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福州公交集团2026年度公交车采购(第二批)合同备案

所属地区:福建福州市 发布日期:202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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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福建 福州市 采购单位 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福州公交集团2026年度公交车采购(第二批)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福州公交集团2026年度公交车采购(第二批)合同公示
项目编号: M3501117202000205000001
招标人: ***
中标人: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时间: 2026-09-30 16: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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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合同260350
福州公交集团2026年度公交车采购(第二批)合同
合同编号:FZGJ-TZ2026004
甲方:***
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249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9号(办公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项目编号为M3501117202000205的福州公交集团2026年度公交车采购(第二批)项
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
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组成部分
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1.2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3乙方的响应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4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合同标的
合同包品目名称货物品牌货物型号数量(辆)单价(不含国补)(含税、元)
16.5米纯电动空调公交车金旅牌6.5米级XML6655JEVYOC241479000
8.5米低地板纯电动空调公交车金旅牌8.5米级XML6855JEVYOC5100765700
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玖仟陆佰贰拾万玖仟元整,小写:¥***元。
注:1.合同总金额包括车辆的制造、运输、装卸、验收,质量保修期内维护、保养、维修、售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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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保险、车辆配件等所有费用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需的上线检测费用等。除此之外,乙方不
得向甲方要求任何其他费用;
2.双方确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
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规[2026]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
知》(交办运[2025]4号)中明确的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补贴归甲方所有;
3.详细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详见乙方投标文件“标的说明一览表”。
若合同履行期内税率发生变化或乙方无法提供约定税率发票的,按照不含税价不变的原则调
整相应价款,但该调整不应导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单价高于本合同约定。
三、价格形式及合同价款
3.1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具体单价详见前述合同标的。
3.2合同价款包含范围
合同总金额:小写:***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陆佰贰拾万玖仟元整),其中不含
增值税85140707.96元,增值税11068292.04元,税率13%。
四、合同标的交付
4.1交付时间: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付
4.2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甲方验收合格后
4.4供货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约定的产品,其技术指标、型号须符合相
关要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的配套零部件,不得隐瞒产品缺陷或安全风险。供货时,乙方须向甲
方提供产品说明书、保修卡、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资料和原配的附件。原装进口产品(设备)交货
时须提供中文产品说明书、保修卡、质量保证书、装箱单、商检证明等资料。制造编号与包装箱
编号应一致。
(2)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须保
障甲方在使用其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
权等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
责任和费用。若甲方因此受到任何损失,甲方有权在未付款项、质量保证金予以扣除,或采取其
他方式向乙方追偿。
(3)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
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在途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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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视为完成交付,交付之前视为在途。
(4)在现场交货条件下的货物,乙方应在货物发货前24小时之内,以邮箱或传真的形式通知
甲方合同号、货名、数量、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及启运日期。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
乙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邮箱或传真的形式通知甲方,由此引
起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5)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甲方要求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
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6)乙方应于合同约定时间前将设备全部运抵特殊条款中约定的现场地址。
五、质量标准及要求
5.1质量标准及要求
(1)乙方应确保所有产品质量均需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
范和产品厂家的出厂标准,提供原厂质保书、合格证等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产品是出厂原装合
格产品,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的配套零部件。进口产品须是获得国家商检局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出厂原装合格产品。
(2)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
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
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
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
甲方通知后7日历日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第
十条违约责任条款规定索赔及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质量保证期结束后,货物需要维修、更换零配件,乙方应当以成本价或双方协商的价
格为甲方服务(货物本身质量问题除外)。
5.2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1)车辆整车、配套设备、附属设备质量保证期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自投入运行之日起,
整车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技术要求中明确提出质保期的应按照要求履行,其它总成件、零部
件按整车质量保证期要求执行,配套厂家有更长约定的,采用其约定,甲方有明确要求质保期的
总成,其所含零配件的质保期统一按总成质保期执行。若车辆运行发生故障,乙方应免费提供咨
询,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应免费更换损坏的零件并免费提供维修服务。
(2)乙方具备相应的维护保养服务能力,并在福州市设立具有售后服务资格维修点。维修
点应设立专用维修电话,乙方须有属本公司的可随时上门作维修及检测的工程师,维修人员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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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通知后,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并能在6小时内上门维修,全年(含节假日)有专人值班
并安排调度维修人员。
(3)车辆走合保养或首次保养所需材料费和人工费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对关键部件提供“三包服务”
(5)车辆质量保修期后的服务要求,乙方有责任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乙方应履行
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承诺。
(6)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工作。
5.3商品安全责任
商品安全责任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乙方不得隐瞒产品缺陷或安全风险
甲方所购车型在合同签订前5年内不存在产品召回的情形,若乙方存在产品召回的情形,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验收及培训
6.1验收与提供材料要求
6.1.1验收标准
甲方根据乙方投标时提供车辆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验收应达到的标准(符合中国有关
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经甲方确认后作为验收依据进行验收。
a.验收步骤:
第一步:出厂检验。乙方需提供车辆及相关部件的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
第二步:车辆送至甲方要求的现场后,由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会同乙方共同对车辆外观、
随车工具等可见部件逐项检验。
第三步:车辆必须符合现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车辆标准要求,并确
保车辆通过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第四步:车辆最终验收以车辆为取得车牌而上线检测出具的报告和完成车辆注册登记为准。
b.在甲方验收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c.完成以上验收步骤并经甲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后视为验收通过。
6.1.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不邀请。
6.1.3本项目是否邀请评审专家参与验收:不激请。
6.1.4本项目是否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不邀请。
6.1.5技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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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应提供的技术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不少于以下列标明的中文(或英文)技术资料;
并提供货物原装品牌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投标内。
a.产品技术说明书;
b.操作手册;
c.维修手册;
d.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
若技术资料不全,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6.2车辆使用技术培训
乙方应提供免费现场培训,负责对甲方派出的技术管理、维护、维修人员进行城市客车车辆
的基本知识、使用、维护及保养技术的现场培训,以保证城市客车车辆的良好运行。(如需去厂
家培训、考察、验收等异地费用不含在总价内)。
七、资金支付方式、条件和时间
7.1货物交货付款
货物交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满三个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
材料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相应百分比(具体支付比例按乙方对首付款支付比例承诺为0%
执行):
a.金额为有关合同货物价格100%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
b.制造厂家出具的货物质量合格证书。
c.甲方已收讫货物的验收凭证。
d.甲方签发的验收合格文件。
因乙方迟延提交上述材料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需继续履
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7.2进度款的支付
货物交货并验收合格满三个月之日起60个月内支付进度款,【进度款=100%-中标承诺的第
一次付款比例-10%[货物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后试运行期为2年,试运行期甲方采用分期
付款方式支付进度款,每六个月一期(最后一期不满六个月视为一期)分期均额向乙方支付。
7.3整车质量保证期结束时的支付款
整车质量保证期结束时,乙方凭下列单证和文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
质量保证期内,已无质量保证规定的未了事件的证明文件。因乙方迟延提交该证明文件的,
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需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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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关键零配件质量保证期全部结束时的支付款
关键零配件质量保证期全部结束时,乙方凭下列单证和文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
质量保证期内,已无质量保证规定的未了事件的证明文件。因乙方迟延提交该证明文件的,
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需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7.1条至第7.4条中甲方所支付的款项中不包含国家及地方(省市)补贴,甲方购买车辆
所享受的国家及地方(省市)补贴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7.5若甲方因资金安排需要缩短付款期限、提前支付款项,在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对
付款节点进行调整。具体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7.6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下列付款之方式一种付款:
(1)银行转账付款;
(2)银行汇票付款。
7.7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的、正式的、等额的发票,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供发票或
有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需继续履行
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保险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乙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至完成交付这一段的保险,保
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乙方承诺装运的货物。
九、履约保证金
回有,O无。具体如下违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填写)。
9.1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4810450元(大写:肆佰捌拾壹万零肆佰伍拾元整)作为本合
同的履约保证金。
9.2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支票/汇票/电汇/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9.3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在签订合同前三日内应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
该履约保证金将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内且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无息退还。
十、违约责任
10.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逾期支付款项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二/日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上限为逾期付款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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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的,则项目交付时间可相应延长,如
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在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10.2乙方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量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
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
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15天(含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本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乙方除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
货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剩余未履行合同金额的5%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所造成损失
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2)乙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约定标准的,甲方有
权拒收,并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每辆车二万元人民币。乙方应及时更换货物。因此导致逾期交货的,
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
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15天
(含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对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
处理,乙方除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剩余未履行合同金额的5%违约
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所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
视为“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
(3)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包含维护、保养、维修、售后服务等)的,
每逾期1天,乙方按每天2000元/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售后,
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逾期达30天(含30天)以上仍未提供服务,经甲方书面催
告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所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4)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均应真实、有效,
不得隐瞒产品缺陷或安全风险。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期间被发现不具备上述资质或向甲
方提供伪造、变造资质文件的或产品缺陷或安全风险均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须按合同金额的10%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所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包、转让或变相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亦不得擅自分包。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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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若违约
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所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6)若乙方承诺(如有)车辆交付前在福州市(限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
区、长乐区、闽侯县)内设立新能源客车维修服务站,但未按时设立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
达10天(含10天)以上的,乙方除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合同总金额的
5%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所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逾期违约金的支
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
(7)除上述约定外,如乙方违反合同或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
方须按合同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所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
方所受的损失。
(8)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维修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保
险费、鉴定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
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
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
克服的事件,其中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所列。
11.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
后15日历日内将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
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30个日历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
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十二、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对合作内容、业务数据、商业秘密、本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计划和技术资料
等所有信息和经声明的保密资料负永久保密义务,不得提供、泄露上述内容予任何第三方(如因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要求而进行披露的除外,但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亦不得使用
相关资料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有违反本条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而失效
十三、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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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3.2若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裁决。诉讼或争议
协商解决期间,本合同不受影响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得到履行。
13.3守约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
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权利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十四、合同其他条款
14.1税费
(1)根据现行税法,国家或地方政府向甲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支
付。
(2)根据现行税法国家或地方政府向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14.2乙方需与产品配套厂家明确各自售后服务内容和责任,并做好车辆售后服务工作
14.3配套产品应优先选用乙方自主研制产品。
14.4甲方有权对合同包内车辆生产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14.5车辆出厂时,乙方需根据动力电池箱(组)、电机、驱动桥等技术要求添加符合标准
的冷却液、润滑油等必须的润料,因润料质量问题对动力电池箱(组)、电机、驱动桥及其他系
统造成的故障,由乙方负责。同时确保冷却液、润滑油等润料加注量符合标准。
14.6乙方须提供车辆报牌所需完整手续(含用铅笔拓印的驱动电机号码、底盘号码拓印件
各6份、车架号钢印模板一套)。
14.7乙方须做好电器、油路及控制器等部分的防水工作,防止雨季或清洗影响城市客车辆
正常安全运行。
14.8交车时乙方需提供该车型各产品配套厂家清单及联系方式,并提供完整的电路图、各
配套产品的说明书及售后服务手册。
14.9在车辆运营中,同车型同部件或同系统出现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故障率超过30%,或
因配套单位售后零配件供应出现问题,无法保证车辆正常运营的,乙方必须免费对整批次零部件
或系统进行售后服务(不受质保期约束)。
14.10因产品质量问题维修周期超过168小时(约7天)或在产品质保期内出现问题12小
时未上门维修,导致甲方车辆停班的(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按照每24小时2000
元/辆赔偿损失
14.11总成配件:乙方在福州设立售后服务备件仓库,并在质保期内对易损件及部分总成(主
减速器、悬架、轮毂、驱动电机及其控制器、空气压缩机等底盘件)提供备件(按车辆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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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故障后24小时内可将备件送至维修点。
14.12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合同附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
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通知
15.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并直接送交或按第15.2约定的联系方式地址通知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15.2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话: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249号
乙方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
电话: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9号(办公楼)
15.3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通知、要求,在下述情况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1)若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法定代表人及联系人时即为送达;
(2)若用书信发出,合同一方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或办公室、收发室的工作人员在挂号
回执或签收凭证上签字即为送达(无论邮件退回或拒签或代签的,以寄发后三日即视为送达对方)
15.4双方均确认:本合同记载的联系方式均为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的,应自变
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及时通知对方、法院/仲裁机构(若有),否则变更方应对
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书面变更通知到达对方、法院/仲裁机构(若有)前,依原有效联
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文件、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等,均视为有效送达;实际签收之日、邮件被退
回之日或交邮之日起第3日为送达之日。
十六、其他约定
16.1合同附件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
效;通过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
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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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
十七、合同附件
1.《采购廉政责任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乙方《营业执照》
4.乙方《质保期和售后服务的承诺》
5.乙方《整成质保、故障响应时间及维保机制》
6.乙方《付款方式承诺》
7.乙方《标的说明一览表》
8.《车辆质保年限表》
甲方(采购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1543823987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福州市五一支行
账号:1402021109004603673
乙方(中标或成交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
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061201252DX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
账号:40340001040000231
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签订日期:2026年9月30日
第11页共28页
附件1:
廉政责任协议
根据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企业采购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企业采购高效优质,
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采购项目法人福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与供应商单位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福州公交集团2026年度公交车采购(第二批)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
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
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企业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配合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
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
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
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企业采购有关的分包项目的活动。
3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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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
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
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
分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给甲方参与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造成
违规违纪违法的,按执纪执法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标的总额两倍对乙方计取违约金。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监督执行,由甲
方约请乙方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企业采购合同执行完成止。
7.本合同作为福州公交集团2026年度公交车采购(第二批)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1份,甲方执5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厦门金龙行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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