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惠安县第三水厂供水工程——净水厂工程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

所属地区:福建泉州市 发布日期:2026-04-04

【招标公告】惠安县第三水厂供水工程——净水厂工程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福建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福建 泉州市 采购单位 惠安县第三水厂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惠安县第三水厂供水工程——净水厂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惠安县第三水厂供水工程——净水厂工程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

惠安县第三水厂供水工程——净水厂工程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我中心组织的惠安县第三水厂供水工程——净水厂工程(招标编号:35052026026),现发布本项目答疑纪要:
一、补充通知
1、删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 第19条“19.本工程危大工程清单项目详见(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投标人应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投标人应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作为商务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按废标处理。”。本项目没有危大工程清单,投标时无需上传。
2、补充上传本项目新的预算文件,详见附件。
 
二、答疑纪要
问题1:招标文件4.1.9业绩要求:“注:该工程业绩是指承建的类似业绩工程必须是一个一次性建设规模达到5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或者改扩建净水厂工程,至少应包含混凝、沉淀、过滤等处理工艺,以及送水、加药、泥处理等附属配套工艺。”
请问该条款是否要求为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包含至少一项处理工艺及至少一项附属配套工艺即可。
回复:不是。业绩认定必须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明确的全部工艺要求。
问题2: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5万吨/日及以上的净水厂工程。
疑问:污水处理厂项目和净水厂项目的施工工艺要求一样,施工技术难度相同,且前五年内竣工验收的净水厂工程业绩很少,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极少,招标类似业绩要求为5万吨/日及以上的净水厂工程,存在着倾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建议本招标项目的“类似业绩要求”修改为“竣工验收合格的5万吨/日及以上的净水厂工程或污水处理厂工程”。
回复:本项目的类似业绩标准是依据《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规定设置。类似业绩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供水条例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农村、供水管理工作。我司业绩属于乡镇农村供水管理工作,净水厂业绩13方每秒,按当地及国家条例规定,属于当地水行政部门管理,遂该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而是录入水利部全国监管平台。业绩指标都满足的情况下,我司业绩是否符合?
问题4:招标文件P32,7(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第3点“投标人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提供的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现在很多“净水厂”的业绩是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的,请问本工程的业绩能否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的业绩用来证明业绩的有效性?
合并回复:不符合。本项目为市政工程,业绩相关要求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5:本次招标活动中,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厂是否属于净水厂工程?请回答是或不是。
回复:不是。二者的专业性质及工艺不同。
问题6:招标文件第7项第7.1.9条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的“注:该工程业绩是指承建的类似业绩工程必须是一个一次性建设规模达到 5 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或者改扩建净水厂工程,至少应包含混凝、沉淀、过滤等处理工艺,以及送水、加药、泥处理等附属配套工艺。”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不是净水厂工程,包含上述几种工艺就可以认定为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不可以。本项目业绩工程必须是一次性建设规模达到5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或者改扩建净水厂工程,仅具备相关工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7:招标文件第7项第7.1.9条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的“注:该工程业绩是指承建的类似业绩工程必须是一个一次性建设规模达到 5 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或者改扩建净水厂工程,至少应包含混凝、沉淀、过滤等处理工艺,以及送水、加药、泥处理等附属配套工艺。”上述提到的几种工艺,需要在四库竣工信息栏体现这些工艺信息吗?如果需要,是体现其中一种工艺即可还是需要包含上述全部工艺;如果不需要是否是在合同中体现即可,是体现其中一种工艺即可还是需要包含上述全部工艺。请勿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回复:招标文件要求的处理工艺及附属配套工艺信息,应能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中体现;或能在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体现;如前述材料均未能体现,投标人应补充提交能够说明业绩项目包含处理工艺及附属配套工艺信息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问题8:关于“类似业绩要求”:污水处理厂和净水厂的工艺流程一样,都包括了混凝、沉淀、过滤等处理工艺,以及送水、加药、泥处理等附属配套工艺。鉴于施工工艺要求一样,施工技术难度相同,且有具备前五年内竣工验收的净水厂业绩的施工企业很少,而招标类似业绩要求为5万吨/日及以上的净水厂工程,存在着倾向性,限制了潜在的投标人;建议“类似业绩要求”修改为“前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5万吨/日及以上的净水厂工程或竣工验收合格的5万吨/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
问题9:关于“类似业绩要求”:污水处理厂和净水厂的工艺流程一样,都包括了混凝、沉淀、过滤等处理工艺,以及送水、加药、泥处理等附属配套工艺。鉴于施工工艺要求一样,施工技术难度相同,且有具备前五年内竣工验收的净水厂业绩的施工企业很少,而招标类似业绩要求为5万吨/日及以上的净水厂工程,存在着倾向性,限制了潜在的投标人;建议“类似业绩要求”修改为“前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5万吨/日及以上的净水厂工程或竣工验收合格的5万吨/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
问题10:净水厂和污水厂的处理工艺流程大同小异,对项目的施工要求一样,都是处理类建筑物池体,而招标要求的类似业绩为竣工验收合格的5万吨/日及以上的净水厂工程,限制类似业绩范围较小,为了更大范围和更充分竞争,让更多具备水处理类施工经验的优质企业能参与本招标项目投标,建议调整类似业绩指标为前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5万吨/日及以上的水处理类建筑工程。
合并回复:本项目的类似业绩标准是依据《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规定设置,且污水处理厂与净水厂在专业性质及核心处理工艺上存在本质区别,二者的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控制标准、设备配置规范等均有差异。类似业绩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1:关于项目名称的问题:(1)本工程业绩要求为“5万吨/日及以上的净水厂工程”,由于每个项目对于净水厂的命名均有偏差,请问工程名称或者指标中一定要有“净水厂”?某某水厂、某某自来水厂是否符合要求。
(2)对于水厂的规模指标描述为5万方/日及以上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1)项目名称不强制含“净水厂”,某某水厂、某某自来水厂均符合要求;(2)规模指标“5万方/日及以上”与“5万吨/日及以上”等同,符合要求。
问题12:该工程业绩“至少应包含混凝、沉淀、过滤等处理工艺,以及送水、加药、泥处理等附属配套工艺。”,此项目工艺指标是否可以用合同或竣工验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来体现。净水厂中混凝、沉淀工艺一般由“机械搅拌澄清池”或者“絮凝沉淀池”中完成,是否可以用工程内容包含“机械搅拌澄清池”或者“絮凝沉淀池”来体现本项目包含混凝、沉淀工艺。同理,是否可以用“滤池”来体现过滤工艺,是否可以用“加药间”来体现加药工艺,是否可以用“集水池”、“泵房”等来体现送水工艺,是否可以用“污泥浓缩池”来体现泥处理工艺。
以上问题肯请以“是或不是、可以或不可以”回复,不要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回复:(1)招标文件要求的处理工艺及附属配套工艺信息,应能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到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中体现;或能在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体现;如前述材料均未能体现,投标人应补充提交能够说明业绩项目包含处理工艺及附属配套工艺信息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机械搅拌澄清池/絮凝沉淀池对应混凝、沉淀工艺,滤池对应过滤工艺,加药间对应加药工艺,送水泵房对应送水工艺,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车间对应泥处理工艺,上述表述可完整体现业绩工艺要求。
问题13:提供前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5万吨/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业绩是否满足本项目的类似业绩要求,请正面回答是或否,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回复:不满足。
问题14: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 5 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5 万吨/日以上的净水厂工程 。
请代理明确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指标需有“5万吨/日”,类型为需为“水厂”且需符合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条款号4.1.9(3)。
回复:类似业绩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三章 第一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条款号4.1.9执行。
问题15:5万吨水厂和15万吨水厂折板单价均不符合实际行情,一平方不锈钢板,厚3mm的重量为1*1*0.03*7.93=23.79kg,现板材原材料市场单价为15元/kg*23.79kg=356元(不含运输、配件、损耗等其它费用),不锈钢折板还需折弯加工定制生产,加上生产及固定材料安装焊接及运输成本,正常市场价为2500元/m2,而控制价单价为286元/m2,不符合市场行情价格,且折板为专业非标厂家定制,精度要求高,需向非标厂家询价才能确定招标控制价,此折板单价建议按实际情况调整。
 
 
回复: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中的主材单价,经市场询价确定,以财政审核审定价格为准,不作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全部费用。
 
问题16:5万吨水厂和15万吨水厂原折板设计图为上下流动将会影响絮凝反应效果,需在上部折板加300mm直挡板,以防止水流直接从折板上部直接过水,请业主考虑。
回复:不需要。
 
问题17:5万吨水厂和15万吨水厂穿孔排泥管单价不符合实际行情,设计长度为7.7m一根,排泥管安装过程中需法兰,直通,闷板,支架等配件拼接安装,此招标控制单价未将辅材计入,单价与实际行情严重不符,经市场询价,此abs穿孔排泥管需专业非标厂家开孔定制,包含配件需500元左右/m,请招标及造价单位重新市场询价,调整为合理的招标控制价。
 
 
回复: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中的主材单价,经市场询价确定,以财政审核审定价格为准,不作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全部费用。
 
问题18:5万吨水厂V型滤池,经图纸计算,数量应为11005mm×3500mm×2格×4组=308m2招标清单第103项数量为286.111平方,数量错误,应为308平方,请核实后调整数量。
 
回复:投标阶段暂按招标清单量进行报价,后续将按招标文件要求,在中标通知书下发 28 日内,依通用合同条款 1.13 款提交工程量核对调量申请,逾期默认无异议。
 
问题19:5万吨水厂V型滤池和15万吨水厂V型滤池,滤头单价不符合实际行情,滤头为非标专业厂家采用专用模具生产,经了解该滤头市场单价为12元/个,招标控制价仅3.68元/个,请招标及造价单位重新咨询专业单位市场询价,调整为合理的招标控制价。
 
 
回复: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中的主材单价,经市场询价确定,以财政审核审定价格为准,不作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全部费用。
 
问题20:5万吨水厂和15万吨水厂设计图纸材料表中有模板,但招标清单中未见模板工程量,实际生产过程中需要此模板,需补充。
 
回复:招标清单综合单价已包含模板费用,投标人应按照设计要求、现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自行考虑报价。
 
问题21:15万吨污泥浓缩机单价问题,与市场单价严重不符,经了解该15m浓缩机不锈钢单价为23万元/台,请招标及造价单位重新咨询专业单位重新市场询价,调整为合理的招标控制价。
 
回复: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中的主材单价,经市场询价确定,以财政审核审定价格为准,不作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全部费用。
 
问题22:V型滤池材料清单未见V型槽,设计为混凝土V型槽,为了安装精度,建议采用不锈钢材料定制V型槽。
 
 
 
回复:招标清单按施工图纸设计计算。
 
问题23、招标控制价中滤料(石英砂、砾石、承托层)单价不符合实际行情,水厂滤料与建筑用砂完全不一样,滤料需符合符合 CJ/T 43-2005《水处理用滤料》标准。正常市场行情为800元/立方,第1258项活性炭,市场行情价格为5000元左右/m3,而控制价为***元,极不合理,请招标及造价单位重新咨询专业单位重新市场询价,调整为合理的招标控制价。
回复: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中的主材单价,经市场询价确定,以财政审核审定价格为准,不作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全部费用。
 
问题24、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 2 节“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第 5 条中 11.1.2提到“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单价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招标资料中并未有该《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请补充提供。
 
回复:已补充上传,具体详见补充通知第二条。
 
问题25、招标文件 P72-P73 中提到“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项目,要求部分清单项目或材料不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 85%”,本项目投标须知前附表 25.1 中“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 B 类”,请明确以上 P72-P73 中要求条款是否不适用于本项目?
 
 
回复:不适用。
 
问题26、招标清单“5 万吨 V 型滤池”单体中清单 011201004077 立面砂浆找平层,“控制价”栏目下“主要”项显示为“√勾选”,在计价软件自清标检查中显示该清单为“主要分部清单”,但招标文件中并未对该清单有特殊投标要求,请明确?
 
 
回复:该项清单软件勾选内容存在错误,已重新调整并补充上传预算文件,具体详见补充通知第二条。
 
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内容与招标
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为准。本补充通知及答疑纪要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fw.fujian.gov.cn或ggzyfw.fj.gov.cn)、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quanzhou.gov.cn)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
惠安县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市招标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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