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南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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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福建 南平市 | 采购单位 | 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数字PCR系统采购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数字PCR系统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350701]NPZC[GK]2026003
二、项目名称: 数字PCR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福州千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0号中青大厦305室
被投诉人1: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住 所 地: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47号
被投诉人2:南平市众驰招标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379号武夷国际新城25幢2单元1101室
相关供应商:福州精艺兴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住 所 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7#创新园二期18号楼4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千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烨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南平疾控中心)委托被投诉人2南平市众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驰招标公司)组织的数字PCR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701]NPZC[GK]202600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因投诉人于2026年8月5日提交的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 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要求投诉人予以补正。投诉人于2026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并依法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福州精艺兴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兴祺公司),要求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说明,同时向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拜公司)、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发函进行协助调查。被投诉人、精艺兴祺公司、艾普拜公司、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并提交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评审材料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现有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千烨公司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成交产品型号“Naica Auto”在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官网无公示,属虚构型号/贴牌更名,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对设备可溯源、原厂正品的采购目的,且成交供应商的答复未澄清该型号与艾普拜代理的法国 stilla Technology公司的naica®/Naica CN/NI0+等量产机型之间的关系,评审维持原结果证据不足。
投诉事项2:成交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9实质性条款(荧光通道≥7个且须含FAM、HEX、ATTO550、ROX、ATTO590、Cy5、Cy5.5)。艾普拜官网公示的所有机型,无论NI0+/Naica系列仪器(法国Stilla Technology公司生产)或其自主生产的玄武(Aegaeon)系列均缺失HEX/ATTO590荧光通道。★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原评委会认定为“中标方提供对应佐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系认定事实错误,应判无效投标而未判。
投诉事项3:成交产品不满足▲21条款提供包括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疹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60种。(需提供适配试剂盒产品目录及官网链接作为佐证材料)通过艾普拜官方网站查询试剂目录,所公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品化数字PCR试剂盒仅17种,实际远无法达到招标文件≥60种数量要求。福州精艺兴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佐证资料却能满足招标文件,属于不真实证明材料。福州精艺兴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明知产品配套试剂盒数量不满足招标要求,仍提供不实材料参与评审,已存在谋取中标的意图,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应判无效投标而未判。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调取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各投标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评审材料等相关材料等材料,并审查了被投诉人、中标供应商以及艾普拜公司的书面答复说明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如下认定:
经查,众驰招标公司接受南平疾控中心的委托,于2026年6月12日发布本次采购项 目的招标公告,2026年7月7日组织开标评标,并于2026年7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精艺兴祺公司。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标的为数字PCR系统。中标供应商精艺兴祺公司本次中标产品为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Naica Auto的数字PCR系统,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载明该数字PCR系统的生产厂商为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前述中标产品的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佐证材料。
另查,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由艾普拜公司出具的《非医疗器械产品声明函》,声明本次中标产品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为非医疗器械产品,非消毒类备案产品,艾普拜公司已获得经营该产品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及授权。
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该公司是精艺兴祺公司本次所投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 Naica Auto 的数字PCR系统的生产厂商,该公司与法国stilla Technology公司在2025年12月31日前存在代理关系,同时法国stilla Technology 公司也有将其公司拥有的数字PCR相关技术转让给该公司进一步开发使用,该公司目前拥有自主研发的系列数字PCR系统。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组件为:信号采集模块、升降温模块、底部模块、开关电源、控制模块、机械模块、底部模块等硬件模块和操作软件、甲基化分析软件、功能调试软件等软件,由该公司通过组装、装配、调试等具体工序后,形成了基于泊松分布原理的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是该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定制型号,基于市场的发布策略,暂未在官网上发布此型号。本次投标为该型号在市场上的首次销售,因此,此前在市场上没有该型号的销售记录。正式的中文版使用说明书及出厂检测报告将在设备生产完成后、交付验收前,随货物一并提供给用户。该公司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Naica Auto型号的生产、检测并交付,交付的设备将严格符合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技术参数要求,并通过出厂前的全部质量检测。同时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国产产品声明函》等材料予以证明。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向本机关答复称:经企业确认,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生产过型号为Naica Auto的数字PCR系统。上述产品尚未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注册,企业声称仅用于科研用途。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向本机关答复称:该局不承担数字PCR系统等产品的登记备案职责,未对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数字PCR系统(品牌:艾普拜,型号:Naica Auto)进行过登记备案,故不掌握该产品的备案信息,无相关备案材料可提供。
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尚未收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其所投的产品为艾普拜公司生产的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 Naica Auto 的数字PCR系统,艾普拜公司亦对此进行了确认,并明确法国stilla Technology公司已将其公司拥有的数字PCR相关技术转让给艾普拜公司进一步开发使用,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为艾普拜公司自主生产的定制型号,尚未对外公开销售,也暂未在其官网上发布此型号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及本次投诉处理过程中均提供了加盖艾普拜公司公章的中标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PCR系统佐证函》等证明材料予以证明中标产品的真实性。本次采购的数字PCR系统经采购人南平疾控中心确认不用于与人体临床诊断诊疗等相关的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器械,精艺兴祺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非医疗器械产品声明函》,声明艾普拜公司已获得经营中标产品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及授权。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亦向本机关明确,经艾普拜公司确认,该公司生产过型号为Naica Auto的数字PCR系统。因此,投诉人千烨公司仅以艾普拜公司官网未检索到中标产品信息,主张中标产品属于虚构型号或贴牌更名,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精艺兴祺公司所投中标产品存在虚构型号或贴牌更名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对数字PCR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为“……★9.荧光通道≥7个,支持(包含但不限于)FAM,HEX,ATTO 550,ROX,ATTO 590,Cy5,Cy5.5,无需参比荧光通道。(需提供荧光通道数的佐证材料)”。
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此技术参数响应为无偏离,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加盖所投中标产品生产厂商艾普拜公司公章的设备运行界面截图、中标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PCR系统佐证函》等材料予以佐证。前述材料显示精艺兴祺所投中标产品符合前述招标文件关于荧光通道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Naica Auto的数字PCR系统全部满足“参数荧光通道≧7个,支持(包含但不限于)FAM,HEX,ATTO 550,ROX,ATTO 590,Cy5,Cy5.5,无需参比荧光通道”的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了产品彩页资料截图及官网截图等予以佐证。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向本机关答复称:关于艾普拜公司是否为上述产品的生产厂商或制造商,以及该产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我局不掌握相关信息,无法予以确认,亦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未就该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尚未收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所投数字PCR系统应满足荧光通道≧7个,支持(包含但不限于)FAM,HEX,ATTO 550,ROX,ATTO 590,Cy5,Cy5.5,无需参比荧光通道的技术参数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为此,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设备运行界面截图、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PCR系统佐证函》等材料予以证明,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生产厂商艾普拜公司亦确认精艺兴祺所投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前述“荧光通道”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了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相关产品彩页及官网截图等材料予以证明。投诉人千烨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艾普拜公司官网以及Stilla Technologies官网的查询截图均非本次精艺兴祺公司中标产品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信息,不能以此证明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各项具体参数信息。因此,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荧光通道”的相应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对数字PCR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为“……▲21.可提供包括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疹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60种。(需提供适配试剂盒产品目录及官网链接作为佐证材料)”。
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此技术参数响应为无偏离,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加盖所投中标产品生产厂商艾普拜公司公章的产品目录及官网链接、官网截图、中标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PCR系统佐证函》等材料予以佐证。前述材料显示精艺兴祺所投中标产品符合前述招标文件关于试剂盒种类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Naica Auto的数字PCR系统全部满足“可提供包括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诊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60种”的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了产品彩页资料截图及官网截图予以佐证。
同时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补充答复称:1. 该公司是一家拥有自主研发、生产数字PCR系统、应用试剂盒和提供检测服务能力和资质的公司。该公司根据市场的需求研发投产了多种不同型号的数字PCR系统。该公司生产的数字PCR试剂盒适用于该公司所有型号的数字PCR系统。2.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是面向中国市场的定制型号,各项技术指标均已达到使用要求非针对此次招标临时定制的型号。该公司基于市场发布策略,暂未在官网上发布此型号。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的答复情况同投诉事项2一致。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所投数字PCR系统应满足可提供包括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疹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60种的技术参数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为此,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试剂盒产品目录及官网链接、官网截图、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PCR系统佐证函》等材料予以证明,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生产厂商艾普拜公司亦确认精艺兴祺对所投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前述“试剂盒种类”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并明确该公司生产的数字PCR试剂盒适用于该公司所有型号的数字PCR系统,同时向本机关提供了前述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相关产品彩页及官网截图等材料予以证明。
经查询艾普拜公司官网,艾普拜公司官网关于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诊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多于60种。投诉人千烨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艾普拜公司官网查询的截图不完整、不全面,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试剂盒种类”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因此,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精艺兴祺公司明知产品配套试剂盒数量不满足招标要求但仍提供不实材料参与评审,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投诉请求,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投诉的受理条件,驳回该投诉事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以及投诉事项3中关于精艺兴祺公司的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试剂盒种类”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中关于精艺兴祺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内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南平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4日
一、项目编号:[350701]NPZC[GK]2026003
二、项目名称: 数字PCR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福州千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 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0号中青大厦305室
被投诉人1: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住 所 地: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47号
被投诉人2:南平市众驰招标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379号武夷国际新城25幢2单元1101室
相关供应商:福州精艺兴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住 所 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7#创新园二期18号楼4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千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烨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南平疾控中心)委托被投诉人2南平市众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驰招标公司)组织的数字PCR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701]NPZC[GK]202600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因投诉人于2026年8月5日提交的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 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要求投诉人予以补正。投诉人于2026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并依法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福州精艺兴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艺兴祺公司),要求就投诉事项进行答复说明,同时向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拜公司)、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发函进行协助调查。被投诉人、精艺兴祺公司、艾普拜公司、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并提交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评审材料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现有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千烨公司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成交产品型号“Naica Auto”在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官网无公示,属虚构型号/贴牌更名,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对设备可溯源、原厂正品的采购目的,且成交供应商的答复未澄清该型号与艾普拜代理的法国 stilla Technology公司的naica®/Naica CN/NI0+等量产机型之间的关系,评审维持原结果证据不足。
投诉事项2:成交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9实质性条款(荧光通道≥7个且须含FAM、HEX、ATTO550、ROX、ATTO590、Cy5、Cy5.5)。艾普拜官网公示的所有机型,无论NI0+/Naica系列仪器(法国Stilla Technology公司生产)或其自主生产的玄武(Aegaeon)系列均缺失HEX/ATTO590荧光通道。★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原评委会认定为“中标方提供对应佐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系认定事实错误,应判无效投标而未判。
投诉事项3:成交产品不满足▲21条款提供包括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疹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60种。(需提供适配试剂盒产品目录及官网链接作为佐证材料)通过艾普拜官方网站查询试剂目录,所公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品化数字PCR试剂盒仅17种,实际远无法达到招标文件≥60种数量要求。福州精艺兴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佐证资料却能满足招标文件,属于不真实证明材料。福州精艺兴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明知产品配套试剂盒数量不满足招标要求,仍提供不实材料参与评审,已存在谋取中标的意图,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应判无效投标而未判。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调取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各投标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评审材料等相关材料等材料,并审查了被投诉人、中标供应商以及艾普拜公司的书面答复说明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如下认定:
经查,众驰招标公司接受南平疾控中心的委托,于2026年6月12日发布本次采购项 目的招标公告,2026年7月7日组织开标评标,并于2026年7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精艺兴祺公司。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标的为数字PCR系统。中标供应商精艺兴祺公司本次中标产品为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Naica Auto的数字PCR系统,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载明该数字PCR系统的生产厂商为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前述中标产品的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等佐证材料。
另查,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由艾普拜公司出具的《非医疗器械产品声明函》,声明本次中标产品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为非医疗器械产品,非消毒类备案产品,艾普拜公司已获得经营该产品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及授权。
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该公司是精艺兴祺公司本次所投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 Naica Auto 的数字PCR系统的生产厂商,该公司与法国stilla Technology公司在2025年12月31日前存在代理关系,同时法国stilla Technology 公司也有将其公司拥有的数字PCR相关技术转让给该公司进一步开发使用,该公司目前拥有自主研发的系列数字PCR系统。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组件为:信号采集模块、升降温模块、底部模块、开关电源、控制模块、机械模块、底部模块等硬件模块和操作软件、甲基化分析软件、功能调试软件等软件,由该公司通过组装、装配、调试等具体工序后,形成了基于泊松分布原理的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是该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定制型号,基于市场的发布策略,暂未在官网上发布此型号。本次投标为该型号在市场上的首次销售,因此,此前在市场上没有该型号的销售记录。正式的中文版使用说明书及出厂检测报告将在设备生产完成后、交付验收前,随货物一并提供给用户。该公司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Naica Auto型号的生产、检测并交付,交付的设备将严格符合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技术参数要求,并通过出厂前的全部质量检测。同时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国产产品声明函》等材料予以证明。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向本机关答复称:经企业确认,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生产过型号为Naica Auto的数字PCR系统。上述产品尚未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注册,企业声称仅用于科研用途。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向本机关答复称:该局不承担数字PCR系统等产品的登记备案职责,未对艾普拜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数字PCR系统(品牌:艾普拜,型号:Naica Auto)进行过登记备案,故不掌握该产品的备案信息,无相关备案材料可提供。
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尚未收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其所投的产品为艾普拜公司生产的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 Naica Auto 的数字PCR系统,艾普拜公司亦对此进行了确认,并明确法国stilla Technology公司已将其公司拥有的数字PCR相关技术转让给艾普拜公司进一步开发使用,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为艾普拜公司自主生产的定制型号,尚未对外公开销售,也暂未在其官网上发布此型号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及本次投诉处理过程中均提供了加盖艾普拜公司公章的中标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PCR系统佐证函》等证明材料予以证明中标产品的真实性。本次采购的数字PCR系统经采购人南平疾控中心确认不用于与人体临床诊断诊疗等相关的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器械,精艺兴祺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非医疗器械产品声明函》,声明艾普拜公司已获得经营中标产品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及授权。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亦向本机关明确,经艾普拜公司确认,该公司生产过型号为Naica Auto的数字PCR系统。因此,投诉人千烨公司仅以艾普拜公司官网未检索到中标产品信息,主张中标产品属于虚构型号或贴牌更名,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精艺兴祺公司所投中标产品存在虚构型号或贴牌更名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对数字PCR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为“……★9.荧光通道≥7个,支持(包含但不限于)FAM,HEX,ATTO 550,ROX,ATTO 590,Cy5,Cy5.5,无需参比荧光通道。(需提供荧光通道数的佐证材料)”。
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此技术参数响应为无偏离,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加盖所投中标产品生产厂商艾普拜公司公章的设备运行界面截图、中标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PCR系统佐证函》等材料予以佐证。前述材料显示精艺兴祺所投中标产品符合前述招标文件关于荧光通道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Naica Auto的数字PCR系统全部满足“参数荧光通道≧7个,支持(包含但不限于)FAM,HEX,ATTO 550,ROX,ATTO 590,Cy5,Cy5.5,无需参比荧光通道”的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了产品彩页资料截图及官网截图等予以佐证。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向本机关答复称:关于艾普拜公司是否为上述产品的生产厂商或制造商,以及该产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等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我局不掌握相关信息,无法予以确认,亦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未就该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尚未收到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所投数字PCR系统应满足荧光通道≧7个,支持(包含但不限于)FAM,HEX,ATTO 550,ROX,ATTO 590,Cy5,Cy5.5,无需参比荧光通道的技术参数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为此,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设备运行界面截图、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PCR系统佐证函》等材料予以证明,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生产厂商艾普拜公司亦确认精艺兴祺所投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前述“荧光通道”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了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相关产品彩页及官网截图等材料予以证明。投诉人千烨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艾普拜公司官网以及Stilla Technologies官网的查询截图均非本次精艺兴祺公司中标产品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信息,不能以此证明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各项具体参数信息。因此,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荧光通道”的相应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对数字PCR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为“……▲21.可提供包括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疹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60种。(需提供适配试剂盒产品目录及官网链接作为佐证材料)”。
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此技术参数响应为无偏离,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加盖所投中标产品生产厂商艾普拜公司公章的产品目录及官网链接、官网截图、中标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PCR系统佐证函》等材料予以佐证。前述材料显示精艺兴祺所投中标产品符合前述招标文件关于试剂盒种类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答复称:品牌为艾普拜、型号为Naica Auto的数字PCR系统全部满足“可提供包括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诊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60种”的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了产品彩页资料截图及官网截图予以佐证。
同时艾普拜公司向本机关补充答复称:1. 该公司是一家拥有自主研发、生产数字PCR系统、应用试剂盒和提供检测服务能力和资质的公司。该公司根据市场的需求研发投产了多种不同型号的数字PCR系统。该公司生产的数字PCR试剂盒适用于该公司所有型号的数字PCR系统。2.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是面向中国市场的定制型号,各项技术指标均已达到使用要求非针对此次招标临时定制的型号。该公司基于市场发布策略,暂未在官网上发布此型号。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数据局、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检查分局的答复情况同投诉事项2一致。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所投数字PCR系统应满足可提供包括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疹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60种的技术参数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为此,精艺兴祺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试剂盒产品目录及官网链接、官网截图、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艾普拜数字PCR系统佐证函》等材料予以证明,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生产厂商艾普拜公司亦确认精艺兴祺对所投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前述“试剂盒种类”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并明确该公司生产的数字PCR试剂盒适用于该公司所有型号的数字PCR系统,同时向本机关提供了前述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的相关产品彩页及官网截图等材料予以证明。
经查询艾普拜公司官网,艾普拜公司官网关于呼吸道病原体系列、胃肠道病原体系列、发热伴出诊病原体系列、媒介传播病原体系列等商品化适配试剂盒种类多于60种。投诉人千烨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艾普拜公司官网查询的截图不完整、不全面,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Naica Auto数字PCR系统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试剂盒种类”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因此,该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精艺兴祺公司明知产品配套试剂盒数量不满足招标要求但仍提供不实材料参与评审,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投诉请求,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投诉的受理条件,驳回该投诉事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以及投诉事项3中关于精艺兴祺公司的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试剂盒种类”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3中关于精艺兴祺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内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南平市财政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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