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秀屿区平海镇公益性公墓项目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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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福建 莆田市 | 采购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莆田市城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秀屿区平海镇公益性公墓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秀屿区平海镇公益性公墓项目通知(三)
秀屿区平海镇公益性公墓
项目通知(三)
各投标人: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钢筋、水泥(不含商品砼)、商品砼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现更改为“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钢筋、水泥(不含商品砼)、商品砼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外的,超过5%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钢筋、水泥(不含商品砼)、商品砼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现更改为“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钢筋、水泥(不含商品砼)、商品砼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外的,超过5%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本项目为上级补助及区财政统筹项目,发包人在上级财政资金拨款到位后14天内支付;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进度款支付不及时为由停止施工及拖延工期,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并解除施工合同。”现更改为“(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个工作日内。”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中“(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且上级财政资金拨款到位后14天内。”现更改为“(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中“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停工或拖延施工进度的。”现更改为“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假借他人公司名义承接本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本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转包给他人;(2)承包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或承包人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时;(3)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出现工人到工地追讨工资现象的或到有关部门投诉拖欠工资的;(5)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上;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承包人擅自隐蔽;”
6、删除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1.其他补充条款中“(12)本项目资金为上级补助及区财政统筹,若筹备条件未到位造成工程款未能按时支付的,不作为违约情形。同时,承包人仍需按照合同的工期要求施工,不得影响本工程的建设进度,更不得以此停工、怠工,工程款支付不作为延期依据。”
7、删除原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1.其他补充条款中“(24)工程价款支付过程中产生进度款支付滞后的,由发包人负责协调落实工程款项,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暂停工作或拖延工期。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及对发包人的赔偿。”
8、本项目开标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统一延期至:2026年7月30日08时30分。已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保函,其保函继续有效。
注:本《项目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人民政府(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莆田市城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6年 7 月 14 日
秀屿区平海镇公益性公墓
项目通知(三)
各投标人: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钢筋、水泥(不含商品砼)、商品砼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现更改为“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钢筋、水泥(不含商品砼)、商品砼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外的,超过5%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钢筋、水泥(不含商品砼)、商品砼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现更改为“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钢筋、水泥(不含商品砼)、商品砼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外的,超过5%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本项目为上级补助及区财政统筹项目,发包人在上级财政资金拨款到位后14天内支付;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进度款支付不及时为由停止施工及拖延工期,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并解除施工合同。”现更改为“(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个工作日内。”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中“(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且上级财政资金拨款到位后14天内。”现更改为“(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中“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停工或拖延施工进度的。”现更改为“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假借他人公司名义承接本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本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转包给他人;(2)承包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或承包人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时;(3)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出现工人到工地追讨工资现象的或到有关部门投诉拖欠工资的;(5)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上;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承包人擅自隐蔽;”
6、删除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1.其他补充条款中“(12)本项目资金为上级补助及区财政统筹,若筹备条件未到位造成工程款未能按时支付的,不作为违约情形。同时,承包人仍需按照合同的工期要求施工,不得影响本工程的建设进度,更不得以此停工、怠工,工程款支付不作为延期依据。”
7、删除原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1.其他补充条款中“(24)工程价款支付过程中产生进度款支付滞后的,由发包人负责协调落实工程款项,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暂停工作或拖延工期。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及对发包人的赔偿。”
8、本项目开标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统一延期至:2026年7月30日08时30分。已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投标保函,其保函继续有效。
注:本《项目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招标人: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人民政府(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莆田市城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6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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