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厦门中实-竞争性磋商-2026-ZS3335-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结果公告
【招标结果】厦门中实-竞争性磋商-2026-ZS3335-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结果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福建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福建 厦门市 | 采购单位 | 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预报台) |
| 招标代理机构 |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厦门嘉璐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详见文件内容
3335结果公告.doc
3335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3335-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磋商文件(定).pdf
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2026-ZS3335
8.8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本公司参加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预报台)的浅海地层
声学剖面探测仪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
1.请供应商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其中“标的名称”应按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标的清单”中的“采购标的”名称填写。
2.所属行业填写磋商文件中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
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划
分企业类型。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财库(2020)46号的文件规定,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按本表格式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6.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
7.若《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8.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应为原件。
供应商:厦门嘉璐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30日
响应文件共85页第37页
厦门嘉璐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2026-ZS3335
项目名称: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
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中心(自
采购人:
然资源部厦门海洋预报台)
采购代理机构: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1日
友情提醒
一、磋商文件组成
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包含以下内容,请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核对,如有遗漏,请速
向发售人提出。
1.磋商文件,共104页
二、提交响应文件注意事项
1.由于银行工作时间不同,磋商保证金应提前缴交,以确保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前到账。未按规定按时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或磋商保证金未实际到账的,将按
响应无效处理。
2.为确保响应文件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请务必考虑交通拥堵及其
他不可预见因素,避免迟到。
3.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规定的磋商地点等待,并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和
安排配合相应磋商工作直至结束。提交最后报价程序结束前,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均视同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并完全认可磋商小组在磋商活动中认定的各项数
据、意见和结论,且该供应商将被视为退出本项目磋商,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将被否
决。
(1)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且其委派的供应商代表不是其响应文件中约定
的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供应商代表无故中途退场,或者供应商代表自身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或者其
他原因离场等造成不能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
(3)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不影响磋商小组依法开展后续相应竞
争性磋商活动。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评审程序
提交响应文件→初步评审(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响应文件的澄清→磋商供应商
是否实质响应磋商文件并确定进入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入磋
商程序/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进入磋商程序→磋商文件的实质变动、提交补充响
应文件、重新进行符合性审查(非必须程序)→提交最后报价→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审)→
推荐成交候选人。
声明:友情提醒的内容仅作为提示作用,非磋商文件的组成内容,请供应商仔细阅
读磋商文件,如有不一致,请以磋商文件的内容为准。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页
目录
目录
采购邀请
采购标的一览表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C:符合性审查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C专项附件:其他实质性条款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2.定义
3.合格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风险及知识产权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的组成
三、响应文件编制
7.一般要求
8.响应文件
四、磋商与评审
9.磋商小组
10.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
10.1资格审查
10.2符合性审查
11.响应文件的澄清
12.磋商供应商是否实质响应磋商文件并确定进入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13.磋商
14.比较与评价
五、合同授予
15.授予合同的准则
16.确定成交供应商
17.成交通知
18.签订合同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9.询问
20.质疑
21.投诉
七、本项目的有关信息
22.本项目的有关信息
八、其他事项
23.报价异常的处理
24.竞争性磋商采购终止的情形与停止评审
25.视同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的情形
26.采购代理服务费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3页
27.强制性认证或检测及政府强制采购的要求
28.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9.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适用于项目属性为货物类的项目)43
30.支持脱贫攻坚政策(农副产品、物业服务项目适用)
31.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相关约定
32.对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处理办法(适用于项目属性为货物类的项目)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标的清单(供应商按此清单的内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三、商务条件
1.交付地点
2.交付时间
3.履约保证金
4.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5.支付方式
6.报价要求
7.验收方案
8.售后服务要求
9.其他要求
四、其他事项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封面
响应文件
目录
评分因素索引
格式1磋商响应声明函
格式2报价一览表
格式3分项报价表
格式4标的说明一览表
格式5实质性条款(带★条款)响应表
格式6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格式7商务条件响应表
格式8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审查资料索引
8.0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8.1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8.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8.3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8.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8.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4页
8.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8.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8.8中小企业声明函
8.8.1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8.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8.9信用记录查询
8.10磋商保证金
8.10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格式9服务方案
格式10项目组情况
格式11同类项目业绩
格式12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格式13其他技术商务资料
格式14其他文件格式(非响应文件组成部分)
14.1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
格式15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资料
15.1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
15.1.1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
15.1.2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
格式1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5页
第一章采购邀请
采购邀请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受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
预报台)委托,对下述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
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密封提交响应文件,并委派供应商代表参与磋商。
1.项目编号:2026-ZS3335
2.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3.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见后附采购标的一览表。
4.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
5.磋商文件的获取
(1)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18:00时。
(2)磋商文件费用:
磋商文件费用:0元。
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资格,参加采购活
动的资格不能转让。
(3)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①本项目采用网上下载电子磋商文件:请前往厦门中实电子采购招标服务平台
(www.zczpt.com,以下简称中采招平台)获取磋商文件。
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0月9日下午2:30时,首次响应文件提
交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服务台,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
文件将被拒绝。
7磋商时间:2026年10月9日下午2:30时,磋商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
源大厦18楼评标室。供应商代表等待磋商的地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处或者金源大厦18
楼开标厅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指定的其他地点。
8.本采购邀请信息的变更(如有)、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
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
事宜等,如有),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厦门中实
电子采购招标服务平台(www.zczpt.com)(以上网站均为本项目发布信息的指定媒体)
等媒体通知,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本项目的
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应随时关注指定媒体。
9.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磋商保证金应提交至以下账户
10.采购活动相关事宜联系方式如下:
附:采购标的一览表
采购标的一览表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7页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的条款号是与《供应商须知》中条款的项号相对应的。如果有
矛盾的话,应以前附表A的内容为准。条款前标示有多个“()”选项的,其中加“√”
的选项为本次采购活动选择使用的选项。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8页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9页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10页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
本须知前附表B集中列示了资格审查的所有条款,其内容是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的
报价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
说明:(1)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格式可参考
磋商文件第五章;(2)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
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3)资格审查表中任一条款审查不合格的,资格审
查不合格。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13页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C:符合性审查表
本须知前附表C集中列示了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条款,其内容是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
的报价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
说明:(1)符合性审查表中任一条款审查不合格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2)磋
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在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之前(即提交补充响应
文件之前)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初始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在
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之后(即提交补充响应文件之后)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变
动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重新进行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C专项附件:其他实质性条款
以下任一条款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15页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16页
2.商务项(F2)满分为15分
3.价格分F3(按满分30分)
3.1价格评审
3.1.1算术错误修正(如有):详见本须知第11.2条
3.1.2评审价:
评审价=最后报价±算术错误修正数+漏(缺)项修正数
其中,漏(缺)项修正(如有)详见本须知第14.2条。
3.2评审基准价及价格分
(1)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最低的评
审价作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磋商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F3价格项得分=(评审基准价/供应商的评审价)×30
(2)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
(3)优先采购类产品政策附加分
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9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按以下办法给予优
先采购类产品政策附加分。
(二)评分汇总与排序
1.供应商综合得分F
F=F1+F2+F3+F4(若有)
2.通过算术平均计算各供应商商务和技术的汇总得分,计算技术汇总得分、商务汇
总得分、价格分及综合得分时,经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3.排序及排序规则:磋商小组根据以下原则对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排序:
(1)综合得分高者排序在前,即:综合得分最高者排序第一,综合得分次高者排序
第二,以此类推。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18页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19页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磋商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
2.定义
2.1采购标的:是指磋商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2.2采购人:是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买方、或业主方、或甲方。本项目的采购人见第
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代理机
构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2.4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是指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的方式获取
了磋商文件且有意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是指按照磋商
文件第一章规定的方式获取了磋商文件并已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适合自然
人参与和承接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才可以是自然人。潜在供应商、供应商邀请方式见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2.5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本项目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若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
进口产品。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而供应商所提供
的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2.6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法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
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2.7供应商代表:是指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即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
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8评审价:是指进行了漏(缺)项处理、政策优惠(若有)后的虚拟价格。
2.9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公章”或“单位公章”指的是供应商的法定名称章,本
次采购活动,不接受加盖投标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的响应文件。
3.合格的供应商
3.1一般规定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0页
3.1.1供应商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采购活动时已经
自觉检查并按照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回避相应利害关系。
3.1.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
3.1.3关于信用记录查询与使用的特别规定
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
系统”等渠道复核成交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发现成交供应商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此时,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
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将根据成交候选人的成交顺序递补排位在原成交供应
商之后一位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与递补的成交供
应商签订合同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前述办法对递补的成交供应商的信用记
录进行复核。
3.1.4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特别规定
(1)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响应文件中提供各种文件材料、说明的
真实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发现供应商有为谋取成交而提供虚假材料欺骗采购人
和评委的行为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
对供应商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说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其响应文件
中相关文件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对,或者要求提供法定职权部门或文件材料出具单位的函
证。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原件,也不能提供法定职权部门或文件材料出具单位
函证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若在签订合同时,发现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等违法违规行为,将
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
负相关责任。
3.2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
查表。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方除了应遵守
第二章第3.1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
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项目如涉及资质要求的,该部分内容应由联合
体中具有该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承担,联合体协议及签订的合同应符合此项要求,否则,
按响应无效处理。
(2)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
作和相应的责任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1页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响应磋商。
(4)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
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
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磋商费用、风险及知识产权
4.1不管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报价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及风险。
4.2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任何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
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因此产生的法
律和经济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4.3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
相关费用。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的组成
5.1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采购邀请(或采购邀请函)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文件相关附件(如有)
5.2除上述内容以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采购过程期间对磋商
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
束力。
5.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具体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2页
5.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
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
承担。
6.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及现场考察等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
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补充或者修改,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
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个日历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或磋商小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6.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若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
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等)作为磋商文件组成
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
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潜在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指定
媒体,以免遗漏。磋商文件、澄清通知、补充通知、修改通知等内容不一致的,以发
文时间在后的为准。
6.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
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A。
三、响应文件编制
7.一般要求
7.1供应商可按照合同包号,对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包进行响应。对
于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响应时,对同一个合同包
内所有的采购内容和要求必须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其相应合同包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2供应商代表在同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采购活动,否则
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其
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4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3页
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不接受联合体
形式,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情形,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磋商采购活动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视为串通情形。
7.6磋商产品必须满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强制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
证),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7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和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照第二章第8.1
条规定编制其组成部分,响应文件应满足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保证
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
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8.响应文件
8.1响应文件的组成
8.1.1首次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0)目录
(1)磋商响应声明函
(2)报价一览表
(3)分项报价表
(4)标的说明一览表
(5)实质性条款(带★条款)响应表
(6)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7)商务条件响应表
(8)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4页
(9)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10)供应商提交的其它资料
8.1.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提交
补充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8.1.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初始要求编制
响应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实质性条款(带★条款)响应表》或者《技术和服
务响应表》、《商务条件响应表》中对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做出说明。
8.1.4除非磋商文件另有约定处,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8.2首次响应文件的份数: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8.3响应文件的语言
(1)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
文字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2)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
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
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
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8.4响应文件的格式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格式。
(2)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第8.1条规定文件组成的响应文件,正本必须用A4幅
面纸张打印装订(图纸可用A3以上纸出图,为便于存档,建议折叠成A4幅面装订),
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
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3)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如由后者签字,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基于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特殊性,允
许供应商在不同磋商阶段授权不同的供应商代表,即在首次响应文件、补充响应文件和
最后报价中签字的供应商代表可以不同,但不同的供应商代表均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
委托书或者签字人为单位负责人本人。
(4)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合同实施结
算时亦以人民币支付;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项目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文件,该文
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项目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5页
(6)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指
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
当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证明或加盖校正章。
(7)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8)供应商应将上述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打印页码,并编列响应文件目录、资料
清单,由于装订不规范或编排顺序混乱而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漏读,自行承担不利的
后果。
8.5分包
8.5.1是否允许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见第二
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
8.5.2若允许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且供应商拟在
成交后进行分包,则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若有)且不得再次分包。
8.5.3磋商文件允许成交供应商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项目,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
(1)响应文件中未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2)响应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3)响应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拟再次分包。
8.6响应文件有效期
8.6.1磋商文件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8.6.2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磋商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
被否决。
8.6.3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
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且其磋商保证金可以退还,
但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及磋商承诺,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的规定在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8.7磋商保证金
8.7.1磋商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履行相应责任、义务的约束及担
保。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6页
8.7.2提交
(1)供应商应从其银行账户以公对公转账方式向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
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账户及金额具体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2)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
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
力。
(3)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将导致资格审查不
合格。
8.7.3退还
(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在最后报价前按
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代理采购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或
书面退出磋商通知并提供《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格式见第五章)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原额退还磋商保证金。
(2)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凭供应商提供的《磋商保证金
退还账户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须在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及《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
息》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合同及《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
息》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注:合同应为原件,
或者加盖成交供应商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及用合同原件扫描的合同电子版)
(4)终止采购的,在终止公告发布后,采购代理机构凭供应商提供的《磋商保证
金退还账户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磋商保证金。
(5)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
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
磋商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原额退还。
(6)本条规定的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限不包括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
而增加的时间。
8.7.4若出现第二章第8.6.3条规定情形,对于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供应
商,磋商保证金仍可退还。对于接受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供应商,相应延长磋商保
证金有效期,磋商文件关于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继续适用。
8.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来
源情况将磋商保证金转给采购人处理或上缴国库: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7页
(1)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或视为串通情形的;
(2)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3)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5)供应商不接受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对报价错误之处进行修正;
(6)除不可抗力外,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
(7)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
(8)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9)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8.7.6若第8.7.5条所述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
失,则供应商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8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和提交
8.8.1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未密封的响
应文件。
8.8.2每一信封密封处应注明“于之前(指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供应商代表签字。
8.8.3如果首次响应文件由邮寄或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按照本须知
第8.8.1条至第8.8.2条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在第一章采购邀请规定的时间内送
到第一章采购邀请规定的地点。采用邮寄方式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其外包装上也必须
按前文要求做好标识内容和字样,且供应商还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邮
件收递情况。由于供应商未按照要求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标识、邮寄确认等,
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拒收、误放、遗漏或提前拆封等情形),将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相应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8.4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密
封送达磋商文件规定的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不予接收。
8.9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8.9.1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
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8页
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
容为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申请要求,
应当以原件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本须知中定义的“单位
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方可生效,
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视为无效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
8.9.2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未实质性变动的,除报价外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实质性修改响应文件,否则,磋商小组有权
按不利于供应商的情况进行评审。
8.9.3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有关澄清、说明、补充、更
正文件以及最后报价文件等资料,均应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本须知
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首次响应文件中已提
供且为同一人的,不需重复提供),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8.10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首次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
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人未提供单位负责人有效授权书的(有效授权书是指经单位负责人
签名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
(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4)磋商响应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5)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6)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8.11报价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对每项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
是非实质响应而被否决。
(2)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为供应商任一轮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文
件中的报价以及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的最高限价,供应商任一轮报价超过采购预算
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的报价以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9页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为准。
8.12提交最后报价后撤销响应文件的处理
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其撤销响应文件的
行为无效。经评审后,撤销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该供应商被
视为放弃成交,除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出现以上情况时,
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磋商与评审
9.磋商小组
9.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和
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3。
10.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
在进入磋商阶段之前,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以
及其他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
10.1资格审查
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的资格标准
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资格。如果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所规
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按响应无效处理。
10.2符合性审查
10.2.1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还将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
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
性偏离是指:①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②实质性违背磋商文件,限制了
采购人的权利和成交供应商合同项下的义务;③不公正地影响了其他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供应商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不进行评估,其报价将被拒绝。符
合性审查的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C:符合性审查表。
10.2.2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在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之前(即
提交补充响应文件之前)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初始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
合性审查;在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之后(即提交补充响应文件之后)磋商小组按照
磋商文件的变动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重新进行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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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响应文件的澄清
11.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资格审审、符合性审查有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
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
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在磋商小组规定的
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不得超出响应
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1.2对响应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磋商小组有权按下述办法修正:
(1)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按上述办法对响应文件中的文字和算术错误进行修正,按响应无
效处理。
12.磋商供应商是否实质响应磋商文件并确定进入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12.1磋商小组经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实质磋商文件。
12.2确定进入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入磋商阶
段。如果供应商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将被磋商小组否决,按响
应无效处理,不进入磋商阶段,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2.3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
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12.4供应商磋商顺序:依照提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进行。
13.磋商
13.1磋商小组仅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代表应携带
身份证明原件供磋商小组核对,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拒绝供应商的磋商。
13.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3.3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
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13.4对于本须知第5.3条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
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31页
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
织一轮或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
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13.5对于本须知第5.3条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
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一轮或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
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
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
补充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须知第10.2条的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
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不得进入下
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
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
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应当在磋商过程中积极配合磋商小组就相关问题
提出解决办法。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3.6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由其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13.7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
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3.8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磋商以及未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不
进行比较与评价阶段。
14.比较与评价
14.1磋商小组将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所述评审方法与标准,对资格审查
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只有资格审查和
符合性审查均合格且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加综合评分。供应商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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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价将在磋商小组完成技术、商务评审后开启。
14.2对漏(缺)报项的处理:磋商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
(缺)报的视同已含在总价中。但在评审时取有效供应商该项最高报价加入漏(缺)报人
的评审价进行评审。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审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审价评议,且
在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多报项及相应的价格。
14.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一
般在30分钟内)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
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
14.4磋商小组将按比较与评价最优在先原则,排列评价顺序,根据在第二章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D中确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推荐出成交候选人。
14.5在评审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第24条规定情形的,本次磋商采购程序终止,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将依法重新组织磋商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五、合同授予
15.授予合同的准则
15.1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合同将授予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能够圆满地
履行合同,且被磋商小组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规定N名成交的,则排序前N名的
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
15.2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
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5.3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绝对保证。
16.确定成交供应商
16.1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
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6.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
按照综合评分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
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
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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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成交通知
1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
活动的,还将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17.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政
策原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
合同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交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如果有异议的,可以
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质疑。
18.签订合同
18.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
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
采购合同。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购人如果对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地点有特别要求
的,可以在成交通知书中进一步明确,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及
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成交
供应商责任的,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以抵偿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采
购人逾期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8.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有关澄清、更改、补充、承诺文件
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18.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8.4成交供应商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按第三章的的要求执行,如果成交供应商在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成交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
保证金中追索。
18.5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
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8.6供应商应对其响应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
如有发现供应商有为谋取成交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采购人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成交资
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若在签订合同时,发现成交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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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必
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9.询问
19.1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采购代理机
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20.质疑
20.1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质疑时限内一次性提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20.1.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
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
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
20.1.2质疑人应以书面的方式提交质疑函。
20.1.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0.1.3.1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20.1.3.2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
20.1.3.3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20.1.3.4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
以及希望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磋商文
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终止采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
20.1.3.5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质疑人
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1)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
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
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
相关事项,授权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和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本项目接受自然人参加采购活动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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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事实依
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
(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违法
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3)依法应终止采购程序的证明材料;
(4)应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
(5)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6)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
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
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20.1.3.7质疑人代表及其联系方法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等。
20.1.3.8提出质疑的日期。
20.1.4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
20.1.5质疑时限:质疑人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
理机构提出质疑。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出;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出;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出。
(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0.2对不符合第二章第20.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不符合其中第20.1.1、20.1.2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及其理
由。
(2)不符合其中第20.1.3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规定时限
内重新提交质疑函。
20.3对符合本须知第20.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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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所列的联系方式将质疑函
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21.投诉
21.1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
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所属的财政
部门提起投诉(仅限政府采购项目),或者向采购人的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投诉(非政府
采购项目)。
21.2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七、本项目的有关信息
22.本项目的有关信息
22.1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公告、更正公告(若有)、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
有)、成交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磋商文件载明的指定媒
体发布。
22.2发布信息的媒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邀请。
22.3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应随时关注指定媒体,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
八、其他事项
23.报价异常的处理
23.1报价异常的情形
磋商供应商后一轮的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
为报价异常。
(1)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未实质性变动,而磋商供应商
的后一轮报价高于之前的任一轮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如:磋商供
应商的最后报价高于其《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23.2报价异常的处理
当出现报价异常情形时,磋商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以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已经多轮报价的,则以其多轮报价中的最低
价)作为其最后报价并以书面澄清形式要求供应商确认,供应商不予确认且不能合理解
释或者其解释不能得到磋商小组认可的的,按响应无效处理,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报价异常的供应商存在视为串通情形,作响应无效处理,且磋商保证金不予退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37页
还。
(3)若磋商小组认为本次磋商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则按
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终止当次采购。
24.竞争性磋商采购终止的情形与停止评审
24.1竞争性磋商采购终止的情形
24.1.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
止,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出现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的
(4)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或者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在采购过程中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或符合
竞争要求的供应商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5)除本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之外,在采购过程中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
商或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4.1.2终止公告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供应商的书面形式。
24.2停止评审的情形
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
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5.视同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的情形
25.1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规定的磋商地点等待,并根据磋商小组的
要求和安排配合相应磋商工作直至结束。提交最后报价程序结束前,供应商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均视同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并完全认可磋商小组在磋商活动中
认定的各项数据、意见和结论,且该供应商将被视为退出本项目磋商,其提交的响应
文件(含报价)将被否决。
(1)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委派的供应商代表既不是其响应文件中约定的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未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2)供应商代表无故中途退场,或者供应商代表自身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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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原因离场等造成不能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
(3)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
25.2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不影响磋商小组依法开展后续相
应竞争性磋商活动。
26.采购代理服务费
26.1成交供应商应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以电汇、转账、银行现金解款等付款方式一次性交清。
非因采购代理机构引起的合同无法签订、续约、履约,该服务费将不予退还。
27.强制性认证或检测及政府强制采购的要求
27.1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安全检测要求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供应商所
投产品应经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或安全检测,并提供认证证书或检测证书,否则其
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注:2023年7月1日前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并提供销售许可证)
注: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2号)
网络关键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机架式)、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设备);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入侵防御系统、
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网络安全审计产品、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
全数据库系统、网站数据恢复产品、虚拟专用网产品、防病毒网关、统一威胁管理产品、
病毒防治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网络存储、公匙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产品、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平台、网络型流量控制产品、负载均衡产品、信息过滤产品、抗拒绝
服务攻击产品、终端接入控制产品、USB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文件加密产品、数据
防泄露产品、数据销毁软件产品、安全配置检查产品、运维安全管理产品、日志分析产
品、身份鉴别产品、终端安全监测产品、电子文档安全管理产品。
27.2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
的强制采购部分。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
书,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带“★”的品
目)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
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39页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具体以最新的品目清单
为准。
28.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可享受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简
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
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
28.1中小企业
28.1.1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类型: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28.1.2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标
的清单。
28.1.3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
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也包括视同中小企业
的个体工商户。如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且
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8.1.4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称
“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
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
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8.1.5在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
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对于集成产品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仅将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
配件、辅材等材料不作为标的物,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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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
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在项目属性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
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28.1.6在以资格条件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且允许联合体或合同分包的采购活动
中,“中小企业”应当满足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的合同
份额”应当为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在以价格评审优惠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且允许联合体或合同分包的采购活动中,
“小微企业”应当满足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
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28.1.7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其制造商(承建商、承接商)为中小企业(含个体工
商户)的,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准确划分企业的类型。
28.1.8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而不是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或者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服务承接商)的经营范围
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8.1.9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希望
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
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8.2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财
库〔2014〕68号文”),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本单位
承建的工程、本单位承接的服务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8.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财库〔2017〕
141号文”),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
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41页
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
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
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符合以上要求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8.4证明材料
(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其制造商(承建商、承接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的,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
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
(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如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且《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中小企业合
同金额的比例。
(5)如允许合同分包且供应商是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
商应提交《分包意向协议》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中小
企业合同金额的比例。
以上所述证明材料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作为资格条件时)或第二章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D(作为价格评审优惠时),如有不一致,以前附表B/D的规定为准。
28.5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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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为获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而提供虚假声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其响应无
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中标、成交资格的,无论该行为是否影响中标、成交
结果,均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供应商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其他经济、法律责任。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以上情形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关情
况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8.6其他
(1)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
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
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
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
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9.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适用于项目属性为货物类的项目)
29.1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或环境
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
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
29.2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
库〔2019〕9号)、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以下简称“品目清单”)的规定执行。磋商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
得证书的产品给予政府采购政策优惠。
30.支持脱贫攻坚政策(农副产品、物业服务项目适用)
30.1农副产品项目: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
27号)的规定,优先采购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
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在综合评分时享受加分,具体加分办法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D。
30.2物业服务项目: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
27号)的规定,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
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供应商符合上述条
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43页
证明的,在综合评分时享受加分,具体加分办法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
31.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相关约定
31.1本国产品
(1)本国产品标准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
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
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
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a.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
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b.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c.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d.简
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e.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占比达到规定比例。具体判定标准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
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为准。③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
合相关要求。具体判定标准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
关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为准。
(2)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
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
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
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
无形资产。
(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
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
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
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
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1.2非本国产品
31.2.1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
中:
(1)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
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44页
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
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3)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
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招标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
参加投标。
31.2.2其它非本国产品:指非进口产品且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
31.3本国产品应提供的材料
31.3.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
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详见格式16,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
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
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
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供应商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享受本国产品价
格评审扣除优惠。
32.对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处理办法(适用于项目属性为货物类的项目)
供应商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
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所有供应商视
为一家,磋商小组按此办法计算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家数,并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
决定是否终止当次竞争性磋商采购。
(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按第三章采购标的清单所列的产品认定核心产品,多
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核心产品有多个时,则为任一核心产品)为同品牌同型号的,
视为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参加采购活动,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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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标的清单(供应商按此清单的内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一)系统总体要求
1、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设备基于非线性声学原理,除了具备常规单波束参量阵
浅剖功能(测深和二维地层瀑布图显示),涵盖高频测深,各类增益补偿,滤波跟踪,
差频剖面数据显示等外,同时拥有相控多波束覆盖海底地层扫描功能,可形成扇面二维
地层,进而拼接三维海底地层,用于快速扫测海底和发现浅埋目标。
★2、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设备1套,包含参量阵换能器、信号发射接收主机、
采集控制单元、配套线缆、减震安装支架、定位定向一体式惯导姿态仪、原厂采集与后
处理软件、数据采集存储器、辅助配件等,须提供整套完整可用系统,不得缺项。提供
承诺函,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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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所有核心部件原厂正品,承诺提供原厂质保,不接受翻新、改装、二手设备。
★4、系统出厂提供原厂证书,到货后需完成现场测试与海上试验。提供承诺函,否
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二)技术参数要求
1、原始频率:85~120kHz;
2、原频声源级:≥238dB/uPa(距声源1m处);
3、差频频率:5-20kHz;
4、发射频次:最高不小于40次/秒;
5、采样频率:优于或等于128Ksps@24位;
6、垂直探测分辨率:优于0.05m;
7、穿透能力:最大穿透不低于40m(取决于底质类型和海洋环境噪声);
8、作用距离:最大作用距离不低于500m;
▲9、相控扫描:最大覆盖优于或者等于±23°,最多波束不小于90个(需提供此
项各功能截图);
10、姿态补偿:至少可以提供Roll和Heave的矫正和补偿;
11、外部接口:可提供差分信号,姿态传感器,内外同步触发接口;需预留外接网
口通讯用于PC端交互;
▲12、显控软件:能提供常规二维剖面、扇形剖面及三维海底成像(需提供此项各
功能截图);
13、AC220V±10%,50Hz±6%;
14、功耗:不大于300W;
▲15、设备可升级为一体化声磁探测系统(需提供此项各功能截图);
16、姿态仪航向精度0.06°(4米基线)、0.08°(2米基线);
17、姿态仪横摇纵摇精度≤0.025°;
18、姿态仪升沉精度5cm或5%量程、2cm或2%量程(延迟升沉);
19、姿态仪位置精度水平:8mm+1ppm、垂直:15mm+1ppm;
▲20、后处理软件需支持浅剖数据后处理外,还应支持磁力仪、侧扫声呐、多波束、
单波束等数据的处理功能;(需提供此项各功能截图)
21、后处理软件支持具备增益控制和信号处理滤波功能;后处理软件能够将校正后
的数据导出到XTF或多种支持的地理参考图像、GIS或CAD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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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支持多种设备数据格式:XTF、SEG-Y、SESFILE、EdgetechJSF、GeoAcoustics
GCF、Kongsberg系列数据。(需提供此项各功能截图)。
(三)配置清单
1、甲板单元1台
2、水下换能器(含20米线缆)1个;
3、设备安装支架,导流罩,设备箱各1个;
4、专业工具箱1套;
5、定位定向一体式惯导姿态仪1台;
6、提供专用采集软件1套,后处理软件套个,并保证提供软件后续免费升级服务;
7、便携显示器(含支架)2套;
8、移动数据存储器1T4个;
9、便携式电导率测定仪1台。
(四)技术服务和售后
1、保修维修:
(1)24小时技术支持,可提供备用机。卖方在接到用户维修电话后的4小时内必
须有响应,48小时内须到达用户现场。如设备出现重大故障,卖方需协助及时办理返
厂维修相关事宜。
(2)卖方须对所提供的设备至少提供3年的质保期,时间从设备验收合格、买方
接受使用之日算起。质保期内卖方提供的服务应包括设备的免费维修和保养、软件免
费升级等工作,对系统出现的任何非人为故障提供免费服务,包括现场检修、返厂维
修、更换损坏的和有缺陷的零部件等。
2、安装调试与培训:
(1)由供货方负责组织仪器厂家工程师完成安装,并提供试验方案进行调试,在
买方指定海域进行海试(海试用船费用由供货方承担),设备稳定性及精度海试测线
长度不少于60公里。
(2)卖方免费提供厂家技术人员的安装现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内容须包括设
备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数据处理、日常维护、一般常见故障的排除措施等,培训
时需提供完整的中文培训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图、数据处理、操作流
程、注意事项、安装调试方法及维修指南。
3、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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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提供终身免费技术支持,在技术更新、升级以后,及时提供软硬件的技
术更新和升级改造信息,必要时共同开发仪器,建立检测方法,在不涉及更改硬件的
情况下,免费提供软件升级服务。
(2)卖方需提供售前、售中和售后的技术支持和及时服务,可通过电话、传真或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专职维修工程师的技术支持,并及时提供备品备件。
三、商务条件
1.交付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及验收。
3.履约保证金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按合同金额的3%计取。
说明:(1)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的3%作为质保期的履
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由采
购人跟成交供应商协商;(3)经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已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返还
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函。
4.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5.支付方式
5.1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的3%作为质保期的履约保证
金。
5.2采购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并收到成交供应商的正式发票且专项资金已下达的
条件下15天内将合同总额的40%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5.2项目通过交货验收后(合同货物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
的正式发票且专项资金已下达的条件下15天内将合同总额的60%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5.4待服务期满后,若成交供应商已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一次性返还履约保函
给成交供应商。
6.报价要求
6.1总报价为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所有
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运输、保险费、采购保管、辅材、人工费、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49页
安装、调试、集成、产品检验检测、验收、操作人员培训、税金、采购代理服务费以
及售后服务等费用。
6.2供应商对每项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否
决。
6.3供应商在最后报价中未提供分项报价的,则按同一比率(μ)调整各分项价格
(μ=最后总报价÷响应文件的总报价,调整后的分项价格=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μ)。
(注:式中的价格为扣除不可竞争费用的价格)。
6.4本项目采购预算详见第一章,采购预算为供应商任一轮报价(包括但不限
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及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的最高限价,供应商任一轮报价
超过任一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验收方案
7.1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设备供货清单,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双方依据设备
供货清单共同对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并对设备的数量、品质进行逐项检查。
7.2在设备到达采购人场地后,供应商应尽快组织完成整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安
装调试时间为仪器运抵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安装调试时间变动应经采购人同意。
7.3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测试内容、方法和计划。测试内容由供应商拟定并包
括采购人需要的验收指标。在测试过程中如有任何软、硬件故障发生,供应商必须更
换不合格的部件,并重新进行安装测试;
7.4所有货物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磋商文件、响
应文件等有关部分内容及样品进行验收。
7.5验收程序和方法
7.5.1出厂检验
成交供应商在产品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
面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磋商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要求。系统所有核心
部件原厂正品,提供原厂质保承诺函,不接受翻新、改装、二手设备。
7.5.2成交供应商自检
货物在安装地安装完毕后,要求成交供应商对所有货物的性能进行自检,检验结
果必须符合磋商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并向采购人提供自检记录。
7.5.3验收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50页
3335结果公告.doc
3335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3335-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磋商文件(定).pdf
| 厦门中实-竞争性磋商-2026-ZS3335-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结果公告 | |
| 采购项目编号: | 2026-ZS3335 |
| 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采购人名称: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预报台)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洪钟大道398号联系电话:***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联系方式:*** *** |
| 采购项目名称: | 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定标日期: | 2026-10-10 |
| 本项目信息公告日期: | 2026-9-21 |
|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 | 成交供应商:厦门嘉璐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113号、114号店面 |
| 成交项目主要内容: | 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数量1批;品牌、型号:翱飞、GeoInsight100 |
| 成交价: | 147.80万元 |
| 磋商小组名单: | 张春松、刘美俊、贾峰 |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 |
| 综合得分: | 97.50 |
| 代理服务费: | 2.0258万元 |
| 收费标准: | 以成交价为基数,并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具体标准如下:成交价≤100万元部分,收费费率为1.5%;100万元<成交价≤500万元部分,收费费率为1.1%。 |
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2026-ZS3335
8.8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本公司参加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预报台)的浅海地层
声学剖面探测仪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采购标的名称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制造商名称 | 从业人员 | 营业收入 | 企业类型 |
| 1 | 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 | 工业 | 翱飞(无锡)科技有限公司 | 19人 | 2496.51万元 | 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
1.请供应商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其中“标的名称”应按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标的清单”中的“采购标的”名称填写。
2.所属行业填写磋商文件中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
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划
分企业类型。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财库(2020)46号的文件规定,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按本表格式填写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6.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
函)
7.若《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8.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应为原件。
供应商:厦门嘉璐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09月30日
响应文件共85页第37页
厦门嘉璐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2026-ZS3335
项目名称: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
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中心(自
采购人:
然资源部厦门海洋预报台)
采购代理机构: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1日
友情提醒
一、磋商文件组成
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包含以下内容,请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核对,如有遗漏,请速
向发售人提出。
1.磋商文件,共104页
二、提交响应文件注意事项
1.由于银行工作时间不同,磋商保证金应提前缴交,以确保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前到账。未按规定按时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或磋商保证金未实际到账的,将按
响应无效处理。
2.为确保响应文件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请务必考虑交通拥堵及其
他不可预见因素,避免迟到。
3.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规定的磋商地点等待,并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和
安排配合相应磋商工作直至结束。提交最后报价程序结束前,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均视同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并完全认可磋商小组在磋商活动中认定的各项数
据、意见和结论,且该供应商将被视为退出本项目磋商,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将被否
决。
(1)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且其委派的供应商代表不是其响应文件中约定
的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供应商代表无故中途退场,或者供应商代表自身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或者其
他原因离场等造成不能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
(3)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不影响磋商小组依法开展后续相应竞
争性磋商活动。
三、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评审程序
提交响应文件→初步评审(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响应文件的澄清→磋商供应商
是否实质响应磋商文件并确定进入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入磋
商程序/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进入磋商程序→磋商文件的实质变动、提交补充响
应文件、重新进行符合性审查(非必须程序)→提交最后报价→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审)→
推荐成交候选人。
声明:友情提醒的内容仅作为提示作用,非磋商文件的组成内容,请供应商仔细阅
读磋商文件,如有不一致,请以磋商文件的内容为准。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页
目录
目录
采购邀请
采购标的一览表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C:符合性审查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C专项附件:其他实质性条款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2.定义
3.合格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风险及知识产权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的组成
三、响应文件编制
7.一般要求
8.响应文件
四、磋商与评审
9.磋商小组
10.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
10.1资格审查
10.2符合性审查
11.响应文件的澄清
12.磋商供应商是否实质响应磋商文件并确定进入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13.磋商
14.比较与评价
五、合同授予
15.授予合同的准则
16.确定成交供应商
17.成交通知
18.签订合同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9.询问
20.质疑
21.投诉
七、本项目的有关信息
22.本项目的有关信息
八、其他事项
23.报价异常的处理
24.竞争性磋商采购终止的情形与停止评审
25.视同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的情形
26.采购代理服务费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3页
27.强制性认证或检测及政府强制采购的要求
28.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9.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适用于项目属性为货物类的项目)43
30.支持脱贫攻坚政策(农副产品、物业服务项目适用)
31.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相关约定
32.对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处理办法(适用于项目属性为货物类的项目)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标的清单(供应商按此清单的内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三、商务条件
1.交付地点
2.交付时间
3.履约保证金
4.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5.支付方式
6.报价要求
7.验收方案
8.售后服务要求
9.其他要求
四、其他事项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封面
响应文件
目录
评分因素索引
格式1磋商响应声明函
格式2报价一览表
格式3分项报价表
格式4标的说明一览表
格式5实质性条款(带★条款)响应表
格式6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格式7商务条件响应表
格式8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审查资料索引
8.0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8.1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8.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8.3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8.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8.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4页
8.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8.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8.8中小企业声明函
8.8.1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8.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8.9信用记录查询
8.10磋商保证金
8.10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格式9服务方案
格式10项目组情况
格式11同类项目业绩
格式12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格式13其他技术商务资料
格式14其他文件格式(非响应文件组成部分)
14.1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
格式15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资料
15.1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
15.1.1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
15.1.2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
格式16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5页
第一章采购邀请
采购邀请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受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
预报台)委托,对下述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
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密封提交响应文件,并委派供应商代表参与磋商。
1.项目编号:2026-ZS3335
2.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3.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见后附采购标的一览表。
4.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
5.磋商文件的获取
(1)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18:00时。
(2)磋商文件费用:
磋商文件费用:0元。
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资格,参加采购活
动的资格不能转让。
(3)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①本项目采用网上下载电子磋商文件:请前往厦门中实电子采购招标服务平台
(www.zczpt.com,以下简称中采招平台)获取磋商文件。
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10月9日下午2:30时,首次响应文件提
交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服务台,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
文件将被拒绝。
7磋商时间:2026年10月9日下午2:30时,磋商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
源大厦18楼评标室。供应商代表等待磋商的地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处或者金源大厦18
楼开标厅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指定的其他地点。
8.本采购邀请信息的变更(如有)、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
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
事宜等,如有),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厦门中实
电子采购招标服务平台(www.zczpt.com)(以上网站均为本项目发布信息的指定媒体)
等媒体通知,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本项目的
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应随时关注指定媒体。
9.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磋商保证金应提交至以下账户
| 费用类型账户详情 | 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磋商保证金 |
| 收款人全称 |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厦门禾祥支行 |
| 账号 | 35101583001052506037 |
| 注:线上下载电子磋商文件则按系统提示要求支付平台使用费 | |
10.采购活动相关事宜联系方式如下:
| 工作岗位 | 联系人 | 工作职责 | 联系方式 |
| 项目负责人 | *** | 负责磋商文件的咨询、答疑以及发送电子版磋商文件等 | 电话:***邮箱:745797141@qq.com |
| 服务台 | 李小姐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事宜等 | 电话:0592-2202255 |
| 财务 | 蔡小姐 | 负责磋商保证金收退等 | 电话:0592-2297867 |
| 采购代理机构: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电话总机:0592-22077552202255传真:0592-22122772231155采购代理机构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361004) | |||
附:采购标的一览表
采购标的一览表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名称 | 数量 | 采购预算(元) | 磋商保证金(元) |
| 1 | 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 | 1套 | ***.00 | 30000.00 |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7页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的条款号是与《供应商须知》中条款的项号相对应的。如果有
矛盾的话,应以前附表A的内容为准。条款前标示有多个“()”选项的,其中加“√”
的选项为本次采购活动选择使用的选项。
| 项号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A1 | 1.1 | 项目名称: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项目内容: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项目编号:2026-ZS3335项目属性:(√)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类别:(√)政府采购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 |
| A2 | 2.2 | 采购人名称: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中心(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预报台)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洪钟大道398号联系电话:*** |
| A3 | 2.4 | 潜在供应商、供应商邀请方式:(√)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
| A4 | 2.5 | 采购进口产品(适用于项目属性为货物类的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允许原装进口产品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允许本采购项目中的(产品名称),采用原装进口产品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
| A5 | 5.3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可能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条款:无可能变动的合同草案条款:无 |
| A6 | 6.3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否 |
| A7 | 8.2 |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响应文件制作建议:采用双面打印,为使响应文件便于阅读及保存,装订时,每本响应文件的厚度不超过5厘米,超过5厘米的响应文件应分册装订,在封面标明册号(如第X册),不使用硬皮封面。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壹份(介质:U盘,文件格式:PDF,响应文件电子版应为已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的纸质响应文件的扫描件)。以上为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的要求,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则无此要求 |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8页
| 项号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 A8 | 8.5.1 | 是否允许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否 | ||
| A9 | 8.6.1 | 响应文件有效期: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 ||
| A10 | 8.7 | 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收款人、账号、开户行: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交时间: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按以上所列金额自行办妥、缴交至以上账户,磋商保证金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实际到账。要求:磋商保证金应从供应商的账户缴交,不接受现金、银行现金解款、现金支票,不接受从非供应商的账户缴交的磋商保证金,否则按未提交磋商保证金处理。其他: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的供应商应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我司财务部并与财务共同完成保证金到账核验工作。若为保函的有效期应等于或长于响应文件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否则响应无效。 | ||
| A11 | 20.4 | (1)质疑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电话:***质疑函接收人:李小姐,电话:0592-2202255通讯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361004)(2)质疑函应以采用书面形式并按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①当面送达:将质疑函原件(含相关证明材料,下同)送至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服务台,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为签收质疑函当天。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将质疑函原件扫描发送至邮箱:745797141@qq.com,并及时电话告知项目负责人,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为邮件显示时间当天,但在下午下班时间(18:00)后送达的,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为下一个工作日。③邮寄送达:将质疑函原件快递至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服务台,收件人:李小姐,电话:0592-2202255。收到质疑函的时间为签收的当天。 | ||
| A12 | 26 | 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及收取方式:采购代理机构按以下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总价为计价基础,收费标准如下:计价基础收费费率计价基础≤100万元部分1.5%100万元<计价基础≤500万元部分1.1%采购代理服务费交纳账户:见第一章 | ||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9页
| 项号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A13 | 28.1.1 | 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类型(√)资格条件: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价格评审优惠: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 |
| A14 | 28.1.2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标的清单 |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10页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
本须知前附表B集中列示了资格审查的所有条款,其内容是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的
报价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
| 资格要求 | 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 |
| 1.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 ①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②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采购活动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③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④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⑤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应为原件。 |
| 2.供应商应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
| 3.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 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
| 4.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 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
| 资格要求 | 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 |
| 4.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 b.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c.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
| 5.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 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b.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c.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
|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 ①磋商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③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
|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②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 |
| 8.经信用记录查询,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 |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
| 资格要求 | 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 |
| 8.经信用记录查询,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 | ⑤供应商应了解供应商自身的信用记录情况。当供应商受到200万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该罚款不属较大数额罚款时,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此项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依据(如提供: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对该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或者其他有效依据)。 |
|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而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
| 10.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 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供应商分包,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
| 11.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标的清单”所列的采购标的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供应商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承接的服务,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说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三章“采购标的清单”。 |
| 12.磋商保证金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
说明:(1)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格式可参考
磋商文件第五章;(2)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
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3)资格审查表中任一条款审查不合格的,资格审
查不合格。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13页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C:符合性审查表
本须知前附表C集中列示了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条款,其内容是磋商小组判定供应商
的报价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
| 项号 | 章 | 条款号 | 具体内容 |
| C1 | 二 | 2.5 | 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而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 C2 | 二 | 7.1 | 对同一个合同包内所有的采购内容和要求必须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其相应合同包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 C3 | 二 | 7.2 | 供应商代表在同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 C4 | 二 | 7.3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 C5 | 二 | 7.4 | 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 C6 | 二 | 7.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情形,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磋商采购活动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视为串通情形。 |
| C7 | 二 | 7.6 | 磋商产品必须满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强制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 C8 | 二 | 8.6.2 | 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磋商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 C9 | 二 | 8.10 |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首次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人未提供单位负责人有效授权书的(有效授权书是指经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 |
| C9 | 二 | 8.10 | (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4)磋商响应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5)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6)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C10 | 二 | 8.11(1) |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对每项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否决。 |
| C11 | 二 | 8.11(2) | 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为供应商任一轮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及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的最高限价,供应商任一轮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 C12 | 二 | 27.1 |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应经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或安全检测,并提供认证证书或检测证书,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注:2023年7月1日前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并提供销售许可证) |
| C13 | 二 | 27.2 |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说明:(1)符合性审查表中任一条款审查不合格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2)磋
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在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之前(即提交补充响应
文件之前)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初始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在
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之后(即提交补充响应文件之后)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变
动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重新进行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C专项附件:其他实质性条款
以下任一条款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 章/节 | 条款 | 实质性条款内容 |
| 第三章 | (一)系统总体要求 | ★2、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设备1套,包含参量阵换能器、信号发射接收主机、采集控制单元、配套线缆、减震安装支架、定位定向一体式惯导姿态仪、原厂采集与后处理软件、数据采集存储器、辅助配件等,须提供整套完整可用系统,不得缺项。提供承诺函,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
| 第三章 | (一)系统总体要求 | ★4、系统出厂提供原厂证书,到货后需完成现场测试与海上试验。提供承诺函,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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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 一、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审价法 | |||
| 二、评审标准(一)具体的评审标准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得分计算公式说明:综合得分FA=F1+F2+F3+F4(若有),其中:F1指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F2指商务项评审因素得分、F3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F4指优先采购类产品政策附加分。F1+F2+F3=100分各评审项具体的评分因素及评分细则如下:1.技术分F1(按满分55分打分)满分分值供应商针对磋商文件“第三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二)技术参数要求(除★和▲条款外,总共17项)的响应情况进行评价:每满25.5足1项得1.5分,满分25.5分。供应商应提供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否则不得分。供应商针对磋商文件“第三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二)技术参数要求(▲条款,总共5项)的响应情况进行评价:每满足1项得3分,满分15分。15供应商应提供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及磋商文件要求的佐证材料,否则不得分。供应商针对磋商文件“第三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三)配置清单的响应情况进行评价:满足要求得3分。3供应商应提供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否则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介绍、安装步骤、安装流程、安装配合方案、设备调试)进行评价:①提供的方案包含上述内容的得1.5分;②在满足①的基础3上,有提供安装过程重难点分析并提出响应的解决方案,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得3分。未提供相关内容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不得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价:①有针对本项目制定质量保证措施的得1.5分;②在满足①的基础上,有提供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方法和措施,有投入相关人力和物力安排的,提供的3方案内容表达清晰,要点齐全无缺漏项、内容与要点相符、每个要点均有展开详细的阐述且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有利于保障项目运 | |||
| 序号 | 评分因素及评分细则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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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的得3分。未提供相关内容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不得分。 | ||
| 6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日常使用建议和使用保养的方案(方案内容中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使用建议、设备维保方案、保养关键节点)进行评价:①提供的方案包含上述内容的得1.5分;②在满足①的基础上,方案详细完整具体,保养关键节点安排合理科学,有利于设备使用及维护的得3分。未提供相关内容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不得分。 | 3 |
| 7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时间节点的工作安排进行评价:①供应商有提供具体时间节点的工作安排,得1.5分;②在①的基础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阶段划分、具体任务与安排、承诺完成时间等内容且符合本项目的服务特点和项目需求,得2.5分;③未提供相关内容或方案内容不符合项目需求不得分。 | 2.5 |
2.商务项(F2)满分为15分
| 序号 | 评分因素及评分细则 | 满分分值 |
| 1 | 供应商具有为项目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的得1分。供应商可提供供应商或其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与当地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及合作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承诺成交后提供本地化服务,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否则不得分。 | 1 |
| 2 | 根据供应商承诺交付期进行评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30天)的基础上,每缩短7天加1分,满分3分。需提供承诺函,否则不得分 | 3 |
| 3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培训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时间、地点及培训讲师的资历、培训的主要内容、预期培训效果)进行评价:①提供的方案包含上述内容的得1.5分。②在满足①的基础上,方案详细完整具体,有利于采购人熟练使用设备的得3分。未提供相关内容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不得分。 | 3 |
| 4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响应时效、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机构等内容)进行评价:①提供的方案包含上述内容的得1.5分;②在满足①的基础上,响应时效优于磋商文件要求,能够及时提供修复故障和专业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机构配置齐全,有利于项目运行的得3分。未提供相关内容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不得分。 | 3 |
|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在采购人指定海域进行海试(海试用船费用由供货方承担),测试设备稳定性及精度海试,测线长度不少于60公里,提供以上内容承诺函得3分。未提供相关内容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不得分。 | 3 |
| 6 | 供应商提供自2021年以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同类项目业绩进行评价,同类项目是指:供应商销售的业绩中含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设备。具备同类项目业绩得2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业绩项目以下资料复印件:①采购合同文本。如未按以上要求提供该项业绩完整资料的,该项业绩将不 | 2 |
| 6 | 予采信。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本项不得分。 | 2 |
3.价格分F3(按满分30分)
3.1价格评审
3.1.1算术错误修正(如有):详见本须知第11.2条
3.1.2评审价:
评审价=最后报价±算术错误修正数+漏(缺)项修正数
其中,漏(缺)项修正(如有)详见本须知第14.2条。
3.2评审基准价及价格分
(1)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最低的评
审价作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磋商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F3价格项得分=(评审基准价/供应商的评审价)×30
(2)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
(3)优先采购类产品政策附加分
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9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按以下办法给予优
先采购类产品政策附加分。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分值 | 评审方法描述(评审细则) |
| 1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加附加分 | 1 | 对于供应商所投第三章“采购标的清单”中所列货物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给予节能产品(强制节能产品除外)、环境标志产品,每项加0.5分,最高1分。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磋商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磋商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优先采购产品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加分。 |
(二)评分汇总与排序
1.供应商综合得分F
F=F1+F2+F3+F4(若有)
2.通过算术平均计算各供应商商务和技术的汇总得分,计算技术汇总得分、商务汇
总得分、价格分及综合得分时,经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3.排序及排序规则:磋商小组根据以下原则对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排序:
(1)综合得分高者排序在前,即:综合得分最高者排序第一,综合得分次高者排序
第二,以此类推。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18页
| (2)综合得分相同时,最后报价(算术错误修正后,如有)低者排序在前;(3)综合得分相同且评审价相同时,技术分得分高者(即F1得分高者)排序在前;(4)综合得分、评审价、技术分均相同时,从前述相同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产生排序在前的供应商。(三)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根据排序情况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推荐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推荐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以此类推。 |
|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一名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19页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磋商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
2.定义
2.1采购标的:是指磋商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2.2采购人:是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买方、或业主方、或甲方。本项目的采购人见第
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代理机
构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2.4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是指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的方式获取
了磋商文件且有意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是指按照磋商
文件第一章规定的方式获取了磋商文件并已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适合自然
人参与和承接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才可以是自然人。潜在供应商、供应商邀请方式见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2.5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本项目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若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
进口产品。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而供应商所提供
的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2.6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法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
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2.7供应商代表:是指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即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
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8评审价:是指进行了漏(缺)项处理、政策优惠(若有)后的虚拟价格。
2.9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公章”或“单位公章”指的是供应商的法定名称章,本
次采购活动,不接受加盖投标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的响应文件。
3.合格的供应商
3.1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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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供应商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采购活动时已经
自觉检查并按照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回避相应利害关系。
3.1.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
3.1.3关于信用记录查询与使用的特别规定
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
系统”等渠道复核成交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发现成交供应商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此时,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
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将根据成交候选人的成交顺序递补排位在原成交供应
商之后一位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与递补的成交供
应商签订合同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前述办法对递补的成交供应商的信用记
录进行复核。
3.1.4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特别规定
(1)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响应文件中提供各种文件材料、说明的
真实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发现供应商有为谋取成交而提供虚假材料欺骗采购人
和评委的行为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
对供应商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说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其响应文件
中相关文件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对,或者要求提供法定职权部门或文件材料出具单位的函
证。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原件,也不能提供法定职权部门或文件材料出具单位
函证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若在签订合同时,发现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等违法违规行为,将
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
负相关责任。
3.2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
查表。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方除了应遵守
第二章第3.1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
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项目如涉及资质要求的,该部分内容应由联合
体中具有该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承担,联合体协议及签订的合同应符合此项要求,否则,
按响应无效处理。
(2)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
作和相应的责任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1页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响应磋商。
(4)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
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
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磋商费用、风险及知识产权
4.1不管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报价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及风险。
4.2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任何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
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因此产生的法
律和经济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4.3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
相关费用。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的组成
5.1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采购邀请(或采购邀请函)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文件相关附件(如有)
5.2除上述内容以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采购过程期间对磋商
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
束力。
5.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具体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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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
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
承担。
6.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及现场考察等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
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补充或者修改,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
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个日历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或磋商小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6.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若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
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等)作为磋商文件组成
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
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潜在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指定
媒体,以免遗漏。磋商文件、澄清通知、补充通知、修改通知等内容不一致的,以发
文时间在后的为准。
6.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
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A。
三、响应文件编制
7.一般要求
7.1供应商可按照合同包号,对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包进行响应。对
于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响应时,对同一个合同包
内所有的采购内容和要求必须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其相应合同包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2供应商代表在同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采购活动,否则
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其
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4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3页
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不接受联合体
形式,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情形,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磋商采购活动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视为串通情形。
7.6磋商产品必须满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强制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
证),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7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和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照第二章第8.1
条规定编制其组成部分,响应文件应满足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保证
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
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8.响应文件
8.1响应文件的组成
8.1.1首次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0)目录
(1)磋商响应声明函
(2)报价一览表
(3)分项报价表
(4)标的说明一览表
(5)实质性条款(带★条款)响应表
(6)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7)商务条件响应表
(8)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4页
(9)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10)供应商提交的其它资料
8.1.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提交
补充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8.1.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初始要求编制
响应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实质性条款(带★条款)响应表》或者《技术和服
务响应表》、《商务条件响应表》中对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做出说明。
8.1.4除非磋商文件另有约定处,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8.2首次响应文件的份数: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8.3响应文件的语言
(1)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
文字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2)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
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
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
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8.4响应文件的格式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格式。
(2)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第8.1条规定文件组成的响应文件,正本必须用A4幅
面纸张打印装订(图纸可用A3以上纸出图,为便于存档,建议折叠成A4幅面装订),
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
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3)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如由后者签字,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基于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特殊性,允
许供应商在不同磋商阶段授权不同的供应商代表,即在首次响应文件、补充响应文件和
最后报价中签字的供应商代表可以不同,但不同的供应商代表均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
委托书或者签字人为单位负责人本人。
(4)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合同实施结
算时亦以人民币支付;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项目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文件,该文
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项目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5页
(6)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指
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
当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证明或加盖校正章。
(7)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8)供应商应将上述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打印页码,并编列响应文件目录、资料
清单,由于装订不规范或编排顺序混乱而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漏读,自行承担不利的
后果。
8.5分包
8.5.1是否允许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见第二
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
8.5.2若允许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且供应商拟在
成交后进行分包,则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若有)且不得再次分包。
8.5.3磋商文件允许成交供应商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项目,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
(1)响应文件中未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2)响应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3)响应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拟再次分包。
8.6响应文件有效期
8.6.1磋商文件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8.6.2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磋商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
被否决。
8.6.3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
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且其磋商保证金可以退还,
但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及磋商承诺,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的规定在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8.7磋商保证金
8.7.1磋商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履行相应责任、义务的约束及担
保。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6页
8.7.2提交
(1)供应商应从其银行账户以公对公转账方式向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
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账户及金额具体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2)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
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
力。
(3)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将导致资格审查不
合格。
8.7.3退还
(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在最后报价前按
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代理采购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或
书面退出磋商通知并提供《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格式见第五章)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原额退还磋商保证金。
(2)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凭供应商提供的《磋商保证金
退还账户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须在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及《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
息》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合同及《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
息》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注:合同应为原件,
或者加盖成交供应商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及用合同原件扫描的合同电子版)
(4)终止采购的,在终止公告发布后,采购代理机构凭供应商提供的《磋商保证
金退还账户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磋商保证金。
(5)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
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
磋商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原额退还。
(6)本条规定的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限不包括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
而增加的时间。
8.7.4若出现第二章第8.6.3条规定情形,对于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供应
商,磋商保证金仍可退还。对于接受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供应商,相应延长磋商保
证金有效期,磋商文件关于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继续适用。
8.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来
源情况将磋商保证金转给采购人处理或上缴国库: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7页
(1)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或视为串通情形的;
(2)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3)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5)供应商不接受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对报价错误之处进行修正;
(6)除不可抗力外,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
同;
(7)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
(8)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9)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8.7.6若第8.7.5条所述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
失,则供应商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8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和提交
8.8.1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未密封的响
应文件。
8.8.2每一信封密封处应注明“于之前(指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供应商代表签字。
8.8.3如果首次响应文件由邮寄或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按照本须知
第8.8.1条至第8.8.2条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在第一章采购邀请规定的时间内送
到第一章采购邀请规定的地点。采用邮寄方式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其外包装上也必须
按前文要求做好标识内容和字样,且供应商还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邮
件收递情况。由于供应商未按照要求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标识、邮寄确认等,
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拒收、误放、遗漏或提前拆封等情形),将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相应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8.4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密
封送达磋商文件规定的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不予接收。
8.9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8.9.1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
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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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
容为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申请要求,
应当以原件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本须知中定义的“单位
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方可生效,
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视为无效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
8.9.2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未实质性变动的,除报价外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实质性修改响应文件,否则,磋商小组有权
按不利于供应商的情况进行评审。
8.9.3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有关澄清、说明、补充、更
正文件以及最后报价文件等资料,均应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本须知
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首次响应文件中已提
供且为同一人的,不需重复提供),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8.10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首次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
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人未提供单位负责人有效授权书的(有效授权书是指经单位负责人
签名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
(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4)磋商响应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5)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6)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8.11报价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对每项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
是非实质响应而被否决。
(2)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为供应商任一轮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文
件中的报价以及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的最高限价,供应商任一轮报价超过采购预算
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的报价以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29页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为准。
8.12提交最后报价后撤销响应文件的处理
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其撤销响应文件的
行为无效。经评审后,撤销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该供应商被
视为放弃成交,除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出现以上情况时,
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磋商与评审
9.磋商小组
9.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和
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3。
10.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
在进入磋商阶段之前,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以
及其他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
10.1资格审查
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的资格标准
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资格。如果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所规
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按响应无效处理。
10.2符合性审查
10.2.1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还将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
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
性偏离是指:①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②实质性违背磋商文件,限制了
采购人的权利和成交供应商合同项下的义务;③不公正地影响了其他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供应商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不进行评估,其报价将被拒绝。符
合性审查的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C:符合性审查表。
10.2.2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在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之前(即
提交补充响应文件之前)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初始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
合性审查;在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之后(即提交补充响应文件之后)磋商小组按照
磋商文件的变动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重新进行符合性审查。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30页
11.响应文件的澄清
11.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资格审审、符合性审查有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
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
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在磋商小组规定的
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不得超出响应
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1.2对响应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磋商小组有权按下述办法修正:
(1)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按上述办法对响应文件中的文字和算术错误进行修正,按响应无
效处理。
12.磋商供应商是否实质响应磋商文件并确定进入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12.1磋商小组经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实质磋商文件。
12.2确定进入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入磋商阶
段。如果供应商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将被磋商小组否决,按响
应无效处理,不进入磋商阶段,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2.3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
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12.4供应商磋商顺序:依照提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进行。
13.磋商
13.1磋商小组仅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代表应携带
身份证明原件供磋商小组核对,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拒绝供应商的磋商。
13.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3.3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
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13.4对于本须知第5.3条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
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31页
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
织一轮或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
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13.5对于本须知第5.3条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
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一轮或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
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
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
补充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须知第10.2条的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
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不得进入下
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
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
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应当在磋商过程中积极配合磋商小组就相关问题
提出解决办法。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3.6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由其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13.7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
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3.8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磋商以及未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不
进行比较与评价阶段。
14.比较与评价
14.1磋商小组将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所述评审方法与标准,对资格审查
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只有资格审查和
符合性审查均合格且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加综合评分。供应商的最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共104页第32页
后报价将在磋商小组完成技术、商务评审后开启。
14.2对漏(缺)报项的处理:磋商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
(缺)报的视同已含在总价中。但在评审时取有效供应商该项最高报价加入漏(缺)报人
的评审价进行评审。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审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审价评议,且
在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多报项及相应的价格。
14.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一
般在30分钟内)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
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
14.4磋商小组将按比较与评价最优在先原则,排列评价顺序,根据在第二章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D中确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推荐出成交候选人。
14.5在评审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第24条规定情形的,本次磋商采购程序终止,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将依法重新组织磋商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五、合同授予
15.授予合同的准则
15.1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合同将授予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能够圆满地
履行合同,且被磋商小组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规定N名成交的,则排序前N名的
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
15.2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
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5.3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绝对保证。
16.确定成交供应商
16.1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
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6.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
按照综合评分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
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
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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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成交通知
1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
活动的,还将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17.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政
策原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
合同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交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如果有异议的,可以
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质疑。
18.签订合同
18.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
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
采购合同。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购人如果对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地点有特别要求
的,可以在成交通知书中进一步明确,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及
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成交
供应商责任的,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以抵偿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采
购人逾期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8.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有关澄清、更改、补充、承诺文件
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18.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8.4成交供应商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按第三章的的要求执行,如果成交供应商在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成交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
保证金中追索。
18.5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
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8.6供应商应对其响应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
如有发现供应商有为谋取成交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采购人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成交资
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若在签订合同时,发现成交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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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必
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9.询问
19.1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采购代理机
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20.质疑
20.1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质疑时限内一次性提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20.1.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
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
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
20.1.2质疑人应以书面的方式提交质疑函。
20.1.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0.1.3.1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20.1.3.2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
20.1.3.3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20.1.3.4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
以及希望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磋商文
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终止采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
20.1.3.5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质疑人
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1)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
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
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
相关事项,授权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和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本项目接受自然人参加采购活动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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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事实依
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
(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违法
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3)依法应终止采购程序的证明材料;
(4)应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
(5)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6)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
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
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20.1.3.7质疑人代表及其联系方法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等。
20.1.3.8提出质疑的日期。
20.1.4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
20.1.5质疑时限:质疑人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
理机构提出质疑。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出;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出;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出。
(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0.2对不符合第二章第20.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不符合其中第20.1.1、20.1.2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及其理
由。
(2)不符合其中第20.1.3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规定时限
内重新提交质疑函。
20.3对符合本须知第20.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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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所列的联系方式将质疑函
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21.投诉
21.1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
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所属的财政
部门提起投诉(仅限政府采购项目),或者向采购人的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投诉(非政府
采购项目)。
21.2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七、本项目的有关信息
22.本项目的有关信息
22.1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公告、更正公告(若有)、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
有)、成交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磋商文件载明的指定媒
体发布。
22.2发布信息的媒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邀请。
22.3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应随时关注指定媒体,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
八、其他事项
23.报价异常的处理
23.1报价异常的情形
磋商供应商后一轮的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
为报价异常。
(1)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未实质性变动,而磋商供应商
的后一轮报价高于之前的任一轮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如:磋商供
应商的最后报价高于其《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23.2报价异常的处理
当出现报价异常情形时,磋商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以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已经多轮报价的,则以其多轮报价中的最低
价)作为其最后报价并以书面澄清形式要求供应商确认,供应商不予确认且不能合理解
释或者其解释不能得到磋商小组认可的的,按响应无效处理,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报价异常的供应商存在视为串通情形,作响应无效处理,且磋商保证金不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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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3)若磋商小组认为本次磋商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则按
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终止当次采购。
24.竞争性磋商采购终止的情形与停止评审
24.1竞争性磋商采购终止的情形
24.1.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
止,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出现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的
(4)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或者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在采购过程中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或符合
竞争要求的供应商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5)除本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之外,在采购过程中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
商或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4.1.2终止公告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供应商的书面形式。
24.2停止评审的情形
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
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5.视同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的情形
25.1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规定的磋商地点等待,并根据磋商小组的
要求和安排配合相应磋商工作直至结束。提交最后报价程序结束前,供应商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均视同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并完全认可磋商小组在磋商活动中
认定的各项数据、意见和结论,且该供应商将被视为退出本项目磋商,其提交的响应
文件(含报价)将被否决。
(1)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委派的供应商代表既不是其响应文件中约定的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未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2)供应商代表无故中途退场,或者供应商代表自身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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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原因离场等造成不能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
(3)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
25.2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不影响磋商小组依法开展后续相
应竞争性磋商活动。
26.采购代理服务费
26.1成交供应商应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
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以电汇、转账、银行现金解款等付款方式一次性交清。
非因采购代理机构引起的合同无法签订、续约、履约,该服务费将不予退还。
27.强制性认证或检测及政府强制采购的要求
27.1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安全检测要求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供应商所
投产品应经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或安全检测,并提供认证证书或检测证书,否则其
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注:2023年7月1日前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并提供销售许可证)
注: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2号)
网络关键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机架式)、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设备);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入侵防御系统、
网络和终端隔离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网络安全审计产品、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
全数据库系统、网站数据恢复产品、虚拟专用网产品、防病毒网关、统一威胁管理产品、
病毒防治产品、安全操作系统、安全网络存储、公匙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产品、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平台、网络型流量控制产品、负载均衡产品、信息过滤产品、抗拒绝
服务攻击产品、终端接入控制产品、USB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文件加密产品、数据
防泄露产品、数据销毁软件产品、安全配置检查产品、运维安全管理产品、日志分析产
品、身份鉴别产品、终端安全监测产品、电子文档安全管理产品。
27.2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
的强制采购部分。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
书,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带“★”的品
目)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
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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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具体以最新的品目清单
为准。
28.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可享受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简
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
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
28.1中小企业
28.1.1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类型: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
28.1.2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标
的清单。
28.1.3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
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也包括视同中小企业
的个体工商户。如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且
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8.1.4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称
“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
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
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8.1.5在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
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对于集成产品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仅将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
配件、辅材等材料不作为标的物,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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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
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在项目属性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
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28.1.6在以资格条件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且允许联合体或合同分包的采购活动
中,“中小企业”应当满足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的合同
份额”应当为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在以价格评审优惠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且允许联合体或合同分包的采购活动中,
“小微企业”应当满足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
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28.1.7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其制造商(承建商、承接商)为中小企业(含个体工
商户)的,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准确划分企业的类型。
28.1.8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而不是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或者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服务承接商)的经营范围
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8.1.9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希望
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
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8.2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财
库〔2014〕68号文”),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本单位
承建的工程、本单位承接的服务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8.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财库〔2017〕
141号文”),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
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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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
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
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符合以上要求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8.4证明材料
(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其制造商(承建商、承接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及个体工商户的,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
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
(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如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且《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中小企业合
同金额的比例。
(5)如允许合同分包且供应商是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
商应提交《分包意向协议》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中小
企业合同金额的比例。
以上所述证明材料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作为资格条件时)或第二章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D(作为价格评审优惠时),如有不一致,以前附表B/D的规定为准。
28.5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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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为获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而提供虚假声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其响应无
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中标、成交资格的,无论该行为是否影响中标、成交
结果,均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供应商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其他经济、法律责任。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以上情形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关情
况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8.6其他
(1)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
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
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
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
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9.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适用于项目属性为货物类的项目)
29.1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或环境
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
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
29.2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
库〔2019〕9号)、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以下简称“品目清单”)的规定执行。磋商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
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
得证书的产品给予政府采购政策优惠。
30.支持脱贫攻坚政策(农副产品、物业服务项目适用)
30.1农副产品项目: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
27号)的规定,优先采购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
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在综合评分时享受加分,具体加分办法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D。
30.2物业服务项目: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
27号)的规定,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
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供应商符合上述条
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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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在综合评分时享受加分,具体加分办法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
31.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相关约定
31.1本国产品
(1)本国产品标准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
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
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
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a.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
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b.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c.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d.简
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e.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占比达到规定比例。具体判定标准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
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为准。③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
合相关要求。具体判定标准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
关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为准。
(2)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
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
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
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
无形资产。
(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
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
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
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
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1.2非本国产品
31.2.1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
中:
(1)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
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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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
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3)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
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招标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
参加投标。
31.2.2其它非本国产品:指非进口产品且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
31.3本国产品应提供的材料
31.3.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对其提供的产品出
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详见格式16,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
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
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
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供应商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享受本国产品价
格评审扣除优惠。
32.对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处理办法(适用于项目属性为货物类的项目)
供应商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
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所有供应商视
为一家,磋商小组按此办法计算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家数,并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
决定是否终止当次竞争性磋商采购。
(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按第三章采购标的清单所列的产品认定核心产品,多
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核心产品有多个时,则为任一核心产品)为同品牌同型号的,
视为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参加采购活动,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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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标的清单(供应商按此清单的内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 序号 | 采购标的名称 | 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本国产品政策 |
| 1 | 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仪 | 工业 | 适用 |
| 说明:(1)采购标的清单中所列的采购标的为本项目的主要标的,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供应商公章)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有),否则,资格审核不合格。(2)除“采购标的清单”所列的采购标的外,其他均为采购标的的配件、辅材、伴随服务、伴随工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他事项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8条。(3)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工业”的划型标准如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
二、采购项目技术要求
(一)系统总体要求
1、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设备基于非线性声学原理,除了具备常规单波束参量阵
浅剖功能(测深和二维地层瀑布图显示),涵盖高频测深,各类增益补偿,滤波跟踪,
差频剖面数据显示等外,同时拥有相控多波束覆盖海底地层扫描功能,可形成扇面二维
地层,进而拼接三维海底地层,用于快速扫测海底和发现浅埋目标。
★2、浅海地层声学剖面探测设备1套,包含参量阵换能器、信号发射接收主机、
采集控制单元、配套线缆、减震安装支架、定位定向一体式惯导姿态仪、原厂采集与后
处理软件、数据采集存储器、辅助配件等,须提供整套完整可用系统,不得缺项。提供
承诺函,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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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所有核心部件原厂正品,承诺提供原厂质保,不接受翻新、改装、二手设备。
★4、系统出厂提供原厂证书,到货后需完成现场测试与海上试验。提供承诺函,否
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二)技术参数要求
1、原始频率:85~120kHz;
2、原频声源级:≥238dB/uPa(距声源1m处);
3、差频频率:5-20kHz;
4、发射频次:最高不小于40次/秒;
5、采样频率:优于或等于128Ksps@24位;
6、垂直探测分辨率:优于0.05m;
7、穿透能力:最大穿透不低于40m(取决于底质类型和海洋环境噪声);
8、作用距离:最大作用距离不低于500m;
▲9、相控扫描:最大覆盖优于或者等于±23°,最多波束不小于90个(需提供此
项各功能截图);
10、姿态补偿:至少可以提供Roll和Heave的矫正和补偿;
11、外部接口:可提供差分信号,姿态传感器,内外同步触发接口;需预留外接网
口通讯用于PC端交互;
▲12、显控软件:能提供常规二维剖面、扇形剖面及三维海底成像(需提供此项各
功能截图);
13、AC220V±10%,50Hz±6%;
14、功耗:不大于300W;
▲15、设备可升级为一体化声磁探测系统(需提供此项各功能截图);
16、姿态仪航向精度0.06°(4米基线)、0.08°(2米基线);
17、姿态仪横摇纵摇精度≤0.025°;
18、姿态仪升沉精度5cm或5%量程、2cm或2%量程(延迟升沉);
19、姿态仪位置精度水平:8mm+1ppm、垂直:15mm+1ppm;
▲20、后处理软件需支持浅剖数据后处理外,还应支持磁力仪、侧扫声呐、多波束、
单波束等数据的处理功能;(需提供此项各功能截图)
21、后处理软件支持具备增益控制和信号处理滤波功能;后处理软件能够将校正后
的数据导出到XTF或多种支持的地理参考图像、GIS或CAD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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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支持多种设备数据格式:XTF、SEG-Y、SESFILE、EdgetechJSF、GeoAcoustics
GCF、Kongsberg系列数据。(需提供此项各功能截图)。
(三)配置清单
1、甲板单元1台
2、水下换能器(含20米线缆)1个;
3、设备安装支架,导流罩,设备箱各1个;
4、专业工具箱1套;
5、定位定向一体式惯导姿态仪1台;
6、提供专用采集软件1套,后处理软件套个,并保证提供软件后续免费升级服务;
7、便携显示器(含支架)2套;
8、移动数据存储器1T4个;
9、便携式电导率测定仪1台。
(四)技术服务和售后
1、保修维修:
(1)24小时技术支持,可提供备用机。卖方在接到用户维修电话后的4小时内必
须有响应,48小时内须到达用户现场。如设备出现重大故障,卖方需协助及时办理返
厂维修相关事宜。
(2)卖方须对所提供的设备至少提供3年的质保期,时间从设备验收合格、买方
接受使用之日算起。质保期内卖方提供的服务应包括设备的免费维修和保养、软件免
费升级等工作,对系统出现的任何非人为故障提供免费服务,包括现场检修、返厂维
修、更换损坏的和有缺陷的零部件等。
2、安装调试与培训:
(1)由供货方负责组织仪器厂家工程师完成安装,并提供试验方案进行调试,在
买方指定海域进行海试(海试用船费用由供货方承担),设备稳定性及精度海试测线
长度不少于60公里。
(2)卖方免费提供厂家技术人员的安装现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内容须包括设
备的工作原理、使用方法、数据处理、日常维护、一般常见故障的排除措施等,培训
时需提供完整的中文培训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图、数据处理、操作流
程、注意事项、安装调试方法及维修指南。
3、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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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提供终身免费技术支持,在技术更新、升级以后,及时提供软硬件的技
术更新和升级改造信息,必要时共同开发仪器,建立检测方法,在不涉及更改硬件的
情况下,免费提供软件升级服务。
(2)卖方需提供售前、售中和售后的技术支持和及时服务,可通过电话、传真或
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专职维修工程师的技术支持,并及时提供备品备件。
三、商务条件
1.交付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及验收。
3.履约保证金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按合同金额的3%计取。
说明:(1)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的3%作为质保期的履
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由采
购人跟成交供应商协商;(3)经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已履行合同义务,采购人返还
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函。
4.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 验收期次 | 验收期次说明 |
| 1 | 调试安装并由成交供应商提供专业培训,保证采购方人员熟练操作。 |
5.支付方式
5.1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的3%作为质保期的履约保证
金。
5.2采购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并收到成交供应商的正式发票且专项资金已下达的
条件下15天内将合同总额的40%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5.2项目通过交货验收后(合同货物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
的正式发票且专项资金已下达的条件下15天内将合同总额的60%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5.4待服务期满后,若成交供应商已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一次性返还履约保函
给成交供应商。
6.报价要求
6.1总报价为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所有
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运输、保险费、采购保管、辅材、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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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集成、产品检验检测、验收、操作人员培训、税金、采购代理服务费以
及售后服务等费用。
6.2供应商对每项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否
决。
6.3供应商在最后报价中未提供分项报价的,则按同一比率(μ)调整各分项价格
(μ=最后总报价÷响应文件的总报价,调整后的分项价格=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μ)。
(注:式中的价格为扣除不可竞争费用的价格)。
6.4本项目采购预算详见第一章,采购预算为供应商任一轮报价(包括但不限
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及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的最高限价,供应商任一轮报价
超过任一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验收方案
7.1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设备供货清单,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双方依据设备
供货清单共同对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并对设备的数量、品质进行逐项检查。
7.2在设备到达采购人场地后,供应商应尽快组织完成整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安
装调试时间为仪器运抵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安装调试时间变动应经采购人同意。
7.3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测试内容、方法和计划。测试内容由供应商拟定并包
括采购人需要的验收指标。在测试过程中如有任何软、硬件故障发生,供应商必须更
换不合格的部件,并重新进行安装测试;
7.4所有货物按厂家产品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磋商文件、响
应文件等有关部分内容及样品进行验收。
7.5验收程序和方法
7.5.1出厂检验
成交供应商在产品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
面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磋商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要求。系统所有核心
部件原厂正品,提供原厂质保承诺函,不接受翻新、改装、二手设备。
7.5.2成交供应商自检
货物在安装地安装完毕后,要求成交供应商对所有货物的性能进行自检,检验结
果必须符合磋商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并向采购人提供自检记录。
7.5.3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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