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394号-11、19号场所整体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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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福建 厦门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 项目名称 | 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394号-11、19号场所整体招租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394号-11、19号场所整体招租
国有企业资产招租信息
(25)厦产公字第0612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拟通过我中心公开交易。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我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我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中心规定的材料,且缴交的保证金须经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即保证金到账在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张三,闽D1111车辆转让保证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电话:2938932 2938923 2938926
服务投诉电话:2938932
监督举报电话:5397662 传真:5397667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2025年 6 月 12 日
资产招租信息公告
本招租方拟出租下列资产,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国资产〔2022〕361号)等规定,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已按厦国资产〔2022〕361号文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并已向本企业职工进行公示,听取了职工意见。
2、上述内容及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如有不实,我司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3、本招租方委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中心对意向承租人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仅作表面的核对,产权交易中心基于意向承租人的保证将有关资料转达给招租方,招租方将自行对意向承租人的身份及其他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合同的签订或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进行评估和判断。
4、本招租方保证各意向承租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在信息公告发布后不撤回上述标的,否则将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支付合同期租金底价的5%作为赔偿。
5、本次招租标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出租,本次招租行为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及批准程序。
本招租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信息公告发布人:招租方
国有企业资产招租信息
(25)厦产公字第0612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拟通过我中心公开交易。
| 标的名称 | 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394号-11、19号场所整体招租 | ||
| 信息披露起至日期 | 自2025年6 月12 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
| 登记截止时间 | 自2025年6 月12 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我中心工作时间内(具体以厦门产权交易网公告为准) | ||
| 办理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 |||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我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我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中心规定的材料,且缴交的保证金须经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即保证金到账在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张三,闽D1111车辆转让保证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电话:2938932 2938923 2938926
服务投诉电话:2938932
监督举报电话:5397662 传真:5397667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2025年 6 月 12 日
资产招租信息公告
本招租方拟出租下列资产,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国资产〔2022〕361号)等规定,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已按厦国资产〔2022〕361号文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并已向本企业职工进行公示,听取了职工意见。
2、上述内容及所提交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如有不实,我司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3、本招租方委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中心对意向承租人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仅作表面的核对,产权交易中心基于意向承租人的保证将有关资料转达给招租方,招租方将自行对意向承租人的身份及其他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对交易合同的签订或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进行评估和判断。
4、本招租方保证各意向承租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在信息公告发布后不撤回上述标的,否则将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支付合同期租金底价的5%作为赔偿。
5、本次招租标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出租,本次招租行为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及批准程序。
本招租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一、标的名称 | 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394号-11、19号场所整体招租 | |||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详见《招租方案》 | |||
| 三 、 其 他 交 易 事 项 | 招租底价 | 详见《招租方案》 | 招租期限 | 8 年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是 √否 | 保证金 | 详见《招租方案》 | |
| 拟公告期限 | 15个工作日 (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 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 □是 R否 | |
| 竞价方式及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 R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拍卖,价高者得 □其他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参与本次招租的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2)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竞价。成交后,承租方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或转借。 | |||
| 租金价款外是否含有其他需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 1、应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产权交易佣金和交易鉴证费由承租方承担。 2、详见合同及方案 | |||
| 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 R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终止挂牌 □其他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该场所不得用于经营KTV、足浴、麻将棋牌等休闲娱乐项目或排档、饭店、私房菜、会所等餐饮项目,承租方应自行评估能否办理并自行办理经营项目所需要的一切证照,且经营项目最终须报招租方确认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施工和开业经营。 2、招租方按现状移交承租场所。394号-11房屋已进行结构安全加固,并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的安全性鉴定,承租方需自行办理并通过符合其实际用途的装修改造及消防审验等相关事项及一切法定手续后,方可投入经营。 3、394号-11房屋产权证厦门理工学院正在办理中,该产权证取得时间及用途尚不确定。承租方应自行评估与该场所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等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暂未取得对于承租方后续能否办理所需证照以及产权证上的用途与承租方拟实际经营项目不一致的风险等。招租方在房屋产权证事项已做到告知义务,该租赁房屋是否可以用于承租方预定的用途由承租方自行审查判断,如因房屋产权证所引发承租方后续无法办理经营所需证照及正常经营既定项目的,招租方概不负责;如因此类问题导致提前退租的,承租方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概不退还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已投入的设计及装修等费用。 4、本次招租仅提供场所租赁,承租方应自行办理拟经营项目所需的所有证照。承租方在正式营业前,应提供所经营项目的相关证照给招租方备案,方可正常营业;承租方未能依法办理和取得其经营所需资质证照而擅自经营的,招租方将提前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承租方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概不退还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已投入的设计及装修等费用。 5、在招租方已将重要事项做特别披露的情况下,请意向承租方自行评估该场所办证和使用用途限制风险,建议提前咨询相关证照办理部门。 6、承租方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或转借。 | |||
信息公告发布人:招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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