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龙门卡车大世界充电桩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所属地区:福建龙岩市 发布日期: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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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福建 龙岩市 采购单位 龙门卡车大世界
招标代理机构 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龙门卡车大世界充电桩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026004 18da7fe4-c140-4bb2-a2ce-6118116d0b64 龙门卡车大世界充电桩采购项目网络竞价公告  项目编号:FJLYCGJJ2025473   受龙岩致投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委托,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网址:http://lyygjyfw.etrading.cn/)对以下采购内容进行邀请网络竞价(仅限受邀请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系统竞价报价及上传材料时间以本公告左下侧要求的时间为准:   一、竞价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最高限价:人民币70万元。 2.成交原则: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在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的前提下,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最低者即为成交供应商。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相同的,则按报价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二)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 二、供应商须提供的材料(竞价时将所有材料加盖公章扫描统一制作成一整份PDF格式文档上传至竞价附件(要求:真实、有效、清晰),未按要求编制上传或上传材料不齐的,视为未实质性满足竞价文件,竞价无效。)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2.竞价保证金(若有,缴纳凭证须体现“项目编号+保证金费”)。 ▲3.报价表。(详见格式) ▲4.响应承诺函。(详见格式) ▲5.本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技术和服务要求(以下内容不允许负偏离): (一)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周期(日历天) 招标控制价(万元) 1 龙门卡车大世界新能源重卡充电站 60 70 采购明细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直流分体式1600kW充电主机电源柜(可拖10枪) ≥1600kW 套 2 总功率不低于1600kW且不局限于单台直流分体式功率柜 2 300A直流分体式双枪快充终端 / 台 10 配套直流分体式功率柜使用 注: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发包人要求 1、标准和规范 (1)本规范按有关标准、规范或准则、本规范附件规定的合同设备,包括投标方向其他厂商购买的所有辅件和设备,也应符合这些标准、规范或准则、本规范附件的要求。 (2)下表所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经修订的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和附件需要满足的主要标准 标准号 标准名称 GB/T 18487.1-202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2-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 GB/T 34657.1-2017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1部分:供电设备 GB/T 34658-2017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GB/T 27930-2023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NB/T 33001-201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8.1-201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2、基本概念 2.1直流充电设备的输入电压采用三相五线AC380V±15%,频率为50±1Hz,输出为可调直流电。 ▲2.2直流分体式功率柜主要由金属外壳、断路器、充电模块、充电控制器、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浪涌保护器、高压直流接触器等组成,具有整流、功率变换、输出直流电源、充电控制等功能;直流分体式充电终端主要由金属外壳、塑料外壳、充电电缆、直流车辆插头、直流电表、显示屏、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辅助电源、急停开关、高压直流接触器、高压直流熔断器、分流器等组成,具有连接电动汽车,传输电能、提供充电操作人员操作界面的功能。 ▲2.3分体式直流设备应有计量异常保护、过热保护、瞬时过温保护、紧急切断保护、低温保护、缺相保护、开门保护、漏电保护、防雷保护、充电模块内部过温保护、充电模块风扇故障保护、充电模块泄放故障保护、充电模块外部通讯中断保护、超温断电保护等保护功能单元。 3、直流设备功能要求 充电机的基本构成包括:动力电源输入、功率变换单元、输出开关单元、充电电缆和车辆插头,以及控制电源、充电控制单元、人机交互单元、计量等功能单元。 3.1充电功能 (1)充电设定:可通过自动设定或手动设定完成充电过程。自动设定是指充电机依据电动汽车BMS电池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动态调整充电参数,执行相应动作,完成充电过程。 (2)充电连接:充电线缆及充电枪接口需满足GB/T20234.3-202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要求。 (3)充电启动方式:APP扫码充电、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扫码充电、VIN码鉴权充电、屏幕密码手启充电等。 (4)输出电流:能够根据充电车辆充电要求,自动调整输出电流。 3.2通信功能 (1)通信连接:直流充电机与后台通讯应采用4G方式或以太网,通信模块必须为工业级。充电通信协议,按照GB/T27930-2023《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数字通信协议》。 (2)信息接入:充电机应具有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CAN接口,获得电池管理系统的充电参数和充电实时数据,以及电池SOC,最高单体电压,最高单体温度,BMS需求电压、电流、状态信息,充电模块输出电流、电压、状态信息等参数,故障信息,累计电量等。 (3)设备须具备与指定系统平台对接能力,应满足招标人指定充电平台数据接口通讯协议。 (4)数据上传:充电机配置后台联网通讯功能、数据记录与上传功能。包括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原因等。设备本地存储的数据(离网数据、本地保存等数据)应具备本地导出功能及相应的数据接口。充电机具备断网恢复之后数据续传功能。 3.3计量功能 (1)充电机采用直流侧计量,应具有对每个充电接口输出电能进行计量的功能。 (2)整机直流计量准确度≤2.0级,电能表精确度等级≤1.0级,分流器精确度等级≤0.2级。 (3)▲充电桩电能计量功能应符合GB/T29318的规定,能准确显示充电输出处的电量值(电量精度不应低于0.001kWh),; 3.4扩展升级功能 远程升级:配置4G或以上通讯模块,充电机程序联网后监控运维平台,远程一键升级,远程更新所有通信协议,以及新国标更新等带来的控制模式升级。充电机应满足后期配合运营平台内网远程升级的能力。 3.5功率动态分配 ▲支持通过硬件或平台协同或本地化功率共享,实现能源管理控制,支持按需分配、整体最优、灵活分配、平均降功率、动态调控等策略。 3.6远程升级功能 ▲支持充电模块、充电终端显示屏、平台交互模块、计费控制模块、通讯控制模块、功率控制模块、日志记录模块、状态监测控制模块、充电控制模块、电表控制模块、人机交互控制模块、故障处理模块等软件全量OTA升级。 3.7绝缘检测功能 充电机应具备对直流输出回路进行绝缘检测的功能,并且充电机的绝缘检测功能应与车辆绝缘检测功能相配合。充电机的绝缘检测功能应符合GB/T18487.1-2023中附录B的相关规定。充电机在进行绝缘检测前应检测直流输出接触器(C1、C2)的外侧电压,当此电压超过±10V时应停止绝缘检测流程并发出告警信息。 3.8直流输出回路短路检测功能 充电机在自检阶段应具备对直流输出回路进行短路检测的功能,当直流输出回路出现短路故障时,应停止充电过程并发出告警信息。 3.9车辆插头锁止功能 充电机车辆插头应具备锁止装置,其功能应符合: —GB/T18487.1-2023中的要求; —GB/T20234.1-2023中的要求; —GB/T20234.3-2023中的要求。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锁止装置应能解锁且解锁前车辆插头端口电压不应超过60V: —故障不能继续充电; —充电完成。 3.10预充电功能 充电机应具备预充电功能。启动充电阶段,电动汽车闭合车辆侧直流接触器后,充电机应检测电池电压并判断此电压是否正常。当充电机检测到电池电压正常后,将输出电压调整到当前电池端电压减去1V~10V,再闭合充电机侧的直流输出接触器。 3.11人机交互功能 一体式充电机和分体机充电终端应配显示屏,则显示屏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工作温度:-20℃~50℃; (2)显示屏尺寸:▲显示屏尺寸:应配置≥7英寸高亮彩色触摸电容屏,触控屏亮度应不小于900尼特; (3)应支持空闲状态下自动息屏;应支持插抢状态下自动唤醒显示屏; (4)应支持昼夜模式切换。 屏幕显示下列状态信息: a) 充电机的运行状态指示:待机、充电、告警; b) 电池当前SOC、充电电压、充电电流; c) 显示信号强度、状态提醒; d) 已充电时间、已充电电量、已充电金额。 3.12急停功能 充电机应安装急停装置。当启动急停装置时,一体式充电机应同时切断动力电源输入和直流输出; 充电机应安装急停装置。当启动急停装置时,分体式充电机的充电终端应切断相应充电终端的直流输入和输出,充电主机应可切断充电主机的动力电源输入。 充电机急停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易于人员识别和操作的位置,急停按钮处应设置明显的急停标识符号和提示语。 3.13保护功能 (1)充电机应具备电源输入侧的过压保护、欠压保护。 (2)充电机应具备输出过压保护。 (3)充电机应能够提供车辆侧供电回路及电缆的短路电流保护,短路保护设备的I2t值不应超过500000A2s。 (4)充电机应具备过温保护,当内部温度达到保护阈值时,采取降功率或停止输出。 (5)充电机应具备开门保护,当充电机门打开造成带电部分露出时,一体式充电机应同时切断动力电源输入和直流输出;分体式充电机应切断相应部分的电源输入或输出。 (6)充电过程中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充电机应能在100ms内断开直流输出。 充电机启动急停装置; 充电机与电动汽车间的保护接地线断开; 充电机与电动汽车间的连接检测信号线断开; (7)充电机应具备限制输入电流过冲的能力,开机或启动充电时产生的输入电流过冲不应大于额定输入电流峰值的10%。 (8)充电机直流输出接触器接通时发生的车辆到充电设备、或充电设备到车辆的冲击电流(峰值)应控制在20A以下。 (9)在启动充电阶段车辆侧接触器闭合后,充电机应对车辆电池电压进行检测,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充电机应停止启动过程,并发出告警信息。 蓄电池反接; 检测电压与通信报文电池电压之差的绝对值大于通信报文电池电压的5%; 检测电压小于充电机的最低输出电压或大于充电机的额定输出电压。 (10)充电机应具备对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二重保护功能,在充电过程中,当检测到输出电压大于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或检测到输出电流大于车辆当前需求电流,充电机应在1s内断开直流输出,并发出告警信息。 (11)充电机应具备防逆流功能(如输出加二极管等),防止蓄电池电流倒灌。 (12)充电机应在启动充电前进行供电回路直流接触器触点粘连检测,也可以在直流接触器断开后进行触点粘连检测。当检测到任何一个直流接触器的主触点出现粘连情况时,充电机不应启动充电,并发出告警信息。 (13)充电机在充电过程中,当检测到与电动汽车BMS或车辆控制器发生通信中断时,充电机应停止充电,并发出告警信息。 (14)充电机应在充电握手阶段判断电池管理系统BHM报文中的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值,当检测到该值小于充电机最低输出电压时,应停止绝缘监测进程,并发出告警信息。 (15)充电机应在充电阶段实时判断电池管理系统BCL报文中的电压需求和电流需求值,当检测到该值大于车辆最高允许充电总电压或最高允许充电电流时,充电机应停止充电,并发出告警信息。 (16)充电机的雷电防护应符合GB/T18487.1-2023中12.6节的规定。 3.14模块在位检测 ▲充电桩具备模块在位检测功能,实时检测桩内模块是否安装到位。 ▲具备充电模块保护及自恢复保护功能,当充电模块出现输入过压、输入欠压、交流输入缺相、输出过压、输出短路、环境过温、内部过温和外部通讯中断等故障时进行保护,且故障排除后,自行恢复默认不输出状态,同时可接收上位机控制开关输出。 3.15效率寻优策略 ▲充电桩支持在单枪或多枪充电时,在有空余模块的情况下,通过计算最优效率区间,达到最佳转换效率输出。 3.16远程启动/停止充电 支持远程APP启动充电和停止充电操作; 3.17客户体验 充电机应支持基于车辆VIN码的即插即充充电方式,能够与充电运营平台协同实现:预先在平台端或APP端配置用户账户与车辆VIN码匹配关系,当电动汽车在车桩握手阶段通过BRM报文上报车辆VIN码后,充电机上传VIN码到平台,完成身份校验,平台下发启动充电指令,车桩进入充电流程,充电结束后自动扣费。 3.18充电健康检测 ▲充电系统可实时采集柜内关键器件的寿命监测参数,事前预测故障,实现智能化防护预警。关键器件寿命监测包含充电模块寿命实时数据、充电枪插拔次数及过温次数、系统风扇工作时长及转速、直流继电器动作次数、急停拍击次数、显示屏亮屏运行时长、开关器件动作时长、滤网周围温度等。 3.19充电桩须完成采购单位指定充电平台(岩运充平台)的对接事宜,桩企主动兼容对接平台,实现与充电平台的直连。质保期内,随着市场需求发展,平台协议不断升级迭代,桩企不能满足当前需求的部分,应跟随协议版本进行迭代升级。 4、直流充电设备技术参数 4.1设备使用条件 环境温度:-25℃~50℃(室外使用),-5℃~50℃(室内使用); 相对湿度:5%~95%; 海拔高度:≤2000m; 污染等级:3(室外使用),2(室内使用); 周围环境:使用地点不得有爆炸危险介质,周围介质不含有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 4.2电源要求 (1)电源电压 充电机输入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15%。 (2)电源频率 交流输入电源频率为50±1Hz。 4.3输出要求 4.3.1输出电压、恒功率输出 输出电压范围:200~1000V; 恒功率输出电压范围:300~1000V。 4.3.2低压辅助电源 公共型充电机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低压辅助电源。低压辅助电源应具备输出过压、过流、短路保护功能。 辅助电源电压:12V±0.6V; 辅助电源额定电流:10A。 4.3.3稳流精度 当输入电源电压在额定值±15%范围内变化、输出直流电压在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调节范围内变化时,输出直流电流在额定值的20%~最大输出电流值范围内任一数值上,充电机输出电流稳流精度不应超过±1%。 注:对于不具备恒功率输出特性的充电机,其最大输出电流值等于额定输出电流值,下同。 4.3.4稳压精度 当输入电源电压在额定值±15%范围内变化、输出直流电流在额定值的0~最大输出电流值范围内变化时,输出直流电压在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调节范围内任一数值上,充电机输出电压稳压精度不应超过±0.5%。 4.3.5电压纹波因数 当输入电源电压在额定值±15%范围内变化、输出直流电流在额定值的0~最大输出电流值范围内变化时,输出直流电压在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调节范围内任一数值上,充电机输出电压纹波峰值因数不应大于1%。 4.3.6电流纹波 在恒流状态下,当输入电源电压为额定值,输出直流电压在规定的相应调节范围内变化时,输出直流电流设定为最大输出电流值,充电机输出电流纹波峰峰值不应大于表3的规定。 表3充电机输出电流纹波峰峰值要求 电流纹波峰峰值 A 电流纹波频率f HZ 1.5 F≤10 6 F≤5000 9 F≤150000 4.3.7输出电流设定误差 在恒流状态下,输出直流电流设定在额定值的20%~最大输出电流值范围内,在设定的输出直流电流大于等于30A时,输出电流误差不应超过±1%;在设定的输出直流电流小于30A时,输出电流误差不应超过±0.3A。 4.3.8输出电压设定误差 在恒压状态下,输出直流电压设定在本标准规定的相应调节范围内,充电机输出电压误差不应超过±0.5%。 4.3.9限压、限流特性 充电机在恒流状态下运行时,当输出直流电压超过限压整定值时,应能自动限制其输出电压的增加,转换为恒压充电状态; 充电机在恒压状态下运行时,当输出直流电流超过限流整定值时,应能立即进入限流充电状态,自动限制其输出电流的增加。 4.3.10输出响应要求 4.3.10.1输出电流响应时间 在充电状态下,充电机应能快速响应电池管理系统的电流下降请求,响应时间不应低于表4的要求。 表4输出电流控制要求 电流变化值ΔI A 响应时间 s ≤20 1 >20 ΔI/20 4.3.10.2输出电流停止速率 在充电状态下,当充电机达到正常充电结束条件或收到电池管理系统中止充电报文时,应能快速停止充电,输出电流的停止速率不应小于100A/s。 4.3.11启动输出过冲 充电机应具备软启动功能,稳压工作开机启动过程中,输出电压过冲不应大于当前整定值的5%;稳流工作开机启动过程中,在设定的输出直流电流大于等于30A时,输出电流过冲不应大于当前整定值的5%,在设定的输出直流电流不小于30A时,输出电流过冲不应大于1.5A。 当充电机从暂停状态恢复充电状态时,应同样满足上述要求。 4.4电容耦合 充电机直流输出正、负极与地之间的电容耦合由Y电容器和寄生电容产生,用于实现电磁兼容。为防止人员触电危险,对于额定输出电压不大于500V的充电机,其每个充电接口直流输出正、负极与地之间的总电容均不应大于0.4uF;对于额定输出电压大于500V的充电机,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充电机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连接在一起的直流正、负极与地之间的总电容在其最大工作电压时所存储的能量均不应大于0.2J; ——充电机直流输出回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措施。 4.5待机功耗 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充电机的待机功耗不应大于N×50W。 注:N表示充电接口数量。 4.6输出电压、电流测量误差 充电机输出电压测量误差不应超过±5V,输出电流测量误差不应超过±(1.5%×实际输出电流+1)A,测量值更新时间不大于1s。 4.7充电机效率、输入功率因数 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充电机效率、输入功率因数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充电机效率、输入功率因数 实际输出功率Po/额定输出功率Pn 效率 输入功率因数 20%≤Po/Pn≤50% ≥88% ≥0.95 50%<Po/Pn≤100% ≥93% ≥0.98 注1:输入功率因数要求仅适用于交流供电充电机。 注2:具备恒功率输出特性的充电机,效率测试点应至少涵盖充电机每个恒功率段的输出电压最大值、中间值、最小值三点。 4.8充电模式和连接方式 充电机应采用GB/T20234.1-2023中规定的充电模式4对电动汽车进行充电。车辆插头应符合GB/T20234.1-2023和GB/T20234.3-2023的规定。 4.9控制导引电路 充电机的控制导引电路应符合GB/T18487.1-2023中附录B2的相关规定。 4.10充电控制时序与流程 充电机与电动汽车充电控制时序与流程,应符合GB/T18487.1-2023中附录B的相关规定。 4.11机械强度 按GB/T2423.55-2006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剧烈冲击能量为20J(5kg,在0.4m)。试验结束后性能不应降低,充电机的IP防护等级不受影响,门的操作和锁止点不受损坏,不会因变形而使带电部分和外壳相接触。 4.12噪声 正常试验条件下,交流输入为额定值,充电机在额定输出功率下且内部温度稳定后,在周围环境噪声不大于40dB的条件下,距离充电机水平位置1m处,测得噪声最大值不应大于80dB的要求。 4.13机械开关设备特性 4.13.1开关和隔离开关 充电机的开关和隔离开关应符合GB/T18487.1-2023中11.2.1节的规定。 4.13.2接触器 充电机的接触器应符合GB/T18487.1-2023中11.2.2节的规定。 4.13.3断路器 充电机的断路器应符合GB/T18487.1-2023中11.2.3节的规定。 4.13.4继电器 充电机的继电器应符合GB/T18487.1-2023中11.2.4节的规定。 4.14电缆管理及贮存要求 充电机的电缆管理及贮存方式应符合GB/T18487.1-2023中11.6节的规定。 4.15高低温和湿热性能 4.15.1低温性能 按GB/T2423.1-2008中试验Ad规定的方法执行,试验温度为5.1规定的下限值,待达到试验温度2小时后开机,充电机应能正常启动。试验温度持续工作2小时后,测试充电机的稳流精度应符合5.3.4的规定。试验前、试验期间、试验后,充电机应能正常工作。 注:正常工作是指充电机的充电、通信、显示及各项保护功能都应正常,不允许有功能丧失,下同。 4.15.2高温性能 按GB/T2423.2-2008中试验Bd规定的方法执行,试验温度为5.1规定的上限值,待达到试验温度后启动充电机,充电机应能正常工作。试验温度持续2小时后,测试充电机的稳流精度应符合5.3.4的规定。试验前、试验期间、试验后,充电机应能正常工作。 4.15.3交变湿热性能 按GB/T2423.4-2008中试验Db规定的方法执行,试验的高温温度为(40±2)℃,循环次数为2次,在试验结束前2h进行介电强度试验和测试绝缘电阻,其中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介电强度按表3规定值的75%施加测试电压。试验结束后,恢复至正常大气条件,通电后检查充电机应能正常工作。 4.16电磁兼容要求 4.16.1概述 设备制造商应按照GB/T18487.2-2017中6.3节的规定,说明充电机的安装使用场所。当设备制造商未规定充电机的预期使用的环境时,应实施最严格的发射和抗扰度试验,即采用最低的发射限值和最高的抗扰度试验等级。 4.16.2充电机试验配置 充电机的试验配置应符合GB/T18487.2-2017中第4章的规定。 4.16.3充电机试验负载条件 充电机的试验负载条件应符合GB/T18487.2-2017中第5章的规定。 4.16.4测试过程中的操作条件 充电机测试过程中的操作条件应符合GB/T18487.2-2017中第6章的规定。 4.16.5抗扰度要求 充电机抗扰度试验要求、性能判据应符合GB/T18487.2-2017中第7章的规定。 4.17发射要求 4.17.1输入电压波动和闪烁 充电机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发射要求应符合GB/T18487.2-2017中第8.2.3节的规定。 4.17.2输入谐波电流要求 交流供电充电机产生的谐波电流要求应符合GB/T18487.2-2017中第8.2节的规定。 4.17.3射频骚扰的限值和试验条件 充电机射频骚扰的限值和试验条件,应符合GB/T18487.2-2017中第8.3节的规定。 4.18内部温升要求 动力电源输入电流所流经的回路,如接线端子、输入断路器、输入接触器等;功率变换单元及其内部元器件、输入输出端子;直流输出电流所流经的回路,如接线端子、直流熔断器、直流接触器、功率电阻、电流采样分流器、车辆插头等。这些发热元器件及部件的最高温度小于等于元器件及部件最大耐受温度的90%,且不应影响周围元器件的正常工作和无元器件损坏。 在正常试验条件下,输入为额定值,充电机在最大输出电流下长期运行,内部各发热元器件及各部位连接端子处的温升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表1充电机内部温升 内部测试点 极限温升K 动力电源输入端子 50 输入断路器、接触器接线端子 50 塑料绝缘线 25 充电模块输入输出连接端子 50 功率电阻 25(距外表30mm处空间) 电流采样分流器端子连接处 70 熔断器端子连接处 70 直流接触器外壳与极柱 50 直流输出接线端子 50 4.19其他技术要求 (1)充电机的控制回路应具有漏电保护装置。 (2)充电机应具备门禁保护功能,充电机门打开造成带电部分露出时,充电机应切断动力电源输入和直流输出。 (3)锁止功能:充电机在充电过程中应具有防止充电连接器意外脱落的锁止装置,直流充电时,车辆接口应具有锁止功能,该锁止功能应符合GB/T20234.1的相关要求。车辆插头端应安装机械锁止装置,供电设备应能判断机械锁是否可靠锁止。车辆插头应安装电子锁止装置,电子锁处于锁止位置时,机械锁应无法操作,供电设备应能判断电子锁是否可靠锁止。当机械锁或电子锁未可靠锁止时,供电设备应停止充电或不启动充电。直流充电车辆接口锁止装置工作示例参见GB/T18487.1。 (4)要求充电枪在非充电状态下,整体不带电,拔下充电枪,充电装置没有任何电源,插入充电枪、认证信息后通电,无安全隐患。 4.20直流分体主机电源柜技术参数 序号 项目 技术参数 1 额定输入电压 三相380V(±15%)AC 2 频率 50Hz±1Hz 3 总输出功率 ≥1600kW 4 充电模块 ≥30kW 5 输出电压范围 200Vdc-1000Vdc 6 恒功率输出电压 300Vdc-1000Vdc 7 稳流精度 ≤±1.0% 8 稳压精度 ≤±0.5% 9 电压纹波因数 ≤1% 10 输出电流设定误差 电流<30A时,≤±0.3A;电流≥30A时,≤±1% 11 输出电压设定误差 ≤±0.5% 12 综合效率 输出功率20%≤P≤50%时,工作效率≥88%;输出功率50%<P≤100%时,工作效率≥93% 13 功率因数 输出功率20%≤P≤50%时,功率因数≥0.95;输出功率50%<P≤100%时,功率因数≥0.98 14 噪声 ≤80dB 15 IP防护等级 ≥IP55 16 正常工作温度 -40℃至60℃ 17 高低温稳流精度 -40℃时≤±0.3%;60℃时≤±0.3% 18 湿度 5%~95% 19 通讯传输 支持4G或以太网通讯 20 安装方式 落地式安装 4.21直流分体式双枪快充终端技术参数 序号 项目 技术参数 1 输入电压 200-1000V DC 2 单枪最大输出电流 ≥300A 3 辅助电源 12V 4 充电枪数 2枪 5 充电线缆长度 ≥7米 6 充电终端待机功耗 ≤N*50W(N表示充电枪数) 7 防护等级 ≥IP55 8 正常工作温度 -20℃至50℃ 9 安装方式 落地式 10 启动方式 APP扫码启动、微信扫码启动、VIN码启动 5、直流设备安全防护要求 5.1设备耐环境防护要求 5.1.1防护等级 充电机外壳防护等级为不低于GB/T4208中的下列规定 —IP54(室外使用); —IP32(室内使用); 5.1.2三防(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保护 充电机内印刷线路板、接插件等电路应进行防潮湿、防霉变、防盐雾处理。其中防霉变腐蚀试验参考GB/T2423.16-2008中的试验方法1,长霉程度等级不低于标准中要求的2a;其中防盐雾腐蚀试验参考GB/T2423.17-2008中第6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时间48h,试验后在15℃~40℃流水中用柔软的刷子清洗7min,干燥1h,产品应无赤/青锈,没有出现涂装掉落、涂装无鼓起。 5.1.3防锈(防氧化)保护 充电机铁质外壳和暴露的铁质支架、零件应采用双层防锈措施,非铁质的金属外壳也应具有防氧化保护膜或防氧化处理。 5.1.4防风保护 充电机应能承受GB/T4797.5-2008中规定的不同地区最大风速的侵袭(风速28.5m/s)。 5.1.5防盗保护 充电机应具有防盗措施。 5.2充电设备安全要求 5.2.1允许温度 充电机的表面温度应符合GB/T18487.1-2023中12.5.3节的规定。 5.2.2电击防护 充电机的电击防护应符合GB/T18487.1-2023中第7章的规定。 5.2.3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充电机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B/T18487.1-2023中11.4节的规定。 5.2.4接地要求 充电机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机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端子(螺栓),其直径不应小于6㎜,并应有接地标志; (2)充电机金属材质的门板、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铜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机主体框架连接,且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2.5㎜²; (3)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外壳、隔板,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以及金属手柄等,均应有效等电位连接,且接地连续性电阻不应大于0.1Ω; (4)充电机内的工作接地与保护接地应单独连接到接地导体(铜排)上,不应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多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5.2.5电气隔离要求 充电机的动力电源输入和直流输出之间应采取电气隔离防护措施;对于一机多充式充电机,各直流输出接口之间也应采取电气隔离防护措施。 5.2.6电气绝缘性能 5.2.6.1绝缘电阻 用开路电压为表2规定的直流电压等级的测试仪器,测量充电机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MΩ。 5.2.6.2介电强度 充电机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表2所规定历时1min的工频交流电压(也可采用直流电压,试验电压为交流电压有效值的1.4倍)。试验过程中,试验部位不应出现绝缘击穿和闪络现象。 5.2.6.3冲击耐压 充电机非电气连接的各带电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按其工作电压应能承受表2所规定的标准雷电波短时冲击电压试验。试验过程中,试验部位不应出现击穿放电。 表2绝缘试验的试验等级 额定绝缘电压(Ui) V 绝缘电阻测试仪器的电压等级 V 介电强度试验电压b V 冲击耐压试验电压 kV Ui≤60 250 1000(1400) 1 60<Ui≤300 500 2000(2800) ±2.5 300<Ui≤700 1000 2400(3360) ±6 700<Ui≤950 1000 2*Ui+1000(2.8*Ui+1400) ±6 注1:括号内数据为直流介电强度试验值。 注2:出厂试验时,介电强度试验允许试验电压高于表中规定值的10%,试验时间1S 6、设备外观要求 ①充电机柜体(桩体)应外观线条流畅、整体紧凑、简洁时尚,与安装地点周边环境相协调。 ②充电机柜体(桩体)应具备安装4G模块天线的位置,并确保壳体不对通信模块接收信号产生负面影响。 ③充电机柜体(桩体)内部线束,应排布整齐、规整,标识清楚,捆扎牢固。 ④充电机柜体(桩体)内元器件应布局合理,易耗易损元件方便更换。 ⑤充电机柜体(桩体)安装于户外时,应便于特殊天气条件下的日常维护。 ⑥充电机柜体(桩体)应采用抗冲击力强、抗老化的材质。 ⑦充电机柜体(桩体)表面涂覆色泽层应均匀光洁,不起泡、不龟裂、不脱落。 ⑧非绝缘材料外壳应可靠接地,结构上应防止操作人员触及带电部件。 ⑨人机交互的操作按键和显示界面应设置在便于人操作和查看的位置。 ⑩供应商需负责提供具特色、整体 VI 风格统一的充电设备设计方案并定制生产。充电桩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显著位置(如机身正面、操作界面等)须使用采购方提供的品牌LOGO,LOGO尺寸、颜色及排版需符合采购方提供的要求。LOGO使用权仅限合同约定的充电桩产品,未经采购方书面授权,供应商不得擅自修改LOGO设计或用于其他用途     商务要求: 1.交付地点:龙岩市新罗区龙门卡车大世界。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45天内交货。(发货前须完成岩运充平台对接并测试通过) 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4.验收标准:按竞价文件参数要求进行验收。 5.支付方式: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50 合同签订后,支付50%货物预付款。 2 50 成交供应商交付货物完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同时成交供应商提供5年期的3%质量保证金保函,支付至100%。 6.售后服务: 6.1.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设备保修5年,充电桩枪线保修3年。 6.2.成交供应商应派安装人员到现场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 6.3.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包修、包换,到达现场不超过4小时。 6.4.保修期结束后,供应商有责任(或在货物使用地区指 定有能力的合作伙伴)对货物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       6.5.保修期结束前,提供设备运维知识培训。     ★其他 1、采购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3、本项目采购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作为本项目采购合同附件。 四、报价要求 1.竞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对竞价项目进行单次或多次报价,网络接受的报价为供应商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供应商上传的报价表报价必须与系统客户端最后一次填报的报价一致,否则为无效竞价)。供应商应当谨慎报价,因报价不慎而出现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采购结果公告前,对参与报价供应商家数、各供应商的报价等情况,均无法查看。采购结果公告后,所有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均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台查看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名称、总报价。 3.供应商应在竞价过程时按下述格式编制按PDF格式以附件形式上传。未按要求编制上传或上传材料不齐的,视为未实质性满足竞价文件,竞价无效。 ▲4.报价表格式如下:             项目报价表   投报总价(含税)     元     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               ▲五、响应承诺: 响应承诺函 填表须知:1.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时,表一和表二不可同时提供,无正负偏离提供表一,存在正偏离提供表二,同时提供表一和表二的,视为未提供承诺函。2. 如有正偏离的,不管是多么微小,供应商都应在承诺函中如实详细说明。(供应商应在竞价过程时按下述格式编制按PDF格式以附件形式上传。未按要求编制上传或上传材料不齐的,视为未实质性满足竞价文件,竞价无效。)   承诺函(表一) 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全称)     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现承诺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投报的所有产品/服务均符合竞价文件中“三、技术和服务要求”的所有要求。 8.若我公司成交,将完全按竞价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实施,否则视同违约,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竞价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时间:         承诺函(表二) 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全称)     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现承诺如下: 存在正偏离情况表 序号 产品名称 竞价要求 投标响应内容 正偏离情况说明                               承诺: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投报的所有产品/服务均符合竞价文件中“三、技术和服务要求”的所有要求。 8.若我公司成交,将完全按竞价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实施,否则视同违约,愿意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竞价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时间:       六、合同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公告截止时间10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自行签订合同,合同不违背本公告采购实质性要求。若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按照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有权重新开展竞价采购活动。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七、其他事项: 除竞价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竞价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八、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597-2688517 代理机构财务联系电话:0597-2810096 联系地址:龙岩市莲西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层    采购单位:龙岩致投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     九、其他要求 1.本项目竞价保证金:10000元,竞价供应商必须在竞价截止时间前将该竞价保证金缴至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系统显示的银行及子账号(转账时请备注:项目编号+竞价保证金),保证金以龙岩国资阳光平台系统查询到账为准,系统查询未缴纳的视为未通过资格审查,竞价无效。每次招标系统生成的账号不同,请供应商务必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并自行承担因款项汇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竞价保证金开户银行及子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及子账号:供应商须自行在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报名成功后,点击查看投标-投标保证金-获取保证金开户银行名称及子账号;若投多个采购包将生成多个对应缴交账号。请分别根据所投采购包的保证金要求,进行保证金缴交。 3.本项目不需要办理CA。 4.本项目不再提供纸质成交通知书,请成交人自行登入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系统打印。 5.网络竞价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首页“办事指南-常见问题-网络竞价项目系统操作手册”。 十、招标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以下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成交供应商须在结果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代理服务费缴至代理机构账户。 成交金额(万元) 服务费比率 备注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00以下 1.5% 1.5% 1.0% 成交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2.代理服务费收款信息(供应商转账时应备注项目编号及用途)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分行 开户名: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171030100100100399 缴款信息查询联系人:吴女士(0597-2810096) 3.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标书费开票信息发送邮箱:longyancaigou@sina.com(开票信息请备注专票或普票)     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附件1: 一、网上竞价须知 1.凡有意参加竞价的潜在供应商,请于报名期限内通过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网址:http://lyygjyfw.etrading.cn/)免费注册后使用会员账号在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流程见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首页“办事指南-常见问题-网络竞价项目系统操作手册”。 2.供应商凭注册时登记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台参与相关竞价项目的网上报价活动。(本项目电子投标流程中,投标人须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通过本项目电子交易系统先行完成技术服务费缴纳。系统将对缴费状态进行自动核验,未完成缴费的投标人,将无法进入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操作界面,请各投标人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前完成全部缴费流程,因未按时缴纳技术服务费导致无法上传投标文件的,相关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成交供应商自行登陆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系统打印并按规定的时间与采购单位签订、履行采购合同。 4.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二、网上竞价实施范围及收费标准   1.实施范围:企业采购、行政、事业单位未在《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及允许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 2.收费标准:以公告内容为准。 三、竞价采购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 1.竞价采购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请竞价供应商及时浏览网上公告信息,凡因未及时浏览或误读、误解网上公告信息而产生的过失,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竞价采购报价开始前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竞价采购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补充、修改,并在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网上发布补充公告。 3.澄清、补充、修改文件将作为竞价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报名参加网上竞价的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4.采购文件、澄清、补充、修改文件之间的内容前后不一致时,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 5.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上述竞价交易方式不能正常进行的,本公司有权中止交易或临时决定采用其它竞价方式和竞价交易规则。 四、竞价响应文件 1.竞价供应商根据网上注册并已审核通过的用户名和密码,具体操作流程见公告首页“办事指南-供应商操作手册”。 2.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即供应商报价文件材料)必须填报的事项包括: 2.1.竞价采购文件有其他要求的,应按要求填报。供应商在填写响应文件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填报的或供应商的响应内容不符合竞价采购文件要求的,将被视为不具备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竞价被拒绝。 3.竞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对竞价项目进行单次或多次报价,网络接受的报价为供应商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供应商上传的报价表报价必须与系统客户端最后一次填报的报价一致,否则为无效竞价)。供应商应当谨慎报价,因报价不慎而出现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纸质报价材料。 4.供 应 商报价包含保修费、材料费、税金、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安装费、技术服务费、装卸费、辅材费等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采购单位不再额外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竞价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竞价截止时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服务器数据库记录为准,一切因供应商网络通信或操作失误造成的竞价数据错误或缺失均与我公司无关。竞价截止时间,以服务器终端显示的时间为准,请各竞价供应商认真输入响应文件并合理选择上传时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6.如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平台遇网络故障或服务器故障等重大问题影响正常报价的,则延期竞价时间,延期后的竞价时间以网上公告为准,已经报价的供应商对延期的项目须重新报价。 7.采购结果公告前,对参与报价供应商家数、各供应商的报价等情况,均无法查看。采购结果公告后,所有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均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台查看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名称、总报价。 8.缴纳竞价保证金(若有):竞价供应商除个体工商户外竞价保证金应从其银行账户公对公转账。若竞价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其竞价保证金由经营者个人账户转入的视同认可。 9.供应商在竞价大厅(即:投标单位商品信息)填报的内容:商品名称、产地、品牌、技术参数、型号、采购数量,如出现与供应商提交的PDF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或漏填的,以PDF响应文件为准。 五、响应文件的澄清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可以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公章,并不得超出竞价采购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六、成交原则 1.在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的前提下,采用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2.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至少三家,否则终止竞价。 3.经流标、废标重新组织竞价采购的项目,再次竞价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 4.在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的前提下,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同最低报价时,则按报价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注:报价时间以服务器终端显示的时间为准);报价时间相同时,以竞价出价时间早的优先进行排序,并确定最终竞价供应商。(如公告有另外规定的按公告要求为准) 5.所有供应商的报价高于最高控制价时,竞价无效。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将择期或另择方式进行该项目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6.不具备实质性响应竞价采购文件是指: (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服务和履行; (2)实质性违背竞价采购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成交人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的; 2)报价内容与竞价采购文件及要求有重大偏离的; 3)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 4)报价内容有漏(缺)报项的; 5)报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6)不符合竞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7)要求分项报价的项目,供应商上传的分项报价表总价与系统最后一次上传的报价不一致的。 8)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   7.本项目推荐3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如公告有另外规定的按公告要求为准)。   七、最终审查 1.采购单位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所报货物或服务的价格、性能、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可作进一步的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能成为成交供应商(复杂性、特殊性项目可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 2.若审查小组发现竞价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竞价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应当修改竞价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结果进行网上公告,质疑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认同该采购结果。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审查小组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八、成交通知及合同签定 1. 成交人签订合同后,其缴交的竞价保证金凭采购单位同意退还竞价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原件后无息退回或提供合同复印件无息退回。 2.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原额无息退还成交人以外的竞价保证金。 3.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并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的供货安装与调试投入正常使用或提供服务,成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按照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有权重新开展竞价采购活动。 4.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则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九、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根据竞价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网上上传材料、澄清或补充或修改材料及有关国家、行业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有特别要求的,按采购要求执行。 十、处罚办法 (一)发生以下情况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将报请采购监管部门同意,给予通报,取消其1~3年参与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采购资格等。 1.放弃成交资格的; 2.不按《成交通知书》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竞价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价供应商的; 5.与采购单位、其他竞价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竞价文件要求及内容执行,否则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成交通知书》自动失效,并视情况对该竞价项目再次招标采购,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公司将保留向该成交供应商提起赔偿诉讼的权利。 2.本次竞价的所有竞价均以人民币计算,不接受其他币别的应价。供应商一经应价,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以违约处理。 3.供应商应妥善保管好用户名及密码,用户名为供应商参加网络竞价的唯一合法身份,所有用户登录后的报价均视为供应商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并准确理解并同意无条件按竞价文件要求及内容执行。如用户名丢失或被他人盗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负责。 4.供应商不得阻挠其他供应商应价,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竞价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质疑 1.潜在竞价供应商或竞价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采购单位提出,采购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 网上竞价供应商认为网上竞价通知书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竞价截止前1个工作日前(正常上班时间),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逾期则不予受理,视同接受本网上竞价通知书的所有内容。 3.竞价供应商认为竞价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告之日(不包括当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答复。逾期则不予受理,视同接受竞价过程和采购结果。 4.采购单位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的7个工作日(不包括当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竞价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5.质疑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并提供已在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已对本项目进行报名的回执函(竞价供应商报名中-查看投标-打印回执码)。 (2)质疑人应按挂号邮件或快递方式或送达方式递交向采购人提供原件。 (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希望采购方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竞价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 ⑤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质疑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b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b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b3依法应终止采购程序的证明材料; b4应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 b5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成交结果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b6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⑥质疑人代表及其联系方式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 6.对不符合本章第5条规定的质疑,采购方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未按照规定提交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2)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质疑函原件。 7.对符合本章第5条规定的质疑,采购方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8.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   (一)网上竞价采购信息发布、查询地址: 龙岩国资阳光交易平台:(http://lyygjyfw.etrading.cn/)首页“网上竞价公告”栏目。 (二)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以项目公告为准。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龙岩市万宝广场B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 本须知由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龙岩市公物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报名截止时间:2026-01-06 15:30:00竞价开始时间:2026-01-06 00:00:00竞价截止时间:2026-01-06 15:30:00 function ResizeToScreen(id, pX, pY) { var obj = document.getElementById(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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