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招标公告】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福建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福建 莆田市 | 采购单位 |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 |
| 招标代理机构 | 福建省莆田市理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受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 委托,福建省莆田市理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项目编号: 理策[2026]政采0845 、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组织竞争性谈判,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理策[2026]政采0845
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特殊资格:所投货物(除颤仪、心电图机、吸痰器等)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
②投标货物(除颤仪、心电图机、吸痰器等)若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若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注: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在有效期内。投标货物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请提供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专项说明函(格式自拟)。所投产品规格型号应与注册证书上注明的产品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3.2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等规定执行。
3.3环境标志产品: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等规定执行。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09日至 2026年10月13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网址:https://www.lcxeztb.com/#/)
方式:在线获取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北路888号25 号楼101室)
六、开启
时间:2026年10月1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北路888号25 号楼101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凤仙北街38号
联系人:***
联系方法:***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福建省莆田市理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1128号西山小区B区8号楼2梯607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箱:lczb9898@163.com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 福建省莆田市理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09日 2026年10月09日
3.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定稿.pdf
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货物类)
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理策[2026]政采0845
采购人: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
代理机构:福建省莆田市理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2026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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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竞
争性谈判方式组织【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福建省莆田市理
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展竞争性谈判活动。
1.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理策[2026]政采0845
3.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包1: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1进口产品:不适用。
4.2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
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等规定执行。
4.3环境标志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
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福建省财
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等规定执行。
4.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采购包1: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2页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5.2特定条件:
采购包1:
5.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谈判:采购包1: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
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和谈判文件第五章。
第3页
6.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期限:详见谈判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
有)为准。
6.1如果采购过程中有发出更正公告,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文件获取期限,
则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以更正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6.2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期限内,供应商应通过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s://www.lcxeztb.com/#/的注册账号(免费注册)(登陆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进行文件获取),否则报价响应将被拒绝。
7.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7.1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详见谈判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
有)为准。
7.2获取地点及方式:注册账号后通过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载方式
获取。
8.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详见谈判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供应商应
在此之前将密封的首次响应文件送达本章第9条载明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
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9.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详见谈判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详见谈判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11.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限:
自信息发布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12.采购人: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凤仙北街3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3.代理机构:福建省莆田市理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1128号西山小区B区8号楼2梯607室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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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附1:提交谈判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本项目谈判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汇票或保函两种形式缴纳,供应商可任选其
一。所有保证金缴纳操作须严格遵守本须知规定,未按要求缴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按无效
处理。
一、银行转账/电汇/汇票方式
资金来源要求:谈判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转出,严禁以现金、个
人名义、分公司账户或其他非基本账户缴纳。
账户获取方式:供应商须登录“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本项目响应报
名页面获取本项目专属的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到账时间要求:谈判保证金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上述指定账户,到
账时间以银行系统实际记录的到账时间为准。逾期到账的,视为未缴纳保证金。
凭证备注要求: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凭证的“附言/备注”栏必须准确注明:“项目
编号:XXX、采购包:XXX谈判保证金”。未按要求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核对保证金
到账情况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保函方式
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三种形式,保函有效期须覆
盖本项目响应有效期及响应有效期延长后的全部期限。
(一)电子保函
供应商须通过“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系统”在线申请并开具电
子保函。
电子保函的保费必须从供应商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支付。
电子保函开具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保函凭证并推送至平台,供应商无需另行递交
纸质材料。
三、特别提示
请供应商务必仔细核对从交易平台获取的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将
款项汇入错误账户的,视为未缴纳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不同项目、不同采购包的保证金收款账户互不通用,严禁将多个项目或多个采购包的
保证金汇入同一账户。
谈判保证金的退还将按照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退还至
供应商原转出的基本存款账户。
本须知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及莆田
市相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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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
第1节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表1、表2)
一、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1
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是对竞争性谈判须知的补充和细化,二者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中
的要求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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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页
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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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评定成交的标准和方法
一、谈判小组
1.1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1.2谈判小组
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两部分共3人组成,其中由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产生的
评审专家2人,由采购人派出的采购人代表1人。
1.3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谈判和评审事务,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独立履行有关职责:
1.3.1评审应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保
证项目质量。
1.3.2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择优原则。
1.3.3评审的依据是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谈判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
审依据。
1.3.4谈判小组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
供应商。
1.3.5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①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②对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③不得收受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
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④全体谈判小组成员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
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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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评审中应充分发扬民主,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要服从评审报告。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
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谈判程序
2.1谈判程序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第2节“竞争性谈判须知”第14条“谈判程序以及评
定成交的标准”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2.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无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
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则此文本框中用于填写推荐数量和投票细则等内容,由采购人根据
谈判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编制和明确规定)
2.3只有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均合格且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
加评定成交的最后价格排序和成交候选人推荐。
三、最低评审价法和成交候选人推荐
3.1谈判小组将采用最低评审价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进行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人。如果谈判项目有多个采购包,则按相应采购包分别进行,具
体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如下:
3.1.1根据财政部及福建省财政厅等有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价
格扣除规则如下:
采购包1:最低评标价法
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异常低价审查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
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
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
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
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
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
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
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
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
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
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
并归档。
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采购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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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如下:
其他:无
※除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情形外,不能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任何调整。
(3)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列规则顺序如下:
a.按照评审价(即价格扣除后的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b.评审价相同的并列。
c.其他:无
3.1.2合格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按照上文3.1.1款规定的价格扣除规则计算后,得出
的价格称为最后报价评审价。
3.1.3谈判小组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
后报价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政府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情形,则可以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2名成交候选人。如果
成交候选人出现并列相同的最低评审价,则按照以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处理:
(1)谈判文件可以约定出现并列最低评审价情形时的优先顺序规则,具体规则为:无
(2)谈判文件未约定优先顺序规则时,则由谈判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从并列最低评审价
名单中自行选择确定优先顺序。
(3)采购人代表放弃自行选择确定权利的,则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优先顺序。
四、评审报告
4.1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编写评审报告并提交给采购人。
4.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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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
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4.3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
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五、其他规定
5.1其他规定
5.1.1评审应全程保密且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
5.1.2评审将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5.1.3若供应商有任何试图干扰具体评审事务,影响谈判小组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其
响应无效且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
5.1.4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需要加以详细说明的其他谈判程序规定、要求等内
容:无
第2节竞争性谈判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谈判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
2.定义及要求:
2.1“采购标的”指谈判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
2.2“采购人”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买方、或业主方、或甲方,具体见谈判文件第一章;“采
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具体见谈判
文件第一章。
2.3“潜在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第一章规定进行获取文件,且有意向参加本项目响应谈
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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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供应商”指按照谈判文件第一章规定进行获取文件,且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只有适合自然人参与和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才可以是自然人。
2.5“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法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
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2.6“供应商代表”指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即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
证明。
3.合格的供应商:
3.1一般规定
3.1.1供应商除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
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
性规定。
3.1.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其他采
购活动。
3.1.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有责任检查自身情况,在响应文件中对是否违反以上一般规定做出如实声明,否
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2特别规定
3.2.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1项。
3.2.2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谈判: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2项。若接受联
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除了应遵守本章第3.1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
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响
应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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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
带责任。
(4)项目如涉及资质要求,该部分工作内容应由联合体中符合该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承担,
联合体协议及签订的采购合同应符合这一要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
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一方放弃成交的,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成交,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6)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而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或者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价但供
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条规定的,其报价无效。
3.2.3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
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
4.参与竞争性谈判费用:
4.1除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与参加竞争性谈判
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
5.1竞争性谈判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5.2除上述内容以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在采购过程期间对谈判文件
所作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均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6.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
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补充或者修改,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
成部分。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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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小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
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的截止时间。
6.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若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
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等)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
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通知所有潜
在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潜在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谈判文件中载明的指定媒体,以免遗漏。
三、响应文件编制
7.应标要求
7.1供应商可按照采购包号,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载明的全部或部分采购包进行响应。
对于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响应时,对同一个采购包内
所有的采购内容和要求必须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其相应采购包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2供应商代表在同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响应谈判,否则其响
应文件将被否决。
7.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和要求,按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供响应文件,
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承诺和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7.4除非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
若有不同文字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7.5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
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
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
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7.6除非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承诺的报价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合同实施结算时亦以人民币支付;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
8.1首次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谈判响应声明
(2)报价一览表(含详细报价书)
(3)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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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谈判保证金凭证
(5)技术和商务偏离表
(6)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
(7)供应商提交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8)要求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9.响应文件有效期:
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3项,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
谈判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9.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
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且其谈判保证金可以退还,但其供应商
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及谈判承诺,但
将要求其相应延长谈判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延长
期内继续有效。
10.谈判保证金:
10.1供应商应在参加竞争性谈判之前按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的金额、形式
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谈判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由联合体中的
牵头方负责提交谈判保证金,其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1.1供应商以汇款形式缴纳谈判保证金的,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
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谈判文件载明的谈判保证金账户提交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应
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谈判文件载明的谈判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谈判保证金
未提交。
10.2谈判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谈判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谈判活动免
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未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
决。
10.3谈判保证金退还:
10.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比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谈判采购,成
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造成谈判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结
果,由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和谅解等)。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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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于谈判保
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5项。
10.3.2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谈判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
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0.4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谈判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
索赔: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谈判的;
(6)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
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1.纸质响应文件基本编制要求:
11.1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规定组成的响应文件正副本份数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6项。响应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副本
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响应文件封面上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内
容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11.2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谈判须知中
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其响应文件中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1.3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
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11.4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技术和商务响应
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对拟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主要内容进
行详细描述。
12.纸质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识、签署和提交(除谈判文件相应章节已有规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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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提交,并在外封套上标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
应商单位名称以及“于之前(指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响应
文件”的字样;采用邮寄方式提交响应文件的,其外包装上也必须按前文要求做好标识内容
和字样,且供应商还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邮件收递情况。由于供应商未按
照要求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标识、邮寄确认等,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拒收、
误放、遗漏或提前拆封等情形),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
承担责任。
12.2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密封送达
谈判文件规定的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将不予接收。
1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
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
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供应商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申请要求,应当以原件书面形式并由
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谈判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
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方可生效,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或谈判小组将视为无效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不接受
供应商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2.4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根据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有关澄清、说明、补充、更正响应
文件以及最后报价响应文件等资料,均应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谈
判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
单位公章。
12.5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情形外,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响
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
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四、竞争性谈判
13.评审和谈判基本准则
13.1对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和谈判,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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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谈判及评审过程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谈判小组将根据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程序和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和谈判,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14.谈判程序以及评定成交标准
14.1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
评定成交标准等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评审、谈判。
14.2在进入谈判阶段之前,谈判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以
及其他响应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资格审查和实
质性响应审查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谈判小组否决,按无效处理,不进入谈判阶段,谈
判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4.2.1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
求,谈判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采购包1:
谈判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14.2.2其他情形
采购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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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符合性
商务符合性
价格符合性:
14.3谈判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实质响应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
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
14.4只有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进入谈判阶段。谈判小组所有成
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合格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
采购人代表确认。谈判过程中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
第28页
判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
谈判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7项。
14.5合格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提交补充响应文件(首
次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交过的如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不用重新提供),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
或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谈判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
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4.6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
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
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
判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4.7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具体推荐数量和投票细则等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须知
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定成交的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并要求其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
以为2家。
14.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
最后报价,使得其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当按
照谈判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
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可以做无效响应文件和无效报价处理。
14.9谈判小组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
谈判采购情形,则可以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2名成交候选人。如果成交候选人
出现并列相同的最低评审价,则相应处理方式按照“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
“评定成交的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14.10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将给予保密,但不退回(有关证件或证照的原件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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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授予
(参考文本)
15.授予合同的准则:
15.1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合同将授予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能够圆满地
履行合同,且被谈判小组推
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
15.2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
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
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5.3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绝对保证。
16.确定成交供应商:
16.1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
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6.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
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评审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
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评审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7.成交通知:
1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
采购活动的,还将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17.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原因
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均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交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公告如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
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有关质疑、投诉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有关财政部规章等法律文件规定执行。
18.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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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详见须知前附表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
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项目的特点和
需要,采购人如果对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地点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成交通知书中进一步
明确,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8.2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有关澄清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
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18.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9.询问
19.1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20.质疑
20.1质疑应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20.1.1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
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
持一致。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0.1.2质疑人应提交质疑函原件。
20.1.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适合
自然人参加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
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
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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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
购过程或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等证明材料;
备注: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应当保密阶段,则应提供
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
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⑤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和法律依据,
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希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作出的处
理结果,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谈判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废
标、重新采购等,质疑人提出质疑请求还应当对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⑥提出质疑的日期以及质疑人代表联系方式,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
地址等。
20.2对不符合前文第20.1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处理:
20.2.1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或者质疑人不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书
面告知质疑人其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20.2.2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
定的时效内重新提交质疑函原件。质疑人拒不修改或补充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在质疑答复期内书面告知对方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20.2.3质疑人修改、补充质疑函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按20.2.1款处理。供应商提交质
疑函时,要认真阅读本章第20条关于质疑的相关规定,以免内容或资料不齐,需要修改补充
而延误时间。
20.3对符合前文第20.1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21.投诉
21.1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谈判文件中载明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1.2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七、有关信息公告和监督部门
2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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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本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公告、更正公告(若有)、谈判文件、谈判
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有)、成交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谈
判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发布。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以免遗漏。
22.2信息公告指定媒体: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8项。
23.监督管理部门
23.1谈判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9项。
八、政府采购政策
24、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并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管理办法或措施:
24.1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相关约定
24.1.1本国产品
(1)本国产品标准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
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
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
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a.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
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b.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c.在产品或者其包装
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d.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e.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具体判
定标准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
部相关文件为准。③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具体判定标准以《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为
准。
(2)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
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
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
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
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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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
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
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4.1.2非本国产品
24.1.2.1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中:
(1)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
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3)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
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谈判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报价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报价。
24.1.2.2其它非本国产品:指非进口产品且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
24.2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
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
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
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
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4.3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
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
规定的监狱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
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其中:
(1)中小企业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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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但与大企业的负责
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
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划分标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
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
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
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4)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
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
第35页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
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
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
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
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4.4信用记录指由财政部确定的有关网站提供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
应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25号)规定。
九、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5.履约保证金
25.1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按照谈
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25.2谈判文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成交供应商无故拖延或者拒不提
交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该成交供应商将承担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
26.其他新增内容:
26.1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新增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
11项。
第36页
26.2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
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
库〔2020〕123号)规定的包装要求,其他包装需求详见采购文件具体规定。采购人、供应
商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包装要求的条款。
第37页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本项目为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2、本项目最高限价为***.00元,若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注:投标报价应包含投标货物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货物制造、包装、运输、装卸、
税金、保险、安装、搬运、调试、验收、培训、检验、保修等一切相关费用。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下所有技术和服务内容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
求)
采购包1:救护车1辆
★1.用途描述:救护车功能主要为转运、救治、监护抢救重症病人;
★2.基本配置要求:
2.1.排放标准:国六;
2.2.燃油种类:汽油或柴油;
2.3.车辆总长(mm)长≥5300;
2.4.车辆总宽(mm)宽≥1980;
2.5.车辆总高(mm)高≥2450;
2.6.总质量(Kg):≥3300;
2.7.医疗舱改装符合《救护车通用技术规范》(GB/T28370-2012)及《救护车》
(WS/T292-2008)要求。含设备平台,氧气系统,消毒系统,照明系统,空调系统,警灯警报,
担架系统等。
★3.其他需求:
3.1.底盘免费保修3年。
3.2.车辆底盘生产日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不超过3个月。
3.3随车设备:AED1台、心电图机1台、心电监护仪1台。
4.是否排除进口产品:是
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6.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6.1车辆技术参数
6.1.1车体尺寸(mm):≥5300(长)×1980(宽)×2450(高);
6.1.2医疗舱内尺寸(mm):≥2830(长)×1680(宽)×1750(高);
6.1.3发动机排量(mL):≥1990ml;
6.1.4排放标准:国Ⅵ;并符合当地上牌要求。
6.1.5燃油种类:汽油或柴油;
6.1.6车身总重(kg):≥3300;
6.1.7变速器:手动挡或自动挡;
6.1.8油箱容量(L):≥80。
6.2医疗舱内外配置
第38页
6.2.1急救药品柜:可分别放置药品盒、针剂、注射用品、外伤包扎用品、手套等药品
和辅料。
6.2.2护士椅/座椅:(1)柜式座椅1套,位于医疗舱右侧,可同时坐二人(配有安全
带及靠背),可供医护辅助人员或病人家属使用;(2)单人座椅≥1把,配有安全带。
6.2.3器械平台:应能够放置监护仪、心电图机、呼吸机、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安装牢
固,便于医护人员的观察和操作。
6.2.4储物柜:医疗舱配备多个储物柜,带有锁扣装置且带自锁功能,锁扣采用不锈钢
材质。
6.2.5供氧系统:
(1)≥10L医用氧气瓶2只,位于医疗舱左侧后部,每个氧气瓶上均配有高压减压阀;
(2)氧气瓶固定支架采用不锈钢制造而成,取放方便;
(3)氧气主连接管道采用304不锈钢金属管,并隐藏于内饰与车身之间;
(4)配置湿化器≥1个。
6.2.6对讲系统:前后对讲,单向控制,音量可调。
6.2.7输液固定系统:在担架车上方安装2组输液架,输液挂钩能同时满足3袋以上的
输液需求。
6.2.8杀菌系统:配有医疗舱空气杀菌灯;
①人机共存:采用空气吸入式对流杀菌,紫外线无泄露,在车内有人的情况可以开启杀
菌消毒,实时保持车内环境无毒、无病菌;
②循环风量≥13.8m3/h;
③杀菌体积:≥15.6m3;
④工作噪音:≤35dB;(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
商公章)
⑤紫外线灯珠寿命:10000小时紫外线维持率≥70%;
⑥甲型流感病毒去除率(MDCK细胞):≥99.99%;(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
告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⑦白色葡萄球菌杀灭率:≥99.9%。
6.2.9担架组合:
(1)自动上车担架(含担架舱)。辅助板承载能力≥180kg,无明显变形或结构损坏,挠度
≤5mm;担架在辅助板上推行时应无卡滞、跳动或异常阻力,全程推行平稳顺畅,符合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规定。(提供第三
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2)铲式担架。①承重≥159kg;②铲式担架固定件,在行驶速度:120km/h(匀速),噪音
≤65dB。(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6.2.10照明系统:医疗舱配备长条LED照明灯≥4组,光线柔和均匀,亮度应保证患者
仰卧于担架车上不刺眼,同时满足急救人员对患者病情观察的需要,一盏为门控灯。
6.2.11安全扶手:在上下车门处及顶部应安装相应的安全扶手。
6.2.12电源系统:
(1)配备车载智能逆变/充电一体,最高持续输出功率:≥1000W/220V,能满足车上所
配备的电子医疗设备同时工作的电力需求;
(2)在相应的位置安置12V电源插座、220V电源插座;
6.2.13换气、空调系统:医疗舱为大功率直排制热、制冷,有排风换气扇。
6.2.14警示系统:警灯采用三段分体U型嵌入式造型警灯,警灯不超过原车高度,车身两
侧安装蓝色爆闪灯各2只,尾部蓝色爆闪灯2只,配备100W警报器一套,驾驶室安装警报、
警灯控制按扭。
6.2.15护士操作平台:整体采用PVC高密度轻型环保材料制作,无异味,具备防水、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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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抗菌、易清洗特性;组合柜上表面为护士操作平台,台面需具备足够的承重能力与防滑
设计,能够稳固放置监护仪、心电图机、呼吸机、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并配备专用固定绑带
或卡扣,确保行车颠簸时设备安装牢固、不发生位移;台面布局需便于医护人员观察设备屏
幕参数及进行操作;组合柜侧方或底部设有专用储物空间,可放置急救箱及随车医疗耗材,
整体结构紧凑,适配医疗舱内部空间布局。
6.2.16在环境温度为0°C±1时,开启暖风装置,10分钟内医疗舱核心区温度≥26°C,
符合GB/T12782-2022《汽车采暖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热平衡状态下,车内关键区域(工
作人员头部、肩部、后排中部)温差≤3.0°C。(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
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6.3医疗舱随车设备
6.3.1半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1)基本要求
①半自动体外除颤仪,设备具备便携把手,支持开盖开机。
②为防止误操作,开机后设备主机操作面板上的开关。(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
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③设备通过跌落测试:不小于1.5m。
④设备防尘防水级别:不小于IP55。
⑤整机重量(含电池)≤2.8kg。(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
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⑥工作温度范围至少满足-5℃~50℃。从室温环境(20℃)下进入-5℃环境后,至少能
工作60分钟。
⑦工作湿度范围至少满足0%~95%非冷凝。
⑧符合IEC60601-2-4《医用电气设备第2-4部分:心脏除颤器安全专用要求》或同
等国际/国内相关标准。(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2)参数要求
①输出能量:成人最大能量可支持360J。
②病人阻抗范围至少要求:25~200Ω。(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
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③设备开机充电到200J≤10秒,开始AED分析到200J放电准备就绪≤8S。
④共模抑制能力≥90dB。(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
响应供应商公章)
⑤至少可支持200次360J除颤治疗。(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
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⑥支持成人/小儿患者类型快速一键切换,可根据病人类型自动切换提示信息、除颤能
量和CPR按压模式。
⑦自动识别成人、小儿电极片,根据电极片类型自动选择对应的除颤能量。
⑧支持每天设备自检,且每日自检内容包括充放电检测。数据可以无线传输到远程AED
管理平台。
⑨数据管理:支持500条及以上报警事件数据存储和不少于500份自检报告存储。(提
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⑩物联网系统信息安全性。
6.3.2心电图机
(1)硬件配置要求
①显示屏:≥5英寸电容触摸屏,支持亮度调节,分辨率不低于800×480。(提供所投
第40页
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②便携式设计,便于手持或移动使用。
③平板式一体化设计。
④电池:内置大容量可充电锂电池,连续工作时间≥9小时,支持查看电池电压、电量
百分比等详细状态。
⑤输入接口:USB接口×2以上、RJ45网口、TF卡槽,支持外接U盘、TF卡、鼠标、键
盘、条码扫描枪、激光打印机等。
⑥身份识别:支持身份证/社保卡信息读取,支持一维码/二维码扫描,可快速录入患者
信息,减少手工输入。
⑦导联线:标配10电极导联线,导联线内附除颤保护电路,具备抗除颤电击保护功能。
(2)心电信号采集性能要求
①导联采集:12导联同步采集,10电极输入。
②导联顺序:支持标准导联、Cabrera导联、NEHB导联。
③A/D转换:≥24位。(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
应供应商公章)
④输入阻抗:≥100MΩ。
⑤共模抑制比:≥90dB。(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
响应供应商公章)
⑥耐极化电压:≥±900mV。
⑦频率响应:0.01Hz~500Hz。
⑧系统噪声:≤12μVp-p。(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
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⑨心率测量范围:30~350bpm。
(3)显示与操作功能要求
①显示格式:支持3×4+1R、6×2、6×2+1R等多种显示格式。
②导联状态:具有导联连接状态示意图,实时显示各导联连接情况。
③电极检测:具有电极脱落报警、电极反转提示功能,屏幕显示异常导联位置。
④信号质量:具有信号质量检测功能,波形质量稳定时自动开始记录。
⑤输入法:支持中文拼音、英文输入,支持患者姓名、ID号、年龄、性别等信息录入。
⑥波形冻结:支持波形冻结功能,可冻结回顾≥30分钟心电波形,支持选段打印。(提
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⑦采样模式:支持实时采样、触发采样、周期采样、预采样四种模式。
⑧报告模式:支持自动、手动、节律、RR四种心电图报告模式。
(4)记录与打印要求
①打印格式:支持3×4、3×4+1R、3×2+2×3等多种打印格式。
②走纸速度:可选5、6.25、10、12.5、25、50mm/s。
③灵敏度(增益):支持1.25、2.5、5、10、20、40mm/mV(对应×0.125、×0.25、
×0.5、×1、×2、×4),以及20/10mm/mV、10/5mm/mV和AGC自动增益。(提供所投产品
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④外接打印:支持USB外接激光打印机,可打印A4尺寸心电图报告。
⑤无纸检测:记录纸用完后自动停止走纸并报警。
⑥网格打印:具备在无网格纸上打印网格功能。
(5)滤波功能要求
①漂移滤波(基线抑制):0.01Hz、0.05Hz、0.15Hz、0.25Hz、0.32Hz、0.5Hz、0.67Hz、
关闭,多档可选。
②低通滤波:75Hz、100Hz、150Hz、270Hz、300Hz、350Hz、500Hz、关闭,多档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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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肌电滤波:25Hz、35Hz、45Hz、关闭,多档可选。
④交流滤波:50Hz、60Hz、关闭,多档可选。
(6)智能分析功能要求
①分析算法:具备成熟的12导联静息心电自动分析功能,能够结合患者的年龄、性别等
临床信息进行综合诊断,提供准确的心电测量参数(如心率、PR间期、QT/QTc间期等)及自
动诊断结论。(提供所投产品具备心电自动分析功能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响应
供应商公章)
②分析参数:具备心率、PR间期、QT/QTc、P/QRS/T电轴、RV5/SV1电压等心电参数自
动测量功能。
③诊断结论:具备心电异常事件自动分析及诊断结论输出功能。
④QTc算法:≥4种QTc校正算法可选。
⑤语言支持:分析结果支持中文/英文切换显示和打印。
⑥明尼苏达码:支持两版本明尼苏达码表示。
(7)存储与数据管理要求
内置存储:可存储≥2000份心电病例。
扩展存储:支持外置U盘、TF卡扩展存储,扩展容量≥32GB。
病历搜索:支持按姓名、ID号进行模糊搜索,支持病历查询、预览、修改、传输、
打印。
存储格式:支持BIN、PDF、JPG、BMP、SCP、XML、DICOM_BMP、DICOM_ECG等多种文
件格式。
数据导出:支持通过USB接口将病例数据拷贝至外部存储设备。
(8)网络与数据传输要求
有线网络:标配RJ45以太网接口,支持有线网络连接。
无线网络:支持Wi-Fi无线连接(内置或外置USB无线模块)。
传输协议:支持FTP、DICOM、HL7、HTTP、SAMBA等传输协议。
计算机连接:支持通过网线连接计算机,可通过计算机端软件查看、检索心电病例并
导出。
WEB服务:支持通过WEB浏览器连接心电图机,检索、查看心电图数据。
(9)其他功能要求
外接设备:支持USB连接鼠标、键盘、条码扫描枪等外设。(提供所投产品的官方彩
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自诊断:具有设备自诊断及故障提示功能。
电源管理:具有待机自动休眠、定时关机功能。
提示音:支持QRS同步提示音或拟笔音可选。
安全性:电击防护类型符合Ⅰ类CF型标准。
⑥工作环境:温度5℃~40℃,相对湿度25%~80%。
⑦电源输入:AC100V~240V,50/60Hz。
6.3.3心电监护仪
(1)硬件及整机要求
①主机设计集成附件收纳槽,便于临床附件的收纳与放置。
②显示屏:≥10英寸彩色液晶显示屏,屏幕分辨率≥800×600。
③电源系统:标配锂电池,满电状态下连续工作时间≥4小时;可选配大容量锂电池,
工作时间≥8小时。
④安全规格:ECG(心电)、RESP(呼吸)、TEMP(体温)、SpO2(血氧饱和度)、NIBP
(无创血压)监测参数抗电击程度为防除颤CF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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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防护等级:整机防水等级≥IPX1,血氧模块防水等级≥IPX2。
⑥设备预期使用寿命:≥8年。(投标时需提供所投产品的官方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
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2)监测参数及性能要求
①心电监测:标配5导心电监测,支持通过软件或硬件升级至12导心电监测,并具备
12导心电静息分析功能。
②具备心率变异性(HRV)分析功能,支持多导同步心电分析。
③共模抑制能力:≥90dB。
④具备心拍类型识别功能,可区分正常心拍、异常心拍、起搏心拍。
⑤心律失常分析:具备≥25种心律失常分析功能,包括房颤、室颤、停搏、室上性早
搏(SVCs/min)等。
⑥具备ST段分析功能,可实时监测ST段变化,辅助评估心肌缺血情况。
⑦具备QT/QTc测量功能,支持连续实时测量及报警。
⑧血氧监测:标配PI(血氧灌注指数)监测;支持升级主流品牌高性能血氧模块(具备
弱灌注下准确测量能力)。
⑨无创血压(NIBP)测量范围:10mmHg-290mmHg。
⑩具备24小时血压动态统计分析功能。
⑪具备辅助静脉穿刺功能。
(3)软件及系统功能要求
①支持计时器功能,可同时显示并设置至少4个计时器,支持自定义名称及正/倒计时切
换。
②支持监测参数报警限一键自动设置功能,便于医护人员快速配置患者报警阈值。
★注:1、所投车辆需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目录公告中列
明的“救护车”车型,能在采购人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车上牌照手续。供应商
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提供公告的网页截图的有效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为无效
投标。
2、所投产品需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对医疗舱布局进行设计及调整,并对采购人的仪器
设备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固定。
三、商务条件(以下所有技术和服务内容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其他商务要求:
10、供应商的工作范围
(1)供应商必须能提供采购标的合同包中的设备、材料及工具。
(2)供应商拟提供设备须为全新原装未启封的设备(未经使用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设备,
外观无刮、碰痕迹,并有下列明显标记: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商标识、产地、出厂日期、
出产序列号等。)提供的货物必须是最适合该工作的,质量无缺陷,且应选择使用寿命长、维
护要求低的材料。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设备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
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商等内容。
(3)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将设备检验合格后,免费送至采购人,并提供设备的免费安装。
1.供货
第46页
①成交供应商必须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设备、配件、材料及工具,并负责所供
设备、软件、配件、材料及工具的包装和运保、安装、调试、维修及培训。
②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原装、全新且符合绿色环保标准产品。
2.安装和调试
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将设备按签订合同的具体数量、具体地点运送到最终目的地,成交供
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并负责
调试至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
成交供应商应在货物运抵现场一周前,向采购人提供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成交供应商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货物安装调试,保证采购人顺利。设备到达最终
用户现场后,成交供应商的工程师到采购人的现场安装设备,同时应向采购人介绍设备功能
及特殊分析并进行现场演示。免费为采购方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维护、操作、保
养等方面的现场培训,直至能熟练独立操作。
3.培训
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的技术资料: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不少于以下列标明的中文(或
英文)技术资料,在货物交货时随机提供;并提供货物原装品牌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其费用
应包括在报价内。
产品技术说明书(含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安装图纸(部件安装图,电气接线图);
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手册(或说明书);
产品技术标准(含验收标准)和试验方法,产品出厂合格证;
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装箱单;
零部件目录、相关文件、支持程序软盘或光盘;
合同中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11、报价要求:
★(1)报价需包含车辆购置税。
(2)投标报价应包含税金、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车辆购置税、各种规费、
技术资料费、运输、装车、卸货、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服务、培训、行车记录仪等费用。
(3)供应商可在分项报价表中详细列出各项明细报价,如果所列分项报价不含以上内容,
则视为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4)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第47页
(5)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必须合理报价,对于不合理的报价情况,如不能作出有效说
明的按投标价格分为零分处理。
(6)供应商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日后属政策性调整:各种材料市场价格的浮动、税费变动
等因素造成的货物价格变动,上述价格变动不予调整。
四、其他事项
1、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谈判文件未列明的
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2.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可以免责。
2.2合同纠纷处理方式:若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双方友好协商解
决,当协商无果时,可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成交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均包括在合同价格内,如因税收
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相关税费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2.5成交人应按正规销售渠道供货,保证采购人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的
售后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中如有配套使
用的相关软件,必须是正版的、合法的。
2.6中标中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成交人须
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受到第三方关于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
采购人无关,供应商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投标
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系统
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
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2.7合同签订前,成交人与采购人确定各种货物的型号数量。
2.8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途中风险及储藏风险,自产品验收通过之前,均由供应商承担。
2.9成交人严格执行并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安全责任,服务过程中,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工伤风险、作业安全等由成交人自行全部承担,因意外事故或安全问题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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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损失由中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安全责任问题产生的纠纷,第三人起诉采购人的,采
购人有权在赔偿后向成交人追偿。
2.10本谈判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
协商订立。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成交人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为:符合
财办库(2020)123号规定且为生产厂商原包装。
第49页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结合谈判文件第三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如果双方使用谈判文件第四章
已有规定的条款及格式,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谈判文件第四章未作规定的条款及格式,双方可
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3.本章节所附的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为参考文本,如果因为项目实际特点不能适用,则可由甲乙双方在合同签
订阶段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采购合同(货物类)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
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
约定。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
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甲方: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根据项目编号为________的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组成部分
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4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合同标的
第50页
项目概况
受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 委托,福建省莆田市理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项目编号: 理策[2026]政采0845 、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组织竞争性谈判,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理策[2026]政采0845
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采购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允许进口 | 简要需求或要求 |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 谈判保证金(元)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1 | 1-1 |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 1辆 | 否 | 详见谈判文件 | ***.00 | 4000.00 | 工业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特殊资格:所投货物(除颤仪、心电图机、吸痰器等)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
②投标货物(除颤仪、心电图机、吸痰器等)若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若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注: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在有效期内。投标货物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请提供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专项说明函(格式自拟)。所投产品规格型号应与注册证书上注明的产品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3.2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等规定执行。
3.3环境标志产品: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等规定执行。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09日至 2026年10月13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网址:https://www.lcxeztb.com/#/)
方式:在线获取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1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北路888号25 号楼101室)
六、开启
时间:2026年10月1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北路888号25 号楼101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凤仙北街38号
联系人:***
联系方法:***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福建省莆田市理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1128号西山小区B区8号楼2梯607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箱:lczb9898@163.com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 福建省莆田市理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09日 2026年10月09日
3.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定稿.pdf
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货物类)
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理策[2026]政采0845
采购人: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
代理机构:福建省莆田市理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2026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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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竞
争性谈判方式组织【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福建省莆田市理
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展竞争性谈判活动。
1.项目名称: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理策[2026]政采0845
3.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包1:
| 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 1-1 |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 1 | 辆 | ***.00 | ***.00 | 4000.00 | 工业 | 否 |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1进口产品:不适用。
4.2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
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等规定执行。
4.3环境标志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
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福建省财
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等规定执行。
4.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采购包1: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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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5.2特定条件:
采购包1:
|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 资格承诺函 | 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 特殊资格 | 所投货物(除颤仪、心电图机、吸痰器等)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除颤仪、心电图机、吸痰器等)若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若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注: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在有效期内。投标货物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请提供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专项说明函(格式自拟)。所投产品规格型号应与注册证书上注明的产品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
5.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谈判:采购包1: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
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和谈判文件第五章。
第3页
6.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期限:详见谈判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
有)为准。
6.1如果采购过程中有发出更正公告,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文件获取期限,
则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以更正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6.2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期限内,供应商应通过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s://www.lcxeztb.com/#/的注册账号(免费注册)(登陆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进行文件获取),否则报价响应将被拒绝。
7.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7.1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详见谈判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
有)为准。
7.2获取地点及方式:注册账号后通过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载方式
获取。
8.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详见谈判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供应商应
在此之前将密封的首次响应文件送达本章第9条载明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
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9.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详见谈判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 备注: | 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地址: | 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北路888 |
| 号25号楼101室 | |||
| 10.谈判时间及地点: |
详见谈判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11.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限:
自信息发布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12.采购人: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凤仙北街3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3.代理机构:福建省莆田市理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1128号西山小区B区8号楼2梯607室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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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附1:提交谈判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本项目谈判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汇票或保函两种形式缴纳,供应商可任选其
一。所有保证金缴纳操作须严格遵守本须知规定,未按要求缴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按无效
处理。
一、银行转账/电汇/汇票方式
资金来源要求:谈判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转出,严禁以现金、个
人名义、分公司账户或其他非基本账户缴纳。
账户获取方式:供应商须登录“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本项目响应报
名页面获取本项目专属的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到账时间要求:谈判保证金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上述指定账户,到
账时间以银行系统实际记录的到账时间为准。逾期到账的,视为未缴纳保证金。
凭证备注要求: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凭证的“附言/备注”栏必须准确注明:“项目
编号:XXX、采购包:XXX谈判保证金”。未按要求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核对保证金
到账情况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保函方式
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三种形式,保函有效期须覆
盖本项目响应有效期及响应有效期延长后的全部期限。
(一)电子保函
供应商须通过“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系统”在线申请并开具电
子保函。
电子保函的保费必须从供应商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支付。
电子保函开具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保函凭证并推送至平台,供应商无需另行递交
纸质材料。
三、特别提示
请供应商务必仔细核对从交易平台获取的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将
款项汇入错误账户的,视为未缴纳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不同项目、不同采购包的保证金收款账户互不通用,严禁将多个项目或多个采购包的
保证金汇入同一账户。
谈判保证金的退还将按照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退还至
供应商原转出的基本存款账户。
本须知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及莆田
市相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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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谈判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 | / | 电汇/汇票或保函两种形式缴纳,供应商可任选其 |
| 一。所有保证金缴纳操作须严格遵守本须知规定,未按要求缴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按无效 | ||
| 处理。 | ||
| 一、银行转账/电汇/汇票方式 | ||
| 资金来源要求:谈判保证金必须从供应商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转出,严禁以现金、个 | ||
| 人名义、分公司账户或其他非基本账户缴纳。 | ||
| 账户获取方式:供应商须登录 | “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本项目响应报 | |
| 名页面获取本项目专属的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 ||
| 到账时间要求:谈判保证金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上述指定账户,到 | ||
| 账时间以银行系统实际记录的到账时间为准。逾期到账的,视为未缴纳保证金。 | ||
| 凭证备注要求:供应商在转账或电汇凭证的 | “附言/备注”栏必须准确注明:“项目 | |
| 编号:XXX、采购包:XXX | 谈判保证金”。未按要求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核对保证金 | |
| 到账情况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 二、保函方式 | ||
| 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三种形式,保函有效期须覆 | ||
| 盖本项目响应有效期及响应有效期延长后的全部期限。 | ||
| (一)电子保函 | ||
| 供应商须通过 | “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系统” | 在线申请并开具电 |
| 子保函。 | ||
| 电子保函的保费必须从供应商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支付。 | ||
| 电子保函开具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保函凭证并推送至平台,供应商无需另行递交 | ||
| 纸质材料。 | ||
| 三、特别提示 | ||
| 请供应商务必仔细核对从交易平台获取的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将 | ||
| 款项汇入错误账户的,视为未缴纳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 不同项目、不同采购包的保证金收款账户互不通用,严禁将多个项目或多个采购包的 | ||
| 保证金汇入同一账户。 | ||
| 谈判保证金的退还将按照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执行,退还至 | ||
| 供应商原转出的基本存款账户。 | ||
| 本须知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及莆田 | ||
| 市相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
第1节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表1、表2)
一、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1
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是对竞争性谈判须知的补充和细化,二者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中
的要求和规定为准
| 项号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 1 | 3.2.1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谈判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1)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采购包1: | ||
| 序号 |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
| 1 | 谈判响应声明 | 详见声明函 | ||
| 2 |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 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 ||
| 3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 ||
| 4 | 提供财务状 | 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 | ||
第6页
| 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 | |||
| 5 |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 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 ||
| 6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 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
第7页
| 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 ||||
| 7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 ①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 ||
| 8 |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 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 ||
| 9 | 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 | ①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特定资格条件。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联 |
第8页
| 合体协议》。⑤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 |||||
| 10 |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谈判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 |||
| 11 | 联合体协议(若有)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谈判文件第五章对法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已有详细规定和要求,供应商按照第五章要求提供。确因国家采购新政策规定或项目特点不能适用的或者需要补充增加的,则在特定资格条件中提出具体要求,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特定资格条件:采购包1: | |||||
|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
| 资格承诺函 | 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 | ||||
第9页
| 特殊资格 | ||
| (3)谈判保证金※备注说明①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格式可参考谈判文件第五章提供。②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③根据询价须知前附表1第1项号的“(2)特定资格条件”要求,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的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格承诺函,视为满足谈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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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资格要求。 | ||
| 2 | 3.2.2 | 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谈判:详见第一章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5.3 |
| 3 | 9.1 | 响应文件有效期: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日。 |
| 4 | 10.1 | 提交谈判保证金:本项目的谈判保证金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提交方式为公对公转账,须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为准,是否到达以银行到账记载的为准;其他约定:(1)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无效。(2)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未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的,响应无效。(3)谈判保证金未以供应商名义提交的,响应无效。 |
| 5 | 10.3.1 | 谈判保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无 |
| 6 | 11.1 | 响应文件的份数(1)纸质响应文件①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②可读介质(光盘或U盘)1份。(2)纸质响应文件的编制:正本1份,副本2份,正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正副本必须用线装或胶装成册(为永久性、无破坏不可拆分)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
| 7 | 14.4 | 谈判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
| 8 | 22.2 | 信息公告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福建专区,网址https://fujian.etrading.cn/;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lcxeztb.com/#/。※上述指定媒体的有关信息若不一致,应以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发布的为准。 |
| 9 | 23.1 | 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0594-6923689 |
| 10 | 25 |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新增内容:(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①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②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1)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代理服务费按中标金额的1.5%收取,服务费(其中包含该项目采购有跟标或增加补充而产生的采购金额。2)招标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以支票、转账、现金等付款方式一次性缴清。③服务费缴费账号:开户名称-福建省莆田市理策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府支行,银行账号-13441501040007340。④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标准按《莆田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莆财购[2017]20号)执行。(2)其他:1)质疑受理的其它要求:质疑人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完整提交全部质疑事项。质疑人递交质疑函时还应出具质疑人已在报名/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文件(体现查看时间或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前述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若供应商未按前述规定向谈判小组提交书面澄清、说明或更正,则谈判小组将按照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认定。 |
| 11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采购包1:不组织。 | |
| 12 | 18.1 | 合同签订时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 |
表2
| 关于电子竞争性谈判活动的专门规定 | |
| 序号 | 编列内容 |
| 1 | 电子竞争性谈判活动的专门规定适用于本项目。(2)将谈判文件无的内容修正为下列内容: |
| 1 | 无后适用本项目的电子竞争性谈判活动。(3)将下列内容增列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下简称:“增列内容”)适用本项目的电子竞争性谈判活动,若增列内容与谈判文件其他章节内容不一致,应以增列内容为准:①电子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定的为准。②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照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响应文件1份上传至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保持一致。电子响应文件的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纸质响应文件的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投标客户端的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应保持一致,并以投标客户端的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为准。③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谈判过程中以纸质方式签署确认并提交的澄清或说明、解决方案、图纸图表以及最后报价等资料均为补充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将此部分内容通过扫描或拍照或数据录入或附件上传等形式提交到电子平台系统,应保持两者内容一致,并作为补充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相关纸质响应文件应当存档保留,做为监督或核验时判定内容是否一致的标准。④供应商应按照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的评审节点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否则谈判小组将按照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认定。⑤关于证明材料或资料:a.谈判文件要求原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含扫描件),但同时应准备好原件备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原件核查的,将按不利于供应商进行评审);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复印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竞争性谈判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b.若供应商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或“复印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应结合上文a条款进行判定,若竞争性谈判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供应商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均视为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⑥关于“全称”、“供应商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a.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全称”和“供应商代表签字”的内容可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b.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内容应使用供应商的CA证书完成加盖电子印章,否则该响应文件无效,相应供应商的谈判将被否决。c.在电子响应文件中,若供应商按照本增列内容第⑦点第b项规定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则出现无全称、供应商代表未签字等情形,不视为该响应文件无效。⑦谈判文件接受联合体方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以“联合体牵头方”完成电子响应的有关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提交谈判保证金、编制电子响应文件等)。⑧参加谈判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务必携带供应商的CA证书。供应商的CA证书应能正常、有效使用,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责任。⑨参加谈判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规定的谈判地点等待,并根据谈判小组的要求和安排配合相应谈判工作直至结束。提交最后报价程序结束前,如果在场的合格供应商委派的“供应商代表”不是其响应文件中约定的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或者供应商代表无故中途退场或者自身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场等造成不能按照谈判小组要求参加谈判的,均视同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并完全认可谈判小组在谈判活动中公布的各项数据、意见和结论,且该供应商将被退出本项目谈判,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将被否决。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不影响谈判小组依法开展后续相应电子竞争性谈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响应无效,其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b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具有相同内部识别码;b2不同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b3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供应商提交的谈判保证金。⑪其他:a.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供应商可在电脑上参与远程开标,本项目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通过“https://www.lcxeztb.com/网站首页—投标人/供应商登录—我的项目—找到项目进入开标大厅”进入。响应文件需要使用电子投标文件编辑工具制作,响应文件编辑工具可在“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www.lcxeztb.com/)”办事指南-相关软件栏目下载。供应商使用在线标书编制功能,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对于操作过程有疑问的请咨询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15759902872)b.响应截止时间前,响应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提前进入“荔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交易大厅”,试用交互功能并及时在群聊板中反馈。至交易会时间,响应人需要在30分钟完成响应文件解密,(如所有响应人均完成解密操作,则解密将会提前结束),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解密操作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
评定成交的标准和方法
一、谈判小组
1.1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1.2谈判小组
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两部分共3人组成,其中由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产生的
评审专家2人,由采购人派出的采购人代表1人。
1.3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谈判和评审事务,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独立履行有关职责:
1.3.1评审应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保
证项目质量。
1.3.2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择优原则。
1.3.3评审的依据是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谈判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
审依据。
1.3.4谈判小组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
供应商。
1.3.5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①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②对采购人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③不得收受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
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④全体谈判小组成员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
虚作假。
第15页
⑤评审中应充分发扬民主,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后
要服从评审报告。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
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谈判程序
2.1谈判程序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第2节“竞争性谈判须知”第14条“谈判程序以及评
定成交的标准”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2.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无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
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项目,则此文本框中用于填写推荐数量和投票细则等内容,由采购人根据
谈判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编制和明确规定)
2.3只有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均合格且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
加评定成交的最后价格排序和成交候选人推荐。
三、最低评审价法和成交候选人推荐
3.1谈判小组将采用最低评审价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进行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人。如果谈判项目有多个采购包,则按相应采购包分别进行,具
体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如下:
3.1.1根据财政部及福建省财政厅等有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价
格扣除规则如下:
采购包1:最低评标价法
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异常低价审查
| 项目 | 描述 |
| 异常低价 |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结合本项目(采购包)实际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 |
| 审查 | 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本项目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本项目响应报价 |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
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
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
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
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
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
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
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
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
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
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
并归档。
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采购包1:
第17页
| 项目 | 适用对象 | 比例 | 描述 |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供应商或者联合体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15% | 1、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的扣除。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按照小、微企业的扣除比例执行。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小微企业的扣除比例执行。4、本项目为货物类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
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如下:
| 项目 | 方法 |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 1.本项目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相关规定。对属于上述清单范围内、且获得国家认证机构有效证书的非强制采购类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给予价格评审优惠。2.价格扣除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产品,按其单项报价金额的10%给予价格扣除(扣除比例可在10%-20%区间内由采购人确定,本项目选定为10%),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最终报价比较。特别说明:同一产品同时具备节能与环境标志双认证的,不重复扣除,仅按一项计算;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为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产品整体不享受价格扣除;国家实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不适用本价格扣除政策。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对所报产品中属于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的部分进行单独列项并明确标注;提供对应产品的国家认证证书复印件(须在有效期内),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证书处于续展或公示期,应附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性证明材料; |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 未单独列项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未申报,不予价格扣除。4.评审规则谈判小组将根据响应文件内容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价格扣除仅适用于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相当的供应商之间比价环节。虚假申报或材料不实的,按无效响应处理。5.本条款为本项目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评审的唯一依据。如谈判文件其他部分与此处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
其他:无
※除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情形外,不能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任何调整。
(3)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列规则顺序如下:
a.按照评审价(即价格扣除后的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b.评审价相同的并列。
c.其他:无
3.1.2合格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按照上文3.1.1款规定的价格扣除规则计算后,得出
的价格称为最后报价评审价。
3.1.3谈判小组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
后报价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政府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情形,则可以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2名成交候选人。如果
成交候选人出现并列相同的最低评审价,则按照以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处理:
(1)谈判文件可以约定出现并列最低评审价情形时的优先顺序规则,具体规则为:无
(2)谈判文件未约定优先顺序规则时,则由谈判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从并列最低评审价
名单中自行选择确定优先顺序。
(3)采购人代表放弃自行选择确定权利的,则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优先顺序。
四、评审报告
4.1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编写评审报告并提交给采购人。
4.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
单;
第19页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
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4.3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
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五、其他规定
5.1其他规定
5.1.1评审应全程保密且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
5.1.2评审将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5.1.3若供应商有任何试图干扰具体评审事务,影响谈判小组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其
响应无效且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
5.1.4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需要加以详细说明的其他谈判程序规定、要求等内
容:无
第2节竞争性谈判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谈判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
2.定义及要求:
2.1“采购标的”指谈判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
2.2“采购人”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买方、或业主方、或甲方,具体见谈判文件第一章;“采
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具体见谈判
文件第一章。
2.3“潜在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第一章规定进行获取文件,且有意向参加本项目响应谈
判的供应商。
第20页
2.4“供应商”指按照谈判文件第一章规定进行获取文件,且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只有适合自然人参与和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才可以是自然人。
2.5“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法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
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
2.6“供应商代表”指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即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
证明。
3.合格的供应商:
3.1一般规定
3.1.1供应商除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
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
性规定。
3.1.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其他采
购活动。
3.1.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有责任检查自身情况,在响应文件中对是否违反以上一般规定做出如实声明,否
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2特别规定
3.2.1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1项。
3.2.2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谈判: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2项。若接受联
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除了应遵守本章第3.1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
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响
应谈判。
第21页
(3)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
带责任。
(4)项目如涉及资质要求,该部分工作内容应由联合体中符合该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承担,
联合体协议及签订的采购合同应符合这一要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
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一方放弃成交的,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成交,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6)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而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或者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价但供
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条规定的,其报价无效。
3.2.3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
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
4.参与竞争性谈判费用:
4.1除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与参加竞争性谈判
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
5.1竞争性谈判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5.2除上述内容以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在采购过程期间对谈判文件
所作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均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6.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
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补充或者修改,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
成部分。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
第22页
谈判小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
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的截止时间。
6.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若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
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等)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
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通知所有潜
在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潜在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谈判文件中载明的指定媒体,以免遗漏。
三、响应文件编制
7.应标要求
7.1供应商可按照采购包号,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载明的全部或部分采购包进行响应。
对于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响应时,对同一个采购包内
所有的采购内容和要求必须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其相应采购包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7.2供应商代表在同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响应谈判,否则其响
应文件将被否决。
7.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和要求,按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供响应文件,
并对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承诺和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7.4除非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
若有不同文字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7.5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
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
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
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7.6除非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承诺的报价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合同实施结算时亦以人民币支付;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
8.1首次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谈判响应声明
(2)报价一览表(含详细报价书)
(3)资格证明文件
第23页
(4)谈判保证金凭证
(5)技术和商务偏离表
(6)相关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承诺及资料
(7)供应商提交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8)要求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9.响应文件有效期:
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3项,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
谈判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9.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
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且其谈判保证金可以退还,但其供应商
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及谈判承诺,但
将要求其相应延长谈判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延长
期内继续有效。
10.谈判保证金:
10.1供应商应在参加竞争性谈判之前按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的金额、形式
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谈判文件若接受联合体形式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由联合体中的
牵头方负责提交谈判保证金,其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1.1供应商以汇款形式缴纳谈判保证金的,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
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谈判文件载明的谈判保证金账户提交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应
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谈判文件载明的谈判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谈判保证金
未提交。
10.2谈判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谈判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谈判活动免
受供应商的违约或失信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未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
决。
10.3谈判保证金退还:
10.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比如: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谈判采购,成
交的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已签订合同证明材料,造成谈判保证金退还时间延误的结
果,由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和谅解等)。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
第24页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关于谈判保
证金退还的其它要求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5项。
10.3.2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谈判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
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退还。
10.4如果供应商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谈判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
索赔: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后要求退出谈判的;
(6)供应商假借以他人名义参加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况不能抵偿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
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1.纸质响应文件基本编制要求:
11.1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规定组成的响应文件正副本份数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6项。响应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副本
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响应文件封面上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内
容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11.2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谈判须知中
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其响应文件中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1.3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
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11.4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技术和商务响应
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对拟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主要内容进
行详细描述。
12.纸质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识、签署和提交(除谈判文件相应章节已有规定之外)。
第25页
12.1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提交,并在外封套上标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
应商单位名称以及“于之前(指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响应
文件”的字样;采用邮寄方式提交响应文件的,其外包装上也必须按前文要求做好标识内容
和字样,且供应商还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邮件收递情况。由于供应商未按
照要求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标识、邮寄确认等,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拒收、
误放、遗漏或提前拆封等情形),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
承担责任。
12.2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密封送达
谈判文件规定的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将不予接收。
1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
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
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供应商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申请要求,应当以原件书面形式并由
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谈判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
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方可生效,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或谈判小组将视为无效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不接受
供应商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2.4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根据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有关澄清、说明、补充、更正响应
文件以及最后报价响应文件等资料,均应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谈
判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
单位公章。
12.5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情形外,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响
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将
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四、竞争性谈判
13.评审和谈判基本准则
13.1对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和谈判,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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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谈判及评审过程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谈判小组将根据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程序和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和谈判,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14.谈判程序以及评定成交标准
14.1采购人将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
评定成交标准等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评审、谈判。
14.2在进入谈判阶段之前,谈判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以
及其他响应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如果供应商资格审查和实
质性响应审查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谈判小组否决,按无效处理,不进入谈判阶段,谈
判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4.2.1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
求,谈判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采购包1:
| 序号 | 符合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 1 | 情形1 | 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
| 2 | 情形2 | 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或供应商代表未获得有效授权的; |
| 3 | 情形3 | 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
| 4 | 情形4 |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
| 5 | 情形5 | 响应内容与谈判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者减少成交供应商合同项下的义务;(由于谈判项目本身特点,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除外); |
| 6 | 情形6 | 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
| 7 | 情形7 | 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比如:报价超过了谈判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 |
谈判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14.2.2其他情形
采购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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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符合性
| 情形 | 明细 |
| 情形1 |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其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以‘★’标示的内容”,即“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
| 情形2 | 属于谈判文件规定谈判小组应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 情形3 | 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条款的。 |
商务符合性
| 情形 | 明细 |
| 情形1 |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三、商务条件”其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以‘★’标示的内容”,即“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
| 情形2 | 属于谈判文件规定谈判小组应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 情形3 | 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条款的。 |
价格符合性:
| 情形 | 明细 |
| 其他情形 | 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预算金额或不符合谈判文件报价要求的。 |
| 其他情形 | 投标报价出现《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规定的情形的,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未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视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可以做无效响应文件和无效报价处理。 |
14.3谈判小组在对供应商进行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实质响应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
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
作出。
14.4只有资格审查和实质性响应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进入谈判阶段。谈判小组所有成
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合格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
采购人代表确认。谈判过程中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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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
谈判过程中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7项。
14.5合格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提交补充响应文件(首
次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交过的如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不用重新提供),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
或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竞争性谈判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
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4.6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
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
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
判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4.7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
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具体推荐数量和投票细则等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须知
前附表”中专项附件:“评定成交的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并要求其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情形,则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
以为2家。
14.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
最后报价,使得其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当按
照谈判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
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可以做无效响应文件和无效报价处理。
14.9谈判小组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
谈判采购情形,则可以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2名成交候选人。如果成交候选人
出现并列相同的最低评审价,则相应处理方式按照“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中专项附件:
“评定成交的标准和方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14.10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将给予保密,但不退回(有关证件或证照的原件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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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授予
(参考文本)
15.授予合同的准则:
15.1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合同将授予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能够圆满地
履行合同,且被谈判小组推
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
15.2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
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
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5.3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绝对保证。
16.确定成交供应商:
16.1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
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6.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
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评审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
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评审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7.成交通知:
1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
采购活动的,还将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17.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原因
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均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交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公告如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
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有关质疑、投诉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有关财政部规章等法律文件规定执行。
18.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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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详见须知前附表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
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项目的特点和
需要,采购人如果对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地点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成交通知书中进一步
明确,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8.2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有关澄清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
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18.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9.询问
19.1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20.质疑
20.1质疑应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20.1.1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
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
持一致。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0.1.2质疑人应提交质疑函原件。
20.1.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适合
自然人参加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
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
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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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事实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
购过程或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等证明材料;
备注: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应当保密阶段,则应提供
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
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⑤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和法律依据,
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希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作出的处
理结果,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谈判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废
标、重新采购等,质疑人提出质疑请求还应当对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⑥提出质疑的日期以及质疑人代表联系方式,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
地址等。
20.2对不符合前文第20.1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处理:
20.2.1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或者质疑人不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书
面告知质疑人其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20.2.2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
定的时效内重新提交质疑函原件。质疑人拒不修改或补充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在质疑答复期内书面告知对方质疑不成立的原因和理由。
20.2.3质疑人修改、补充质疑函超过质疑时效提交的按20.2.1款处理。供应商提交质
疑函时,要认真阅读本章第20条关于质疑的相关规定,以免内容或资料不齐,需要修改补充
而延误时间。
20.3对符合前文第20.1条规定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21.投诉
21.1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谈判文件中载明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1.2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七、有关信息公告和监督部门
2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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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本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公告、更正公告(若有)、谈判文件、谈判
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有)、成交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谈
判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发布。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以免遗漏。
22.2信息公告指定媒体: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8项。
23.监督管理部门
23.1谈判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9项。
八、政府采购政策
24、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并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管理办法或措施:
24.1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相关约定
24.1.1本国产品
(1)本国产品标准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应当在中国境
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是指
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
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a.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
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b.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c.在产品或者其包装
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d.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e.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具体判
定标准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
部相关文件为准。③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具体判定标准以《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为
准。
(2)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
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
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
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3)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
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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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
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
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4.1.2非本国产品
24.1.2.1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中:
(1)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
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3)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
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谈判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报价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报价。
24.1.2.2其它非本国产品:指非进口产品且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
24.2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
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
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
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
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4.3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
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
规定的监狱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
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其中:
(1)中小企业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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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但与大企业的负责
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
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的划分标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
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
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
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4)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
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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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
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
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
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
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4.4信用记录指由财政部确定的有关网站提供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
应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25号)规定。
九、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5.履约保证金
25.1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按照谈
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形式、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25.2谈判文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成交供应商无故拖延或者拒不提
交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该成交供应商将承担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
26.其他新增内容:
26.1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或政策需要补充的其他新增内容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第
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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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
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
库〔2020〕123号)规定的包装要求,其他包装需求详见采购文件具体规定。采购人、供应
商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包装要求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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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本项目为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卫生院救护车采购项目。
2、本项目最高限价为***.00元,若投标人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注:投标报价应包含投标货物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货物制造、包装、运输、装卸、
税金、保险、安装、搬运、调试、验收、培训、检验、保修等一切相关费用。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下所有技术和服务内容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
求)
采购包1:救护车1辆
★1.用途描述:救护车功能主要为转运、救治、监护抢救重症病人;
★2.基本配置要求:
2.1.排放标准:国六;
2.2.燃油种类:汽油或柴油;
2.3.车辆总长(mm)长≥5300;
2.4.车辆总宽(mm)宽≥1980;
2.5.车辆总高(mm)高≥2450;
2.6.总质量(Kg):≥3300;
2.7.医疗舱改装符合《救护车通用技术规范》(GB/T28370-2012)及《救护车》
(WS/T292-2008)要求。含设备平台,氧气系统,消毒系统,照明系统,空调系统,警灯警报,
担架系统等。
★3.其他需求:
3.1.底盘免费保修3年。
3.2.车辆底盘生产日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不超过3个月。
3.3随车设备:AED1台、心电图机1台、心电监护仪1台。
4.是否排除进口产品:是
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6.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6.1车辆技术参数
6.1.1车体尺寸(mm):≥5300(长)×1980(宽)×2450(高);
6.1.2医疗舱内尺寸(mm):≥2830(长)×1680(宽)×1750(高);
6.1.3发动机排量(mL):≥1990ml;
6.1.4排放标准:国Ⅵ;并符合当地上牌要求。
6.1.5燃油种类:汽油或柴油;
6.1.6车身总重(kg):≥3300;
6.1.7变速器:手动挡或自动挡;
6.1.8油箱容量(L):≥80。
6.2医疗舱内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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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急救药品柜:可分别放置药品盒、针剂、注射用品、外伤包扎用品、手套等药品
和辅料。
6.2.2护士椅/座椅:(1)柜式座椅1套,位于医疗舱右侧,可同时坐二人(配有安全
带及靠背),可供医护辅助人员或病人家属使用;(2)单人座椅≥1把,配有安全带。
6.2.3器械平台:应能够放置监护仪、心电图机、呼吸机、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安装牢
固,便于医护人员的观察和操作。
6.2.4储物柜:医疗舱配备多个储物柜,带有锁扣装置且带自锁功能,锁扣采用不锈钢
材质。
6.2.5供氧系统:
(1)≥10L医用氧气瓶2只,位于医疗舱左侧后部,每个氧气瓶上均配有高压减压阀;
(2)氧气瓶固定支架采用不锈钢制造而成,取放方便;
(3)氧气主连接管道采用304不锈钢金属管,并隐藏于内饰与车身之间;
(4)配置湿化器≥1个。
6.2.6对讲系统:前后对讲,单向控制,音量可调。
6.2.7输液固定系统:在担架车上方安装2组输液架,输液挂钩能同时满足3袋以上的
输液需求。
6.2.8杀菌系统:配有医疗舱空气杀菌灯;
①人机共存:采用空气吸入式对流杀菌,紫外线无泄露,在车内有人的情况可以开启杀
菌消毒,实时保持车内环境无毒、无病菌;
②循环风量≥13.8m3/h;
③杀菌体积:≥15.6m3;
④工作噪音:≤35dB;(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
商公章)
⑤紫外线灯珠寿命:10000小时紫外线维持率≥70%;
⑥甲型流感病毒去除率(MDCK细胞):≥99.99%;(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
告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⑦白色葡萄球菌杀灭率:≥99.9%。
6.2.9担架组合:
(1)自动上车担架(含担架舱)。辅助板承载能力≥180kg,无明显变形或结构损坏,挠度
≤5mm;担架在辅助板上推行时应无卡滞、跳动或异常阻力,全程推行平稳顺畅,符合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规定。(提供第三
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2)铲式担架。①承重≥159kg;②铲式担架固定件,在行驶速度:120km/h(匀速),噪音
≤65dB。(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6.2.10照明系统:医疗舱配备长条LED照明灯≥4组,光线柔和均匀,亮度应保证患者
仰卧于担架车上不刺眼,同时满足急救人员对患者病情观察的需要,一盏为门控灯。
6.2.11安全扶手:在上下车门处及顶部应安装相应的安全扶手。
6.2.12电源系统:
(1)配备车载智能逆变/充电一体,最高持续输出功率:≥1000W/220V,能满足车上所
配备的电子医疗设备同时工作的电力需求;
(2)在相应的位置安置12V电源插座、220V电源插座;
6.2.13换气、空调系统:医疗舱为大功率直排制热、制冷,有排风换气扇。
6.2.14警示系统:警灯采用三段分体U型嵌入式造型警灯,警灯不超过原车高度,车身两
侧安装蓝色爆闪灯各2只,尾部蓝色爆闪灯2只,配备100W警报器一套,驾驶室安装警报、
警灯控制按扭。
6.2.15护士操作平台:整体采用PVC高密度轻型环保材料制作,无异味,具备防水、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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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抗菌、易清洗特性;组合柜上表面为护士操作平台,台面需具备足够的承重能力与防滑
设计,能够稳固放置监护仪、心电图机、呼吸机、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并配备专用固定绑带
或卡扣,确保行车颠簸时设备安装牢固、不发生位移;台面布局需便于医护人员观察设备屏
幕参数及进行操作;组合柜侧方或底部设有专用储物空间,可放置急救箱及随车医疗耗材,
整体结构紧凑,适配医疗舱内部空间布局。
6.2.16在环境温度为0°C±1时,开启暖风装置,10分钟内医疗舱核心区温度≥26°C,
符合GB/T12782-2022《汽车采暖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热平衡状态下,车内关键区域(工
作人员头部、肩部、后排中部)温差≤3.0°C。(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
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6.3医疗舱随车设备
6.3.1半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1)基本要求
①半自动体外除颤仪,设备具备便携把手,支持开盖开机。
②为防止误操作,开机后设备主机操作面板上的开关。(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
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③设备通过跌落测试:不小于1.5m。
④设备防尘防水级别:不小于IP55。
⑤整机重量(含电池)≤2.8kg。(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
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⑥工作温度范围至少满足-5℃~50℃。从室温环境(20℃)下进入-5℃环境后,至少能
工作60分钟。
⑦工作湿度范围至少满足0%~95%非冷凝。
⑧符合IEC60601-2-4《医用电气设备第2-4部分:心脏除颤器安全专用要求》或同
等国际/国内相关标准。(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2)参数要求
①输出能量:成人最大能量可支持360J。
②病人阻抗范围至少要求:25~200Ω。(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
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③设备开机充电到200J≤10秒,开始AED分析到200J放电准备就绪≤8S。
④共模抑制能力≥90dB。(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
响应供应商公章)
⑤至少可支持200次360J除颤治疗。(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
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⑥支持成人/小儿患者类型快速一键切换,可根据病人类型自动切换提示信息、除颤能
量和CPR按压模式。
⑦自动识别成人、小儿电极片,根据电极片类型自动选择对应的除颤能量。
⑧支持每天设备自检,且每日自检内容包括充放电检测。数据可以无线传输到远程AED
管理平台。
⑨数据管理:支持500条及以上报警事件数据存储和不少于500份自检报告存储。(提
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⑩物联网系统信息安全性。
6.3.2心电图机
(1)硬件配置要求
①显示屏:≥5英寸电容触摸屏,支持亮度调节,分辨率不低于800×480。(提供所投
第40页
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②便携式设计,便于手持或移动使用。
③平板式一体化设计。
④电池:内置大容量可充电锂电池,连续工作时间≥9小时,支持查看电池电压、电量
百分比等详细状态。
⑤输入接口:USB接口×2以上、RJ45网口、TF卡槽,支持外接U盘、TF卡、鼠标、键
盘、条码扫描枪、激光打印机等。
⑥身份识别:支持身份证/社保卡信息读取,支持一维码/二维码扫描,可快速录入患者
信息,减少手工输入。
⑦导联线:标配10电极导联线,导联线内附除颤保护电路,具备抗除颤电击保护功能。
(2)心电信号采集性能要求
①导联采集:12导联同步采集,10电极输入。
②导联顺序:支持标准导联、Cabrera导联、NEHB导联。
③A/D转换:≥24位。(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
应供应商公章)
④输入阻抗:≥100MΩ。
⑤共模抑制比:≥90dB。(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
响应供应商公章)
⑥耐极化电压:≥±900mV。
⑦频率响应:0.01Hz~500Hz。
⑧系统噪声:≤12μVp-p。(提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
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⑨心率测量范围:30~350bpm。
(3)显示与操作功能要求
①显示格式:支持3×4+1R、6×2、6×2+1R等多种显示格式。
②导联状态:具有导联连接状态示意图,实时显示各导联连接情况。
③电极检测:具有电极脱落报警、电极反转提示功能,屏幕显示异常导联位置。
④信号质量:具有信号质量检测功能,波形质量稳定时自动开始记录。
⑤输入法:支持中文拼音、英文输入,支持患者姓名、ID号、年龄、性别等信息录入。
⑥波形冻结:支持波形冻结功能,可冻结回顾≥30分钟心电波形,支持选段打印。(提
供所投产品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⑦采样模式:支持实时采样、触发采样、周期采样、预采样四种模式。
⑧报告模式:支持自动、手动、节律、RR四种心电图报告模式。
(4)记录与打印要求
①打印格式:支持3×4、3×4+1R、3×2+2×3等多种打印格式。
②走纸速度:可选5、6.25、10、12.5、25、50mm/s。
③灵敏度(增益):支持1.25、2.5、5、10、20、40mm/mV(对应×0.125、×0.25、
×0.5、×1、×2、×4),以及20/10mm/mV、10/5mm/mV和AGC自动增益。(提供所投产品
的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④外接打印:支持USB外接激光打印机,可打印A4尺寸心电图报告。
⑤无纸检测:记录纸用完后自动停止走纸并报警。
⑥网格打印:具备在无网格纸上打印网格功能。
(5)滤波功能要求
①漂移滤波(基线抑制):0.01Hz、0.05Hz、0.15Hz、0.25Hz、0.32Hz、0.5Hz、0.67Hz、
关闭,多档可选。
②低通滤波:75Hz、100Hz、150Hz、270Hz、300Hz、350Hz、500Hz、关闭,多档可选。
第41页
③肌电滤波:25Hz、35Hz、45Hz、关闭,多档可选。
④交流滤波:50Hz、60Hz、关闭,多档可选。
(6)智能分析功能要求
①分析算法:具备成熟的12导联静息心电自动分析功能,能够结合患者的年龄、性别等
临床信息进行综合诊断,提供准确的心电测量参数(如心率、PR间期、QT/QTc间期等)及自
动诊断结论。(提供所投产品具备心电自动分析功能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响应
供应商公章)
②分析参数:具备心率、PR间期、QT/QTc、P/QRS/T电轴、RV5/SV1电压等心电参数自
动测量功能。
③诊断结论:具备心电异常事件自动分析及诊断结论输出功能。
④QTc算法:≥4种QTc校正算法可选。
⑤语言支持:分析结果支持中文/英文切换显示和打印。
⑥明尼苏达码:支持两版本明尼苏达码表示。
(7)存储与数据管理要求
内置存储:可存储≥2000份心电病例。
扩展存储:支持外置U盘、TF卡扩展存储,扩展容量≥32GB。
病历搜索:支持按姓名、ID号进行模糊搜索,支持病历查询、预览、修改、传输、
打印。
存储格式:支持BIN、PDF、JPG、BMP、SCP、XML、DICOM_BMP、DICOM_ECG等多种文
件格式。
数据导出:支持通过USB接口将病例数据拷贝至外部存储设备。
(8)网络与数据传输要求
有线网络:标配RJ45以太网接口,支持有线网络连接。
无线网络:支持Wi-Fi无线连接(内置或外置USB无线模块)。
传输协议:支持FTP、DICOM、HL7、HTTP、SAMBA等传输协议。
计算机连接:支持通过网线连接计算机,可通过计算机端软件查看、检索心电病例并
导出。
WEB服务:支持通过WEB浏览器连接心电图机,检索、查看心电图数据。
(9)其他功能要求
外接设备:支持USB连接鼠标、键盘、条码扫描枪等外设。(提供所投产品的官方彩
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自诊断:具有设备自诊断及故障提示功能。
电源管理:具有待机自动休眠、定时关机功能。
提示音:支持QRS同步提示音或拟笔音可选。
安全性:电击防护类型符合Ⅰ类CF型标准。
⑥工作环境:温度5℃~40℃,相对湿度25%~80%。
⑦电源输入:AC100V~240V,50/60Hz。
6.3.3心电监护仪
(1)硬件及整机要求
①主机设计集成附件收纳槽,便于临床附件的收纳与放置。
②显示屏:≥10英寸彩色液晶显示屏,屏幕分辨率≥800×600。
③电源系统:标配锂电池,满电状态下连续工作时间≥4小时;可选配大容量锂电池,
工作时间≥8小时。
④安全规格:ECG(心电)、RESP(呼吸)、TEMP(体温)、SpO2(血氧饱和度)、NIBP
(无创血压)监测参数抗电击程度为防除颤CF型。
第42页
⑤防护等级:整机防水等级≥IPX1,血氧模块防水等级≥IPX2。
⑥设备预期使用寿命:≥8年。(投标时需提供所投产品的官方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说
明书复印件,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2)监测参数及性能要求
①心电监测:标配5导心电监测,支持通过软件或硬件升级至12导心电监测,并具备
12导心电静息分析功能。
②具备心率变异性(HRV)分析功能,支持多导同步心电分析。
③共模抑制能力:≥90dB。
④具备心拍类型识别功能,可区分正常心拍、异常心拍、起搏心拍。
⑤心律失常分析:具备≥25种心律失常分析功能,包括房颤、室颤、停搏、室上性早
搏(SVCs/min)等。
⑥具备ST段分析功能,可实时监测ST段变化,辅助评估心肌缺血情况。
⑦具备QT/QTc测量功能,支持连续实时测量及报警。
⑧血氧监测:标配PI(血氧灌注指数)监测;支持升级主流品牌高性能血氧模块(具备
弱灌注下准确测量能力)。
⑨无创血压(NIBP)测量范围:10mmHg-290mmHg。
⑩具备24小时血压动态统计分析功能。
⑪具备辅助静脉穿刺功能。
(3)软件及系统功能要求
①支持计时器功能,可同时显示并设置至少4个计时器,支持自定义名称及正/倒计时切
换。
②支持监测参数报警限一键自动设置功能,便于医护人员快速配置患者报警阈值。
★注:1、所投车辆需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目录公告中列
明的“救护车”车型,能在采购人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车上牌照手续。供应商
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提供公告的网页截图的有效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为无效
投标。
2、所投产品需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对医疗舱布局进行设计及调整,并对采购人的仪器
设备按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固定。
三、商务条件(以下所有技术和服务内容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 1 | ★ | 交货时间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3 | ★ | 交货条件 | 符合国家标准及响应文件要求,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
| 4 | ★ | 是否邀请供应商验收 | 不邀请供应商验收。 |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5.1期次1,说明:验收标准:验收按照生产厂家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以及竞争性谈判文件。出厂检验:成交人在货物出厂 |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卖方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有效的整机型式试验报告。卖方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到工厂对货物的生产过程及质量进行查验。5.2期次2,说明:最终验收:车辆及配套救护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后货到采购人指定的验收场地,成交供应商提供完整的验收所需资料和验收的书面申请后,由采购人会同成交供应商、救护车需求单位及相关部门,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且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为车顺利挂牌(期间产生的合法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后,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必须由成交供应商开具)等完整付款资料,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 7 | ★ | 履约保证金 | 缴纳,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5%说明:成交供应商需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缴纳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支付保函(有效期要涵盖整个合同有效期)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缴纳,如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有关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全部事项履行完毕且无未了事项后,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书面申请30日内无息退还。 |
| 8 | ★ | 售后服务 | 8.1底盘车免费质保期为3年,具体按底盘车保修手册执行。8.2所有的整车医疗舱改装部分安装验收合格后免费质保期为三年、随车设备质保一年;质保期自车辆上牌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由非人为因素引起的故障均在保修范围内。8.3售后服务支持在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成交供应商承诺为用户提供最专业的技术售后服务支持,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成交供应商具有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和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若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出 |
| 8 | ★ | 售后服务 | 现故障,成交供应商承诺:8.3.1.针对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能提供长期有效的技术支持,并开通全年24小时的不间断服务电话。8.3.2.在接到用户的故障维修电话后,成交供应商能立即作出响应,简单故障能通过电话予以解决,如用户提出需要上门服务,能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12小时内解决问题。8.3.3.培训:成交供应商负责提供使用现场操作、维修培训。全部伴随服务的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成交供应商派出人员的差旅费自理)。 |
| 9 | ★ | 违约责任 | 9.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9.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9.2.1签定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供应货物和提供服务的;9.2.2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交货的,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赔偿;9.2.3成交供应商逾期交货(包括整修、返工、补交或由需方提出更改、成交供应商承诺,但未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等)的,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30%。9.2.4成交供应商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物的30%违约金,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9.2.5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9.2.6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9.3.本合同所有设备、材料的制造、安装及服务,都必须由成交 |
| 9 | ★ | 违约责任 | 供应商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9.4.成交供应商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尾款。9.5.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成交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9.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9.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9.8.本谈判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
其他商务要求:
10、供应商的工作范围
(1)供应商必须能提供采购标的合同包中的设备、材料及工具。
(2)供应商拟提供设备须为全新原装未启封的设备(未经使用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设备,
外观无刮、碰痕迹,并有下列明显标记: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商标识、产地、出厂日期、
出产序列号等。)提供的货物必须是最适合该工作的,质量无缺陷,且应选择使用寿命长、维
护要求低的材料。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设备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
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商等内容。
(3)成交供应商应负责将设备检验合格后,免费送至采购人,并提供设备的免费安装。
1.供货
第46页
①成交供应商必须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设备、配件、材料及工具,并负责所供
设备、软件、配件、材料及工具的包装和运保、安装、调试、维修及培训。
②成交供应商必须确保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原装、全新且符合绿色环保标准产品。
2.安装和调试
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将设备按签订合同的具体数量、具体地点运送到最终目的地,成交供
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并负责
调试至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
成交供应商应在货物运抵现场一周前,向采购人提供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进度计划表。
成交供应商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货物安装调试,保证采购人顺利。设备到达最终
用户现场后,成交供应商的工程师到采购人的现场安装设备,同时应向采购人介绍设备功能
及特殊分析并进行现场演示。免费为采购方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维护、操作、保
养等方面的现场培训,直至能熟练独立操作。
3.培训
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的技术资料: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不少于以下列标明的中文(或
英文)技术资料,在货物交货时随机提供;并提供货物原装品牌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其费用
应包括在报价内。
产品技术说明书(含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安装图纸(部件安装图,电气接线图);
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手册(或说明书);
产品技术标准(含验收标准)和试验方法,产品出厂合格证;
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装箱单;
零部件目录、相关文件、支持程序软盘或光盘;
合同中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11、报价要求:
★(1)报价需包含车辆购置税。
(2)投标报价应包含税金、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车辆购置税、各种规费、
技术资料费、运输、装车、卸货、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服务、培训、行车记录仪等费用。
(3)供应商可在分项报价表中详细列出各项明细报价,如果所列分项报价不含以上内容,
则视为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4)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第47页
(5)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必须合理报价,对于不合理的报价情况,如不能作出有效说
明的按投标价格分为零分处理。
(6)供应商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日后属政策性调整:各种材料市场价格的浮动、税费变动
等因素造成的货物价格变动,上述价格变动不予调整。
四、其他事项
1、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谈判文件未列明的
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2.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可以免责。
2.2合同纠纷处理方式:若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双方友好协商解
决,当协商无果时,可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
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成交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均包括在合同价格内,如因税收
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相关税费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2.5成交人应按正规销售渠道供货,保证采购人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的
售后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中如有配套使
用的相关软件,必须是正版的、合法的。
2.6中标中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成交人须
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受到第三方关于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
采购人无关,供应商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投标
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系统
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
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2.7合同签订前,成交人与采购人确定各种货物的型号数量。
2.8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途中风险及储藏风险,自产品验收通过之前,均由供应商承担。
2.9成交人严格执行并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安全责任,服务过程中,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工伤风险、作业安全等由成交人自行全部承担,因意外事故或安全问题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
第48页
产损失由中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安全责任问题产生的纠纷,第三人起诉采购人的,采
购人有权在赔偿后向成交人追偿。
2.10本谈判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
协商订立。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成交人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为:符合
财办库(2020)123号规定且为生产厂商原包装。
第49页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结合谈判文件第三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如果双方使用谈判文件第四章
已有规定的条款及格式,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谈判文件第四章未作规定的条款及格式,双方可
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3.本章节所附的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为参考文本,如果因为项目实际特点不能适用,则可由甲乙双方在合同签
订阶段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采购合同(货物类)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结合采购文件规定填列相应内容。采购文件已有约
定的,双方均不得对约定进行变更或调整;采购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
约定。
3.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
4.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甲方: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 | ___________ | ||
| 传真: | ___________ | ||
| 电子邮箱: | 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 | ||
| 联系人: | ___________ | ||
| 联系电话: | ___________ | ||
| 传真: | ___________ | ||
| 电子邮箱: | ___________ |
根据项目编号为________的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署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组成部分
1.1本合同条款及附件;
1.2采购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其附件、补充文件;
1.4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合同标的
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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