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 收发单元 (3) | 多收多发静音 工作站(折叠 式) | 7、为保证病区康养环境噪音需要,工 作站需采用两侧同步齿带的静音技 术,噪音
3、箱式物流传输系统技术要求3.2.3箱式物流站点主要技术要求
⑦为保证病区康养环境噪音需要,工作站需采用两侧同步齿带的静音技术,噪音≤45分贝,使周转箱平稳安静到站,
到站无颠簸。
事实依据:核心需求是“噪音≤45分贝、周转箱平稳无颠簸”的量化指标,‘两侧同步齿带”属于技术实现方式而非必要条
件。多楔带等替代方案已实现市场化成熟应用,足以达成同等功能目标,限定单一技术路径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
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恳请删除对于工作站需采用两侧同步齿带的静音技术要求,仅对实现的功能做要求即可,以上参数修改
为“7、为保证病区康养环境噪音需要,工作站噪音<45分贝,使周转箱平稳安静到站,到站无颠簸。”
答:供货要求出于实际应用考虑,根据设计执行。按供货要求执行。
4、问:招标资料应完整、明确。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
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
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
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
应当完整、明确。
建议修改:为了能更完整的响应项目需求,恳请提供本项目图纸资料。
答:已补充《漳州中医院物流传输系统设计方案》,请各潜在投标人登陆相关网站及时下载。
5、问:招标文件P44,评标项目:业绩: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完成具有箱式或气
动物流的类似项目业绩(箱式或气动站点不低于10个),每提供一个项目业绩得0.5分,最高得3分。若投标人提供的
业绩同时具有箱式和气动物流的类似项目业绩(箱式和气动站点均不低于10个),每个项目业绩再加1分。本项满分9
分。(注:①须附项目合同和项目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的验收单扫描件,否则不得分。②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
下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的中标结果公示网页截图,否则业绩不予认定。③类似业绩指:提供的材料能体现医院设
备采购或医院相关工程等的业绩。)
(1)箱式或气动站点要求不低于10个:此项目预设箱式17个站点,气动24个站点。评分要求”箱式或气动站点不低于
10个”才能得分,行业内并无证据证明>10站点履约质量优于<10站点,如此设置将会导致大量具备成熟技术但站点数
不足10个的业绩被拒之门外。而采购需求、技术条款也均未说明”10站点”是技术复杂度的临界点。设置该数量既非安
全阈值,也非功能阈值,缺乏合理性。
(2)须附项目合同和项目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的验收单扫描件,否则不得分:箱式/气动物流系统建设周期普遍
跨年度,财政或业主验收往往滞后实际交付,如果评标环节强制要求提供”验收报告”,那就排斥了大量已签约、已交
付但尚在财政评审或审计中的潜在供应商。
(3)制造商直销或授权投标属于合法经营模式,评分业绩把”投标人”作为唯一业绩主体,排除”制造商业绩”,构成变
相限制和歧视所投品牌制造商。此外,系统核心性能取决于产品本身质量与制造商技术能力,而非投标人自身的类似
业绩,所以应允许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业绩。
(4)把同时具备两类系统业绩作为高分前提,显著抬高特定供应商的竞争优势,排斥了具有箱式或气动物流系统单
独签约的业绩的潜在投标人。
(5)中标公示并非所有法定必须公开环节(非招标方式、非进场交易项目依法可不公示),要求”截图”变相排除此类业
绩,属于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无法提供截图的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
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建议改成:自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或者所投产品制造商具有箱式或气动物流的类似项目
业绩,每提供一个项目业绩得1分,本项满分9分。(注:①须附项目合同扫描件,否则不得分。②须提供行业主管部
门或下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的中标结果公示网页截图或者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定。③类似业绩
指:提供的材料能体现医院设备采购或医院相关工程等的业绩。)
答: (1)本项目业绩指标参照《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
筑<2017>39号),符合要求。(2)项目合同仅能证明合作关系的建立,而验收证明是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的、
确认项目功能达标、质量合格、交付完成的法定文件,同时筛选“具备成熟项目交付经验、且过往项目质量通过业主认
可”的投标人,符合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业绩材料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投标
人允许代理商(经销商)或制造商两类主体进行投标。(4)本项目招标范围包含“箱式物流传输系统预设站点17个,
气动物流传输系统预设站点24个”,为客观评价投标人的项目实施经验与履约能力,本项目业绩评分采用阶梯式加分机
制,遵循“择优”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5)业绩证明资料提供中标结果公示网页截图能够保障业绩的真实性、公开性与
可追溯性,从源头防范业绩造假、借用业绩等违规行为。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与本补充答疑不符的,以本补充答疑为准。
三、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及下载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
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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