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实业招商丨新兴产业园区配套综合能源站项目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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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福建 福州市 | 采购单位 |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 项目名称 | 平潭实发集团新兴产业园区配套综合能源站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公告名称
平潭实发集团新兴产业园区配套综合能源站项目招租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挂牌价(万元)
70万元/年(年固定租金底价)
是否延牌
是
延牌日期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3个周期
保证金(万元)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26年3月24日
挂牌结束日期
2026年4月8日
详见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https://biz.fjcqjy.com/#/projectDetail/58499e5a75764e89b1d882ae81864ac9.html
项目效果图(仅供参考,具体以实物为准)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1.1.租赁标的:平潭实发集团新兴产业园区配套综合能源站项目(项目备案名:平潭文体科创产业园配套综合能源站A区项目)。租赁标的位于福建省平潭县中山大道东侧、平岚二路南侧,用地性质为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二级加油加气站),建设用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
1.2.出租方负责建设的内容及配备的设备如下:站房(框架结构,地上共2层,建筑面积约385.48平方米)、加油棚(钢架结构,建筑面积约131.25平方米)、附属房(建筑面积约474.90平方米)、绿化带(占地面积约602.64平方米)、加油站地坪(混凝土地面,占地面积约1631.67平方米)、除沿平岚二路一侧外另外三侧的围墙;并配置总容量为145m³的埋地卧式双层油罐,配套设备包含4个汽油罐(2个40m³和2个20m³)和1个50m³的柴油罐,4台加油机等油系统设备(本描述若与移交时的现状有差别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1.3.租赁标的的面积仅作为参考,实际布局和建筑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
1.4.租赁标的权属清晰,具有产权证,出租方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位置图
2.市场培育期:为首年后6个月,包含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移交后,市场培育期内租赁标的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用途:租赁标的用于成品油零售、批发,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得经营高污染、高噪音等扰民行业。承租方须遵守国家和属地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若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且承租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4.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含固定租金及营业额提成(即租金=固定租金+营业额提成)。
4.1.固定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内年固定租金为竞价成交价。固定租金按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季度(每三个月)支付。固定租金自租赁标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首年前俩个季度的固定租金可在首年第二季度结束前10日内支付,后续承租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前10日内支付下一个季度的固定租金。
4.2.营业额提成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间,除收取固定租金外,向承租方收取营业额分成作为营业额提成。营业额为承租方在租赁标的开展经营油品销售的全部营业额,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经营油品产生的营业额须进入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共管账户;营业额提成以每年度出租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且出租方有权随时对该项目的营业情况进行监管。承租方应在每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营业额提成。营业额提成的核算及具体实施方式,以双方后续协商并书面约定为准。
营业额提成比例为1%。
5.履约保证金(押金):60万元。剩余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若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承租方应在《平潭实发集团新兴产业园区配套综合能源站项目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含)起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冲抵租金及其他费用。
三、招租方式
3.1.本次租赁标的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资产交易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对年固定租金进行竞价,以“网络竞价、价高者得”方式确定承租方。我司不承担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服务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3.2.竞价加价幅度:2万元及其整数倍。
四、意向承租方(承租方)资格要求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
4.2.需提供意向承租方或意向承租方的控股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在 51%及以上)或意向承租方的控股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在 51%及以上)的直接控股子公司(持有股权比例在51%及以上)正在经营的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3.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租方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租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意向承租方相关的结果】。
4.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五、交易条件
5.1.承租方应在租期起算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运营条件。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运营所需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前述手续若有产生费用则由承租方全部承担。若因我司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按期实现运营的,上述6个月期限相应顺延。
5.2.禁止经营违法行业;禁止高危险、高污染、高噪音等行业入驻;禁止在租赁标的内经营客、货车运输生产经营业务。承租方经营过程中,应杜绝“三合一”现象。
5.3.承租方需自行装修加油站经营场所,包含但不限于站房、附属房、加油区、卸油区、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承租方应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监管要求进行装修(另有约定的除外)。
5.4.若租赁标的因消防安全等原因需改造的,由承租方负责改造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承租方进行改造,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消防、建设、安全等审批和验收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前述审批及验收手续应提交我司备案。
5.5.承租方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包括增扩设备、修改水电管线、动用公共建筑部位等,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所有装修及变更方案、施工过程及完工成果均须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效的建筑、消防、安全、环保、用电、用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监管要求,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办妥有关手续后才能对场所内部结构进行改造。涉及消防、环保、暖通设备及建筑结构的改造,承租方应自行负责报请规划、设计等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承担相关费用,任何改造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纠纷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我司无关。
5.6.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在租赁期内如需增设、改造或更换加油机、加油枪、油储罐等设施,由承租方自行配置并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对该租赁标的进行相关的改造、建设或更换,需满足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并将相应的改造、建设或更换的情况告知我司后,方可投入运营或重新开业。在加油站改造及经营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所配备的加油站内全部设备无偿归我司所有。
5.7.租赁标的移交之日开始,承租方承担因经营租赁标的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税费;涉及租赁标的资产租赁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国家规定应由我司承担的税费由我司缴纳,未涉及应由我司承担的其他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5.8.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中油品经营区域转租、转借给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与其他人共用,若经我司发现,我司将有权解除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承租方其他的责任、承租方应补偿相关损失。
5.9.承租方应遵纪守法,不得利用租赁标的进行非法活动。如在租赁标的内发生违法行为,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我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10.在合同解除、期满或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当向我司交还租赁标的且租赁标的能够正常合法经营和租赁标的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双方签署移交备忘录或确认单。承租方负责清理加油站的标志,如果没有按时清理,出租方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清理,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负责;且承租方须负责将加油站经营性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恢复(包括变更、注销、重新申请、办理、转移等)到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公司名下,出租方配合提供所需资料。租赁期内及租赁期满后双方均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标识等知识产权。
5.11.承租方应按我司指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用于油站日常经营。
5.12.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竞价文件及附件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六、风险提示
6.1.租赁期内,租赁标的遇政府征收、规划变更或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致使租赁标的需要收回的,我司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租赁标的使用权,我司与承租方无条件解除合同,承租方须无条件返还租赁标的,我司不予任何赔偿或补偿,承租方不享受针对该租赁标的的任何征迁补偿和安置。我司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6.2.本次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租赁标的按移交时的现状出租及移交,意向承租方报名截止前应到我司或租赁标的现场踏勘,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承租方报名成功取得竞租资格,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已查勘并已详尽了解租赁标的相关情况,完全了解本次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自愿承担由于对租赁标的品质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完全责任。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机构和我司不对租赁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6.3.交易过程中我司、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标的情况的描述、说明等仅作为参考,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应自行把握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6.4.若在看样期至租赁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我司所有,产权交易机构及服务机构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
6.5.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招商项目承租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竞价并租赁该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并对报名参与竞价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本招租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平潭综合实验区中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平潭实发集团新兴产业园区配套综合能源站项目招租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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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湖东路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挂牌价(万元)
70万元/年(年固定租金底价)
是否延牌
是
延牌日期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3个周期
保证金(万元)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26年3月24日
挂牌结束日期
2026年4月8日
详见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https://biz.fjcqjy.com/#/projectDetail/58499e5a75764e89b1d882ae81864ac9.html
项目效果图(仅供参考,具体以实物为准)
一、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1.1.租赁标的:平潭实发集团新兴产业园区配套综合能源站项目(项目备案名:平潭文体科创产业园配套综合能源站A区项目)。租赁标的位于福建省平潭县中山大道东侧、平岚二路南侧,用地性质为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二级加油加气站),建设用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
1.2.出租方负责建设的内容及配备的设备如下:站房(框架结构,地上共2层,建筑面积约385.48平方米)、加油棚(钢架结构,建筑面积约131.25平方米)、附属房(建筑面积约474.90平方米)、绿化带(占地面积约602.64平方米)、加油站地坪(混凝土地面,占地面积约1631.67平方米)、除沿平岚二路一侧外另外三侧的围墙;并配置总容量为145m³的埋地卧式双层油罐,配套设备包含4个汽油罐(2个40m³和2个20m³)和1个50m³的柴油罐,4台加油机等油系统设备(本描述若与移交时的现状有差别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1.3.租赁标的的面积仅作为参考,实际布局和建筑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
1.4.租赁标的权属清晰,具有产权证,出租方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位置图
2.市场培育期:为首年后6个月,包含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移交后,市场培育期内租赁标的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3.租赁用途:租赁标的用于成品油零售、批发,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得经营高污染、高噪音等扰民行业。承租方须遵守国家和属地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若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且承租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4.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含固定租金及营业额提成(即租金=固定租金+营业额提成)。
4.1.固定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内年固定租金为竞价成交价。固定租金按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季度(每三个月)支付。固定租金自租赁标的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首年前俩个季度的固定租金可在首年第二季度结束前10日内支付,后续承租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前10日内支付下一个季度的固定租金。
4.2.营业额提成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间,除收取固定租金外,向承租方收取营业额分成作为营业额提成。营业额为承租方在租赁标的开展经营油品销售的全部营业额,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经营油品产生的营业额须进入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共管账户;营业额提成以每年度出租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且出租方有权随时对该项目的营业情况进行监管。承租方应在每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营业额提成。营业额提成的核算及具体实施方式,以双方后续协商并书面约定为准。
营业额提成比例为1%。
5.履约保证金(押金):60万元。剩余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若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承租方应在《平潭实发集团新兴产业园区配套综合能源站项目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含)起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得冲抵租金及其他费用。
三、招租方式
3.1.本次租赁标的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资产交易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对年固定租金进行竞价,以“网络竞价、价高者得”方式确定承租方。我司不承担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服务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3.2.竞价加价幅度:2万元及其整数倍。
四、意向承租方(承租方)资格要求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
4.2.需提供意向承租方或意向承租方的控股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在 51%及以上)或意向承租方的控股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在 51%及以上)的直接控股子公司(持有股权比例在51%及以上)正在经营的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3.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租方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存在失信记录;报名截止日意向承租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意向承租方相关的结果】。
4.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五、交易条件
5.1.承租方应在租期起算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运营条件。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运营所需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前述手续若有产生费用则由承租方全部承担。若因我司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按期实现运营的,上述6个月期限相应顺延。
5.2.禁止经营违法行业;禁止高危险、高污染、高噪音等行业入驻;禁止在租赁标的内经营客、货车运输生产经营业务。承租方经营过程中,应杜绝“三合一”现象。
5.3.承租方需自行装修加油站经营场所,包含但不限于站房、附属房、加油区、卸油区、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承租方应根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监管要求进行装修(另有约定的除外)。
5.4.若租赁标的因消防安全等原因需改造的,由承租方负责改造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承租方进行改造,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消防、建设、安全等审批和验收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前述审批及验收手续应提交我司备案。
5.5.承租方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包括增扩设备、修改水电管线、动用公共建筑部位等,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所有装修及变更方案、施工过程及完工成果均须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效的建筑、消防、安全、环保、用电、用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监管要求,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办妥有关手续后才能对场所内部结构进行改造。涉及消防、环保、暖通设备及建筑结构的改造,承租方应自行负责报请规划、设计等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承担相关费用,任何改造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纠纷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我司无关。
5.6.自租赁标的交付之日起,在租赁期内如需增设、改造或更换加油机、加油枪、油储罐等设施,由承租方自行配置并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对该租赁标的进行相关的改造、建设或更换,需满足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并将相应的改造、建设或更换的情况告知我司后,方可投入运营或重新开业。在加油站改造及经营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所配备的加油站内全部设备无偿归我司所有。
5.7.租赁标的移交之日开始,承租方承担因经营租赁标的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税费;涉及租赁标的资产租赁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国家规定应由我司承担的税费由我司缴纳,未涉及应由我司承担的其他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5.8.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中油品经营区域转租、转借给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与其他人共用,若经我司发现,我司将有权解除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承租方其他的责任、承租方应补偿相关损失。
5.9.承租方应遵纪守法,不得利用租赁标的进行非法活动。如在租赁标的内发生违法行为,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我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10.在合同解除、期满或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当向我司交还租赁标的且租赁标的能够正常合法经营和租赁标的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双方签署移交备忘录或确认单。承租方负责清理加油站的标志,如果没有按时清理,出租方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清理,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负责;且承租方须负责将加油站经营性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恢复(包括变更、注销、重新申请、办理、转移等)到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公司名下,出租方配合提供所需资料。租赁期内及租赁期满后双方均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标识等知识产权。
5.11.承租方应按我司指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用于油站日常经营。
5.12.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竞价文件及附件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六、风险提示
6.1.租赁期内,租赁标的遇政府征收、规划变更或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致使租赁标的需要收回的,我司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租赁标的使用权,我司与承租方无条件解除合同,承租方须无条件返还租赁标的,我司不予任何赔偿或补偿,承租方不享受针对该租赁标的的任何征迁补偿和安置。我司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6.2.本次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租赁标的按移交时的现状出租及移交,意向承租方报名截止前应到我司或租赁标的现场踏勘,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承租方报名成功取得竞租资格,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已查勘并已详尽了解租赁标的相关情况,完全了解本次租赁标的品质和状况,全面行使了知情权,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自愿承担由于对租赁标的品质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完全责任。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机构和我司不对租赁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6.3.交易过程中我司、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咨询、标的情况的描述、说明等仅作为参考,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应自行把握交易风险,审慎决策。
6.4.若在看样期至租赁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我司所有,产权交易机构及服务机构不对现场状况进行保证及现场状况变化解释,不承担任何责任。
6.5.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招商项目承租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竞价并租赁该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并对报名参与竞价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本招租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平潭综合实验区中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剑鱼标讯福建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