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顺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3号)

所属地区:福建南平市 发布日期: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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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福建 南平市 采购单位 顺昌县农业农村局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熙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2026年紫云英、绿肥油菜、光叶苕子等种子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26年紫云英、绿肥油菜、光叶苕子等种子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350721]无[CS]2026002
二、项目名称:2026年紫云英、绿肥油菜、光叶苕子等种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1号
被投诉人1:顺昌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城中路17号
 
       被投诉人2:福建熙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4号水岸帝景3幢2梯104室
 
相关供应商:福建闽丰科技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后山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犸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顺昌县农业农村局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熙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尊公司)组织的2026年紫云英、绿肥油菜、光叶苕子等种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721]无[CS]202600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8月24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福建闽丰科技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丰公司),向协助调查单位南平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并提交了采购文件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协助调查单位南平市农业农村局的复函。本机关对现有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浩威公司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包含‘绿肥’)”作为特定资格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事实依据:1.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邀请书”第6.2项“特定条件”规定:“投标人须具有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包含‘绿肥’)。需提供相关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许可范围标注方式有明确规定,未强制要求标注“绿肥”类别。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主证注明“生产经营范围”,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其中,主证“生产经营范围”按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名称填写,仅蔬菜、花卉、麻类按作物类别填写。法规并未规定“绿肥”按作物类别填写,也未要求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范围”统一标注“绿肥”大类。3.实务中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的标注方式多样,本次采购项目仅认可单一标注方式,排斥合法供应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的标注方式存在多种情形:有的标注“绿肥”大类,有的标注“紫云英、苕子、萝卜籽等绿肥种子”(具体品种列举),有的标注“油菜”。上述标注方式均符合法规要求,均为合法有效的许可证。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的紫云英、光叶苕子、绿肥油菜均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且三者均属于绿肥类种子。对于仅从事紫云英种子或油菜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其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标注为“紫云英”或“油菜”而非“绿肥”。该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具备法定生产经营资质,但因许可证未标注“绿肥”二字而被本次采购项目排除在投标资格之外。本次采购项目仅认可标注“绿肥”大类的许可证,实质上是在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之间进行了选择性认可。4.许可证标注形式与种子质量及履约能力无实质关联。供应商持有合法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具备法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资质,可以依法从事紫云英、光叶苕子、绿肥油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活动。许可证上是否标注“绿肥”二字,与供应商能否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GB8080-2010、GB4407.2-2008)的种子产品之间并无实质关联。本次采购项目完全可以通过在技术参数中设定种子质量标准(已设置纯度≥96%、净度≥97%、发芽率≥80%等具体指标)确保采购质量,将许可证标注形式作为资格条件,是以形式替代实质,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2:将项目负责人农业专业技术高级及以上职称及工作技术人员农业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设置为评分项,与履约无关,违法排斥供应商。事实依据:磋商文件第二章“专项附件:评审的标准和方法”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规定:“投标人综合实力1”(3分):“项目负责人具有农学、园艺、农业资源环境等农业相关专业且具有农业专业技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投标人综合实力2”(3分):“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技术人员具有农业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提供一名得0.5分,满分3分。”上述评分项的设置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职称证书与种子采购项目的履约能力之间缺乏直接关联。本次采购项目核心采购内容为紫云英种子、绿肥油菜种子、光叶苕子种子的供货,核心履约能力体现在供应商能否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GB8080-2010、GB4407.2-2008)的种子产品及相应的配送服务。项目负责人的职称等级(高级及以上)与种子产品的质量之间并无直接的技术关联。将高级职称作为加分条件,实质上对不具备高级职称人员但具有同等履约能力的供应商构成了不合理的差别待遇。2.职称评定标准存在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职称评定标准存在差异,部分供应商因所在地区职称评定政策不同而无法配备相应职称人员,但实际具备同等甚至更强的履约能力。以职称作为评分因素,实质上对不具备相关职称人员的供应商构成了不合理的差别待遇。3.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理由不能成立。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辩称“本项目并非单纯的种子货物交付采购,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中标供应商需配套提供绿肥种植技术培训、田间种植技术指导等全套技术服务”。然而:第一,磋商文件已明确本次采购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项目名称为“种子采购项目”,采购标的为紫云英种子、绿肥油菜种子、光叶苕子种子)。配套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属于货物采购的附随义务,不应以附随义务的履行需求作为设定高于货物本身要求的评审因素的理由。第二,磋商文件已在技术部分设置了“培训方案”(3分)、“稻田、果园及茶园绿肥技术方案”(3分)、“测产验收方案”(3分)等多项与技术指导能力直接相关的评审因素,足以评价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能力。在此基础上再以人员高级职称为加分条件,属于重复设置、过度要求。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调取了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等材料,审查了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书面答复说明等材料,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如下认定:
经查,熙尊公司接受顺昌县农业农村局的委托于2026年7月3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6年8月13日进行竞争性磋商,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为闽丰公司。顺昌县农业农村局及熙尊公司于2026年8月9日收到投诉人猛犸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顺昌县农业农村局及熙尊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猛犸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8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 采购邀请书”第4条“采购内容及要求”标的名称为“紫云英种子”“光叶苕子种子”及“绿肥油菜种子”,数量分别为15,000.00、2,400.00及12,000.00公斤;第6.2条“特定条件”针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投标人须具有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包含‘绿肥’)。需提供相关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一条规定“1、本项目为绿肥种子(包含紫云英种子、绿肥油菜种子、光叶苕子)采购项目。”
本机关向协助调查单位南平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核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尚未收到该单位回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采购人顺昌县农业农村局与投诉人猛犸公司均答复确认,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紫云英、光叶苕子、绿肥油菜种子为绿肥种子,且属于非主要农作物。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以及采购人顺昌县农业农村局的答复意见,仅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可以不办许可证,但从事经营销售仍应取得经营许可。本次采购项目系政府采购大批量供货,所采购的紫云英、绿肥油菜和光叶苕子三个绿肥种子都需要按照具体的供应数量进行二次分装后发放给农户,因此投标供应商应有二次分装的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要求供应商具备绿肥种子专项经营管控、质量检验、稳定供应能力,设置该资质条件是保障政府采购农资质量安全的合理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经营环节监管要求。所有执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经营范围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就本次采购项目而言,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包含紫云英、绿肥油菜和光叶苕子三种或绿肥种子,则无法向采购人供应相关货物,完成履约。因此,采购文件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包含‘绿肥’)”设置为特定资格条件系基于法律法规对供应商供应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的强制要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投诉人主张“供应商持有合法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具备法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资质,可以依法从事紫云英、光叶苕子、绿肥油菜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活动”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顺昌县农业农村局答复内容不符,该主张缺乏依据,据此主张“许可证标注形式与种子质量及履约能力无实质关联”缺乏依据。
根据采购人顺昌县农业农村局答复意见,农业行政审批实务中,许可证可以标注大类“绿肥”,也可以直接列明紫云英、光叶苕子、绿肥油菜具体作物,两种形式采购文件均予以认可,并非投诉人所称仅接受“绿肥”二个字。只要许可范围覆盖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作物,即可通过资格审查。因此,投诉人所主张“本项目仅认可单一标注方式”及“因许可证未标注‘绿肥’二字而被本项目排除在投标资格之外。本项目仅认可标注‘绿肥’大类的许可证”等均系对上述资格条件的错误理解,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主张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之“专项附件: 评审的标准和方法”中“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第3.3.2条“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项下“(3)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针对技术项“10、培训方案”规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对成交后织种植户进行绿肥技术培训方案(包括项目背景与目标、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地点、预期效果、后续跟踪与评估等)进行评议……”针对技术项“11、稻田、果园及茶园绿肥技术方案”规定“根据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稻田、果园及茶园冬季绿肥技术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与目标、技术方案概述、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进行评议……”针对技术项“12、测产验收方案”规定“根据供应商提供对项目实施后期组织专家进行示范片测产验收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背景与目标、测产验收对象、测产验收标准与方法、测产验收流程、保障措施、预期效果等)进行评议……”针对商务项“投标人综合实力1”规定“项目负责人具有农学、园艺、农业资源环境等农业相关专业且具有农业专业技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针对商务项“投标人综合实力2”规定“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技术人员具有农业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提供一名得0.5分,满分3分……”“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要求”第1.7条规定“配合农业农村局建立3个连片百亩以上绿肥效果展示基地,成交供应商需自行找到合作的农田资源,能够快速启动项目。由成交供应商请专人播种、开沟管理、施肥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第1.8条规定“绿肥种植过程出现发芽、长势、自然灾害影响等紧急突发情况,成交供应商接到通知后须马上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处理。”第1.9条规定“成交供应商须组织种植户进行绿肥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培训所需的技术资料、设备等,以确保通过培训让农户能熟练掌握绿肥栽培技术。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第1.10条规定“成交供应商须组织种植户开展绿肥推广现场观摩会,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采购文件规定,结合采购人顺昌县农业农村局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除种子供货外,还必须承担绿肥种植技术培训、现场观摩会、田间指导、方案编制、测产验收等农业技术服务,属于“种子供货+配套农业技术服务”综合项目采购,并非纯货物采购,人员专业能力直接决定服务落地成效。绿肥种植成效直接决定本次采购项目耕地改良公益目标能否落地。拟派人员的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是对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官方评价,直接关系技术指导、方案落地的服务质量,和本次采购项目的服务履约高度相关。因此,本次采购项目针对项目负责人及工作技术人员设置职称证书相关评审项“投标人综合实力1”及“投标人综合实力2”,与本次采购项目所包含绿肥技术培训、开展绿肥推广现场观摩会等服务的质量以及拟实现的项目成效相关,与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履约相关。
投诉人主张本次采购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配套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属于货物采购的附随义务”并据此主张“职称证书与种子采购项目的履约能力之间缺乏直接关联”,但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已明确规定供应商需完成的上述服务内容,结合采购人顺昌县农业农村局“属于‘种子供货+配套农业技术服务’综合项目采购,并非纯货物采购”的答复意见,本次采购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不影响本次采购项目包含上述服务内容以及相关服务内容为明确、独立的履约内容而非附随义务的事实,投诉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主张“磋商文件已在技术部分设置了‘培训方案’(3分)、‘稻田、果园及茶园绿肥技术方案’(3分)、‘测产验收方案’(3分)等多项与技术指导能力直接相关的评审因素,足以评价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能力。在此基础上再以人员高级职称为加分条件,属于重复设置、过度要求。”但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结合采购人顺昌县农业农村局的答复意见,技术方案评分与人员职称评分评审维度不同,不属于重复评审,“培训方案、绿肥技术方案、测产验收方案”,评审书面方案文本编制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际投入项目执行团队人员的专业实力、人员履约保障能力,二者一个评方案文本,一个评实际投入人员能力,评审对象不同,互为补充,不属于重复设置、过度要求,投诉人该主张缺乏依据。
关于投诉人“职称评定标准存在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相关投诉内容,经查,投诉人就本次采购项目提出的质疑内容中未包含上述投诉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投诉内容未经依法质疑,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予以驳回。
综上,投诉事项2“职称评定标准存在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相关投诉内容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其他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职称评定标准存在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相关投诉内容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其他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顺昌县财政局      
                                                               2026年9月30日    
顺昌县财政局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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