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龙政行复〔202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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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福建 龙岩市 | 采购单位 | 龙岩市人民政府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龙政行复〔2025〕86号)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大队。
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大队(以下简称“新罗交警大队”)于2025年6月9日作出的编号为ΧΧ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骑行车辆进入分道行驶前,未有及时分流转向的车道,此种设置不科学。临时转道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靠车站内道骑行的车辆。分流转向车道应重新设置并撤销《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驾驶ΧΧ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25年4月4日11时17分许在罗龙路火车站北广场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拍照取证。三、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罚款*** 元,程序合法。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适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款***元,内容适当。五、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罗龙路火车站北广场路面宽阔、平坦,视线良好,不是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没有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5年4月4日11时17分,申请人涉嫌驾驶ΧΧ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罗龙路火车站北广场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拍照取证。2025年6月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4月4日11时17分,在罗龙路火车站北广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元。《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日,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签名处予以签字确认。
另查明,事发路段系进入动车站待客区的路口,路口两侧均设置有“动车站待客区禁止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非机动车驶入”的标志牌,路面上还标示了明显的“待客区”字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ΧΧ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基本信息、现场监控照片3张、现场照片2张、《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为新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交通违法行为有管理职权,主体适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注意观察路面交通信号,按照交通信号在道路上通行。本案中,事发路段设置有禁令标志,指示摩托车禁止驶入动车站待客区。申请人于2025年4月4日11时17分驾驶ΧΧ号二轮摩托车驶入动车站待客区,未按照禁令标志指示行驶,有现场监控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元,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第五十二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对申请人实施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交付申请人签收,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大队于2025年6月9日作出的编号为ΧΧ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附件下载:
被申请人: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大队。
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大队(以下简称“新罗交警大队”)于2025年6月9日作出的编号为ΧΧ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骑行车辆进入分道行驶前,未有及时分流转向的车道,此种设置不科学。临时转道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靠车站内道骑行的车辆。分流转向车道应重新设置并撤销《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驾驶ΧΧ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25年4月4日11时17分许在罗龙路火车站北广场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拍照取证。三、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罚款*** 元,程序合法。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适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款***元,内容适当。五、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罗龙路火车站北广场路面宽阔、平坦,视线良好,不是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没有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5年4月4日11时17分,申请人涉嫌驾驶ΧΧ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罗龙路火车站北广场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拍照取证。2025年6月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4月4日11时17分,在罗龙路火车站北广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使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元。《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日,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签名处予以签字确认。
另查明,事发路段系进入动车站待客区的路口,路口两侧均设置有“动车站待客区禁止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非机动车驶入”的标志牌,路面上还标示了明显的“待客区”字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ΧΧ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基本信息、现场监控照片3张、现场照片2张、《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为新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交通违法行为有管理职权,主体适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注意观察路面交通信号,按照交通信号在道路上通行。本案中,事发路段设置有禁令标志,指示摩托车禁止驶入动车站待客区。申请人于2025年4月4日11时17分驾驶ΧΧ号二轮摩托车驶入动车站待客区,未按照禁令标志指示行驶,有现场监控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元,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第五十二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之规定,对申请人实施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交付申请人签收,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罗大队于2025年6月9日作出的编号为ΧΧ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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