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公告

所属地区:福建泉州市 发布日期:2026-10-10

【招标结果】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福建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福建 泉州市 采购单位 安溪县尚卿镇新楼村民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公告
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公告
点击下载文件: http://47.97.24.215:99/downtemp/cab100024/BB3F62BC298D2F52DF6176189E480AC3_1.pdf
6.(10.9.1)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招标文件.doc
点击下载文件: http://116.62.246.152:84/hyebid4mongo/webservice/common/getAttach?fid=28D2B2481238B9AE7254138D5F543738&filename=6.(10.9.1)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招标文件.doc
预算及图纸--华咨建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zip
点击下载文件: http://116.62.246.152:84/hyebid4mongo/webservice/common/getAttach?fid=61CC27775D8CBA1C5E43A7234D7CC57B&filename=预算及图纸--华咨建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zip
投标邀请书
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项目名称)
1标段投标邀请书
致:1、福建省兆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福建省荣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福建珩景建筑发展
有限公司4、福建省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福建晨美建设有限公司6、福建昊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福建博亿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福建省协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9、福建省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10、福建省巨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1、福建江群建设有限公司12、福建省筑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乾宇(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4、福建省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福建省腾海建设有限公
司16、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17、泉州市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福建省苏闽装修有限公
司19、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福建正韵建设有限公司21、星珈建筑(福建)有限公司22、福建
瑞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3、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25、福建省
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福建恩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7、福建省五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8、福建
省禹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9福建省筑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0福建棋菱建设有限公司31福建省港运
建设管理有限公司32、福建省水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大行天筑(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4、
福建省万米建设有限公司35、福建闽超建设有限公司36、福建纳鸿建设有限公司。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安溪县尚卿镇新
楼村民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拨款,招标人为安溪县尚卿镇新楼村民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
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邀请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安溪县尚卿镇;
2.2工程规模:10.5942万元;
2.3最高控制价:10.5942万元;
2.4招标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具体以招标人发放的施
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为准;
2.5标段划分:1个标段;
2.6工期要求:总工期45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2.7质量要求: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
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2投标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不低于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水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
3.4业绩要求:不要求。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本招标项目采用的中标办法:双随机抽取中标人。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
4.2.凡有意投标者,请于2026年10月9日8时00分至2026年10月14日18时00分通过“安溪县小
规模阳光交易平台(网址:https://ax.hyebid.cn/hyweb/zpsebid/zpsIndex.do)”免费报名并获取
招标文件。
5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在“安溪县小规模阳光交易平台”随机抽
取并实时直播,各投标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1.1.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2.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投标邀请书在安溪县小规模阳光交易平台
https://ax.hyebid.cn/hyweb/axxcebid/axxcIndex.do上发布。
1.3.8联系方式
招标人:安溪县尚卿镇新楼村民委员会
地址:安溪县尚卿镇
电话:***
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4楼
联系人:***
电话:***
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泉联【2026】安溪招字第066号
招标人:安溪县尚卿镇新楼村民委员会(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6年10月9日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中标办法(简易抽取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册提供)
第六章图纸(另册提供)
第七章技术要求(另册提供)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要求)
第1章投标邀请书
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项目名称)
1标段投标邀请书
致:1、福建省兆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福建省荣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福建珩景建筑发展
有限公司4、福建省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福建晨美建设有限公司6、福建昊淳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7、福建博亿同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福建省协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9、福建省能德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10、福建省巨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1、福建江群建设有限公司12、福建省筑超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13、乾宇(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4、福建省江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福建省腾海建设有
限公司16、福建省华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17、泉州市鑫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福建省苏闽装修有
限公司19、砖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福建正韵建设有限公司21、星珈建筑(福建)有限公司22、
福建瑞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3、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中晟海峡建设有限公司25、福
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福建恩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7、福建省五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8、
福建省禹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9福建省筑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0福建棋菱建设有限公司31福建省
港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32、福建省水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3、大行天筑(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4、福建省万米建设有限公司35、福建闽超建设有限公司36、福建纳鸿建设有限公司。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安溪县尚卿镇
新楼村民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上级拨款,招标人为安溪县尚卿镇新楼村民委员会,招标代理
机构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邀请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安溪县尚卿镇;
2.2工程规模:10.5942万元;
2.3最高控制价:10.5942万元;
2.4招标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具体以招标人发放的施
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为准;
2.5标段划分:1个标段;
2.6工期要求:总工期45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2.7质量要求: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
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2投标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不低于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水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
3.4业绩要求:不要求。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本招标项目采用的中标办法:双随机抽取中标人。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
4.2.凡有意投标者,请于2026年10月9日8时00分至2026年10月14日18时00分通过“安溪县小
规模阳光交易平台(网址:https://ax.hyebid.cn/hyweb/zpsebid/zpsIndex.do)”免费报名并获取
招标文件。
5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在“安溪县小规模阳光交易平台”随机抽
取并实时直播,各投标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投标邀请书在安溪县小规模阳光交易平台
https://ax.hyebid.cn/hyweb/axxcebid/axxcIndex.do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安溪县尚卿镇新楼村民委员会
地址:安溪县尚卿镇
电话:***
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幢4楼
联系人:***
电话:***
第2章投标人须知
第1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安溪县尚卿镇新楼村民委员会
1.1.3招标代理机构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1.4项目名称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1.1.5建设地点安溪县尚卿镇
1.1.6现场管理机构/
1.1.7设计人/
1.1.8监理人/
1.1.9代建机构/
1.2.1资金来源上级拨款
1.2.2出资比例/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具体以招标人发放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为准;
1.3.2工期要求总工期:45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
1.3.3质量要求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1.4.1.1资质条件:(1)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2)投标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4.1.2财务要求:无(如有要求)1.4.1.3业绩要求:无(如有要求)1.4.1.4信誉要求:无(如有要求)1.4.1.5项目经理资格及到位要求:(1)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不低于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2)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实行施工到位承诺制度。1.4.1.6其他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如下:
岗位人数要求
项目经理1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不低于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
技术负责人1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施工员1具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岗位证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
材料员1具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岗位证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
质检员1具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岗位证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
安全员1具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岗位证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备注: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均应为本单位人员(应提供在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且自出具当日之前缴费时间必须连续三个月及以上)。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的,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填报的为准,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数据有矛盾的,以投标函数据为准。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前后不一致时,以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填报的为准。
1.13本招标项目使用的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名称:安溪县小规模阳光交易平台网址:https://ax.hyebid.cn/hyweb/zpsebid/zpsIndex.do,
1.14电子招投标基本要求不适用。

2.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2026年10月15日12时00分以前通过安溪县小规模阳光交易平台(网址:https://ax.hyebid.cn/hyweb/zpsebid/zpsIndex.do)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出异议的,事后不能就招标文件的问题提出质疑或投诉。
3.2.3最高控制价最高控制价:10.5942万元。
3.2.4“主要清单项目”定义及对应的最高控制价单价本项目不要求。
3.2.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清单项目”单价允许偏离百分值本项目不要求。
3.3.1投标有效期90天。
3.4.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按控制价的2%补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7.3纸质版投标文件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标阶段制作投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要求中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3.7.6投标技术文件编制要求本项目不要求。
4.2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开标地点:安溪县小规模阳光交易平台开标方式:安溪县小规模阳光交易平台线上开标。
5.1开标程序(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4.2项所规定的时间在“安溪县小规模阳光交易平台”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并实时直播,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2)开标会议按规定的时间举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进行;(3)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电子平台随机抽取K值;(若有)(4)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招标人根据电子交易平台自动随机分配各投标人对应代表球号后在电子平台公开抽取中标候选人;
5.1开标程序(5)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2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本项目不适用
6评标本项目不适用
7.1定标方式轮由系统自动随机分配各投标人对应代表球号,第2轮由招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0%;履约担保形式: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函,中标人可自行选择。履约担保期限:与工期相同(若工期延长,履约担保金期限也相应延长)。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类似项目本项目不要求
10.4其他要求1、本工程项目材料检验、质量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2.承包人所用的主材(设备)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3.本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算的工程量,经业主、监理审核后确定的工程量,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4.本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面贯彻实施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2〕270号)及《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做好水利工程渣土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泉水工〔2013〕14号的要求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建筑废土、沙石进行处置及运输管理。中标人应积极配合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建筑废土应委托给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承运,运输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此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若施工企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其进入泉州市水利建筑市场。
11不可竞争项目不可竞争项目:0元不可竞争项目金额未按已公布的金额报价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不可竞争项目包括:暂列预留金。
12中标价计算公式中标价(设定为B)计算公式:B=最高控制价(A)×(1-K),B值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精确到元),一、本招标项目K的取值范围为:8%~10%(含8%,不含10%)。二、K值的抽取办法:K值在开标时当众在安溪县小规模阳光平台上面抽取确定,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13其他1.中标人应在中标公示结束后3日内到本工程招标代理处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商讨签订合同事宜。如逾期,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1总则1.1项目概况第2节投标人须知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安溪县尚卿镇新楼村民委员会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泉州联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安溪县尚卿镇
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
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
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
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上级拨款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具体以招标
人发放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为准。
1.3.2本标段的工期要求:45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
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4.1.1资质条件:
(1)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4.1.2财务要求:/(如有要求);
1.4.1.3业绩要求:/(如有要求);
1.4.1.4信誉要求:/(如有要求);
1.4.1.5项目经理资格及到位要求:
(1)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不低于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
(2)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实行施工到位承诺制度。
1.4.1.6其他要求:
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如下:
岗位人数要求
项目经理1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职称不低于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
技术负责人1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施工员1具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岗位证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
材料员1具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岗位证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
质检员1具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岗位证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
安全员1具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岗位证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岗位证书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备注: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均应为本单位人员(应提供在投标截止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且
自出具当日之前缴费时间必须连续三个月及以上)。
1.4.2联合体投标
1.4.2.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2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第1.4.2.1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
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
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
勘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投标预备会。
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通过法定公告媒介提供的通道将所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通
知招标人。
1.10.3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该
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中标方式;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2026年10月15日12时00分以前通过法定公告媒介提供的通道提出澄
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事
后不能就招标文件的问题提出质疑或投诉。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但不指名澄清问题
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日,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修改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
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日,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组成。
3.1.1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1)资格审查申请函;
(2)资格审查申请见附表。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最高控制价:10.5942万元。
3.3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
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本项目不要求,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按控制
价的2%补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不适用)
内容见第8章第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要求。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
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不适用)
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标阶段制作投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要求中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
件。
3.7.1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
展,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编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
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
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人按招标文件第8章所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
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3.7.4项。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
3.7.4投标文件份数:壹份正本,肆份副本
4投标(本项目不适用)
4.1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及交易平台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加密。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
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并提示。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前递交投标文件。
4.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
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重新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第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
5.1.2招标人将于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在安溪县小规模阳光交易平台开标,通过安溪县小
规模阳光交易平台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并实时直播,各投标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5.2开标程序
(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4.2项所规定的时间在“安溪县小规模阳光交易平台”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并
实时直播,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2)开标会议按规定的时间举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进行;
(3)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电子平台随机抽取K值;(若有)
(4)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招标人根据电子交易平台自动随机分配各投标人对应代表球号后在电子平台公开
抽取中标候选人;
(5)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5.3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本项目不适用)
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
1、若为投标人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则投标人自行更换设备或解决网络问题,投标文件解密失败
经补救,仍不成功的,视为放弃投标,开标继续进行。
2、若为招标人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招标人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3.若为交易平台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则由交易平台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6评标(本项目不适用)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场所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中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
章“中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纸质形式的评标报告。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通过电子平台随机抽取3个中标候选人。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不超过中标
合同价的10%)。
7.3.2担保形式: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函,中标人可自行选择。
7.3.3若采用保函的形式,则应按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
人提交。
7.3.4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第7.3.1项和第7.3.2项的规定(如有
要求)。
7.3.5中标人不能按本章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电子(或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相关部门将会追究其责
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对损失的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应补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
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不适用)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中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不适用)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异议处理
9.5.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针对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制作的答复记录,应当当场复印一份给
异议人。
9.5.2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内容和要
求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第七条的
规定,即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9.5.3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投诉的,异议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5.4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
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
(一)异议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异议未经法定
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9.5.5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评标结果异议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异议人;
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异议处理结果的答复涉及需要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无效的,在作出答复前应先报该项目的
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查认可。
9.6投诉处理
9.6.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6.2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事项投诉的,除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
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供招标人的异议答复复印件。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含义:/
10.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行政监督
本招标项目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安溪县水利局
联系电话:0595-23220700
第3章中标办法(简易抽取法)
1随机抽取方式
在安溪县小规模阳光交易平台上采用双随机的抽取办法,即第1轮由系统自动随机分配各投标人对应代
表球号,第2轮由招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
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中标价确定方法
中标价按招标最高控制价(设定为A)下降一定的幅度(设定为K)计算,即中标价(发包价)=最高
控制价(A)×(1-K)。其中,合同综合单价以工程预算造价(最高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下降K
幅度作为结算依据。
中标价(设定为B)计算公式:B=最高控制价(A)×(1-K),B值四舍五入保留整数(精确到元),
(1)本招标项目K的取值范围为8%~10%(含8%,不含10%)。
(2)K值的抽取办法:
K值在开标时当众抽取确定,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
小数点后第二位。
3.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电子交易平台自动随机分配各投标人对应代表球号,并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
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号码对应的投标人
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注,在抽取中标候选人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招标人的工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影响抽取结果的,抽取的中标候
选人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抽取。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不允许修改)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
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
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
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
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
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
材料。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
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
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
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
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
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
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
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
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
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
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
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押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
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
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
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
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
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
泄露给他人。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
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
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
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
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
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
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
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
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
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得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
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
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
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
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
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
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
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
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
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
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为止。
4.1.10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
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
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
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
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
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
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
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合同的各项
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
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
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
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
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
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
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
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
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
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
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
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
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地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
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
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造成施工受阻。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
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
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
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
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
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
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
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
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
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
货、运输、仓储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
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
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进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
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进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
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
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
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
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须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
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
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
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
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
他承包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
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
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的28天内,将实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
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
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
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
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
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
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
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
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
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
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
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
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
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
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
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
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
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规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
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
位进行验收。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
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
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
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
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
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
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
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
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
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水土保持
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
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除应满足技术标准,还应满足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文明工地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
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包含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
施。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
工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
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
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
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
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
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
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
定办理。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
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
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
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
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
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
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
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
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
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
明确。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
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
时安排复工。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
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
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
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
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
以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
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
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
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
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
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
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
理。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
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
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
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
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
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
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
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
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
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
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
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
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
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
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
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
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
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质量评定
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
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
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
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
成部分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
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
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
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
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
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
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
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
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
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
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
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
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项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
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
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
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
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
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
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
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
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
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
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
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
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
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
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
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
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
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
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
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
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FFF
PPABt1Bt2Bt3Btn1
0123,nF01F02F03F0n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
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
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
整。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
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
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
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
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
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
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
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数量
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
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
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
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
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
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持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
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
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
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
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
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
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
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
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
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
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持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
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项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持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
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申请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
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项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水利工程预算书 工程名称: 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建设单位: 安溪县尚卿镇新楼村民委员会 工程总造价: ***元 编制单位: 华咨建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人: 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2026年08月09日 工程分组费率表 工程名称: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序号 费用名称 土方开挖工程 石方开挖工程 土石填筑工程 模板工程 混凝土工程 钢筋制安工程 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 疏浚工程 生态景观工程 其他工程 安装工程 管道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制作) 安装工程(费率) 议价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1 其他直接费 3.15 3.15 3.15 3.15 3.15 3.15 3.15 3.15 3.15 3.15 3.15 3.15 3.15 3.15 A2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间接费 10.5 12.5 9 8 12.5 6 10.5 6 8 6 55 70 55 55 B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 利润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C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4 税金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9 F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工程预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编号 项 目 名 称 建安费(元) 设备费(元) 节唯一编号 级别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90408 0 1 1 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15534 0 20 1 临时工程
小 计(元) *** 0 A 总 计 *** B 工程预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编号 项 目 名 称 建安费(元) 设备费(元) 节唯一编号 级别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90408 0 1 1 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15534 0 20 1 临时工程
一 施工导流工程 13274 0 21 2 临时工程
四 施工专项工程 2260 0 24 2 临时工程
小 计(元) *** 0 A 总 计 *** 工程预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编号 项 目 名 称 建安费(元) 设备费(元) 节唯一编号 级别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90408 0 1 1 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15534 0 20 1 临时工程
一 施工导流工程 13274 0 21 2 临时工程
四 施工专项工程 2260 0 24 2 临时工程
1 安全生产措施费 1808 0 25 3 临时工程
2 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工程 452 0 26 3 临时工程
小 计(元) *** 0 A 总 计 *** B 表三 建筑工程预算表 工程名称: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级别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元 0 0 90408 1 1 (1)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 m3 31.11 43.89 1365 2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 $2$ 2 Y30190+Y10323 (2) 挖掘机挖土方 土类级别 Ⅲ(就近堆放) m3 169.15 3.13 529 2 $挖掘机挖土方 土类级别 Ⅲ(就近堆放)$3.13$ $4$ 4 Y10305 (3) 开挖料夯填 蛙式打夯机 m3实方 158.545 10.23 1622 2 $开挖料夯填 蛙式打夯机$10.23$ $6$ 6 Y30172 (4) C20埋石砼基础(埋石率20%) m3 34.96 466.12 16296 2 $C20埋石砼基础(埋石率20%)$466.12$ $8$ 8 Y40146T+Y40296×1.030×0.8+Y40324 (5) C20埋石砼墙体(埋石率20%) m3 51.557 472.3 24350 2 $C20埋石砼墙体(埋石率20%)$472.3$ $12$ 12 Y40093T+Y40296×1.030×0.8+Y40324 (6) 抛石护脚 m3抛投方 33.725 127.06 4285 2 $抛石护脚$127.06$ $25$ 25 Y30016 (7) C20埋石砼护脚(埋石率20%) m3 18 482.84 8691 2 $C20埋石砼护脚(埋石率20%)$482.84$ $69$ 69 Y40092T+Y40296×1.030×0.8+Y40323×1.030×0.8 (8) 土工布铺设(PET400) m2 54.53 8.36 456 2 $土工布铺设(PET400)$8.36$ $17$ 17 Y90089 (9) 碎石垫层(厚12cm) m3 6.544 172.27 1127 2 $碎石垫层(厚12cm)$172.27$ $18$ 18 Y30002T (10) 生态砼砌块护坡(RXH-150A) m2 54.53 149.1 8130 2 $生态砼砌块护坡(RXH-150A)$149.1$ $16$ 16 40106021 (11) 护坡孔洞栽草(马尼拉草皮) m2 21.812 15.85 346 2 $护坡孔洞栽草(马尼拉草皮)$15.85$ $20$ 20 Y100019 (12) C20砼压顶(20cm*30cm) m3 2.28 534.57 1219 2 $C20砼压顶(20cm*30cm)$534.57$ $22$ 22 Y40058+Y40296×1.03+Y40324 (13) 普通平面钢模板 m2 173.17 47.6 8243 2 $普通平面钢模板$47.6$ $23$ 23 Y50001+Y50002 (14) 仿木栏杆 延长米 19 500 9500 2 $仿木栏杆$500$ $64$ 64 BC (15) C20砼压花地坪(厚12cm) m2 49.4 69.81 3449 2 $C20砼压花地坪(厚12cm)$69.81$ $65$ 65 Y90030T (16) 碎石垫层(厚10cm) m3 4.75 168.41 800 2 $碎石垫层(厚10cm)$168.41$ $67$ 67 Y30002 合 计 90408 A 表四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算表 工程名称: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级别 节ID UsysRU ID 小计统计级别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合 计 0 0 A 表四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算表 工程名称: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级别 小计统计级别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合 计 0 0 A 表四 输水管线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算表 工程名称: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序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级别 小计统计级别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合 计 0 0 A 表三 临时工程预算表 工程名称: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编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级别 第二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元 0 0 15534 1 20 一 施工导流工程 元 0 0 13274 2 21 (1) 袋装土石围堰 (1)填筑 编织袋土料 m3堰体方 129.25 79.13 10228 3 $袋装土石围堰 (1)填筑 编织袋土料$79.13$ $56$ 56 Y90001 (2) 袋装土石围堰 (2)拆除 m3堰体方 129.25 18.82 2432 3 $袋装土石围堰 (2)拆除$18.82$ $58$ 58 Y90004 (3) 点工抽水台班 台班 3 204.63 614 3 $点工抽水台班$204.63$ $60$ 60 Y110001 四 施工专项工程 元 0 0 2260 2 24 1 安全生产措施费 元 0 0 1808 3 25 (1) 安全生产措施费 项 90408 0.02 1808 4 $安全生产措施费$2.00%$ $62$ 62 FL 11
2 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工程 元 0 0 452 3 26 (1) 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工程 项 90408 0.005 452 4 $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工程$0.50%$ $63$ 63 FL 11
合 计 15534 A 表三 其它项目预算表 工程名称:尚卿镇新楼村游步道狮公潭段水毁修复工程 编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级别 合 计 0 A 附件表八 建筑工程单价表 单价编号 1 项目名称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 定额编号 Y30190+Y10323 定额单位 100m3 0 工作内容: 编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实际单价 材料限价 材料编号 材料标识 费用链接标识 定额ID号 费用计算方法 费用标识 费用标识1 1 直接费 元 0 0 2766.36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直接费$ 2 A1+A2 A $2$A$ 3
1.1 基本直接费 元 0 0 2681.88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基本直接费$ 2 A11+A12+A13 A1 $2$A1$ 3
1.1.1 人工费 元 0 0 843.6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人工费$ 2 [人工费] A11 $2$A11$ 3
(1) 技工 工日 0.4 120 48 120 0 $900010$120$ A $2$A$ 2 1588776 (2) 普工 工日 9.36 85 795.6 85 0 $900020$85$ A $2$A$ 2 1588777 1.1.2 材料费 元 0 0 88.83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材料费$ 2 [材料费] A12 $2$A12$ 3
(1) 零星材料费 元 88.8253 1 88.83 1 0 $ST0998$1$ B $2$B$ 2 1588779 1.1.3 机械使用费 元 0 0 1749.45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机械使用费$ 2 [机械费] A13 $2$A13$ 3
(1) 挖掘机 1.0m3 台班 0.95 903.44 858.27 1249.12 903.44 $1005$1249.12$ C $2$C$ 2 J 1588778 (2) 推土机 59kw 台班 0.08 588.55 47.08 783.43 588.55 $1022$783.43$ C $2$C$ 2 J 1588780 (3) 自卸汽车 5t 台班 2.4 351.71 844.1 541.95 351.71 $3012$541.95$ C $2$C$ 2 J 1588781 1.2 其他直接费 % 3.15 2681.88 84.48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其他直接费$ 2 A1 A2 $2$A2$ 3
2 间接费 % 9 2766.36 248.97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间接费$ 2 A B $2$B$ 3
3 利润 % 7 3015.33 211.07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利润$ 2 A+B C $2$C$ 3
4 主材价差 元 0 0 800.56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主材价差$ 2 [材料价差] D $2$D$ 3
(1) 柴油 kg 172.535 4.64 800.56 8.14 3.5 $480100002$8.14$ J $2$J$ 2 [UsysHLCJ.cl_bcp] 1588782 5 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 元 0 0 0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 2 [主材费] E $2$E$ 3
6 税金 % 9 4026.96 362.43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税金$ 2 A+B+C+D+E F $2$F$ 3
8 工程单价 元 0 0 4389.39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工程单价$ 2 A+B+C+D+E+F+G+H+I+J+K Z $2$Z$ 3
综合单价 元/m3 43.89 $挖掘机拆除砌体 水泥浆砌体(运距3km)$43.89$ 100 $单价行$ 2 附件表八 建筑工程单价表 单价编号 2 项目名称 挖掘机挖土方 土类级别 Ⅲ(就近堆放) 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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