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蕉城区实验小学东校区(重新招标)答疑纪要[第(1)次答疑]

所属地区:福建宁德市 发布日期:2026-06-23

【招标公告】蕉城区实验小学东校区(重新招标)答疑纪要[第(1)次答疑]: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福建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福建 宁德市 采购单位 蕉城区实验小学东校区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省中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蕉城区实验小学东校区(重新招标)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蕉城区实验小学东校区(重新招标)
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蕉城区实验小学东校区(重新招标)(招标项目编号:E3509020902100139004)有关事项答疑补充通知如下:
一、修改部分
1.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4.1.9”“5.其他要求:单体建筑认定根据《关于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释义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4]19号)》”修改如下:
5.其他要求:
①单体建筑认定根据《关于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释义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4]19号)》。
②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可以与拟派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可以为同一项目。
③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若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项目,则应为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以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的分工为准)所提供的业绩,否则其业绩不计。
④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若为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且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按以下方式认定:(A)投标人应为该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以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的分工为准),且其所承担的施工任务部分的规模指标应满足本招标文件设置的类似业绩指标要求;(B)投标人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扫描件(须能明确反映其承担施工任务),否则其业绩不计。”
⑤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类型应为施工总承包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二、答疑部分
问题1.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3分,满分3分。这个业绩当中基坑面积需要提供“四库一平台”截图资料吗?还是只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即可。
答复:需要提供,且业绩证明材料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7项”“4.1.9”要求。
问题2.依据[闽建筑(2017)3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特殊性划分标准》”)的工程特征指标的工程,为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以下简称“特殊招标工程”)的采用综合评估法,可以设置类似业绩要求,本项目的工程指标(包含评标办法设定的“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均不在特殊性划分标准中,请问本项目综合评估法业绩设置要求的依据是什么?若是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请按规定提供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且经专家论证的备案书面意见!请勿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否则我方将按相关规定程序投诉至监管部门!
答复:依据为闽建筑〔2020〕10号规定“技术专家论证意见书以及专家名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提供给潜在投标人”。本项目已取得宁德市蕉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同意,并从省专家库随机聘请5位专家论证通过,程序完整、依据充分。专家论证材料已上传至附件。
问题3.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如何认定是否地下室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视为符合该项要求?
答复:不可以。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是“基坑面积”,而地下室建筑面积在工程定义、计算规则、范围边界上均与之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指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指标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问题4.为何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和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存在差异?一个是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一个是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如何设置用意何在?
答复:依据闽建筑〔2017〕39号第五条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规定,企业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一项。
问题5.加分业绩为2项近五年竣工验收的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由于在建筑四库一平台没有注明基坑面积,那是否可以以地下室建筑面积来判定是否满足基坑面积加分要求,比如单层地下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者二层地下室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
答复:不可以。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是“基坑面积”,而地下室建筑面积在工程定义、计算规则、范围边界上均与之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指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指标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问题6.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3分,满分3分。其中基坑面积指标是否需要在四库一平台的竣工验收信息中显示,能否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答复: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得分要求,“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7项”“4.1.9”要求。
问题7.请问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里面的业绩工程基本信息里面的“单体信息”有体现基坑支护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是否满足基坑面积加分要求。
答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里面的业绩工程基本信息里面的“单体信息”,不满足招标文件得分要求。
问题8.请问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里面的业绩工程基本信息里面的“详细信息”或“单体信息”有体现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和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是否满足本项目的企业加分要求?
答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里面的业绩工程基本信息里面的“单体信息”,不满足招标文件得分要求。
问题9.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未明确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工程,但实际上投标人的业绩是完全满足这两项指标要求的,请问是否能以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竣工图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彩色扫描件来证明?
答复:不可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10.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3分,满分3分。其中基坑面积指标是否需要在四库一平台的竣工验收信息中显示,能否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个基坑面积不是39号文明确的指标,一般不会进行四库一平台的录入,通过平台查询,投标单位竞争力不足,本项目因为有专家论证,故将基坑面积加入到招标文件里面,可不可以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要正面回复可以还是不可以,不可以只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复:不可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11.建设分公司的社保能否作为社保缴纳证明
答复:可以。但需注意以下两点:
分公司性质:此处“分公司”是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即与总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如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上级公司等其他单位缴纳的社保,不予认可。
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分公司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等能体现总分机构关系的材料)。
问题12.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提问: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若四库一平台及竣工验收报告和记录中未体现相关信息,提供竣工验收图纸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不可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13.根据闽建筑〔2017〕39号《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规定,“《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本项目设置的业绩要求“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特征指标中“公共建筑”及“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明显不符合上述的闽建筑〔2017〕39号文件规定要求,存在量身定做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按照文件要求对本项目业绩特征招标进行更正。
答复: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指标的设置,系招标人严格按照闽建筑〔2017〕39号及闽建筑〔2020〕10号规定程序,经行业监督部门同意、从省专家库随机抽取5位专家并出具正式论证意见后依法作出的专业判断,程序完整、依据充分,不存在量身定做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专家论证材料已上传至附件。
问题14.请问投标人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体现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业绩指标,用竣工图和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能否进行加分?
答复:不能,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1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第2点-第3小点“若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否则其业绩不计”与第3点“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请问代理,本次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指标信息(如基坑面积)无法在网查的竣工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中体现,能否提供竣工图来证明类似工程的数据信息?请代理明确答复行或不行,谢谢!
答复:不可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16.本项目业绩加分条件为: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如单体建筑大于14000平方米且单层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是否满足要求,请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复: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是“基坑面积”,而地下室建筑面积在工程定义、计算规则、范围边界上均与之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指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指标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问题17.依照福建省特征性指标规定,本项目业绩要求“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不符合相关规定,建议删除业绩要求
答复:不予采纳。本项目“基坑面积”指标的设置,系招标人严格按照闽建筑〔2017〕39号及闽建筑〔2020〕10号规定程序,经行业监督部门同意、从省专家库随机抽取5位专家并出具正式论证意见后依法作出的专业判断,程序完整、依据充分。专家论证材料已上传至附件。
问题18.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到业绩没有体现基坑面积,请问查询到的业绩地下室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能否符合业绩要求?
答复: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是“基坑面积”,而地下室建筑面积在工程定义、计算规则、范围边界上均与之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指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指标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问题19.根据闽建筑〔2017〕3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若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低于《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的,可按《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确定。”本工程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1370.56平方米,其三分之二为7580.37平方米。如按招标文件将“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作为业绩指标,远超文件规定上限7580.37平方米的要求。建议将本项目业绩指标按地下室面积7580.37平方米设定。
答复:不予采纳。专家组论证意见明确指出:本项目基坑面积达15170平方米,属于大型设计规模等级。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是“基坑面积”,而地下室建筑面积在工程定义、计算规则、范围边界上均与之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指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指标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专家组系以基坑面积15170平方米为基数,在法定框架内依法确定业绩指标值,不存在“远超文件规定上限”的情形。专家论证材料已上传至附件。
问题20.本项目要求业绩: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问:企业为福建省省内完成的施工业绩且可以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得到项目的单体建筑面积和我司施工范围包含了基坑工程,业绩要求的基坑指标10000平方米以上的数据指标我司使用(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纸,业主证明等相关能证明业绩指标的纸质材料证明)请代理明确该业绩是否符合,请不要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复:不可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21.蕉城区实验小学东校区(重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估法中设置的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加分条款,自行创设“基坑面积”考核指标,无省级工程特征指标标准依据、四库一平台无对应备案公示字段,市场符合条件企业极少,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存在明显倾向性。请招标人修改业绩加分指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蕉城区实验小学东校区(重新招标)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原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B类;本次重新招标调整为综合评估法
4.针对问题条款:招标文件商务业绩加分项,具体要求:
(1)投标人类似业绩加分(满分3分):需2项及近5年内竣工验收合格公共建筑,同时满足单体建筑面积14000㎡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
(2)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加分(满分2分):需1项近5年内竣工验收合格公共建筑,单体14000㎡以上或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基坑面积”不属于法定、省级统一工程特征指标,无设置依据
1.招标文件附件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征指标标准》、福建省DBJ/T13-434-2023《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全套官方文件中,不存在“基坑面积”这一工程规模特征采集、认定指标。
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项目备案、业绩公示标准化字段仅包含:单体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地下层数、建筑高度、单跨跨度、合同金额等国标、省标统一指标,无“基坑面积”填报、公示栏目,企业无法在四库系统留存、佐证基坑面积数据。
3.基坑属于施工临时构筑物,基坑面积受放坡、支护方案、施工工艺影响可调整,不属于建筑永久工程规模指标;地下室建筑面积为永久工程固定参数,是全省统一认定地下施工能力的法定指标,二者不能等同。
(二)指标设置脱离市场实际,大幅限制潜在投标人,违反公平招标原则
1.省内绝大多数施工企业过往公共建筑业绩仅能在四库平台体现地下室建筑面积,无法提供、佐证基坑面积,满足“基坑面积≥10000㎡”业绩的企业数量极少,客观上排除绝大多数正常参与投标的中小建筑企业。
2.投标人业绩设置“单体面积+基坑面积”双重硬性门槛,项目负责人业绩仅二选一,两项加分规则逻辑矛盾,无工程管理、项目履约层面的合理区分理由,属于人为抬高投标门槛。
3.本项目为普通公立小学公共建筑,不属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规定的特殊复杂工程,无必要增设无统一标准的小众考核指标,条款设置极易定向匹配特定单位业绩,存在人为操控招标结果嫌疑。
(三)该条款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福建省造价、招标管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闽建筑〔2017〕39号文件明确要求:招标项目设置类似业绩量化指标,应当选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单跨跨度、合同额等四库平台统一公示的标准化指标;不得自行创设无标准依据的自定义指标限制投标人。
3.案涉条款以无备案、无标准的“基坑面积”作为业绩硬性加分条件,与项目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属于法定禁止的不合理限制条件。
三、请招标人逐项整改:
1.删除业绩加分条款中“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自定义指标;2.修改后合理业绩条件建议:
(1)投标人业绩加分(3分):近5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公共建筑工程2项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14000㎡及以上且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
(2)项目负责人业绩加分(2分):近5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公共建筑工程
1项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14000㎡及以上或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
3.若招标人坚持保留“基坑面积”指标,请提供以下材料:
①载明“基坑面积”为工程特征指标的国家级/福建省官方标准原文;
②本项目招标前市场调研材料,证明省内具备对应四库业绩的施工企业数量满足充分竞争要求;
四、补充说明地下室建筑面积可完整反映项目地下结构、深基坑施工体量,能够客观评判施工单位地下工程履约能力,完全可以替代“基坑面积”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基坑仅为临时施工措施,不具备作为项目业绩规模评判标准的合规性与通用性。
答复:异议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根据闽建筑〔2020〕10号,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但未在闽建筑〔2017〕3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划分标准》中列明的招标工程,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专家论证程序进行认定。本项目已依法完成上述专家论证程序,具体如下:
本项目已取得宁德市蕉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同意,并从省专家库随机聘请5位专家论证通过,专家组一致认定本项目属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并明确可以设置“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类似业绩要求。专家论证材料已上传至附件。
专家组论证意见明确指出:本项目基坑面积达15170平方米,场地存在厚达28米流塑状欠固结淤泥,基坑支护与地下室施工对主体工程的质量与工期起到控制作用。基坑面积在本项目中直接反映投标人应对同类高风险软土基坑工程的实际施工能力与经验,与项目履约能力和施工安全直接相关。
企业业绩设置两项指标(单体建筑面积+基坑面积)符合闽建筑〔2017〕39号“指标不超过两项”的规定;项目负责人业绩设置一项指标(二选一)符合“指标不超过一项”的规定,两项加分规则均有法规依据。
贵单位要求提供的“官方标准原文”及“市场调研材料”,鉴于本项目“基坑面积”指标系通过法定专家论证程序依法设置,已满足规定要求,无需另行提供。
问题22.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4.1.9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若提供类似业绩无法在平台上体现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可否提供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佐证,麻烦招标代理直接回答可以或不可以,不要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答复:不可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23.本项目是否需要提供业绩?
答复:本项目为综合评估法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为加分项,非资格项。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提供满足加分要求的业绩以获得相应分数。
问题24.一个合同包内,两个不相连的单体建筑物的单体建筑面积和基坑面积相加的面积满足本项目指标要求的类似业绩能否满足本项目加分要求?
答复: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25.同一个合同包内同一个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包括住宅建筑和商业公共建筑两种性质类型的项目,其中公共建筑单体建筑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基坑面积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是与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均有相连四库平台查询无法区分出基坑面积在住宅建筑是多少面积及基坑面积在公共建筑是多少的情况下,以上这种类似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加分要求?
答复:不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是“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基坑面积应与公共建筑单体相对应。若无法区分基坑面积中归属于公共建筑部分的具体数值,则该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26.本项目加分指标基坑面积是否与基坑支护面积是一样的指标,四库平台查询的基坑支护面积满足本项目要求是否满足本项目类似业绩加分要求?
答复: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27.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3分,满分3分。请问基坑面积没有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显示,可否提供相关图纸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答复:不可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28.闽建筑〔2017〕39号文明确规定招标项目设置类似业绩量化指标,应当选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单跨跨度、合同额等四库平台统一公示的标准化指标;不得自行创设无标准依据的自定义指标限制投标人。“基坑面积”不属于法定标准化指标,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及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示的标准化业绩指标仅包含: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单跨跨度、层数、合同额、结构类型等,“基坑面积”并非全国或福建省统一公示的标准化指标,属于招标人自行创设。请修改业绩加分指标:投标人具有1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
答复:不予采纳。根据闽建筑〔2020〕10号,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但未在闽建筑〔2017〕3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划分标准》中列明的招标工程,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专家论证程序进行认定。本项目已依法完成上述专家论证程序,专家组一致认定可以设置“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类似业绩要求,并非招标人自行创设。投标人业绩设置两项指标符合“指标不超过两项”的规定。专家论证材料已上传至附件。
问题29.①专用合同条款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不合理,该条款费用包含范围宽泛,对承包人极不公平,建议删除。
②专用合同条款7.5.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20万元。”罚款过重,建议修改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元”。
③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如下: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投标折扣率;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投标折扣率;”变更项目的价格认定方式不合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已经是下浮后的价格,不应再重复乘以投标折扣率,故原条款应修改为“变更估价原则如下: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④专用合同条款12.1.1综合单价其它风险内容:“2、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带来的风险;”不合理,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或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⑤专用合同条款12.1.1“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均不调整”不合理,应修改为“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应方法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实物工程量和相关费用。”
⑥专用合同条款16.1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不合理,发包人违约应顺延工期及赔偿承包人的经济损失。
⑦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不合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⑧根据闽建筑[2025]2号文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工程质量检测费应由建设(代建)单位支付。企业管理费不再包含工程质量检测费中应由建设(代建)单位支付的材料检验试验费。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⑨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建筑渣土收纳费按承发包双方签证、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据实办理结算。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复:
①专用合同条款3.1(10)不予修改。该条款系对施工过程中各项费用的总体约定,费用内容已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合同其他条款中具体明确,不存在宽泛不清的情形。
②专用合同条款7.5.2不予修改。本项目工期紧、任务重,为保障项目按期交付,确保片区适龄儿童按时入学,20万元/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合理设定。
③专用合同条款10.4.1不予修改。“投标折扣率”系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下浮比例,变更项目按相同单价×投标折扣率或类似单价×投标折扣率计价,有利于保持合同价格确定规则的一致性,防止出现“中标下浮、变更还原”的不合理情形。
④专用合同条款12.1.1第2项不予修改。本项目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厚达28米流塑状欠固结淤泥),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属于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考虑的内容,且专家组已认定本项目属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⑤专用合同条款12.1.1不予修改。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已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⑥专用合同条款16.1不予修改。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已按招标文件范本及相关规定设置,不存在不合理情形。
⑦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不予修改。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的投保责任已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⑧招标人明确:工程质量检测费根据闽建筑〔2025〕2号文规定执行,由建设(代建)单位支付。
⑨招标人明确:建筑渣土收纳费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执行,按承发包双方签证、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据实办理结算。
问题30.省内绝大多数施工企业过往公共建筑业绩仅能在四库平台体现地下室建筑面积,无法提供、佐证基坑面积,满足“基坑面积≥10000㎡”业绩的企业数量极少,客观上排除绝大多数正常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脱离市场实际,大幅限制潜在投标人,违反公平招标原则,请修改为地下室面积或删除基坑面积要求。
答复:异议不予采纳。本项目“基坑面积”指标的设置,系招标人严格按照闽建筑〔2017〕39号及闽建筑〔2020〕10号规定程序,经行业监督部门同意、从省专家库随机抽取5位专家并出具正式论证意见后依法作出的专业判断。专家组在充分了解项目实际条件和市场竞争状况后,依法作出了可以设置该指标的论证结论,已充分考虑保障充分竞争的要求,不存在脱离市场实际、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专家论证材料已上传至附件。
问题31.①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3分,满分3分。请问,一个业绩符合要求是否可以加1.5分?
②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不一样,企业业绩要求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而项目负责人要求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请问企业业绩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与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两者达到一个指标,行不行?
③基坑10000平方米的业绩要求是根据什么设定的?
答复:
①不可以。本项目投标人业绩加分为整体计分项,须同时满足2项业绩要求方可获得3分,不满足2项要求的不得分,不存在按比例加分的情形。
②不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企业)业绩须同时满足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两项指标,仅满足其中一项的不符合加分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因受“指标不超过一项”的限制,采用“或”使两项中任选其一即满足。两类业绩指标数量限制在法规层面本就不同,并非无合理区分理由。
③本项目基坑面积10000平方米的业绩指标值,系专家组依据本项目实际工程条件(基坑面积达15170平方米,属于大型设计规模等级),在法定框架内依法确定。专家论证材料已上传至附件。
问题32.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3分,满分3分。请问:根据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3、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是否,在四库或省库的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验收栏中应同具有“单体建筑面积”和“基坑面积”字样且满足相关数值要求,才算符合加分指标要求?
答复: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33.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闽建筑〔2017〕39号文,房屋建筑总承包业绩以单体建筑面积为通用评判指标,基坑面积仅适用于基坑专项招标。本项目已要求单体14000㎡公建业绩,叠加基坑面积≥10000㎡双重指标属于重复设置、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且竣工备案、网查资料无基坑面积数据,取证困难。恳请答复:是否可取消基坑面积业绩要求,或同意以地下室面积认定基坑面积不属于39号文附件《特殊性划分标准》内允许设置的房建通用业绩指标;
答复:不予采纳,本项目已依法完成上述专家论证程序,专家组一致认定可以设置“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类似业绩要求,并非招标人自行创设。投标人业绩设置两项指标符合“指标不超过两项”的规定。专家论证材料已上传至附件。
问题34.类似业绩要求基坑面积10000㎡本单位四库一平台业绩有地下室一万平指标,是否符合?
答复: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是“基坑面积”,而地下室建筑面积在工程定义、计算规则、范围边界上均与之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指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指标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问题35.提问:我单位作为潜在投标人,就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要求,提出如下质疑,请贵司予以书面解答:关于业绩要求的“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
1.请明确该单体建筑面积是否包含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
2.提供两项业绩得3分,那提供一项业绩是否得分,得多少分?
3.若四库平台仅公示项目总建筑面积、未体现单体面积,是否可提供竣工图、结算书、建设单位证明等线下材料佐证?
4.关于业绩要求的“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若四库平台未公示基坑面积数据,是否可提供基坑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单位证明等线下材料佐证?
5.关于业绩要求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请明确商住楼(含住宅+商业配套的综合建筑)类项目业绩,是否符合本次公共建筑工程的业绩认定要求?若不符合,请明确不予认可的依据。
答复:1.包含。根据《关于招投标领域相关文件释义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4〕19号)第一条规定:“单体建筑面积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以及地下建筑面积。”
2.不得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业绩加分为整体计分项——须同时满足2项业绩要求方可获得3分,不满足2项要求的不得分。本项目不存在按比例加分的情形。
3.不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同时提供:a.招标文件规定的平台截图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b.提供的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应具备满足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的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且提供的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应具备满足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材料中未载明基坑面积数值的,其业绩不计。。
4.不可以。平台截图和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均须提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同时提供:a.招标文件规定的平台截图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b.提供的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应具备满足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的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且提供的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应具备满足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材料中未载明基坑面积数值的,其业绩不计。
5.不符合。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公共建筑涵盖范围依据《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本项目要求的是“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商住楼以住宅功能为主,商业仅为配套,其工程性质归类为居住建筑,而非公共建筑。因此,商住楼类项目业绩不符合本项目公共建筑工程的业绩认定要求。
问题36.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条款:投标人须提供类似工程业绩,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疑问1:地下室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0㎡,能否直接佐证该项目基坑面积满足10000㎡要求?依据施工逻辑:基坑基底范围为地下室垫层外轮廓,基坑底面积必然大于单层地下室建筑面积;若地下室单层面积已超10000㎡,则对应基坑面积天然满足指标,该认定方式是否予以认可?疑问2:四库一平台备案信息仅登记地下室建筑面积,无基坑面积相关填报栏目,请问是否提供图纸证明地下室为一层且面积超过10000㎡即可?
答复:不可以。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是“基坑面积”,而地下室建筑面积在工程定义、计算规则、范围边界上均与之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指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指标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37.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3.5条款中“类似工程业绩”提出疑问:(1)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3分,满分3分”针对以上业绩证明资料,我方有以下疑问:常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等竣工归档文件中,仅会载明单体建筑面积,竣工成套资料无统一栏目、无固定条款体现基坑开挖面积指标,无法直接佐证基坑面积满足10000㎡要求,业绩材料存在举证困难。请问竣工资料中地下室面积是否能作为基坑面积证明材料?若不行请明确需要哪种证明材料。(2)“投标人具有1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2分,满分2分”。如施工合同中未写明单体面积,是否可以从其它竣工材料中证明?如竣工验收记录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信息体现?
答复:不可以。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是“基坑面积”,而地下室建筑面积在工程定义、计算规则、范围边界上均与之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指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指标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38.疑问1:请招标人根据《闽建筑【2020】10号》文第四条“技术专家论证意见书以及专家名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提供给潜在投标人,并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提供本项目的技术专家论证意见书以及专家名单。疑问2:根据《闽建筑【2020】10号》文第三条规定“3.经论证存在技术、性能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可以设置相应类似业绩。类似业绩设置应当符合《闽建筑〔2017〕39号》文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并保障充分竞争,不得设置不合理指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其中《闽建筑〔2017〕39号》文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基坑面积不属于《特殊性划分标准》中的工程特征指标,基于上述事实,请招标人明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没有载明“基坑面积”指标,是否可以提交能恰当说明“基坑面积”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予以业绩认定。
答复:①专家论证材料已上传至附件。②不可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39.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3分,满分3分。注:应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可进行加分。其中单层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是否可认定为满足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招标业绩要求?
答复:不可以。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是“基坑面积”,而地下室建筑面积在工程定义、计算规则、范围边界上均与之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指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指标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问题40.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类似业绩及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中,查询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中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是否可以提供能恰当说明“类似工程业绩”指标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答复:不可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41.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类似业绩及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中,查询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中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是否可以从“工程基本信息”或“施工许可详情”中查询到相关单体面积和基坑面积数据。是否可予认可
答复:不可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B类)”“第5项”“3.5”和“第7项”“4.1.9”要求。。
问题42.本招标文件中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两个指标同时满足,而(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两个指标满足一个即可,问: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指标应该保持一致。
答复:不予采纳。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以另外设置一项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一项)和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两类业绩的指标数量限制在法规层面本就不同——前者允许不超过两项,后者不超过一项。因此,两项加分规则的差异具有充分的法规依据,并非无合理区分理由,亦不存在逻辑矛盾。
问题43.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的第3.5条款:(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3分):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3分,满分3分。疑问1:本项目业绩评审以基坑面积为指标,结合工程实际操作情况,该指标的界定标准尚未统一。现行规范中未对基坑面积的计算标准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例如放坡基坑既可以按坡顶边线计算,也可以按坡底基底边线计算,两种计算方式得出的基坑面积数据差异较大,导致业绩数据不具备可比性,难以公平、准确地判定施工企业的技术实力,且容易引发指标值的评审争议。而任意单层地下室面积指标采用行业统一的固定计算规则,数值明确唯一,不存在争议,能够真实反映地下工程的体量规模及施工技术难度,可完全替代基坑面积作为业绩考核依据。因此,以基坑面积作为业绩指标存在不合理性,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将本招标项目业绩指标中的“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调整为“任意单层地下室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答复:不予采纳。“基坑面积”的指标是招标人严格按照闽建筑〔2017〕39号及闽建筑〔2020〕10号规定程序,经行业监督部门同意、从省专家库随机抽取5位专家并出具正式论证意见后依法作出的专业判断。专家论证材料已上传至附件。
问题44.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的第3.5条款:(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3分):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3分,满分3分。疑问2:在地下工程施工中,基坑的开挖范围及面积通常大于地下室的单层建筑面积。因此,无论项目为单层还是多层地下室,只要其中任意单层建筑面积达到10000㎡,其对应项目的基坑实际开挖面积必然不小于10000㎡,完全满足本招标项目对基坑业绩指标的要求。鉴于设计图纸未单独明确基坑面积,依据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建议:若投标人所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能够证实其具备地下室(包括多层地下室)中任意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的施工业绩,则该业绩可等效视为基坑面积满足不小于10000㎡的评审要求,并可作为业绩评审的有效依据。
答复:不予采纳。“基坑面积”的指标是招标人严格按照闽建筑〔2017〕39号及闽建筑〔2020〕10号规定程序,经行业监督部门同意、从省专家库随机抽取5位专家并出具正式论证意见后依法作出的专业判断。专家论证材料已上传至附件。
问题45.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的第3.5条款:(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加分(3分):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3分,满分3分。疑问3:本项目业绩评审以基坑面积为指标之一,仅能体现基坑平面占地规模,无法客观反映项目实际施工难度、技术门槛与现场管控水平,指标评判存在局限性:大面积浅基坑施工简单、风险低,小面积大深度基坑各工序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管控难度与投入更高,单纯依据基坑面积无法区分施工难易程度,难以筛选具备深基坑施工实力的优质单位。为保障本次业绩评审科学公平专业,精准考核投标单位深基坑施工履约能力、适配本项目需求,特此建议将本项目投标业绩考核指标由“基坑面积”调整为“基坑开挖深度”,以基坑最大开挖深度作为业绩评审依据。
答复:不予采纳。“基坑面积”的指标是招标人严格按照闽建筑〔2017〕39号及闽建筑〔2020〕10号规定程序,经行业监督部门同意、从省专家库随机抽取5位专家并出具正式论证意见后依法作出的专业判断。专家论证材料已上传至附件。
问题46.1、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件第二点规定,仅特殊招标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且仅特殊招标工程允许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参数,本项目实际单体建筑面积不满足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要求,基坑面积也未纳入《特殊性划分标准》范畴该指标设置,本项目不属于法定特殊招标工程,不满足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适用前提,请予以修改。2、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件第五点第(三)项明确规定:类似业绩指标必须为《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明确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未列明的工程特征指标,招标人不得自行设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针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加分项,设置了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两项工程特征指标。结合本项目实际参数,本项目实际单体建筑面积不满足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要求,基坑面积未纳入《特殊性划分标准》范畴该指标设置。两项工程特征指标违反闽建筑〔2017〕39号文件硬性规定,存在明显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予以修改。
答复:不予采纳。根据闽建筑〔2020〕10号,本项目已严格按照规定的专家论证程序实施:取得宁德市蕉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同意,从省专家库随机聘请5位专家论证通过,专家组一致认定本项目属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程序完整、依据充分,不存在不属于特殊招标工程的情形。专家论证意见书及专家名单已作为招标文件附件依法提供。
问题47.业绩这块: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可否改为投标人具有2项及以上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中单体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基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一样的要求
答复:不可以。根据闽建筑〔2017〕39号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以另外设置一项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一项)和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两类业绩的指标数量限制在法规层面本就不同——前者允许不超过两项,后者不超过一项。
问题48.专用合同条款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人民币20万元。”项目日违约金额过高,建议招标人进行修改。
答复:专用合同条款7.5.2不予修改。本项目工期紧、任务重,为保障项目按期交付,确保片区适龄儿童按时入学,20万元/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合理设定。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宁德市蕉城区实验小学
招标代理公司:福建省中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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