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关于霞浦县新型智慧教育项目中标结果的异议函》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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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福建 宁德市 | 采购单位 | 霞浦县教育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霞浦县新型智慧教育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关于霞浦县新型智慧教育项目中标结果的异议函》
答复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贵公司提交的《异议函》针对异议函中提出的异议内容,我单位按相关程序组织原评标专家开展异议处理工作,答复意见如下:
原评标委员会讨论结论一致认为:
关于异议请求(1):启动对第1名和第2名技术投标文件的比对核查程序。
异议答复如下:异议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包含除第1名外的“技术得分”情况,属于未公开的评审过程保密信息,主观猜测无事实依据不予回复。
关于异议请求(2):要求第1名和第2名书面说明其代理货物的品牌及制造商。
异议答复如下:①异议的内容围绕其所列的“核心产品”品目,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无“核心产品”的表述。总分第1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和第2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所投货物的品牌和制造商已在各自投标文件中载明。②在福建省发改委官网上“互动交流”的“在线咨询模块”,“省数据管理局数字政务和数字社会处”对“《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疑问”问题的答复如下“关于《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中《第2章 投标须知》的4.3第(六)项条款仅针对货物招标,条款所指‘货物’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供的信息化工程相关的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根据上述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2章 投标须知”的“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何情形:(六)与本招标项目(合同包)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投标”相关资格要求仅针对货物招标,不适用本项目。
关于异议请求(3):若经过核查发现两家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违反同一品牌代理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否决其投标。
异议答复如下:①异议人提供的佐证材料无事实依据;②在福建省发改委官网上“互动交流”的“在线咨询模块”,“省数据管理局数字政务和数字社会处”对“《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疑问”问题的答复如下“关于《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中《第2章 投标须知》的4.3第(六)项条款仅针对货物招标,条款所指‘货物’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供的信息化工程相关的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根据上述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2章 投标须知”的“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何情形:(六)与本招标项目(合同包)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投标”相关资格要求仅针对货物招标,不适用本项目。
综上,我单位同意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特此函复。
招标人:霞浦县教育局
2026年6月7日
《关于霞浦县新型智慧教育项目中标结果的异议函》答复6.7.pdf
答复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贵公司提交的《异议函》针对异议函中提出的异议内容,我单位按相关程序组织原评标专家开展异议处理工作,答复意见如下:
原评标委员会讨论结论一致认为:
关于异议请求(1):启动对第1名和第2名技术投标文件的比对核查程序。
异议答复如下:异议人提供的佐证材料包含除第1名外的“技术得分”情况,属于未公开的评审过程保密信息,主观猜测无事实依据不予回复。
关于异议请求(2):要求第1名和第2名书面说明其代理货物的品牌及制造商。
异议答复如下:①异议的内容围绕其所列的“核心产品”品目,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无“核心产品”的表述。总分第1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和第2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所投货物的品牌和制造商已在各自投标文件中载明。②在福建省发改委官网上“互动交流”的“在线咨询模块”,“省数据管理局数字政务和数字社会处”对“《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疑问”问题的答复如下“关于《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中《第2章 投标须知》的4.3第(六)项条款仅针对货物招标,条款所指‘货物’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供的信息化工程相关的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根据上述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2章 投标须知”的“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何情形:(六)与本招标项目(合同包)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投标”相关资格要求仅针对货物招标,不适用本项目。
关于异议请求(3):若经过核查发现两家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违反同一品牌代理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否决其投标。
异议答复如下:①异议人提供的佐证材料无事实依据;②在福建省发改委官网上“互动交流”的“在线咨询模块”,“省数据管理局数字政务和数字社会处”对“《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疑问”问题的答复如下“关于《福建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中《第2章 投标须知》的4.3第(六)项条款仅针对货物招标,条款所指‘货物’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供的信息化工程相关的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根据上述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2章 投标须知”的“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何情形:(六)与本招标项目(合同包)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投标”相关资格要求仅针对货物招标,不适用本项目。
综上,我单位同意评标委员会的结论。
特此函复。
招标人:霞浦县教育局
2026年6月7日
《关于霞浦县新型智慧教育项目中标结果的异议函》答复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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