |
备注:序号为1至15的服务内容以实际采购人1需求为准,按实际发生业务量据实结 算。
7.2.2适用于实际采购人2:
| 序 号 | 类别 | 具体服务内容 | 服务频次 | 服务时间 |
| 1 | 磷化 铝熏 蒸杀 虫服 务 | 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 | 以实际采购人2 通知为准 | 具体时间以实际采购人2通 知为准,成交供应商应在实 际采购人2通知的时间期限 内完成。 |
| 2 | 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2提供磷化氢 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
| 3 | 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维护保 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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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类别 | 具体服务内容 | 服务频次 | 服务时间 |
| 4 | 硫酰 氟熏 蒸杀 虫服 务 | 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及尾 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 购人2提供硫酰氟尾气净 化处理设备) | | |
| 5 | 充氮 杀虫 服务 | 整仓充氮杀虫服务(实际 采购人2提供制氮机) |
| 6 | 整仓充氮杀虫服务(成交 供应商提供制氮机) |
| 7 | 垛位充氮杀虫服务(实际 采购人2提供制氮机) |
| 8 | 垛位充氮杀虫服务(成交 供应商提供制氮机) |
| 9 | 杀虫 综合 服务 | 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 治理服务 | 按自然月实施 |
| 10 | 生产区域生产线设备、配 套设施烟虫综合治理服务 | 以实际采购人2 通知为准 |
| 11 | 生产区域高空线槽盒清理 及烟虫防治服务 | 每自然年度不 少于三次,超过 三次的部分免 费实施。 |
备注:序号为1、2、3、4、5、6、7、8、9、10的服务内容以实际采购人2需求为 准,按实际发生业务量据实结算。
7.3总体服务要求
7.3.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烟草害虫的防治,并确保作业对实 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正常的生产秩序、卷烟产品、各类烟草制品、卷烟辅料和各 类设施不造成任何危害,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权承担。
7.3.2成交供应商应对服务地点的烟虫防治工作负责,确保服务地点虫情符合实际 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年度考核指标要求。具体年度考核指标要求由实际采购人1或实 际采购人2每自然年度发布或更新一次,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于每自然年度第一 季度提供该年度的考核指标给成交供应商。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未于每自然 年度第一季度发布或更新年度考核指标的,以【上一自然年度】考核指标作为合同当 期考核依据直至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发布或更新年度考核指标,期间成交供应 商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减免责任。
7.3.3在服务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的现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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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成交供应商必须对服务期间其所派遣的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 工作纪律和生产安全教育。服务过程中引发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事故调查确定 并划分责任后,双方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损失赔偿。
7.3.4
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提供当次杀虫服务前制订杀虫方案,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并经实际 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审核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权根 据实际情况,要求成交供应商对杀虫方案进行修订,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可以随时、不定期对成交供应商 的工作情况、工作质量、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目测法、称重法、拍 照对比等方式),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对于发现的问题成交供应商须及时整改。
7.3.5成交供应商负责及时对服务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杀虫药品、危废物残渣、滤 毒罐、抽检用针筒、检测管、包装物、容器、防护用品等进行收集和保管。成交供应 商须在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人员跟踪下开展前述工作,并负责做好记录工作。其中危废物残渣处理由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按照国家地方及 烟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余一切物品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置。成交供应商保证 杀虫服务后的药品残留及废物收集、保管等符合国家、地区、行业规定的安全、环保 要求,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 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权承担。
7.3.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应每个自然月更换一次诱捕器,且应在每个 自然月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诱捕板的更换。成交供应商应对回收诱捕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随时接受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检查。成交供应商拟为本项目使用的 诱捕器须经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确认后方可使用。若诱捕器的相关要求发生变化 的,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通知为准,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最新要求的诱捕器。成交供应商应对回收诱捕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随时接受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 人2检查。
7.3.7成交供应商服务团队
7.3.7.1投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的驻场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生产车间驻 场人员不得少于5人,烟叶仓库驻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驻场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证,至少有4人具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证,至少有4人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 16 / 72
安全作业证,从事设备电气维保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电工作业证。实施危险作业(如登 高作业)的人员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证书复印件交由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备 案)。生产车间驻场人员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应指派至少一名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7.3.7.2投入本项目的驻场人员,未经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书面同意,不得 更换。成交供应商因人员离职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更换本项目的驻场人员,应提前不 少于10个工作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出具书面说明阐明合理理由并征得实际采 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书面同意方可进行。不论成交供应商以何种理由更换驻场人员,更换后的驻场人员资质不应低于原驻场人员资质且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同时,实际 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成交供应商服 务团队在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各单位的驻场人员不得重叠。
7.3.7.3成交供应商驻场人员数量、资质不符合合同或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的,实 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或更换;成交供 应商逾期未补足或更换的,每逾期一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权要求成交供 应商按【500】元支付违约金。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认为成交供应商驻场人员不 胜任、违反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现场管理规定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成 交供应商撤换,成交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换符合约定条件的人员。
7.3.8熏蒸药剂要求: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熏蒸、喷液等药剂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并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成交供应商需承担药剂储存保管、运输、配送到各服务地点等任务,涉及药剂的所有环节须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要 求。
7.3.9在服务期限内,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权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 人2实际业务需求,选择磷化铝熏蒸杀虫服务、硫酰氟熏蒸杀虫服务或充氮杀虫服务。若 在服务期限内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出台新的政策禁止使用上述某杀虫方式,则实际采 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为剩余其他杀虫方式,同时终止原杀虫方 式的开展,更换后的杀虫服务按合同约定的对应单价执行。若此,不视为实际采购人1或 实际采购人2违约且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不承担因中途更换产生的费用。
7.3.10成交供应商应具备从事合同项下熏蒸杀虫服务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合 法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使用许可 或备案、农药经营许可等),并于合同签订时向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有效证 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后备案。合同履行期间前述资质被吊销、注销、暂扣、未通过年检或 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成交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 17 / 72
人2;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权暂停支付当期服务费用直至成交供应商纠正,并有 权解除合同,要求成交供应商按合同总金额(含税)的30%支付违约金。
7.3.11若合同中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的考核指标、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发生 改变,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对成交供应商的要求按最新执行文件执行,成交供应 商同意无条件执行最新的考核指标、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并不对此提出异议。如合同 涉及的标准有变更、修订或有更高的强制性国内或地方或行业标准及法规要求,则自动 提高为相应最新版本标准。
8.具体服务要求
8.1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磷化铝垛位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 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 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维护保养服务的 服务要求如下:
8.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磷化铝垛 位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 设备)、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 设备)及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维护保养服务应符合YC/T 300-2018《片烟贮存养护 自然醇化法》、YC/T 395-2011《烟叶仓库磷化氢熏蒸尾气净化技术规范》、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发布稿)》、SN/T 1123-2010《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GB 2890-2022《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标准要求。
8.1.2熏蒸投药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投药片不重叠。
8.1.3成交供应商实施整仓熏蒸杀虫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性等联合检查,由成交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出风口等可能导致 仓内熏蒸气体向外泄漏的部位密封工作,将仓内电器设备元件、除湿机、空调、灭火器等 及时移出仓库或做好密封,对电源插座、开关等库内不能移除的电子元器件进行密封,最大限度降低熏蒸时磷化氢气体对电子元器件的腐蚀。
8.1.4成交供应商应该在整仓熏蒸杀虫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熏蒸 杀虫时整仓良好的密封性,防止磷化铝气体泄漏。整仓熏蒸杀虫时,库外警戒线处磷化 氢浓度必须小于0.3mg/m3,如出现超标等情况,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急措 施。垛位熏蒸杀虫时,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垛位熏蒸时货垛的密封性,熏蒸货垛外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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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体浓度必须小于0.3mg/m3,如出现超标等情况,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 急措施。
8.1.5熏蒸浓度及密闭时间要求:采用磷化铝熏蒸时,投药浓度及密闭时间根据投药 前一天气温而定,当气温15(含)-20℃,要求浓度达450(含)-1200
ppm,密闭时间达144小时,当气温20℃(含)以上,要求浓度达300(含)~1000ppm,密闭时 间达96小时。
8.1.6磷化氢浓度检测:由成交供应商进行取样,第一次取样在熏蒸杀虫第三天,熏 蒸浓度必须大于300ppm;第二次取样在熏蒸杀虫第七天,熏蒸浓度必须大于300ppm,低 于标准时须及时补充气体。由甲乙双方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将检测值填写至熏蒸 杀虫记录表。垛位熏蒸杀虫时,成交供应商还须提供投药后仓库周边环境监测值交实际 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归档。
8.1.7熏蒸杀虫期间,成交供应商驻场人员须24小时巡检。成交供应商应在熏蒸区 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贴告示。从熏蒸投药开始到安全 入库通知单为止,成交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
8.1.8熏蒸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安全入库通知 单,确保熏蒸区域安全,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后方可进 库工作。
8.1.9熏蒸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对熏蒸杀虫的烟箱内虫 情进行抽检(熏蒸室整仓熏蒸杀虫按不低于熏蒸杀虫总件数的5%进行抽查,不低于8件;仓库整仓熏蒸杀虫按不低于熏蒸杀虫总垛数的5%进行抽查,每垛不低于4件;垛位熏蒸杀 虫按不低于熏蒸杀虫总垛数的5%进行抽查,每垛不少于4件),并填写熏蒸杀虫验收相关 记录。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未在熏蒸杀虫完成后30日内抽检的,不视为熏蒸有效 或验收合格,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仍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抽检,成交供应商不 得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逾期抽检为由主张已完成验收或要求付款。若检查过程 中未发现活虫,则视为熏蒸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视为熏蒸无效,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 约定无偿重新杀虫并承担违约责任,当次服务费用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不予支付。
8.1.10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含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 设备和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无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8.1.10.1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由实际采购人 1或实际采购人2负责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成交供应商应在服务前自行对相关 19 / 72
设备进行检查。成交供应商应确保提供的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其他要求 的,还应符合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的要求。
8.1.10.2成交供应商须在每次作业前的杀虫方案中提供磷化氢尾气回收处理技术 方案、毒气泄漏和过滤净化设备运行作业应急预案等基本材料。
8.1.10.3成交供应商须在杀虫方案中详细说明所采用药剂参与过滤的化学原理,以 及保障药剂完全吸收尾气的措施。若使用催化剂,则需在原理中注明催化剂名称及作用。成交供应商需针对过滤后的药剂废液处理进行详细说明,采用环保化的方式处理药剂 废液,达到排放标准。
8.1.10.4成交供应商须合理配置吸收反应塔内配药装置的反应药剂,正确使用磷化 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设备。在熏蒸尾气过滤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地区、行业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保证设备运行平稳,无跑冒滴漏现象,无异常噪音。
8.1.10.5熏蒸净化过程中应确保工作区域环境中磷化氢气体浓度不超过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发布稿)》规定的限值。如超标应立即停止操作,寻找原因,排查 隐患,解决问题。
8.1.10.6每次服务使用期间,成交供应商须保证磷化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的 浓度≤0.3mg/m3,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将通过手持式检测仪等方式检测磷化氢熏 蒸尾气净化情况。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发现磷化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的 浓度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服务检测不通过,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权要求成交供 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赔偿损失,并应无偿重新处理至达标;重新处理仍不达标的,当次服 务费用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不予支付。
8.1.10.7成交供应商在熏蒸尾气净化过程中检测仪器、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符合国 家法定检测要求,合格、有效、准确。
8.1.11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维护保养服务
8.1.11.1成交供应商应根据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维护保养周期,按实际采购人 1或实际采购人2要求开展设备维护保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序号 | 维护保养项目 | 周期 |
| 1 | 净化系统每次使用前的性能活化 | 每个自然月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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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维护保养项目 | 周期 |
| 2 | 吸收反应塔、配药装置清洗、保养 | 每个自然月1次 |
| 3 | 除沫器、鲍尔环适应性检查、活化 | 每个自然月1次 |
| 4 | 电缆项目检测、维护 | 每个自然月1次 |
| 5 | 系统联动试运行,检查保护装置(急停、报警等)的可靠性 | 每个自然月1次 |
| 6 | 风机、化工循环泵电机检测、清洁保养 | 每个季度1次 |
| 7 | 电动阀、电器控制部件整定值检查,检测保养 | 每个自然年2次 |
| 8 | PLC系统可靠性检查 | 每个自然年2次 |
| 9 | 支架及结构件等维修、刷漆 | 每个自然年1次 |
| 10 | 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要求的其他维保项目 | 按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 购人2要求执行 |
8.1.11.2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维保技术要求
(1)维保过程中更换的配件必须是原厂配件或性能高于原厂的配件;
(2)维保过程中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清洗剂、油漆、试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 安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3)维保后设备所有的性能参数必须满足使用要求;
(4)维保后设备的电控系统、报警系统稳定可靠;
(5)维保后设备的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排放浓度≤0.3mg/m³;
(6)维保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妥善处置残液等有害物质。
8.1.11.3维保过程中若需更换配件的,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及成交供应商按 照附录B提供相应备件,附录B以外的配件,均由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由成 交供应商提供的,成交供应商需免费提供且保证所提供的配件能够满足尾气净化处理设 备维保技术要求。
8.1.11.4成交供应商须确保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在每次使用前试运转能正常 运行。成交供应商每次维保完成后,由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按技术要求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后,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在维保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8.1.11.5每次使用期间,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将检查磷化氢设备维保及磷化 氢熏蒸尾气净化处置运行记录表,其中成交供应商须保证磷化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 放的浓度≤0.3mg/m3。否则,视为服务检测不通过,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权要 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造 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赔偿损失。
8.1.11.6若在服务期限内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出台新的政策禁止使用磷化铝熏 21 / 72
蒸杀虫,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因实际需要进行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改造的,由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检测传感器等设备备件,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更 换安装尾气处理设备检测传感器等设备备件的服务。改造后的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要求 参照8.1.11执行。
8.1.11.7在本次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需求,免费将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在线磷化氢出口浓度检测仪送第三方检定或校准单 位进行检定或校准,提供每台磷化氢检测仪的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第三方检定或校 准单位应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
8.2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硫 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1或实 际采购人2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服务要求如下:
8.2.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理 服务(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 及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应符 合YC/T 300-2018《片烟贮存养护 自然醇化法》、GBZ 2.1-
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发布稿)》、SN/T 1123-2010《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GB 2890-2022《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标准要求。
8.2.2成交供应商实施整仓熏蒸杀虫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性等联合检查,由成交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风口等可能导致仓 内熏蒸气体向外泄漏的部位密封工作,将仓内电器设备元件、除湿机、空调、灭火器等及 时移出仓库或做好密封,对电源插座、开关等库内不能移除的电子元器件进行密封,最 大限度降低熏蒸时硫酰氟气体对电子元器件的腐蚀。
8.2.3成交供应商实施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前,成交供应商须采用由PVC、PE或PA/P E复合膜制作帐幕,帐幕的大小应与烟垛相符,利用粘胶带对帐幕四周进行密封,帐幕密 封完毕后应检查表面有无裂缝、孔洞或砂眼,如有须用胶带加以粘补;当帐幕有直径不 大于5cm的孔可采用双面粘补;有直径大于5cm的孔洞应直接更换。
8.2.4成交供应商应该在熏蒸杀虫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良好的密 封性能,防止硫酰氟气体泄漏。熏蒸杀虫时,库外警戒线处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g/m³,如出现超标等情况,成交供应商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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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垛位熏蒸杀虫时,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垛位熏蒸时货垛的密封性,熏蒸货垛 外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g/m³,如出现超标等情况,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 急措施。
8.2.6熏蒸浓度及密闭时间要求:
8.2.7硫酰氟浓度检测:由成交供应商在投药后每天检测一次仓内硫酰氟浓度,低于 标准时须及时补充硫酰氟气体。由双方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成交供应商负责将检 测值填写至熏蒸杀虫记录表。
8.2.8熏蒸杀虫期间,成交供应商驻场人员须24小时巡检。成交供应商应在熏蒸区 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贴告示。从熏蒸投药开始到安全 入库通知单为止,成交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
8.2.9散气要求:安装有过滤设备的仓间,必须开启设备进行通风过滤,24小时后方 可进入仓间开启门、窗进行通风散气;过滤吸收设备的操作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执行,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注意多观测设备的运行状况,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g/m³,并 填报相关记录。
8.2.10熏蒸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安全入库通知 单,确保熏蒸区域安全,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后方可进 库工作。
8.2.11熏蒸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对熏蒸杀虫的烟箱内虫 情进行抽检(熏蒸室整仓熏蒸杀虫按不低于熏蒸杀虫总件数的5%进行抽查,不低于8件;仓库整仓熏蒸杀虫按不低于熏蒸杀虫总垛数的5%进行抽查,每垛不低于4件;垛位熏蒸杀 虫按不低于熏蒸杀虫总垛数的5%进行抽查,每垛不少于4件),并填写熏蒸杀虫验收相关 记录。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活虫,则熏蒸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熏蒸无效。
8.2.12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服务要求
8.2.12.1成交供应商须在每次作业前的杀虫方案中提供尾气回收处理技术方案、毒 气泄漏和过滤净化设备运行作业应急预案等基本材料。
8.2.12.2成交供应商须在杀虫方案中详细说明所采用药剂参与过滤的化学原理,以 及保障药剂完全吸收尾气的措施,若使用催化剂,则需在原理中注明催化剂名称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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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需对过滤后的药剂废液处理进行详细说明,采用环保化的处理药剂废液,达到排放标准。
8.2.12.3成交供应商须合理配置吸收反应塔内配药装置的反应药剂,正确使用硫酰 氟气体过滤吸收处理设备。在熏蒸尾气过滤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环境法及地 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保证设备运行平稳,无跑冒滴漏现 象,无异常噪声。
8.2.12.4熏蒸净化过程中应确保工作区域环境中硫酰氟气体浓度不超过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发布稿)》规定的限值,如超标,应该立即停止操作,寻找原因,排查隐患,解决问题。
8.2.12.5每次服务使用期间,成交供应商须保证硫酰氟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的 浓度≤20mg/m³,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将通过手持式检测仪等方式检测硫酰氟熏蒸 尾气净化情况。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发现硫酰氟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的浓 度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服务检测不通过,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权要求成交供应 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赔偿损失。
8.2.12.6成交供应商在熏蒸尾气净化过程中检测仪器、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符合 国家法定检测要求,合格、有效、准确。
8.3整仓充氮杀虫服务(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制氮机)、整仓充氮杀虫服 务(成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垛位充氮杀虫服务(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制氮 机)、垛位充氮杀虫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垛位充氮加二氧化碳杀虫服务(实际 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制氮机)、垛位充氮加二氧化碳杀虫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制 氮机)及生产区域充氮加二氧化碳杀虫服务要求。
8.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整仓充氮杀虫服务(实际采购人1或实 际采购人2提供制氮机)、整仓充氮杀虫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垛位充氮杀虫服 务(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制氮机)、垛位充氮杀虫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制氮 机)、垛位充氮加二氧化碳杀虫服务(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制氮机)、垛位充 氮加二氧化碳杀虫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及生产区域充氮加二氧化碳杀虫服务 应符合YC/T 299-2016《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
8.3.2成交供应商应对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氮气及二氧化碳泄漏的预警措施进行专 项说明,提供气体浓度监测及预警方案等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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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成交供应商实施整仓充氮杀虫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性等联合检查,由成交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风口等可能导致仓 内气体向外泄漏的部位密封工作。
8.3.4成交供应商实施垛位充氮杀虫前,成交供应商须采用无异味、无毒性、不会 对烟叶原料造成污染的密封材料制作帐幕用于垛位密封,帐幕的大小应与烟垛相符,垛 位 气 密 性 须 至 少 达 到:-300pa~-150pa的压力,半衰期≥150s,采用无底膜五面密封工艺,提供的气调剂须为无异味、无毒性、不会对烟叶原料造成污染。
8.3.5成交供应商应该在整仓充氮杀虫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良好 的密封性能,防止气体泄漏。垛位充氮杀虫时,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垛位熏蒸时货垛的 密封性。
8.3.6充氮杀虫工艺参数要求:
| 杀虫模 式 | 垛内温 度 | 内部氧 气达标 浓度 | 内部二氧 化碳达标 浓度 | 气调剂 投放比 例 | 浓度达标时长 | 维持时 长 |
| 无内 膜 | 有内膜 |
| 充氮杀 虫 | 20℃ | ≤2% | / | / | ≤3天 | ≤25天 | ≥30天 |
| 25℃ | ≤2% | / | / | ≤3天 | ≤25天 | ≥20天 |
| 氮气+二 氧化碳 混合杀 虫 | ≥25℃ | ≤1% | ≥15% | / | ≤3天 | ≤25天 | ≥9天 |
| ≥30℃ | ≤0.5% | ≥15% | / | ≤7天 | ≤25天 | ≥4天 |
| 氮气+二 氧化碳+ 气调剂 混合杀 虫 | ≥25℃ | ≤1% | ≥15% | 0.5kg/m ³ | ≤3天 | ≤25天 | ≥9天 |
| ≥30℃ | ≤0.5% | ≥15% | 0.5kg/m ³ | ≤7天 | ≤25天 | ≥4天 |
8.3.7浓度检测:充氮杀虫期间,成交供应商须每日检测垛内氧气浓度、温湿度及箱 内氧气浓度数据并记录;对于采用二氧化碳处理的垛位,还应提供箱内二氧化碳浓度监 测记录。监测仪器须经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低于标准时须及时补充氮气或二氧化碳。
8.3.8充氮杀虫期间,在开始气调作业后、浓度达标前,成交供应商驻场人员须至少 每4h巡检1次现场作业情况;浓度达标后、散气前须每天巡检1次现场作业情况。成交供 应商应在杀虫作业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贴告示。从 充氮杀虫开始到安全入库通知单为止,成交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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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杀虫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供安全入库通知 单,确保杀虫区域安全,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后方可进 库工作。
8.3.10成交供应商负责免费合规回收处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及残留物,不得 遗留于作业区域。
8.3.11充氮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对充氮杀虫的烟箱内虫 情进行抽检(熏蒸室整仓充氮杀虫按不低于充氮杀虫总件数的5%进行抽查,不低于8件;垛位充氮杀虫按不低于充氮杀虫总垛数的5%进行抽查,每垛不少于4件),并填写充氮杀 虫验收相关记录。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活虫,则充氮杀虫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充氮杀 虫无效。
8.3.12成交供应商提供设备的要求
8.3.12.1整仓充氮杀虫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垛位充氮杀虫服务(成交供 应商提供制氮机)、垛位充氮加二氧化碳杀虫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及生产区域 充氮加二氧化碳杀虫服务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制氮机。
8.3.12.2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的制氮机应具备调湿功能,以保障密封烟垛内的环境湿 度在机械充氮降氧周期内保持稳定,避免原料水分的流失,服务于原料的正常醇化进程。湿度调节与控制要求为55%~65%。
8.3.12.3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制氮机应具备二氧化碳留滞功能,以实现机械充氮降氧(如浓度达标后氧气浓度反弹至1%时进行补氮等)的同时减少二氧化碳气体的损耗,保障 二氧化碳浓度稳定在10%以上,进而保障杀虫效果。
8.3.12.4原则上,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作业设备不得为压力容器,确因业务需求使用 压力容器的,需按照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相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送检等。
8.3.13充氮杀虫其他要求
8.3.13.1实际采购人1有特殊或者技术试验要求,选择开展充氮加二氧化碳及气调 剂模式试验的,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实际采购人1开展试验,按垛位充氮加二氧化碳 杀虫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的单价进行结算。
8.3.13.2生产区域充氮加二氧化碳杀虫服务主要面向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 生产区域的贮丝箱,具体需求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通知为准。成交供应商须根 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需求免费提供制氮机,服务要求依照8.3.1-8.3.12执行。
8.4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治理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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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仓库环境烟虫综合治理服务应符合YC/ T 300-2018《片烟贮存养护
自然醇化法》的基本要求,以烟虫诱捕器监测为主,结合日常清洁防治和施用化学防护 剂消毒防治。
8.4.2成交供应商须根据所有仓库情况悬挂烟草甲虫和烟草粉螟性信息诱捕器,原 则上至少每300m2挂置1块诱捕器,悬挂密度间隔15m~20m,诱捕器悬挂高度宜设置为1.5 m~1.8m,尽可能远离日照、热源、振动、气流或产尘区,宜悬挂在墙壁、立柱等处,仓间 外按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要求挂置诱捕器。成交供应商须做好每周一次的虫情监 测,并做好监测情况记录。
8.4.3当仓间环境捕虫增加量为每间2只/周,成交供应商应提高虫情监测频次为每 日监测虫情,连续监测两周。若两周内捕虫增加量为零,则恢复为每周监测一次。否则,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喷洒防护剂,直至七天累计捕虫增加量为零为止。
8.4.4当仓间环境捕虫增加量大于等于每间3只/周时,成交供应商须采取以下措施:8.4.4.1应分析虫情原因,寻找虫源并清除;
8.4.4.2检查仓间风幕机、纱窗等隔离措施是否有效,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8.4.4.3每日监测虫情一次,每两周喷洒防护剂一次,直至两周内累计捕虫增加量 为零,恢复为每周监测一次。
8.4.5当一周内有一块诱捕板增加烟虫超过10只时,成交供应商应根据情况及时反 馈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并进一步检查,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杀虫需求,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通知及要求进行杀虫。
8.4.6成交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需求对综合治理区域喷布烟叶 防护剂,防护剂须使用除虫菊酯、拟除虫菊酯类药物或类似药物。防护剂喷洒应均匀,避 免出现积水现象。仓间喷洒防护剂结束后,应及时关闭门窗,密闭12小时以上才能换气 通风。
8.4.7成交供应商须对综合治理区域内日常烟叶虫情及新进烟叶、出仓烟叶虫情进 行检查。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要求,对零星带虫烟叶原料进行应急处理。
8.4.8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通知及要求,在生产车辆上悬挂烟草甲虫和 烟草粉螟性信息诱捕器,原则每车车厢挂置1个诱捕器,诱捕器悬挂高度宜设置为1.5m~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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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通知及要求,在运输两厂调剂原料的运输车 辆上悬挂烟草甲虫和烟草粉螟性信息诱捕器,原则每车车厢挂置1个诱捕器,诱捕器悬 挂高度宜设置为1.5m~1.8m,每车次更换一次。
8.4.10当原料生产运输车辆上诱捕器诱捕数量达到2只/周时,成交供应商须根据实 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防虫需求对原料生产运输车辆进行一次药剂消杀防虫。
8.4.11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需求,成交供应商须对存放原料的仓库至少 每个自然年喷洒6次防护剂,其中上半年至少喷洒2次防护剂,下半年至少喷洒4次防护 剂;存放卷烟成品和辅料仓库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通知执行。
8.4.12在成交供应商完成上个自然月服务内容后的15日内,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 购人2对成交供应商上个自然月烟虫诱捕板更换、虫情检测情况及其他综合治理服务内 容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确认不通过,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 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 2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5生产区域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烟虫综合治理服务要求
8.5.1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范围:
实际采购人1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间包含:生产一区(含制丝一区、卷包一区)、生产二区(含卷包二区、制丝二区、实验线)、干冰线、储丝房、片烟高架库、成品库、辅 料库、工业垃圾站和废品机房等生产相关配套设施,面积约16万平方米。其中卷包车间 区域包含卷包一区、卷包二区,卷包车间区域的储丝房、废品机房;制丝区域包含制丝一 区、制丝二区、实验线、干冰线、制丝车间的储丝房;片烟库区域指片烟高架库。以上治 理区域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采购人1实际需求为准。
实际采购人2生产线设备(含闲置设备)、配套设施及区间包含:制丝一二区、卷包一 二区、1140膨胀线、除尘房、L库烟梗暂存库、一区H南库、一区H北库、一二区片烟高架库、一二区成品库、一二区辅料总库、一二区辅料高架库、一二区工业垃圾站和一二区废品 房等生产相关配套设施,面积约14.6万平方米。其中关键区域包括贮叶房、贮丝房(平库)、掺配加香区、翻箱喂丝区、膨胀区、成型区、条烟装箱区、手工包装区、卷包区和拆坏 烟间。一般区域为其它生产区域。以上治理区域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采购人2实际需求 为准。
8.5.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服务应符合YC/T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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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烟虫综合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8.5.3成交供应商采取的防虫技术应符合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生产现场实际 情况及高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采用以深度清洁、物理、生物、化学相结合的防虫 技术手段和防虫材料来治理服务区域的烟虫。
8.5.4成交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生产区域设备布置情况绘制诱 捕器分布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诱捕器具体位点,按每15~20米悬挂一套诱捕器的 标准设置烟草甲虫诱捕器,悬挂高度距离地面1.5米左右。成交供应商应每周检查及记 录一次虫情并提交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相关部门。
8.5.5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需要,成交供应商应从防虫专业角度对实际采 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生产区烟草甲虫可能繁衍、孳生的结构性虫源隐患、设备卫生死角 进行深度清理,建立生产区日常深度清洁指导书,并结合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各 生产区实际情况对设备技改提出合理化建议。
8.5.6成交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车间日常轮保计划或专项清洁 计划,在车间卫生清洁期间进行虫源隐患排查和定位,重点对虫源隐患清单上的隐患点 进行排查。如果排查出的虫情隐患不在虫源隐患清单内,应及时报告实际采购人1或实 际采购人2。
8.5.7若因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生产安排等原因无法安排充足的时间开展防 虫工作,成交供应商的烟虫防治工作须采用全天候的烟虫综合治理措施,做好在线防虫 作业。对重点虫情隐患部位应采取环保、高效的防治方法。
8.5.8成交供应商须建立完善的虫情预警机制,预警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划定对 应监测范围、虫情预警级别、对应级别的预警指标、响应时间以及采取的处置措施。
8.5.9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使用的固化防虫材料、烟虫诱捕器应满足YC/T 299-2016《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固化防虫材料须每2个自然月更换 一次,可结合卫生清理工作进行。固化防虫材料放置要求如下:
8.5.9.1成交供应商须对生产区域各类电控线槽等隐患部位内平面均匀放置固化防 虫材料。成交供应商须对生产车间内放置的固化防虫材料须做好放置记录,注明编号和 放置地点,便于清理。
8.5.9.2经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同意,若隐患部位内部虫情风险小或隐患物 较少时,成交供应商可针对线槽内部贯通位置和有孔洞位置针对性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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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3隐患部位内部虫情风险较大或隐患物较少时,宜按照不低于0.5m的间隔距 离放置固化防虫材料。
8.5.9.4成交供应商在固化防虫材料回收时,应根据布施时的编号一一回收,不得 遗漏在现场。
8.5.10成交供应商应根据烟虫防虫工作的需要和烟虫特性,针对生产区闲置设备、染虫烟丝、暂存烟丝等环保化处置需求提供技术保障。
8.5.1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治理服务应避免进行全面化学药剂防治作业,成交供 应商应以物理防治为主、化学防治等方法为辅进行综合防治烟虫,同时按实际采购人1 或实际采购人2要求适时开展烟虫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的试点应用。杀虫所使用药剂必 须符合烟草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药剂低毒高效,药剂交替或混合使用,降低害虫抗药性。每个自然年化学杀虫次数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要求执行。化学品喷洒相关要 求如下:
8.5.11.1成交供应商应选择无毒或低毒的环保药剂,化学杀虫剂应符合国家、行业、各级法规制度对农药管理的相关规定,且所有药剂使用前须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证 明材料。
8.5.11.2药剂防治作业中不准对带电装置、仪器设备进行滞留喷洒。
8.5.11.3成交供应商在全面滞留喷洒后,应至少通风散气不少于12小时,若实际采 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其他通风散气时长要求的,按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要求执 行。
8.5.12成交供应商严禁使用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防虫药剂,成交供 应商使用的药剂在使用前须提供拟使用药剂清单、安全性说明、残留检测方式及废弃物 处置方案,经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后的废弃物处置须 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相关的管理要求。
8.5.13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服务需满足生产区 域月度控制烟虫危害目标,即:
8.5.13.1当生产区域某一诱捕板上烟虫每周新增超过合同约定数量(龙烟公司3只、厦烟公司5只)或者某一区域诱捕板新增超过合同约定数量(龙烟公司3只、厦烟公司5只)时,成交供应商需配合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人员查找虫源并清除,做好处理记录。
8.5.13.2实际采购人1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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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生产区域一周内任一诱捕板捕获的烟虫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时为低限(卷包5只、制丝10只),成交供应商应对该区域现场进行检查并分析,查找虫源,并采取相应措施。
(2)当生产区域一个自然月内任一诱捕板捕获的烟虫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时为高限(卷包20只、制丝40只),且无法找到原因,经实际采购人1允许,成交供应商须根据情况选 择区域杀虫、单机杀虫和不定点杀虫。同时须向实际采购人1申请报备并提出杀虫作业 方案,经实际采购人1审批同意后组织进行杀虫作业。
8.5.13.3实际采购人2目标要求:
(1)当生产区域一周内任一诱捕板捕获的烟虫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时为低限(关键区 域4只、一般区域5只),成交供应商应对该区域现场进行检查并分析,查找虫源,并采取 相应措施。
(2)当生产区域一个自然月内任一诱捕板捕获的烟虫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时为高限(关键区域11只、一般区域18只),且无法找到原因,经实际采购人2允许,成交供应商须根 据情况选择区域杀虫、单机杀虫和不定点杀虫。同时须向实际采购人2申请报备并提出 杀虫作业方案,经实际采购人2审批同意后组织进行杀虫作业。
8.5.14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所属卷包车间开展轮保清扫时间、长时间停产清 扫时间、深度保养清扫时间为设备防虫清扫时间,其余时间若成交供应商需进行防虫作 业,由成交供应商向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提交申请,经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 人2同意后方可实施。
8.5.15成交供应商应对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制丝区域进行不少于两个自然 月一轮次的全线虫源排查和防虫治理,在虫情高发季节应增加虫源排查和防虫治理次数。
8.5.16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要求,成交供应商需对闲置机台开展清洁防 虫治理。闲置机台防虫清理服务要求如下:
8.5.16.1清理方式:由成交供应商对闲置机台虫源隐患部位进行排查,成交供应商 在清理完成后需进行密封,同时做好虫情监控和防虫处理;针对长时间不使用的机台,成交供应商应有完善的烟虫应急处置方案。
8.5.16.2清理质量要求:闲置机台无虫情发生。
8.5.17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要求,成交供应商需对闲置喂丝管道开展清 洁防虫治理。闲置喂丝管道清洁防虫治理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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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7.1管道积尘清理:根据送丝管道结构特点,成交供应商需提供针对性的清理 施工技术方案,经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采用机械化施工(含人工作业),在不进行送丝管道拆卸的前提下,采用自动化清理专业 设备以“吹扫”一体式方式开展;根据生产现场实际生产需求,开展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 购人2生产区域日常性和应急性专项清理。
8.5.17.2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需求,针对管道烟虫防治采取以下措施:对闲置或存在虫害滋生的烟丝送丝管道,采取氮气接入到送丝管道,实施机械驱虫措施;选择车间生产停顿时段,在管道的适当位置处接入/安装通风接口,使用软风管将上述 通风接口与制氮机的产气口相连接,根据需要每个自然年进行一定频次的将氮气接入到 送丝管道中的机械驱虫作业;针对虫情严重的管道部位,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制定虫情爆 发应急预案;清洁和制氮设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使用。
8.5.17.3质量要求:在管道内部选取监测点放置烟虫诱捕器,杀虫服务后管道内部 无烟虫。
8.5.18成交供应商每个自然年一至六月至少完成1个轮次在线烟虫防治,每个自然 年至少完成4个轮次在线烟虫防治。在成交供应商完成上个自然月服务内容后的15日内,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对成交供应商上个自然月烟虫诱捕板更换、虫情检测情况 及其他综合治理服务内容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确认不通过,实际采 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 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5.19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需求免费提供制氮机(制氮 量为50立方米/小时)用于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生产区域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 烟虫综合治理服务,不得用于其他服务。
8.6生产区域夹层(格栅层)清理及烟虫防治服务要求【适用于实际采购人1】8.6.1清理方式:
8.6.1.1清理主要采用负压清理和压缩空气相结合的方式。
8.6.1.2格栅层部分缝隙内夹存的烟尘,可采用压缩空气清理。
8.6.1.3清理完成后采用滞留喷洒对夹层(如格栅层等)进行烟虫防治。
8.6.2质量要求:
8.6.2.1按照方案和作业进度确定的区域有序清理,避免重复清理、漏清理。
8.6.2.2清理后夹层(格栅层)无明显浮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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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服务开展条件:实际采购人1生产区域停产3天及以上且生产区域停产期间无 其他工作安排冲突时。每自然年度实际清理防虫服务不少于2次,实际采购人1有权根据 烟虫防治实际情况增加服务频次。每自然年度实际需求超过2次(不含2次)时,超过次数 的服务需求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相应服务。
8.6.4实际采购人1在成交供应商完成清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每次清洁场所进行抽查,通过对清理前后的情况拍照对比或目测法或称重法的方式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人1 确认不通过,实际采购人1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1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7生产区域高空线槽盒清理及烟虫防治服务要求
8.7.1高空线盒清理方式:
8.7.1.1清理主要采用负压清理的方式,即使用强力吸尘器进行清理。
8.7.1.2针对管线密集位置可采用压缩空气进行清理。
8.7.2清理质量要求:清理过程中,应有相应防护措施,无线管表皮破损、损坏等情 况。高空线盒清理后内部无烟丝烟末且表面无浮尘。
8.7.3高空线盒内固化防虫材料或硅藻土每2个自然月更换一次,成交供应商须详细 记录更换情况。
8.7.4服务开展条件: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生产区域停产3天及以上且生产区 域停产期间无其他工作安排冲突时。实际采购人1每自然年度实际清理防虫服务不少于 两次,实际采购人2每自然年度实际清理防虫服务不少于一次;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 人2有权根据烟虫防治实际情况增加服务频次。实际采购人1每自然年度实际需求超过两 次(不含两次)或实际采购人2每自然年度实际需求超过一次(不含一次)时,超过次数的 服务需求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相应服务。
8.7.5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在成交供应商完成高空线盒清理后5个工作日内 对每次清洁场所进行抽查,通过对清理前后的情况拍照对比或目测法或称重法的方式进 行确认;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应在高空线盒内固化防虫材料或硅藻土更换完成后 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确认不通过,实际采购人1或实 际采购人2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1 或实际采购人2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9.月度考核
合同生效后,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对成交供应商每个自然月服务情况进行考 核,包括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各项服务达标情况等具体考核内容,33 / 72
该考核不因其他违约或侵权责任追究而取消。考核采取分值记分法,分值考核表详见附 录C《服务考核表》,违反考核项目一次记对应分值,考核每扣减一分成交供应商须相应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元。
10.履行验收
10.1验收周期【适用于实际采购人1】:
第一次验收周期:2027年1月1日至 2027年11月30日;第二次验收周期:2027年12月1日至 2028年11月30日;第三次验收周期:2028年12月1日至 2029年11月30日;第四次验收周期:2029年12月1日至 2029年12月31日。
10.2验收周期【适用于实际采购人2】:
第一次验收周期:2027年3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第二次验收周期:2027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30日;第三次验收周期:2028年12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10.3每次验收周期届满后,成交供应商完成当期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出具实际采购人 1或实际采购人2确认的材料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应对当期的成交供应 商服务情况进行履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方可申请付款。
10.4成交供应商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质量标准完成服务的,实际采购人 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权认定为验收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 人2书面整改通知后30日内完成整改。如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成交供 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接到实际 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整改通知后40日内仍未完成整改工作,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 人2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含税)的30%作为违约金。
11.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11.1实际采购人1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或本采购项目执行金额达到1351万元(含税)后,合同终止。二者以先达者为准。合同终止不影响成交供应商继续履行在终止前已产生 的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11.2实际采购人2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或本采购项目执行金额达到750万元(含税)后,合同终止。二者以先达者为准。合同终止不影响成交供应商继续履行在终止前已产生的 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11.3实际采购人1合同的执行金额不得超过1351万元(含税),超过部分实际采购人1 原则上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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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实际采购人2合同的执行金额不得超过750万元(含税),超过部分实际采购人1 原则上不予付款。
11.5结算方式:履行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实际采购 人1或实际采购人2申请付款。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收到发票后30日内通过银行 转账方式向合同签署页中约定的成交供应商银行账户支付当期服务费用。
11.6若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税率发生调整,双方同意自国家正式实行新税率之日后 的合同付款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乘以(1+新税率)来计算合同含税价款,双方基于调整后的合同含税价款来进行结算。
11.7成交供应商未按时出具发票的,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有权迟延支付费 用,直至成交供应商提供符合税法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发票。成交供应商银行账户变更 的,须提前书面告知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若成交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造成实 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向原账号付款,视为实际采购人1或实际采购人2已付款,所 造成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实际采购人:福建省龙岩金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实际采购人3)
12.服务内容
12.1成交供应商根据实际采购人3需求对所需区域(仓库、选叶场及外租库等)进 行全面的喷液杀虫。
13.总体服务要求:
13.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烟草害虫的喷杀服务,并确保作业对 实际采购人3正常的生产秩序、各类烟草制品和各类设施不造成任何危害,否则因此产 生的法律纠纷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 权承担。
13.2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实际采购人3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实 际采购人3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成交供应商必须对服务期间其所派遣的服务人员进行 必要的工作纪律和生产安全教育。服务过程中引发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事故调查 确定并划分责任后,双方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损失赔偿。
13.3若实际采购人3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提供当次杀虫服务前制订杀虫方案,成交供 应商应在接到实际采购人3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并经实际采购人3审核确认后方可 组织实施。实际采购人3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成交供应商对杀虫方案进行修订,成交 供应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实际采购人3可以随时、不定期对成 35 / 72
交供应商的工作情况、工作质量、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实测法等方式),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对于发现的问题成交供应商须及时整改。
13.4药剂要求:服务过程中使用的喷液药剂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并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成交供应商需承担药剂储存保管、运输、配送到各服务地点等任务,涉及药剂的所 有环节须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13.5若合同中实际采购人3的考核指标、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发生改变,实际采购 人3控制目标按最新执行文件执行,成交供应商同意无条件执行最新的考核指标、技术 文件和管理文件,并不对此提出异议。如合同涉及的标准发生变更、修订或有更高的强 制性国内或地方或行业标准及法规要求,则应自动提高为相应最新版本标准。
14.具体服务要求:
14.1成交供应商须在接到实际采购人3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杀虫服务,并派驻 项目组(不少于两人)进入作业区域实施服务。
14.2成交供应商实施喷液杀虫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 好性等联合检查,并确保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机组等处于关闭状态,以最大限度降低 仓间气流因素的干扰。
14.3成交供应商现场作业需配备有现场管理(监护)人员和操作人员,且现场管理(监护)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证,操作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危化品安全作业)上岗。成交供应商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提前熟悉作业现场环境,如电源位置、消防灭 火器具位置、禁喷区域等。现场管理人员还应将实际采购人3安全环境交底内容对现场 作业人员进行转训,并留有记录。
14.4成交供应商应按药品安全说明规范要求安排好施药前的分药工作,严禁单人操 作。施药作业需由两名或以上人员共同进行,严禁单人操作。
14.5成交供应商负责及时对服务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杀虫药品、包装物、容器、防 护用品等进行收集和保管。成交供应商须在实际采购人3人员跟踪下开展前述工作,并 负责做好记录工作。成交供应商保证杀虫服务后的药品残留及废物收集、保管等符合国 家、地区、行业规定的安全、环保要求,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权承担。
14.6喷液杀虫期间,成交供应商应在喷液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贴告示。从喷液投药开始到安全入库通知为止,成交供应商须确保警戒 线、标志牌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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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成交供应商根据实际采购人3需求提供的喷液药剂须使用除虫菊酯、拟除虫菊 酯类药物或类似药物。药剂喷洒应均匀,避免出现积水现象。喷洒药剂结束后,应及时关 闭门窗,密闭12小时以上才能换气通风。
14.8成交供应商须严格按项目约定开展烟草害虫喷杀作业,规范药剂使用、现场管 控,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损害实际采购人3烟草制品、仓储辅料、设备设施;因成交供应商 违章、违规操作、药剂不合规、作业管控疏漏、人员防护不到位、人员无证上岗、药剂储 运处置不当、现场警戒不到位等成交供应商过错引发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行政处罚、第三方索赔及全部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额承担;若事故系实际采购人3未履行安全 交底、未关闭设备电源、未清场隔离、强令违规作业、作业区域危险源未告知、未告知库 区隐蔽危险源、拒不配合安全整改、强行要求缩短密闭通风时间等实际采购人3管理过 错引发事故,实际采购人3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双方混合过错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现 场记录划分责任比例,各自承担对应损失。
14.9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实际采购人3厂区安全管理制度、危化品作业操作规程,服从实际采购人3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成交供应商须对全部进场人员开展危化品、高空、药剂作业安全教育,配齐持证安全员与防护装备。
15.质量验收
杀虫作业完成之日起第3天,实际采购人3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仓库杀虫效果验收,验 收标准为:成交供应商负责杀虫作业库区墙面无活虫且诱捕板新增烟虫数量小于等于10 只。
16.服务费及付款
16.1实际采购人3合同实际执行金额达到本合同最高可用(含税)金额110万元,或剩余金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次预估费用,经甲方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不影 响成交供应商继续履行在终止前已产生的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16.2实际采购人3合同的执行金额不得超过110万元(含税),超过部分实际采购人3 原则上不予付款。
16.3付款
16.3.1合同期内每年12月各结算一次;合同结束时,2030年1月另结算一次。
16.3.2双方按共同验收确认的喷液杀虫面积结算费用,实际采购人3收到成交供应 商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清款项。
16.3.3若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税率发生调整,双方同意自国家正式实行新税率之日 后的合同付款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乘以(1+新税率)来计算合同含税价款 37 / 72
,双方基于调整后的合同含税价款来进行结算。
17.成交供应商权力和义务:
17.1成交供应商要采取严格的措施保证实际采购人3仓库内布置的消防、电器及温 湿度控制措施等相关铜质部件免受杀虫药物的腐蚀危害。
17.2成交供应商在实际采购人3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17.3工作成果交付: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 作内容,并按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
实际采购人:福建金闽再造烟叶发展有限公司(实际采购人4)
18.服务内容及要求
18.1服务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采购人4所辖仓库和外租仓库、生产区域、配套 场所、原料运输车辆等。
18.2服务内容:
18.2.1主要服务内容
| 具体服务内容 | 服务频次 | |
| 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 | 以实际采购人4通知为准 | 具体时间以实际采购人4通知为准, |
| 磷化铝垛位熏蒸杀虫服务 |
| 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4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
| 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4无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
| 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4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
| 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4无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
| 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4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
| 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4无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
| 际采购人4提供制氮机) |
| 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 |
| 际采购人4提供制氮机) |
| 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 |
| 综合治理服务 | 按自然月实施 |
| 服务 | 按自然月实施 |
| 防虫服务 | 以实际采购人4通知为准 |
备注:序号为1-
12、15的服务内容以实际采购人4需求为准,按实际发生业务量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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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总体服务要求
18.3.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烟草害虫的防治,并确保作业对 实际采购人4正常的生产秩序、各类烟草制品、卷烟辅料和各类设施不造成任何危害,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 成交供应商全权承担。
18.3.2成交供应商应对服务地点的烟虫防治工作负责,确保服务地点的虫情符合 实际采购人4年度考核指标要求。具体年度考核指标要求由实际采购人4每自然年度发 布或更新一次,实际采购人4于每自然年度第一季度下达该年度的考核指标给成交供应 商,成交供应商同意无条件执行。
18.3.3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实际采购人4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服从 实际采购人4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成交供应商必须对服务期间其所派驻的服务人员进 行必要的工作纪律和生产安全教育。服务过程中非因实际采购人4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18.3.4若实际采购人4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提供当次杀虫服务前制订杀虫方案,成交 供应商应在接到实际采购人4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并经实际采购人4审核确认后 方可组织实施。实际采购人4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成交供应商对杀虫方案进行修订,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实际采购人4可以随时、不 定期对成交供应商的工作情况、工作质量、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目 测法、称重法、拍照对比等方式),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对于发现的问题成交 供应商须及时整改。
18.3.5成交供应商负责及时对服务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杀虫药品、危废物残渣、滤毒罐、抽检用针筒、检测管、包装物、容器、防护用品等进行收集和保管。成交供 应商须在实际采购人4人员跟踪下开展前述工作,并负责做好记录工作。其中危废物残 渣处理由实际采购人4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按照国家地方及烟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余一切物品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置,成交供应商应在每次服务结束后当天将上述相 关物品全部清理出实际采购人4场所。成交供应商保证杀虫服务后的药品残留及废物收 集、保管等符合国家、地区、行业规定的安全、环保要求,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 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权承担。
18.3.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应每个自然月更换一次更换诱捕器,且应 在每个自然月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所有诱捕板的更换。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 诱捕器须经实际采购人4确认后方可使用。若诱捕器的相关要求发生变化的,以实际采 39 / 72
购人4通知为准,成交供应商同意无条件提供符合最新要求的诱捕器。成交供应商应对 回收诱捕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随时接受实际采购人4检查。
18.3.7成交供应商服务团队
(1)驻场人员名单为:
投入实际采购人4的驻场人员不少于2人。驻场人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有效的高处作 业证,至少有2人具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证。实施危险作业(如登高作业)的 人员须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证书复印件交由实际采购人4备案)。成交供应商驻场人 员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应指派至少一名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2)投入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驻场人员,未经实际采购人4书面同意,不得更换。成交供应商因人员离职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更换本项目的驻场人员,应提前不少于1 0个工作日实际采购人4出具书面说明阐明合理理由并征得实际采购人4的书面同意方可 进行。不论成交供应商以何种理由更换驻场人员,更换后的驻场人员资质不应低于原 驻场人员资质要求,且成交供应商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18.3.8药剂要求: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熏蒸、喷液等药剂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并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成交供应商需承担药剂储存保管、运输、配送到各服务地点等任 务,涉及药剂的所有环节须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 的有关要求。
18.3.9在服务期限内,实际采购人4有权根据实际业务需求,选择磷化铝熏蒸杀虫 服务、硫酰氟熏蒸杀虫服务或充氮杀虫服务。若在服务期限内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 出台新的政策禁止使用磷化铝熏蒸杀虫,则实际采购人4有权选择采用硫酰氟熏蒸杀虫 服务或充氮杀虫服务,同时终止磷化铝熏蒸杀虫服务。若在服务期限内国家或地方政 府、行业出台新的政策禁止使用硫酰氟熏蒸杀虫,则实际采购人4有权选择充氮杀虫服 务或磷化铝熏蒸杀虫服务,同时终止硫酰氟熏蒸杀虫服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因此向实 际采购人4索赔任何费用。
18.3.10若合同中实际采购人4的考核指标、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发生改变,实际 采购人4控制目标按最新执行文件执行,成交供应商知悉并同意无条件执行最新的考核 指标、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并不对此提出异议。如合同涉及的标准发生变更、修订 或有更高的强制性国内或地方或行业标准及法规要求,则应自动提高为相应最新版本 标准。
19.具体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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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磷化铝垛位熏蒸杀虫服务、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 服务(实际采购人4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 采购人4无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服务要求
19.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磷化铝 垛位熏蒸杀虫服务、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4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 设备)、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4无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服务应 符 合 Q/FJJMT0202-09-B/3《烟 虫 防 治 管 理 规 定》、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发布稿)》、SN/T 1123-2010《 帐 幕 熏 蒸 处 理 操 作 规 程 》 、 GB 2890-2022《 呼 吸 防 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标准要求。
19.1.2成交供应商实施整仓熏蒸杀虫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性等联合检查,由成交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风口等可能导 致仓内熏蒸气体向外泄漏的部位密封工作,将仓内电器设备元件、除湿机、空调、灭 火器等及时移出仓库或做好密封,对电源插座、开关等库内不能移除的电子元器件进 行密封,最大限度降低熏蒸时磷化铝气体对电子元器件的腐蚀。
19.1.3熏蒸投药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投药片不重叠。
19.1.4成交供应商应该在整仓熏蒸杀虫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熏 蒸杀虫时整仓良好的密封性,防止磷化铝气体泄漏。整仓熏蒸杀虫时,库外警戒线处 磷化氢浓度必须小于0.3mg/m3,如出现超标等情况,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 应急措施。垛位熏蒸杀虫时,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垛位熏蒸时货垛的密封性,熏蒸货 垛外磷化氢气体浓度必须小于0.3mg/m3,如出现超标等情况,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19.1.5熏蒸浓度及密闭时间要求:采用磷化铝熏蒸时,投药浓度及密闭时间根据 投药前一天气温而定,当气温15-20℃,要求浓度达450-1200
ppm,密闭时间达144小时,当气温20℃(含)以上,要求浓度达300-1000
ppm,密闭时间达96小时。
19.1.6磷化氢浓度检测:由成交供应商进行取样,第一次取样在熏蒸杀虫第三天,熏蒸浓度必须大于300ppm;第二次取样在熏蒸杀虫第七天,熏蒸浓度必须大于300pp m,每次取样低于标准时均须及时补充气体。由甲乙双方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将 检测值填写至熏蒸杀虫记录表。垛位熏蒸杀虫时,成交供应商还须提供投药后仓库周 边环境监测值交实际采购人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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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熏蒸杀虫期间,成交供应商驻场人员须24小时巡检。成交供应商应在熏蒸 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贴告示。从熏蒸投药开始 到安全入库通知单通知时间为止,成交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
19.1.8熏蒸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4提供安全入库通知单,确保熏蒸 区域安全,实际采购人4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允许入库后方可进库工作。
19.1.9熏蒸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4对熏蒸杀虫的烟箱内虫情进行抽检(熏蒸室整仓熏蒸杀虫按每层仓库开包(箱)抽查数量不少于5件;仓库整仓熏蒸杀虫按 每层仓库开包(箱)抽查数量不少于5件;垛位熏蒸杀虫按每层仓库开包(箱)抽查数 量不少于5件),并填写熏蒸杀虫验收相关记录。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活虫,则视为熏 蒸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视为熏蒸无效。成交供应商需无条件配合实际采购人4免费 重新熏蒸杀虫,直至符合技术要求为止。
19.1.10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含实际采购人4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和实际 采购人4无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19.1.10.1实际采购人4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由实际采购人4负责提供磷 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成交供应商应在服务前自行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实际采购 人4无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成交供应商 应确保提供的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 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若实际采购人4有其他要求的,还应符合实际采购人4的要求。
19.1.10.2成交供应商须在杀虫方案中,提供磷化氢尾气回收处理技术方案、毒气 泄漏和过滤净化设备运行作业应急预案等基本材料。
19.1.10.3成交供应商须在杀虫方案中详细说明所采用药剂参与过滤的化学原理,以及保障药剂完全吸收尾气的措施。若使用催化剂,则需在原理中注明催化剂名称及 作用。成交供应商需针对过滤后的药剂废液处理进行详细说明,采用环保化的方式处 理药剂废液,达到排放标准。
19.1.10.4成交供应商须合理配置吸收反应塔内配药装置的反应药剂,正确使用磷 化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设备。在熏蒸尾气过滤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地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保证设备运行平稳,无跑 冒滴漏现象,无异常噪音。
19.1.10.5熏蒸净化过程中应确保工作区域环境中磷化氢气体浓度不超过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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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发布稿)》规定的限值。如超标应立即停止操作,寻找原因,排查隐患,解决问题。
19.1.10.6每次服务使用期间,成交供应商须保证磷化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 的浓度含量≤0.3mg/m3,实际采购人4将通过手持式检测仪等方式检测磷化氢熏蒸尾气 净化情况。若实际采购人4发现磷化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的浓度含量不符合要求 的,视为服务检测不通过,实际采购人4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4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赔偿损失,且成交供 应商需免费重新处理不符合排放要求磷化氢气体,直至符合浓度含量排放要求。
19.1.10.7成交供应商应确保在熏蒸尾气净化过程中检测仪器、检测方法及检测结 果符合国家法定检测要求,合格、有效、准确。
19.2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4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 处理设备)、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理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硫酰氟尾气 净化处理设备)、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4提供硫酰氟 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及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理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硫 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服务要求
19.2.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 理服务(实际采购人4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及尾气净 化处理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及尾 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4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及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 及尾气净化处理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应符合Q/FJJMT0202-09-B/3《烟虫防治管理规定》、GBZ 2.1-
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发布稿)》、SN/T 1123-2010《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GB 2890-2022《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标准要求。
19.2.2成交供应商实施整仓熏蒸杀虫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性等联合检查,由成交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风口等可能导 致仓内熏蒸气体向外泄漏的部位密封工作,将仓内电器设备元件、除湿机、空调、灭 火器等及时移出仓库或做好密封,对电源插座、开关等库内不能移除的电子元器件进 行密封,最大限度降低熏蒸时硫酰氟气体对电子元器件的腐蚀。
19.2.3成交供应商实施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前,成交供应商须采用由PVC、PE或PA /PE复合膜制作帐幕,帐幕的大小应与烟垛相符,利用粘胶带对帐幕四周进行密封,帐 43 / 72
幕密封完毕后应检查表面有无裂缝、孔洞或砂眼,如有须用胶带加以粘补;当帐幕有 直径不大于5cm的孔可采用双面粘补;有直径大于5cm的孔洞应直接更换。
19.2.4成交供应商应该在熏蒸杀虫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良好的 密封性能,防止硫酰氟气体泄漏。熏蒸杀虫时,库外警戒线处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 g/m³,如出现超标等情况,成交供应商应该及时报告实际采购人4相关人员,并采取应 急措施。
19.2.5垛位熏蒸杀虫时,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垛位熏蒸时货垛的密封性,熏蒸货 垛外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g/m³,如出现超标等情况,应该及时报告实际采购人4相 关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19.2.6熏蒸浓度及密闭时间要求:
19.2.7硫酰氟浓度检测:由成交供应商在投药后每天检测一次仓内硫酰氟浓度,低于标准时须及时补充硫酰氟气体。由双方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成交供应商负 责将检测值填写至熏蒸杀虫记录表。
19.2.8熏蒸杀虫期间,成交供应商驻场人员须24小时巡检。成交供应商应在熏蒸 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贴告示。从熏蒸投药开始 到安全入库通知单通知时间为止,成交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
19.2.9散气要求:安装有过滤设备的仓间,必须开启设备进行通风过滤,24小时 后方可进入仓间开启门、窗进行通风散气;过滤吸收设备的操作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 的要求执行,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注意多观测设备的运行状况,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 g/m³,并填报相关记录。
19.2.10熏蒸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4提供安全入库通知单,确保熏 蒸区域安全,实际采购人4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允许入库后方可进库工作。
19.2.11熏蒸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4对熏蒸杀虫的烟箱内虫情进行抽检(熏蒸室整仓熏蒸杀虫按每层仓库开包(箱)抽查数量不少于5件;仓库整仓熏蒸杀虫 按每层仓库开包(箱)抽查数量不少于5件;垛位熏蒸杀虫按每层仓库开包(箱)抽查 数量不少于5件),并填写熏蒸杀虫验收相关记录。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活虫,则熏蒸 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熏蒸无效,成交供应商需无条件配合实际采购人4免费重新熏 蒸杀虫,直至符合技术要求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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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2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服务要求
19.2.12.1成交供应商须在每次作业前的杀虫方案中提供尾气回收处理技术方案、毒气泄漏和过滤净化设备运行作业应急预案等基本材料。
19.2.12.2成交供应商须在杀虫方案中详细说明所采用药剂参与过滤的化学原理,及保障药剂完全吸收尾气的措施,若使用催化剂,则需在原理中注明催化剂名称及作 用。成交供应商需针对过滤后的药剂废液处理进行详细说明,采用环保化的处理药剂 废液,达到排放标准。
19.2.12.3成交供应商须合理配置吸收反应塔内配药装置的反应药剂,正确使用硫 酰氟气体过滤吸收处理设备。在熏蒸尾气过滤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保证设 备运行平稳,无跑冒滴漏现象,无异常噪音。
19.2.12.4熏蒸净化过程中应确保工作区域环境中硫酰氟气体浓度不超过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发布稿)》规定的限值,如超标,应该立即停止操作,寻找 原因,排查隐患,解决问题。
19.2.12.5每次服务使用期间,成交供应商须保证硫酰氟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 的浓度含量≤20mg/m³,实际采购人4将通过手持式检测仪等方式检测硫酰氟熏蒸尾气 净化情况。若实际采购人4发现磷化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的浓度含量不符合要求 的,视为服务检测不通过,实际采购人4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4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赔偿损失,且成交供 应商需重新免费处理不符合排放要求磷化氢气体,直至符合浓度含量排放要求。
19.2.12.6成交供应商在熏蒸尾气净化过程中检测仪器、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符合 国家法定检测要求,合格、有效、准确。
19.3整仓充氮杀虫服务(实际采购人4提供制氮机)、整仓充氮杀虫服务(成交供 应商提供制氮机)、垛位充氮杀虫服务(实际采购人4提供制氮机)、垛位充氮杀虫服 务(成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
1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整仓充氮杀虫服务(实际采购人4提 供制氮机)、整仓充氮杀虫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垛位充氮杀虫服务(实 际采购人4提供制氮机)、垛位充氮杀虫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应符合Q/FJJM T0202-09-B/3《烟虫防治管理规定》等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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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成交供应商应在杀虫作业前对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氮气泄漏的预警措施进 行专项说明,提供气体浓度监测及预警方案等基本材料。
19.3.3成交供应商实施整仓充氮杀虫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性等联合检查,由成交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风口等可能导 致仓内气体向外泄漏的部位密封工作。
19.3.4成交供应商实施垛位充氮杀虫前,成交供应商须采用无异味、无毒性、不 会对烟叶原料造成污染的密封材料制作帐幕用于垛位密封,帐幕的大小应与烟垛相符,垛 位 气 密 性 须 至 少 达 到:-300pa 至-150pa的压力,半衰期≥150s。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气调剂须为无异味、无毒性、不会对 烟叶原料造成污染。
19.3.5成交供应商应该在整仓充氮杀虫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良 好的密封性能,防止气体泄漏。垛位充氮杀虫时,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垛位熏蒸时货 垛的密封性。
19.3.6充氮杀虫工艺参数要求:
| 杀虫模式 | 垛内温度 | 内部氧气 达标浓度 | 内部二氧化 碳达标浓度 | 气调剂投 放比例 | 浓度达标时长 | 维持时长 |
| 无内膜 | 有内膜 |
| 充氮杀虫 | 20℃ | ≤2% | / | / | ≤3天 | ≤25天 | ≥30天 |
| 25℃ | ≤2% | / | / | ≤3天 | ≤25天 | ≥20天 |
19.3.7浓度检测:充氮杀虫期间,成交供应商须每日检测垛内氧气浓度、温湿度 及箱内氧气浓度数据并记录;对于采用二氧化碳处理的垛位,还应提供箱内二氧化碳 浓度监测记录。监测仪器须经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低于标准时须及时补充氮气或二氧 化碳。
19.3.8充氮杀虫期间,在开始气调作业后、浓度达标前,成交供应商驻场人员须 至少每4h巡检1次现场作业情况;浓度达标后、散气前须每天巡检1次现场作业情况。成交供应商应在杀虫作业区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 贴告示。从充氮杀虫开始到安全入库通知单通知时间为止,成交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
19.3.9杀虫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4提供安全入库通知单,确保杀虫 区域安全,实际采购人4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允许入库后方可进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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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0成交供应商负责免费合规回收处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及残留物,不 得遗留于作业区域。
19.3.11充氮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4对充氮杀虫的烟箱内虫情进行抽检(熏蒸室整仓充氮杀虫按每层仓库开包(箱)抽查数量不少于5件;垛位充氮杀虫,按 每层仓库开包(箱)抽查数量不少于5件),并填写充氮杀虫验收相关记录。若检查过 程中未发现活虫,则充氮杀虫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充氮杀虫无效,成交供应商需 无条件配合实际采购人4免费重新熏蒸杀虫,直至符合技术要求为止。
19.3.12成交供应商提供设备的要求
19.3.12.1整仓充氮杀虫服务(成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垛位充氮杀虫服务(成 交供应商提供制氮机)杀虫服务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制氮机。
19.3.12.2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的制氮机应具备调湿功能,以保障密封烟垛内的环境 湿度在机械充氮降氧周期内保持稳定,避免原料水分的流失,服务于原料的正常醇化 进程。湿度调节与控制要求为55%-65%。
19.3.12.3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制氮机应具备二氧化碳留滞功能,以实现机械充氮降 氧(如浓度达标后氧气浓度反弹至1%时进行补氮等)的同时减少二氧化碳气体的损耗,保障二氧化碳浓度稳定在10%以上,进而保障杀虫效果。
19.3.12.4原则上,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作业设备不得为压力容器,确因业务需求使 用压力容器的,需按照实际采购人4相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送检等。
19.4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治理服务要求
19.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仓库环境烟虫综合治理服务应符合Q /FJJMT0202-09-
B/3《烟虫防治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以烟虫诱捕器监测为主,结合日常清洁防治和 施用化学防护剂消毒防治。
19.4.2成交供应商须根据所有仓库情况悬挂烟草甲虫和烟草粉螟性信息诱捕器,原则上至少每300m2挂置1块诱捕器,悬挂密度间隔15m-
20m,诱捕器悬挂高度宜设置为1.5m~1.8m,尽可能远离日照、热源、振动、气流或产 尘区,宜悬挂在墙壁、立柱等处,仓间外按实际采购人4要求挂置诱捕器。成交供应商 须做好每周一次的虫情监测,并做好监测情况记录。
19.4.3当仓间环境捕虫增加量为单个报测点2只/周,成交供应商应提高虫情监测 频次为每日监测虫情,连续监测两周。若两周内捕虫增加量为零,则恢复为每周监测 一次。否则,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喷洒防护剂,直至七天累计捕虫增加量为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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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当仓间环境捕虫增加量大于等于单个报测点5只/周时,成交供应商须采取 以下措施:
19.4.4.1应分析虫情原因,寻找虫源并清除;
19.4.4.2检查仓间风幕机、纱窗等隔离措施是否有效,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19.4.4.3每日监测虫情一次,每两周喷洒防护剂一次,直至两周内累计捕虫增加 量为零,恢复为每周监测一次。
19.4.5当一周内有一块诱捕板增加烟虫超过10只时,成交供应商应根据情况及时 反馈实际采购人4并进一步检查,若实际采购人4有杀虫需求,根据实际采购人4通知及 要求进行杀虫。
19.4.6成交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4需求对综合治理区域喷布烟叶防护剂,防护 剂须使用除虫菊酯、拟除虫菊酯类药物或类似药物。防护剂喷洒应均匀,避免出现积 水现象。仓间喷洒防护剂结束后,应及时关闭门窗,密闭12小时以上才能换气通风。
19.4.7成交供应商须对综合治理区域内日常烟草原料虫情及新进烟草原料、出仓 原料虫情进行检查。根据实际采购人4要求,对零星带虫烟草原料进行应急处理。
19.4.8根据实际采购人4通知及要求,在生产转运车辆上悬挂烟草甲虫和烟草粉螟 性信息诱捕器,原则每车车厢挂置1块诱捕器,诱捕器悬挂高度宜设置为1.5m~1.8m。
19.4.9当原料生产运输车辆上诱捕器诱捕数量达到2只/周时,成交供应商须根据 实际采购人4防虫需求对原料生产运输车辆进行一次药剂消杀防虫。
19.4.10根据实际采购人4需求,成交供应商须对存放原料的仓库至少每个自然年 喷洒6次防护剂,其中上半年至少喷洒2次防护剂,下半年至少喷洒4次防护剂;存放薄 片成品和辅料仓库根据实际采购人4通知执行。
19.4.11在成交供应商完成上个自然月服务内容后的15日内,实际采购人4对成交 供应商上个自然月烟虫诱捕板更换、虫情检测情况及其他综合治理服务内容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人4确认不通过,实际采购人4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4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9.5生产区域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烟虫综合治理服务要求
19.5.1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范围:实际采购人4生产线设备、配 套设施及区间包含:一般区域为原料预处理线、原料周转库-
产成品仓库、原料周转库-半成品仓库、原料备料区、装卸平台、原料周转库-辅料仓库、综合仓库、滤珠及滤棒成品仓库、再造烟叶成品仓库、梗(叶、烟末棒)投料段、梗储柜、叶料罐、环境除尘、除尘间、优质碎片提取室、浆罐区。关键区域 48 / 72
包括烘片加香段、成品储片房、装箱段、后处理除尘间、二次赋香线、一次分切间、二次分切间、爆珠生产间、滤棒生产间、滤棒生产区外过道等设立虫情测报点。以上 治理区域仅供参考,最终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
19.5.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服务应符合Q/FJJ MT0202-09-
B/3《烟虫防治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烟虫综合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原则。
19.5.3成交供应商采取的防虫技术应符合实际采购人4生产现场实际情况及高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采用以深度清洁、物理、生物、化学相结合的防虫技术手 段和防虫材料来治理服务区域的烟虫。
19.5.4成交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4生产区域设备布置情况绘制诱捕器分布平面 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诱捕器具体位点,按每15~20米悬挂一套诱捕器的标准设置烟 草甲虫诱捕器,悬挂高度距离地面1.5米左右。成交供应商应每周检查及记录一次虫情 并提交实际采购人4相关部门。
19.5.5若实际采购人4需要,成交供应商应从防虫专业角度对实际采购人4生产区 烟草甲虫可能繁衍、孳生的结构性虫源隐患、设备卫生死角进行深度清理,建立生产 区日常深度清洁指导书,并结合实际采购人4各生产区实际情况对设备技改提出合理化 建议。
19.5.6成交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4车间日常轮保计划或专项清洁计划,在车间 卫生清洁期间进行虫源隐患排查和定位,重点对虫源隐患清单上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如果排查出的虫情隐患不在虫源隐患清单内,应及时报告实际采购人4。
19.5.7若因实际采购人4生产安排等原因无法安排充足的时间开展防虫工作,成交 供应商的烟虫防治工作须采用全天候的烟虫综合治理措施,做好在线防虫作业。对重 点虫情隐患部位应采取环保、高效的防治方法。
19.5.8成交供应商须建立完善的虫情预警机制,预警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划定 对应监测范围、虫情预警级别、对应级别的预警指标、响应时间以及采取的处置措施。
19.5.9成交供应商为本项目使用的烟虫诱捕器应满足YC/T 299-2016《烟草加工过程害虫防治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19.5.10成交供应商应根据烟虫防虫工作的需要和烟虫特性,针对生产区闲置设备、染虫烟丝、暂存烟丝等环保化处置需求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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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治理服务应避免进行全面化学药剂防治作业,成交 供应商应以物理防治为主、化学防治等方法为辅进行综合防治烟虫,同时按实际采购 人4要求适时开展烟虫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的试点应用。杀虫所使用药剂必须符合烟草 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药剂低毒高效,药剂交替或混合使用,降低害虫抗药性。每个自 然年化学杀虫次数根据实际采购人4要求执行。化学品喷洒相关要求如下:
19.5.11.1成交供应商应选择无毒或低毒的环保药剂,化学杀虫剂应符合国家、行 业、各级法规制度对农药管理的相关规定,且所有药剂使用前须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等证明材料。
19.5.11.2药剂防治作业中不准对带电装置、仪器设备进行滞留喷洒。
19.5.11.3成交供应商在全面滞留喷洒后,应至少通风散气不少于12小时,若实际 采购人4有其他通风散气时长要求的,按实际采购人4要求执行。
19.5.12成交供应商严禁使用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防虫药剂,成 交供应商使用的药剂在使用前须提供拟使用药剂清单、安全性说明、残留检测方式及 废弃物处置方案,经实际采购人4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后的废弃物处置须符合国 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实际采购人4相关的管理要求。
19.5.13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及区域综合治理服务需满足生产 区域月度控制烟虫危害目标,即:
19.5.13.1
当生产区域一周内任一诱捕板捕获的烟虫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时为低限(一般区域达5只 及以上的、关键区域达2只及以上的),成交供应商应对该区域现场进行检查并分析,查找虫源,并采取相应措施。
19.5.13.2
当生产区域一个自然月内任一诱捕板捕获的烟虫数量超过一定数量时为高限(一般区 域35只),且无法找到原因,经实际采购人4允许,成交供应商须根据情况选择区域杀 虫、单机杀虫和不定点杀虫。同时须向实际采购人4申请报备并提出杀虫作业方案,经 实际采购人4审批同意后组织进行杀虫作业。
19.5.14实际采购人4所属生产区域开展轮保清扫时间、长时间停产清扫时间、深 度保养清扫时间为设备防虫清扫时间,其余时间若成交供应商需进行防虫作业,由成 交供应商向实际采购人4提交申请,经实际采购人4同意后方可实施。
19.5.15成交供应商应对生产区域进行不少于两个自然月一轮次的全线虫源排查和 防虫治理,在虫情高发季节应增加虫源排查和防虫治理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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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6成交供应商应根据实际采购人4需求免费提供制氮机(制氮量为50立方米/ 小时)用于实际采购人4生产区域生产线设备、配套设施烟虫综合治理服务,不得用于 其他服务。
19.6生产区域高空卫生清理防虫服务要求
19.6.1清理方式:
19.6.1.1清理主要采用负压清理和压缩空气相结合的方式。
19.6.1.2部分缝隙内夹存的烟尘,可采用压缩空气清理。
19.6.1.3清理完成后采用滞留喷洒对夹层(如屋面钢梁、风管顶部、桥架、墙面、管道等)进行烟虫防治。
19.6.2质量要求:
19.6.2.1按照方案和作业进度确定的区域有序清理,避免重复清理、漏清理。
19.6.2.2清理后夹层(如屋面钢梁、风管顶部、桥架、墙面、管道等)无明显浮 尘。
19.6.3服务开展条件:实际采购人4生产区域停产3天及以上且生产区域停产期间 无其他工作安排冲突时。每自然年度实际清理防虫服务不少于2次,实际采购人4有权 根据烟虫防治实际情况增加服务频次。每自然年度实际需求超过2次(不含2次)时,超过次数的服务需求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相应服务。
19.6.4实际采购人4在成交供应商完成清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每次清洁场所进行抽 查,通过对清理前后的情况拍照对比或目测法或称重法的方式进行确认。若实际采购 人4确认不通过,实际采购人4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 约金,给实际采购人4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且需免费重新清理直至符合要求。
20.月度考核
合同生效后,实际采购人4对成交供应商每个自然月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包括法律 法规的执行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各项服务达标情况等具体考核内容,该考核不 因其他违约或侵权责任追究而取消。考核采取分值记分法,分值考核表详见附录D《服 务考核表》,违反考核项目一次记对应分值,考核每扣减一分成交供应商须相应支付 违约金人民币200元。
21.履行验收
21.1验收周期:
第一次验收周期: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第二次验收周期:2027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30日;51 / 72
第三次验收周期:2028年12月1日至2029年11月30日;第四次验收周期:2029年12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21.2每次验收周期届满后,成交供应商完成当期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出具实际采购 人4确认的材料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4应对当期的成交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履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方可申请付款。
21.3成交供应商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质量标准完成服务的,实际采购 人4有权认定为验收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实际采购人4书面整改通知后30日内 完成整改。如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接到实际采购人4整改通知后40日 内仍未完成整改工作,实际采购人4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 金额(含税)的30%作为违约金。
22.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22.1成交供应商知悉并同意,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或合同期限内采购项目执行金额(含税)达到或继续履行将超过444万元(含税)后,合同自动终止,二者以先达成者 为准,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终止不影响成交供应商继续履行在终止前已产生 的未履行完毕的义务,该项服务应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22.2采购项目执行金额(含税)不得超过444万元(含税),超过部分实际采购人 4原则上不予付款。
22.3结算方式
履行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实际采购人4申请付款。实际采购人4收到发票后4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合同签署页中约定的成交供应商银 行账户支付当期服务费用。
22.4上述款项的支付以成交供应商向实际采购人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成 交供应商知悉并同意,若成交供应商未及时开具并送达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合规的,实际采购人4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并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税率发生 调整,双方同意自国家正式实行新税率之日后的合同付款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 税价乘以(1+新税率)来计算合同含税价款,双方基于调整后的合同含税价款来进行 结算。
22.5成交供应商知悉并同意,若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无法开具合同约定税率的 发票,如约定的发票税率高于实际的发票税率,则以合同不含税价为基准按实际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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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税率计算新的含税总价作为结算价;如约定的发票税率低于实际的发票税率,则以 合同约定的含税总价作为结算价。
22.6成交供应商指定合同签章页中银行账户为收取合同项下成交供应商可得款项 的唯一收款账户;成交供应商若变更收款账户,应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实际采购人4,否则实际采购人4向原指定账户付款,即视为实际采购人4 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2.7发票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已经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凭证。
实际采购人:福建省烟草公司厦门市公司(实际采购人5)
23.服务内容及要求
23.1服务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采购人5所辖仓库和外租仓库、生产区域、配套 场所、原料运输车辆等。
23.2服务内容:
| 序号 | 类别 | 具体服务内容 | 服务频次 | 服务时间 |
| 1 | 磷化铝熏蒸杀 虫服务 | 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 | 以实际采购人 5通知为准 | 具体时间以实际采购人 5通知为准,成交供应 商应在实际采购人5通 知的时间期限内完成。 |
| 2 | 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 购人5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
| 3 | 硫酰氟熏蒸杀 虫服务 | 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 理服务(实际采购人5提供硫酰氟尾 气净化处理设备) |
| 4 | 杀虫综合服务 | 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治理服 务 | 按自然月实施 |
备注:序号为
1、2、3、4的服务内容以实际采购人5需求为准,按实际发生业务量据实结算。
23.3总体服务要求
23.3.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烟草害虫的防治,并确保作业对实 际采购人5正常的生产秩序、卷烟产品、各类烟草制品、卷烟辅料和各类设施不造成任何 危害,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由此造成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 任由成交供应商全权承担。
23.3.2成交供应商应对服务地点的烟虫防治工作负责,确保服务地点虫情符合实 际采购人5年度考核指标要求。具体年度考核指标要求由实际采购人5每自然年度发布或 更新一次,实际采购人5于每自然年度第一季度提供该年度的考核指标给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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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实际采购人5未于每自然年度第一季度发布或更新年度考核指标的,以【上一自然年度】考核指标作为合同当期考核依据直至实际采购人5发布或更新年度考核指标,期间成交 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减免责任。
23.3.3在服务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实际采购人5的现场管理要求及安全 操作规程。成交供应商必须对服务期间其所派遣的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作纪律和生产 安全教育。服务过程中引发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事故调查确定并划分责任后,双 方根据自身责任承担相应损失赔偿。
23.3.4
若实际采购人5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提供当次杀虫服务前制订杀虫方案,成交供应商应在 接到实际采购人5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并经实际采购人5审核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实际采购人5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成交供应商对杀虫方案进行修订,成交供应商应 当予以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实际采购人5可以随时、不定期对成交供应商 的工作情况、工作质量、工作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目测法、称重法、拍照对 比等方式),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对于发现的问题成交供应商须及时整改。
23.3.5成交供应商负责及时对服务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杀虫药品、危废物残渣、滤 毒罐、抽检用针筒、检测管、包装物、容器、防护用品等进行收集和保管。成交供应商须 在实际采购人5人员跟踪下开展前述工作,并负责做好记录工作。其中危废物残渣处理 由实际采购人5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按照国家地方及烟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余一 切物品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置。成交供应商保证杀虫服务后的药品残留及废物收集、保 管等符合国家、地区、行业规定的安全、环保要求,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由此造成 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权承担。
23.3.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应每个自然月更换一次诱捕器,且应在每个 自然月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诱捕板的更换。成交供应商应对回收诱捕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随时接受实际采购人5检查。成交供应商拟为本项目使用的诱捕器须经实 际采购人5确认后方可使用。若诱捕器的相关要求发生变化的,以实际采购人5通知为准,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最新要求的诱捕器。成交供应商应对回收诱捕器妥善保管,并 做好记录,随时接受实际采购人5检查。
23.3.7熏蒸药剂要求: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熏蒸、喷液等药剂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成交供应商需承担药剂储存保管、运输、配送到各服务地点等任 务,涉及药剂的所有环节须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有 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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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在服务期限内,实际采购人5有权根据实际采购人5实际业务需求,选择磷化 铝熏蒸杀虫服务、硫酰氟熏蒸杀虫服务。若在服务期限内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出台新 的政策禁止使用上述某杀虫方式,则实际采购人5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为剩余其他 杀虫方式,同时终止原杀虫方式的开展,更换后的杀虫服务按合同约定的对应单价执行。若此,不视为实际采购人5违约且实际采购人5不承担因中途更换产生的费用。
23.3.9成交供应商应具备从事合同项下熏蒸杀虫服务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合 法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资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使用许可 或备案、农药经营许可等),并于合同签订时向实际采购人5提供有效证照复印件并加盖 公章后备案。合同履行期间前述资质被吊销、注销、暂扣、未通过年检或有效期届满未续 期的,成交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实际采购人5;实际采购人5有权暂停支付 当期服务费用直至成交供应商纠正,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成交供应商按合同总金额(含税)的30%支付违约金。
23.3.10若合同中实际采购人5的考核指标、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发生改变,实际采 购人5对成交供应商的要求按最新执行文件执行,成交供应商同意无条件执行最新的考 核指标、技术文件和管理文件,并不对此提出异议。如合同涉及的标准有变更、修订或有 更高的强制性国内或地方或行业标准及法规要求,则自动提高为相应最新版本标准。
24.具体服务要求
24.1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5提供磷化氢 尾气净化处理设备)服务要求如下:
24.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磷化铝整仓熏蒸杀虫服务、磷化氢尾 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5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应符合YC/T 300-2018《片烟贮存养护 自然醇化法》、YC/T 395-
2011《烟叶仓库磷化氢熏蒸尾气净化技术规范》、GBZ 2.1-
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发布稿)》、SN/T 1123-2010《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GB 2890-2022《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标准要求。
24.1.2熏蒸投药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投药片不重叠。
24.1.3成交供应商实施整仓熏蒸杀虫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性等联合检查,由成交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出风口等可能导致 仓内熏蒸气体向外泄漏的部位密封工作,将仓内电器设备元件、除湿机、空调、灭火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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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移出仓库或做好密封,对电源插座、开关等库内不能移除的电子元器件进行密封,最大限度降低熏蒸时磷化氢气体对电子元器件的腐蚀。
24.1.4成交供应商应该在整仓熏蒸杀虫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熏蒸 杀虫时整仓良好的密封性,防止磷化铝气体泄漏。整仓熏蒸杀虫时,库外警戒线处磷化 氢浓度必须小于0.3mg/m3,如出现超标等情况,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急措 施。垛位熏蒸杀虫时,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垛位熏蒸时货垛的密封性,熏蒸货垛外磷化 氢气体浓度必须小于0.3mg/m3,如出现超标等情况,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 急措施。
24.1.5熏蒸浓度及密闭时间要求:采用磷化铝熏蒸时,投药浓度及密闭时间根据投 药前一天气温而定,当气温15(含)-20℃,要求浓度达450(含)-1200
ppm,密闭时间达144小时,当气温20℃(含)以上,要求浓度达300(含)~1000ppm,密闭时 间达96小时。
24.1.6磷化氢浓度检测:由成交供应商进行取样,第一次取样在熏蒸杀虫第三天,熏蒸浓度必须大于300ppm;第二次取样在熏蒸杀虫第七天,熏蒸浓度必须大于300ppm,低于标准时须及时补充气体。由甲乙双方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将检测值填写至熏 蒸杀虫记录表。垛位熏蒸杀虫时,成交供应商还须提供投药后仓库周边环境监测值交实 际采购人5归档。
24.1.7熏蒸杀虫期间,成交供应商驻场人员须24小时巡检。成交供应商应在熏蒸区 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贴告示。从熏蒸投药开始到安全 入库通知单为止,成交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
24.1.8熏蒸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5提供安全入库通知单,确保熏蒸 区域安全,实际采购人5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后方可进库工作。
24.1.9熏蒸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5对熏蒸杀虫的烟箱内虫情进行抽检(熏 蒸室整仓熏蒸杀虫按不低于熏蒸杀虫总件数的5%进行抽查,不低于8件;仓库整仓熏蒸杀 虫按不低于熏蒸杀虫总垛数的5%进行抽查,每垛不低于4件;垛位熏蒸杀虫按不低于熏蒸 杀虫总垛数的5%进行抽查,每垛不少于4件),并填写熏蒸杀虫验收相关记录。实际采购 人5未在熏蒸杀虫完成后30日内抽检的,不视为熏蒸有效或验收合格,实际采购人5仍有 权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抽检,成交供应商不得以实际采购人5逾期抽检为由主张已完成验 收或要求付款。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活虫,则视为熏蒸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视为熏蒸 无效,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无偿重新杀虫并承担违约责任,当次服务费用实际采购 人5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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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0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含实际采购人5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和实际采 购人5无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
24.1.10.1实际采购人5提供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由实际采购人5负责提供磷 化氢尾气净化处理设备,成交供应商应在服务前自行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成交供应商 应确保提供的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 范的有关要求,若实际采购人5有其他要求的,还应符合实际采购人5的要求。
24.1.10.2成交供应商须在每次作业前的杀虫方案中提供磷化氢尾气回收处理技术 方案、毒气泄漏和过滤净化设备运行作业应急预案等基本材料。
24.1.10.3成交供应商须在杀虫方案中详细说明所采用药剂参与过滤的化学原理,以及保障药剂完全吸收尾气的措施。若使用催化剂,则需在原理中注明催化剂名称及作 用。成交供应商需针对过滤后的药剂废液处理进行详细说明,采用环保化的方式处理药 剂废液,达到排放标准。
24.1.10.4成交供应商须合理配置吸收反应塔内配药装置的反应药剂,正确使用磷 化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设备。在熏蒸尾气过滤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地区、行 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保证设备运行平稳,无跑冒滴漏现 象,无异常噪音。
24.1.10.5熏蒸净化过程中应确保工作区域环境中磷化氢气体浓度不超过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发布稿)》规定的限值。如超标应立即停止操作,寻找原因,排查 隐患,解决问题。
24.1.10.6每次服务使用期间,成交供应商须保证磷化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 的浓度≤0.3mg/m3,实际采购人5将通过手持式检测仪等方式检测磷化氢熏蒸尾气净化情 况。若实际采购人5发现磷化氢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的浓度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服 务检测不通过,实际采购人5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5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赔偿损失,并应无偿重新处理至达标;重新处理仍不达标的,当次服务费用实际采购人5不予支付。
24.1.10.7成交供应商在熏蒸尾气净化过程中检测仪器、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符合 国家法定检测要求,合格、有效、准确。
24.2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理服务(实际采购人5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 处理设备)服务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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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硫酰氟整仓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理 服务(实际采购人5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硫酰氟垛位熏蒸杀虫及尾气净化处 理服务(实际采购人5提供硫酰氟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应符合YC/T 300-
2018《片烟贮存养护 自然醇化法》、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发布稿)》、SN/T 1123-2010《帐幕熏蒸处理操作规程》、GB 2890-2022《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等标准要求。
24.2.2成交供应商实施整仓熏蒸杀虫前,由双方共同安排人员对仓库内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性等联合检查,由成交供应商安排仓库门窗、除湿机、空调风口等可能导致仓 内熏蒸气体向外泄漏的部位密封工作,将仓内电器设备元件、除湿机、空调、灭火器等及 时移出仓库或做好密封,对电源插座、开关等库内不能移除的电子元器件进行密封,最 大限度降低熏蒸时硫酰氟气体对电子元器件的腐蚀。
24.2.3成交供应商应该在熏蒸杀虫前对仓库门窗等进行密封和维护,确保良好的密 封性能,防止硫酰氟气体泄漏。熏蒸杀虫时,库外警戒线处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g/m³,如出现超标等情况,成交供应商应该及时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24.2.4熏蒸浓度及密闭时间要求:
24.2.5硫酰氟浓度检测:由成交供应商在投药后每天检测一次仓内硫酰氟浓度,低 于标准时须及时补充硫酰氟气体。由双方共同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成交供应商负责将 检测值填写至熏蒸杀虫记录表。
24.2.6熏蒸杀虫期间,成交供应商驻场人员须24小时巡检。成交供应商应在熏蒸区 域周围设置警戒线,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并拉隔离带,张贴告示。从熏蒸投药开始到安全 入库通知单为止,成交供应商须确保警戒线、标志牌完好。
24.2.7散气要求:安装有过滤设备的仓间,必须开启设备进行通风过滤,24小时后 方可进入仓间开启门、窗进行通风散气;过滤吸收设备的操作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 求执行,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注意多观测设备的运行状况,硫酰氟浓度必须小于20mg/m³,并填报相关记录。
24.2.8熏蒸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向实际采购人5提供安全入库通知单,确保熏蒸 区域安全,实际采购人5人员接到安全入库通知单后方可进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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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9熏蒸杀虫完成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5对熏蒸杀虫的烟箱内虫情进行抽检(熏 蒸室整仓熏蒸杀虫按不低于熏蒸杀虫总件数的5%进行抽查,不低于8件;仓库整仓熏蒸杀 虫按不低于熏蒸杀虫总垛数的5%进行抽查,每垛不低于4件;垛位熏蒸杀虫按不低于熏蒸 杀虫总垛数的5%进行抽查,每垛不少于4件),并填写熏蒸杀虫验收相关记录。若检查过 程中未发现活虫,则熏蒸有效;若发现有活虫,则熏蒸无效。
24.2.10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处理服务要求
24.2.10.1成交供应商须在每次作业前的杀虫方案中提供尾气回收处理技术方案、毒气泄漏和过滤净化设备运行作业应急预案等基本材料。
24.2.10.2成交供应商须在杀虫方案中详细说明所采用药剂参与过滤的化学原理,以及保障药剂完全吸收尾气的措施,若使用催化剂,则需在原理中注明催化剂名称及作 用。成交供应商需对过滤后的药剂废液处理进行详细说明,采用环保化的处理药剂废液,达到排放标准。
24.2.10.3成交供应商须合理配置吸收反应塔内配药装置的反应药剂,正确使用硫 酰氟气体过滤吸收处理设备。在熏蒸尾气过滤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环境法及 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保证设备运行平稳,无跑冒滴漏 现象,无异常噪声。
24.2.10.4熏蒸净化过程中应确保工作区域环境中硫酰氟气体浓度不超过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发布稿)》规定的限值,如超标,应该立即停止操作,寻找原因,排查隐患,解决问题。
24.2.10.5每次服务使用期间,成交供应商须保证硫酰氟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 的浓度≤20mg/m³,实际采购人5将通过手持式检测仪等方式检测硫酰氟熏蒸尾气净化情 况。若实际采购人5发现硫酰氟气体过滤吸收处理后排放的浓度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服 务检测不通过,实际采购人5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5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赔偿损失。
24.2.10.6成交供应商在熏蒸尾气净化过程中检测仪器、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符合 国家法定检测要求,合格、有效、准确。
24.3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治理服务要求
24.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仓库环境烟虫综合治理服务应符合YC /T 300-2018《片烟贮存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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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醇化法》的基本要求,以烟虫诱捕器监测为主,结合日常清洁防治和施用化学防护 剂消毒防治。
24.3.2成交供应商须根据所有仓库情况悬挂烟草甲虫和烟草粉螟性信息诱捕器,原 则上至少每300m2挂置1块诱捕器,悬挂密度间隔15m~20m,诱捕器悬挂高度宜设置为1.5 m~1.8m,尽可能远离日照、热源、振动、气流或产尘区,宜悬挂在墙壁、立柱等处,仓间 外按实际采购人5要求挂置诱捕器。成交供应商须做好每周一次的虫情监测,并做好监 测情况记录。
24.3.3当仓间环境捕虫增加量为每间2只/周,成交供应商应提高虫情监测频次为每 日监测虫情,连续监测两周。若两周内捕虫增加量为零,则恢复为每周监测一次。否则,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喷洒防护剂,直至七天累计捕虫增加量为零为止。
24.3.4当仓间环境捕虫增加量大于等于每间3只/周时,成交供应商须采取以下措施:
24.3.4.1应分析虫情原因,寻找虫源并清除;
24.3.4.2检查仓间风幕机、纱窗等隔离措施是否有效,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24.3.4.3每日监测虫情一次,每两周喷洒防护剂一次,直至两周内累计捕虫增加量 为零,恢复为每周监测一次。
24.3.5当一周内有一块诱捕板增加烟虫超过10只时,成交供应商应根据情况及时反 馈实际采购人5并进一步检查,若实际采购人5有杀虫需求,根据实际采购人5通知及要 求进行杀虫。
24.3.6成交供应商须根据实际采购人5需求对综合治理区域喷布烟叶防护剂,防护 剂须使用除虫菊酯、拟除虫菊酯类药物或类似药物。防护剂喷洒应均匀,避免出现积水 现象。仓间喷洒防护剂结束后,应及时关闭门窗,密闭12小时以上才能换气通风。
24.3.7成交供应商须对综合治理区域内日常烟叶虫情及新进烟叶、出仓烟叶虫情进 行检查。根据实际采购人5要求,对零星带虫烟叶原料进行应急处理。
24.3.8根据实际采购人5通知及要求,在生产车辆上悬挂烟草甲虫和烟草粉螟性信 息诱捕器,原则每车车厢挂置1块诱捕器,诱捕器悬挂高度宜设置为1.5m~1.8m。
24.3.9根据实际采购人5通知及要求,在运输两厂调剂原料的运输车辆上悬挂烟草 甲虫和烟草粉螟性信息诱捕器,原则每车车厢挂置1块诱捕器,诱捕器悬挂高度宜设置 为1.5m~1.8m,每车次更换一次。
24.3.10当原料生产运输车辆上诱捕器诱捕数量达到2只/周时,成交供应商须根据 实际采购人5防虫需求对原料生产运输车辆进行一次药剂消杀防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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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1根据实际采购人5需求,成交供应商须对存放原料的仓库至少每个自然年喷 洒6次防护剂,其中上半年至少喷洒2次防护剂,下半年至少喷洒4次防护剂;存放卷烟成 品和辅料仓库根据实际采购人5通知执行。
24.3.12在成交供应商完成上个自然月服务内容后的15日内,实际采购人5对成交供 应商上个自然月烟虫诱捕板更换、虫情检测情况及其他综合治理服务内容进行确认。若 实际采购人5确认不通过,实际采购人5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当次服务费用(含税)30 %的违约金,给实际采购人5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5.月度考核
合同生效后,实际采购人5对成交供应商每个自然月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包括法律 法规的执行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各项服务达标情况等具体考核内容,该考核不因 其他违约或侵权责任追究而取消。考核采取分值记分法,分值考核表详见附录E《服务考 核表》,违反考核项目一次记对应分值,考核每扣减一分成交供应商须相应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200元。
26.履行验收
26.1验收周期:
第一次验收周期:2027年3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
第二次验收周期:2027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30日;
第三次验收周期:2028年12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26.2每次验收周期届满后,成交供应商完成当期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出具实际采购人 5确认的材料后30天内,实际采购人5应对当期的成交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履行验收,验 收合格的,成交供应商方可申请付款。
26.3成交供应商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及质量标准完成服务的,实际采购人 5有权认定为验收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实际采购人5书面整改通知后30日内完成 整改。如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接到实际采购人5整改通知后40日内仍未 完成整改工作,实际采购人5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含 税)的30%作为违约金。
27.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
27.1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或本采购项目执行金额达到105万元(含税)后,合同终止。二者以先达者为准。合同终止不影响成交供应商继续履行在终止前已产生的未履行 完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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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本采购项目执行金额不得超过105万元(含税),超过部分实际采购人5原则 上不予付款。
27.3结算方式
履行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实际采购人5申请付款。实际采购人5收到发票后3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合同签署页中约定的成交供应商银 行账户支付当期服务费用。
27.4若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税率发生调整,双方同意自国家正式实行新税率之日后的 合同付款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乘以(1+新税率)来计算合同含税价款,双方基 于调整后的合同含税价款来进行结算。
27.5成交供应商未按时出具发票的,实际采购人5有权迟延支付费用,直至成交供 应商提供符合税法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发票。成交供应商银行账户变更的,须提前书面告 知实际采购人5。若成交供应商未及时通知,造成实际采购人5向原账号付款,视为实际 采购人5已付款,所造成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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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技术中心烟虫治理效果验收评价表》
| 治理时间 | | 治理面积 | |
| 治理单位 | | 治理方式 | 喷雾消杀 |
| 效果评价: |
| 1.消杀后活体虫害数量 | □烟虫数量≤5只 |
| □烟虫数量>5只 |
| 2.消杀后区域环境 | □基本整洁 |
| □杂乱需要整改 |
| 3.服务验收评价 | □同意验收 |
| □不同意验收 |
| 评价部门 | 评价人员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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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设备维保服务零配件清单
| 序号 | 系统 名称 | 物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零配件提供方 |
| 实际 采购 人1/2 | 成交 供应 商 |
| 1 | 净化 系统 | 鲍尔环 | m³ | 7 | | √ |
| 除沫器 | 个 | 2 | | √ |
| 喷头 | 个 | 2 | | √ |
| 塑料螺栓 | 套 | 8 | | √ |
| 无毒清洗药剂 | 升 | 500 | | √ |
| 吸收塔 | 个 | 2 | | √ |
| 配液罐 | 个 | 2 | | √ |
| 2 | 水路 系统 | 磁力泵 (2台) | 外壳 | 个 | 2 | √ | |
| 叶轮 | 个 | 2 | √ | |
| 叶轮螺母 | 个 | 2 | √ | |
| 隔离套总成 | 个 | 2 | √ | |
| 转子总成 | 个 | 2 | √ | |
| 泵盖 | 个 | 2 | √ | |
| 泵盖密封圈 | 个 | 2 | √ | |
| 电机 | 个 | 2 | √ | |
| ≤DN100管材及管件 | 批 | 1 | | √ |
| DN90手动球阀 | 个 | 2 | | √ |
| DN110手动蝶阀 | 个 | 2 | | √ |
| 3 | 气路 系统 | 鼓风机( 1台) | 前轴承 | 个 | 1 | | √ |
| 后轴承 | 个 | 1 | | √ |
| 电机 | 个 | 1 | √ | |
| 抽风机( 1台) | 前轴承 | 个 | 1 | | √ |
| 后轴承 | 个 | 1 | | √ |
| 电机 | 个 | 1 | √ | |
| ≥DN100管材及管件 | 批 | 1 | | √ |
| 电动阀 门 | 涡轮 | 个 | 5 | | √ |
| 微动开关 | 个 | 5 | | √ |
| 电容 | 个 | 5 | | √ |
| 转子 | 个 | 5 | | √ |
| 4 | 检测 系统 | 进口检测仪(0-20ppm) | 个 | 1 | √ | |
| 出口检测仪(0-1000ppm) | 个 | 1 | √ | |
| 5 | 电控 系统 | 配电柜 | PLC模块 | 个 | 1 | | √ |
| 触摸屏 | 个 | 1 | | √ |
| 电机保护断路器 | 个 | 2 | | √ |
| 交流接触器 | 个 | 2 | | √ |
| 中间继电器 | 个 | 3 | | √ |
| 可靠性功能测试 | 次 | 1 | | √ |
| 6 | 设备 | 主线缆 | 根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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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系统 名称 | 物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零配件提供方 |
| 实际 采购 人1/2 | 成交 供应 商 |
| 设施 | 桥架及跨接线 | 批 | 1 | | √ |
| 支架或底座 | 批 | 1 | | √ |
| 结构件 | 批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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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服务考核表
| 项目 | 序 号 | 考核内容 | 扣 分 分 值 |
| 一、通用考核要求 | 1 | 服务期间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 2 |
| 2 | 服务团队成员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质 | 5 |
| 3 | 服务团队成员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 2 |
| 4 | 服务团队成员未经报备随意更换/抽调 | 5 |
| 5 | 杀虫方案未按要求提供 | 1 |
| 6 | 危废物未按要求处置 | 5 |
| 7 | 诱捕器未及时更换 | 1 |
| 8 | 药剂管理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 5 |
| 9 | 因乙方原因导致属地部门未完成烟虫防控考核指标 | 5 |
| 二、磷化铝熏蒸杀 虫服务 | 1 | 磷化铝熏蒸前门窗、设备、垛位等密封不到位 | 3 |
| 2 | 磷化铝熏蒸前投药过程药片重叠 | 2 |
| 3 | 磷化铝熏蒸时浓度不达标 | 1 |
| 4 | 磷化铝熏蒸时未按时间节点进行磷化氢浓度检测 | 1 |
| 5 | 磷化铝熏蒸时监测浓度超标 | 3 |
| 6 | 磷化铝熏蒸期间未设置警戒线、标识等 | 1 |
| 7 | 磷化铝熏蒸后未下发安全入库通知 | 1 |
| 8 | 磷化铝熏蒸完成后30日内仍发现活虫 | 5 |
| 9 | 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后浓度大于0.3mg/m³ | 5 |
| 10 | 磷化氢检测仪器不满足使用要求 | 1 |
| 11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未根据项目内容、周期执行 | 1 |
| 12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更换的配件非原厂或性能低于原厂 | 1 |
| 13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要 求 | 2 |
| 14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后设备的性能参数不满足使用要求 | 2 |
| 15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后处理浓度大于0.3mg/m³ | 5 |
| 16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检测仪未按要求送检 | 2 |
| 三、硫酰氟熏蒸杀 虫服务 | 1 | 硫酰氟熏蒸前门窗、设备、垛位等密封不到位 | 3 |
| 2 | 硫酰氟熏蒸时磷化氢浓度不达标 | 1 |
| 3 | 硫酰氟熏蒸时未按时间节点进行硫酰氟浓度检测 | 1 |
| 4 | 硫酰氟熏蒸时监测浓度超标 | 3 |
| 5 | 硫酰氟熏蒸期间未设置警戒线、标识等 | 1 |
| 6 | 硫酰氟熏蒸后未下发安全入库通知 | 1 |
| 7 | 硫酰氟熏蒸完成后30日内仍发现活虫 | 5 |
| 8 | 硫酰氟熏蒸尾气处理浓度大于20mg/m³ | 5 |
| 9 | 硫酰氟检测仪器不满足检测要求 | 1 |
| 四、充氮杀虫服务 | 1 | 充氮前门窗、设备、垛位等密封不到位 | 1 |
| 2 | 充氮期间未按期监测、补充气体 | 3 |
| 3 | 充氮期间未按要求执行现场巡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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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序 号 | 考核内容 | 扣 分 分 值 |
| 4 | 充氮期间未设置警戒线、标识等 | 1 |
| 5 | 充氮杀虫完成后未下发安全入库通知 | 1 |
| 6 | 充氮杀虫完成后30日内仍发现活虫 | 5 |
| 五、仓库(车辆)环 境烟虫综合治理服 务 | 1 | 仓库诱捕板未按要求悬挂 | 1 |
| 2 | 仓库诱捕板未按期监测及应对 | 1 |
| 3 | 车辆诱捕板未按要求悬挂 | 1 |
| 4 | 车辆诱捕板未按期监测及应对 | 1 |
| 5 | 喷液杀虫过程密闭时间不达标 | 1 |
| 6 | 零星带虫物料未及时按要求处理 | 1 |
| 7 | 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治理虫情指标超标 | 5 |
| 六、生产区域生产 线设备、配套设施 烟虫综合治理服务 | 1 | 车间诱捕板未按要求悬挂 | 1 |
| 2 | 车间诱捕板未按期监测及应对 | 1 |
| 3 | 闲置机台未及时清理 | 2 |
| 4 | 闲置喂丝管道未及时清理 | 3 |
| 5 | 生产区域烟虫综合治理虫情指标超标 | 5 |
| 七、生产区域夹层(格栅层)清理及烟 虫防治服务要求 | 1 | 夹层(格栅层)未按照方案和作业进度执行 | 1 |
| 2 | 夹层(格栅层)清理后有明显浮尘 | 1 |
| 3 | 夹层(格栅层)清理及烟虫防治验收抽查不通过 | 5 |
| 八、生产区域高空 线槽盒清理及烟虫 防治服务要求 | 1 | 高空线槽盒线管表皮破损、损坏等情况 | 1 |
| 2 | 高空线盒清理后内部有烟丝烟末、表面有浮尘 | 1 |
| 3 | 高空线槽盒清理及烟虫防治验收抽查不通过 | 5 |
| 九、其他 | 1 | 未列入上述考核内容的服务要求 | 1 |
| 备注: 1.分值为乙方每次违反“考核内容”应记的分值; 2.甲方根据采购服务对考核表项目进行删减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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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服务考核表
| 项目 | 序号 | 考核内容 | 扣分 分值 |
| 一、通用考核 要求 | 1 | 服务期间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 2 |
| 2 | 服务团队成员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质 | 5 |
| 3 | 服务团队成员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 2 |
| 4 | 服务团队成员未经报备随意更换/抽调 | 5 |
| 5 | 杀虫方案未按要求提供 | 1 |
| 6 | 危废物未按要求处置 | 5 |
| 7 | 诱捕器未及时更换 | 1 |
| 8 | 药剂管理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 5 |
| 9 | 因乙方原因导致属地部门未完成烟虫防控考核指标 | 5 |
| 二、磷化铝熏 蒸杀虫服务 | 1 | 磷化铝熏蒸前门窗、设备、垛位等密封不到位 | 3 |
| 2 | 磷化铝熏蒸前投药过程药片重叠 | 2 |
| 3 | 磷化铝熏蒸时浓度不达标 | 1 |
| 4 | 磷化铝熏蒸时未按时间节点进行磷化氢浓度检测 | 1 |
| 5 | 磷化铝熏蒸时监测浓度超标 | 3 |
| 6 | 磷化铝熏蒸期间未设置警戒线、标识等 | 1 |
| 7 | 磷化铝熏蒸后未下发安全入库通知 | 1 |
| 8 | 磷化铝熏蒸完成后30日内仍发现活虫 | 5 |
| 9 | 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后浓度大于0.3mg/m³ | 5 |
| 10 | 磷化氢检测仪器不满足使用要求 | 1 |
| 11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未根据项目内容、周期执行 | 1 |
| 12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更换的配件非原厂或性能低于原厂 | 1 |
| 13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要 求 | 2 |
| 14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后设备的性能参数不满足使用要求 | 2 |
| 15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后处理浓度大于0.3mg/m³ | 5 |
| 16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检测仪未按要求送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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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硫酰氟熏 蒸杀虫服务 | 1 | 硫酰氟熏蒸前门窗、设备、垛位等密封不到位 | 3 |
| 2 | 硫酰氟熏蒸时磷化氢浓度不达标 | 1 |
| 3 | 硫酰氟熏蒸时未按时间节点进行硫酰氟浓度检测 | 1 |
| 4 | 硫酰氟熏蒸时监测浓度超标 | 3 |
| 5 | 硫酰氟熏蒸期间未设置警戒线、标识等 | 1 |
| 6 | 硫酰氟熏蒸后未下发安全入库通知 | 1 |
| 7 | 硫酰氟熏蒸完成后30日内仍发现活虫 | 5 |
| 8 | 硫酰氟熏蒸尾气处理浓度大于20mg/m³ | 5 |
| 9 | 硫酰氟检测仪器不满足检测要求 | 1 |
| 四、充氮杀虫 服务 | 1 | 充氮前门窗、设备、垛位等密封不到位 | 1 |
| 2 | 充氮期间未按期监测、补充气体 | 3 |
| 3 | 充氮期间未按要求执行现场巡查 | 1 |
| 4 | 充氮期间未设置警戒线、标识等 | 1 |
| 5 | 充氮杀虫完成后未下发安全入库通知 | 1 |
| 6 | 充氮杀虫完成后30日内仍发现活虫 | 5 |
| 五、仓库(车 辆)环境烟虫 综合治理服务 | 1 | 仓库诱捕板未按要求悬挂 | 1 |
| 2 | 仓库诱捕板未按期监测及应对 | 1 |
| 3 | 车辆诱捕板未按要求悬挂 | 1 |
| 4 | 车辆诱捕板未按期监测及应对 | 1 |
| 5 | 喷液杀虫过程密闭时间不达标 | 1 |
| 6 | 零星带虫物料未及时按要求处理 | 1 |
| 7 | 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治理虫情指标超标 | 5 |
| 六、生产区域 烟虫综合治理 服务 | 1 | 车间诱捕板未按要求悬挂 | 1 |
| 2 | 车间诱捕板未按期监测及应对 | 1 |
| 3 | 生产区域烟虫综合治理虫情指标超标 | 5 |
| 七、生产区域 高空卫生清理 防虫服务 | 1 | 高空卫生未按照方案和作业进度执行 | 1 |
| 2 | 高空卫生清理后有明显浮尘 | 1 |
| 3 | 高空卫生清理防虫验收抽查不通过 | 5 |
| 八、其他 | 1 | 未列入上述考核内容的服务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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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分值为乙方每次违反“考核内容”应记的分值;2.甲方根据采购服务对考核表项目进行删减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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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服务考核表
| 项目 | 序 号 | 考核内容 | 扣 分 分 值 |
| 一、通用考核要求 | 1 | 服务期间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 2 |
| 2 | 服务团队成员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资质 | 5 |
| 3 | 服务团队成员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 2 |
| 4 | 服务团队成员未经报备随意更换/抽调 | 5 |
| 5 | 杀虫方案未按要求提供 | 1 |
| 6 | 危废物未按要求处置 | 5 |
| 7 | 诱捕器未及时更换 | 1 |
| 8 | 药剂管理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 5 |
| 9 | 因乙方原因导致属地部门未完成烟虫防控考核指标 | 5 |
| 二、磷化铝熏蒸杀 虫服务 | 1 | 磷化铝熏蒸前门窗、设备、垛位等密封不到位 | 3 |
| 2 | 磷化铝熏蒸前投药过程药片重叠 | 2 |
| 3 | 磷化铝熏蒸时浓度不达标 | 1 |
| 4 | 磷化铝熏蒸时未按时间节点进行磷化氢浓度检测 | 1 |
| 5 | 磷化铝熏蒸时监测浓度超标 | 3 |
| 6 | 磷化铝熏蒸期间未设置警戒线、标识等 | 1 |
| 7 | 磷化铝熏蒸后未下发安全入库通知 | 1 |
| 8 | 磷化铝熏蒸完成后30日内仍发现活虫 | 5 |
| 9 | 磷化氢尾气净化处理后浓度大于0.3mg/m³ | 5 |
| 10 | 磷化氢检测仪器不满足使用要求 | 1 |
| 11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未根据项目内容、周期执行 | 1 |
| 12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更换的配件非原厂或性能低于原厂 | 1 |
| 13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要 求 | 2 |
| 14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后设备的性能参数不满足使用要求 | 2 |
| 15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维保后处理浓度大于0.3mg/m³ | 5 |
| 16 | 磷化氢尾气净化装置检测仪未按要求送检 | 2 |
| 三、硫酰氟熏蒸杀 虫服务 | 1 | 硫酰氟熏蒸前门窗、设备、垛位等密封不到位 | 3 |
| 2 | 硫酰氟熏蒸时磷化氢浓度不达标 | 1 |
| 3 | 硫酰氟熏蒸时未按时间节点进行硫酰氟浓度检测 | 1 |
| 4 | 硫酰氟熏蒸时监测浓度超标 | 3 |
| 5 | 硫酰氟熏蒸期间未设置警戒线、标识等 | 1 |
| 6 | 硫酰氟熏蒸后未下发安全入库通知 | 1 |
| 7 | 硫酰氟熏蒸完成后30日内仍发现活虫 | 5 |
| 8 | 硫酰氟熏蒸尾气处理浓度大于20mg/m³ | 5 |
| 9 | 硫酰氟检测仪器不满足检测要求 | 1 |
| 四、仓库(车辆)环 境烟虫综合治理 服务 | 1 | 仓库诱捕板未按要求悬挂 | 1 |
| 2 | 仓库诱捕板未按期监测及应对 | 1 |
| 3 | 车辆诱捕板未按要求悬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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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序 号 | 考核内容 | 扣 分 分 值 |
| 4 | 车辆诱捕板未按期监测及应对 | 1 |
| 5 | 喷液杀虫过程密闭时间不达标 | 1 |
| 6 | 零星带虫物料未及时按要求处理 | 1 |
| 7 | 仓库(车辆)环境烟虫综合治理虫情指标超标 | 5 |
| 五、其他 | 1 | 未列入上述考核内容的服务要求 | 1 |
| 备注: 1.分值为乙方每次违反“考核内容”应记的分值; 2.甲方根据采购服务对考核表项目进行删减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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