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地区 |
福建 厦门市 |
采购单位 |
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 |
福建中烟销售区域公务用车服务采购等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福建中烟销售区域公务用车服务采购等询价函(招标编号:联审询20250211-1)
项目所在地区:福建省,厦门市
一、招标条件
本福建中烟销售区域公务用车服务采购等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0,招标人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 审申请。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详见公告内容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福建中烟销售区域公务用车服务采购等;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福建中烟销售区域公务用车服务采购等)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详见公告 内容;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2月11日 09时00分到2025年02月18日 17时00分 获取方式:附件获取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8日 17时00分
递交方式:并将报价函(附件一)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后扫描成电子文件(P DF格式),于2025年02月18日17:00前发送邮件至我司联系人电子邮箱电子上传 文件递交
六、资格预审开始时间及地点
资格预审开始时间:
资格预审地点:
评审办法:-
七、其他
各报价供应商:
受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司对“福建中烟销售区域公务用车服务 采购等(询价编号:联审询20250211-
1)”进行公开询价,请各报价供应商按照附件一、附件二(需要WORD版或PDF版 的可联系项目询价联系人由其提供)所列的项目内容,进行投入估算、报价(本询价函非采购邀约),并将报价函(附件一)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后扫描成电子 文件(PDF格式),于2025年02月18日17:00前发送邮件至我司联系人电子邮箱。感谢贵方的参与!
附件一:报价函
附件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询价单位: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fjlsxm@126.com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1号902单元 日期: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莲岳路118号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1号902单元 联 系 人: 张煌辉、
***
电 话:
***
电子邮件: fjlsxm@126.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询价函
各报价供应商:
受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司对“福建中烟销售区域公务用车服务采购 等(询价编号:联审询20250211-
1)”进行公开询价,请各报价供应商按照附件一、附件二(需要WORD版或PDF版的可联系 项目询价联系人由其提供)所列的项目内容,进行投入估算、报价(本询价函非采购邀 约),并将报价函(附件一)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后扫描成电子文件(PDF格式),于2025 年02月18日17:00前发送邮件至我司联系人电子邮箱。感谢贵方的参与!
附件一:报价函
附件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询价单位: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21-1号902单元 日期: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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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报价函 项目名称:福建中烟销售区域公务用车服务采购等
询价编号:联审询20250211-1
| 说明 | 1、报价费用包含内容:详见附件二“三、报价要求”。2、报价有效期自报价之日起不得小于120个日历日。3、本询价函非采购邀约。 |
| 品目号 | 服务内容 | 单价(不含税) |
| 1-1 | 长期用车(不含驾驶员)服务 | 详见报价函附表1 |
| 1-2 | 长期用车(含驾驶员)服务 | 详见报价函附表1 |
| 1-3 | 短期用车服务 | 详见报价函附表2 |
| 报价有效期 | 报价有效期至2025年06月18日 |
| 发票税率及 种类 | 税率: %;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
| 报价供应商 信息 |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地址:联系人: 电话:电子邮箱: 报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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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函附表1:长期用车(不含驾驶员)服务、长期用车(含驾驶员)服务报价表
| 省份 | 序号 | 常驻地 | 长期用车(不含驾驶 员)服务单价(不含 税)(元/辆•月) | 长期用车(含驾驶员)服务单价(不含税)(元/辆•月) |
| 黑龙江 | 1 | 哈尔滨 | | |
| 2 | 牡丹江 | |
| 3 | 其它地市 | |
| 吉林 | 4 | 长春 | |
| 5 | 其它地市 | |
| 辽宁 | 6 | 沈阳 | |
| 7 | 大连 | |
| 8 | 鞍山 | |
| 9 | 锦州 | |
| 10 | 其它地市 | |
| 北京 | 11 | 北京 | |
| 天津 | 12 | 天津 | |
| 河北 | 13 | 石家庄 | |
| 14 | 唐山 | |
| 15 | 沧州 | |
| 16 | 其它地市 | |
| 内蒙古 | 17 | 呼和浩特 | |
| 18 | 赤峰 | |
| 内蒙古 | 19 | 其它地市 | |
| 山西 | 20 | 太原 | |
| 21 | 其它地市 | |
| 甘肃 | 22 | 兰州 | |
| 23 | 其它地市 | |
| 新疆 | 24 | 乌鲁木齐 | |
| 25 | 其它地市 | |
| 四川 | 26 | 成都 | |
| 27 | 其它地市 | |
| 重庆 | 28 | 重庆 | |
| 山东 | 29 | 济南 | |
| 30 | 青岛 | |
| 31 | 临沂 | |
| 32 | 其它地市 | |
| 陕西 | 33 | 西安 | |
| 34 | 其它地市 | |
| 湖北 | 35 | 武汉 | |
| 36 | 其它地市 | |
| 河南 | 37 | 郑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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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其它地市 | | |
| 江苏 | 39 | 南京 | |
| 40 | 无锡 | |
| 41 | 其它地市 | |
| 浙江 | 42 | 杭州 | |
| 43 | 宁波 | |
| 44 | 温州 | |
| 浙江 | 45 | 其它地市 | |
| 上海 | 46 | 上海 | |
| 湖南 | 47 | 长沙 | |
| 48 | 其它地市 | |
| 安徽 | 49 | 合肥 | |
| 50 | 其它地市 | |
| 江西 | 51 | 南昌 | |
| 52 | 赣州 | |
| 53 | 其它地市 | |
| 广东 | 54 | 广州 | |
| 55 | 深圳 | |
| 56 | 梅州 | |
| 57 | 汕头 | |
| 58 | 其它地市 | |
| 海南 | 59 | 海口 | |
| 60 | 其它地市 | |
| 广西 | 61 | 南宁 | |
| 62 | 柳州 | |
| 63 | 其它地市 | |
| 贵州 | 64 | 贵阳 | |
| 65 | 其它地市 | |
| 福建 | 66 | 福州 | |
| 67 | 厦门 | |
| 68 | 其它地市 | |
| 云南 | 69 | 昆明 | |
| 70 | 其它地市 | |
|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地址:联系人: 电话:电子邮箱: 报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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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函附表2:短期用车服务报价表
| 序号 | 服务范围 | 使用时长 | 单位 | 税款 | 单价 |
| 1 | 全国 | 半日 | 元/辆 | 不含税 | |
| 2 | 全国 | 3日内 | 元/辆•日 | 不含税 | |
| 3 | 全国 | 4-15日内 | 元/辆•日 | 不含税 | |
| 4 | 全国 | 16-30日内 | 元/辆•日 | 不含税 | |
| 5 | 全国 | 超时费a | 元/小时 | 含税 | |
| 6 | 全国 | 超里程b | 元/公里 | 含税 | |
| 说明:(1)短期用车服务均含驾驶员。 (2)短期用车服务的服务时间为平均每天限9小时(半日短期用车服务限4小时),超时费 a按 元/小时(含税)计费(每个小时内,不足30分钟(含)按0.5小时结算,超过30分钟按一小 时结算);短期用车服务平均每天限200公里(半日短期用车服务限80公里),超出部分b 按 元/公里(含税)计费(不足1公里按一公里计算);若短期用车日服务时间和服务里程均超 前述日平均情况的,则超时超里程费用=a+b。 (3)因采购人用车需要,短期用车服务涉及异地(超出地级市范围)还车的,采购人另行 支付异地还车费用,具体标准如下:如采购人用车服务使用人从A城市上车,最终在B城 市还车,从A城市上车点至B城市还车点,按照地图导航(高德/百度)实际显示最短距离 进行结算,其中低于300(不含)公里的按“半日”短期用车服务综合单价加超公里数费用 结算,超过300(含)公里以上的按“3日内”短期用车1日的服务综合单价加超公里数费用 结算。 |
|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地址:联系人: 电话:电子邮箱: 报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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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需求一览表
表1、招标货物(服务)一览表
| 品目 号 | 服务内容 | 具体配置 要求 | 服务范围 | 服务期限 |
| 1-1 | 长期用车(不含驾 驶员)服 务 | 详见本章“车辆配 置要求” | 覆盖并满足 所要求的城 市用车需求。 | 36个月;长期用车(不含驾驶员)服务是指在服务 期限36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内,采购人在服 务期限内下达车辆订单,供应商按约定提供车辆 ,每辆车用车服务服务期均为自车辆正式交付采 购人之日起至满36个月止。 |
| 1-2 | 长期用车(含驾驶 员)服务 | 36个月;长期用车(含驾驶员)服务是指在服务期 限36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内,采购人在服务 期限内下达车辆订单,供应商按约定提供车辆及 服务,每辆车用车服务服务期均为自车辆正式交 付采购人之日起至满36个月止。 |
| 1-3 | 短期用车 服务 | 短期用车服务是指在服务期限36个月(自合同签 订之日起)内,供应商按约定提供临时性车辆及服 务,临时性服务时间最长30日【分为半日、3日内、4-15日内及16-30日内四种,时间均包含本数)】。 |
| 说明:(1)本项目合同金额不超过3347.80万元。 (2)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次采购的货物(服务)的数量和服务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增 加或减少,供应商无异议,最终结算按其中标单价结合实际数量进行。 (3)上述服务,如遇采购人因国家有关国有企业车辆管理政策、烟草行业有关车辆改革或管 理规定的原因,采购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与供应商据实结算已产生的用车服务费用,采购人 不产生违约责任。 |
表2、用车明细表<长期用车(不含驾驶员)服务、长期用车(含驾驶员)服务>
| 省份 | 序号 | 常驻地 |
| 黑龙江 | 1 | 哈尔滨 |
| 2 | 牡丹江 |
| 3 | 其它地市 |
| 吉林 | 4 | 长春 |
| 5 | 其它地市 |
| 辽宁 | 6 | 沈阳 |
| 7 | 大连 |
| 8 | 鞍山 |
| 9 | 锦州 |
| 10 | 其它地市 |
| 北京 | 11 | 北京 |
| 天津 | 12 | 天津 |
| 河北 | 13 | 石家庄 |
| 14 | 唐山 |
| 15 | 沧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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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其它地市 |
| 内蒙古 | 17 | 呼和浩特 |
| 18 | 赤峰 |
| 内蒙古 | 19 | 其它地市 |
| 山西 | 20 | 太原 |
| 21 | 其它地市 |
| 甘肃 | 22 | 兰州 |
| 23 | 其它地市 |
| 新疆 | 24 | 乌鲁木齐 |
| 25 | 其它地市 |
| 四川 | 26 | 成都 |
| 27 | 其它地市 |
| 重庆 | 28 | 重庆 |
| 山东 | 29 | 济南 |
| 30 | 青岛 |
| 31 | 临沂 |
| 32 | 其它地市 |
| 陕西 | 33 | 西安 |
| 34 | 其它地市 |
| 湖北 | 35 | 武汉 |
| 36 | 其它地市 |
| 河南 | 37 | 郑州 |
| 38 | 其它地市 |
| 江苏 | 39 | 南京 |
| 40 | 无锡 |
| 41 | 其它地市 |
| 浙江 | 42 | 杭州 |
| 43 | 宁波 |
| 44 | 温州 |
| 浙江 | 45 | 其它地市 |
| 上海 | 46 | 上海 |
| 湖南 | 47 | 长沙 |
| 48 | 其它地市 |
| 安徽 | 49 | 合肥 |
| 50 | 其它地市 |
| 江西 | 51 | 南昌 |
| 52 | 赣州 |
| 53 | 其它地市 |
| 广东 | 54 | 广州 |
| 55 | 深圳 |
| 56 | 梅州 |
| 57 | 汕头 |
| 58 | 其它地市 |
| 海南 | 59 | 海口 |
| 60 | 其它地市 |
| 广西 | 61 | 南宁 |
| 62 | 柳州 |
| 63 | 其它地市 |
| 贵州 | 64 | 贵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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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其它地市 |
| 福建 | 66 | 福州 |
| 67 | 厦门 |
| 68 | 其它地市 |
| 云南 | 69 | 昆明 |
| 70 | 其它地市 |
| 说明:两种服务模式合计需要用车服务的车辆总数量约60辆,具体以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准。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调整上述任一服务模式。 |
表3、短期用车服务用车明细表
| 序号 | 服务范围 | 使用时长 |
| 1 | 全国 | 半日 |
| 2 | 全国 | 3日内 |
| 3 | 全国 | 4-15日内 |
| 4 | 全国 | 16-30日内 |
| 说明:(1)短期用车服务均含驾驶员。 (2)短期用车服务的服务时间为平均每天限9小时(半日短期用车服务限4小时),超时费a按 元/小时(含税)计费(每个小时内,不足30分钟(含)按0.5小时结算,超过30分钟按一小时 结算);短期用车服务平均每天限200公里(半日短期用车服务限80公里),超出部分b按 元/公里(含税)计费(不足1公里按一公里计算);若短期用车日服务时间和服务里程均超前 述日平均情况的,则超时超里程费用=a+b。 (3)因采购人用车需要,短期用车服务涉及异地(超出地级市范围)还车的,采购人另行支 付异地还车费用,具体标准如下:如采购人用车服务使用人从A城市上车,最终在B城市还车,从A城市上车点至B城市还车点,按照地图导航(高德/百度)实际显示最短距离进行结算,其 中低于300(不含)公里的按“半日”短期用车服务综合单价加超公里数费用结算,超过300(含)公里以上的按“3日内”短期用车1日的服务综合单价加超公里数费用结算。 |
1.2定义
1.2.1用车服务期限,指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单次用车服务的开始至结束的期限,长期用车(不含驾 驶员)及长期用车(含驾驶员)的用车服务期限为自车辆正式交付采购人之日起三年(36个月),短期用车 的用车服务期限以采购人下达的用车服务需求时间为准。
1.2.2长期用车(不含驾驶员)服务模式指供应商为采购人在全国各地市提供业务用车车辆但不负责 提供驾驶服务的模式。具体为:在合同服务期限内,采购人下达用车服务需求,供应商按约定提供车辆交 由采购人相关人员自行驾驶。
1.2.3长期用车(含驾驶员)服务模式指供应商为采购人在全国各地市提供业务用车车辆及驾驶服务 的模式。具体为:在合同服务期限内,采购人下达用车服务需求,供应商按约定提供车辆及驾驶服务。
1.2.4短期用车服务模式指供应商为采购人短期用车需求【30天(含)以内需求】提供车辆及驾驶服务 的模式。具体为:在合同服务期限内,采购人下达用车服务需求,供应商按约定提供车辆及驾驶服务。该 服务模式的车辆使用期限分为四种:半日短期用车服务、3日内短期用车服务、4-
15日内短期用车服务及16-
30日内短期用车服务。原则上短期用车服务模式的服务范围为在车辆交付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 使用。
1.2.5自有一手车辆指供应商直接购买并首次登记使用的车辆,车辆所有权归供应商所有,供应商拥 有完整的处置权。其中首次登记是指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车辆须为供应商首次在车管所登记,而未在 其他个人或公司名下注册过;直接购买指供应商直接从经销商或制造商处购买,未经二手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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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服务范围
1.3.1供应商提供的用车服务用于满足采购人在全国各地市开展业务的需要,具体服务地点以采购 人实际需求为准。
1.3.2因烟草行业相关禁止性规定,供应商仅能在采购人人员开展业务时,按照本项目约定对其提供 用车服务。供应商应明确知悉上述要求,若采购人人员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而产生用车服务需求,供应商有义务不予接受。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服务内容为采购人销售区域公务用车服务采购,服务模式包括以下三种:(1)长期用车(不含 驾驶员)服务;(2)长期用车(含驾驶员)服务;(3)短期用车服务。其中(1)、(2)种服务类型,采购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或调整服务模式。具体三种服务模式分别要求如下:
2.1长期用车(不含驾驶员)服务服务要求
2.1.1车辆需求数量及适用区域
2.1.1.1需求数量及适用区域详见本章“表2、用车明细表<长期用车(不含驾驶员)服务、长期用车(含 驾驶员)服务>”。以采购人实际下单的用车服务需求为准(供应商应根据采购要求和采购人需求在规定的 时间内准备合格的车辆,并以采购人实际使用的省份或地区下单的用车时间为准。
2.1.1.2长期用车服务车辆在整体立项需求框架下,按各销售区域业务变化具体调整。相应地市划分 仅为该用车服务车辆的主要使用区域(常驻地),非固定使用区域。按采购人要求,可全省范围内或跨省 多区域使用。
2.1.2车辆配备要求
2.1.2.1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车辆【商务车,七座,品牌不限,排量2.0-2.5
L区间,车辆品牌官方网站报价/指导价25-
28万元区间,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以内(含10万公里),车辆使用年限在4年(48个自然月)以内(含4年),且为供应商自有的一手车辆】作为长期用车服务车辆,交车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价格以官网实际配置及 指导价为准。除此之外,供应商提供的长期用车车辆还需符合以下配置要求:
(1)配置车辆的官网标配(应确保备胎、灭火器、三脚架、随车工具、安全锤等配置齐全完好)。
(2)车辆安装GPS或北斗卫星定位系统,能够实现实时在线定位功能,并授予采购人查询、跟踪等相 关权限。
(3)车辆安装倒车影像,方便对车辆周身的安全监控。
(4)车辆安装驾驶员驾驶状态实时监控设备,方便对驾驶员实时进行驾驶状态监控及安全提醒(在 驾驶员出现不安全驾驶行为时),设备录音功能(如有)可根据采购人需要进行开启或关闭。
(5)车辆配置3M或雷朋中档及以上的全车贴膜和全车防滑塑胶脚垫。
(6)车胎免费更换服务:车辆用车服务期内,在全国各使用地市及其下辖区域免费提供每辆车8条的 原装车胎更换服务,采购人有权自由决定换胎时间,涉及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除此之外黑龙江、吉 林、辽宁、内蒙古、贵州、河南、河北、山西、山东及新疆等十个省份每辆车还须另行配备4条全新的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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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供采购人使用,该部分涉及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自由决定换胎时间及次数,不受供
应商企业管控制度限制,换胎所需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若因车辆行驶里程不足等原因造成某车辆在用
车服务期限内未使用完上述原装车胎或雪地胎更换服务次数的,采购人有权将该车辆多余的车胎更换
服务次数调配到其他车辆使用,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调配决定。
2.1.2.2因烟草行业关于公务用车的禁止性规定,供应商不得为采购人配备比本项目约定更高标准 的车型,否则视为供应商违约。供应商应充分知悉并了解上述要求。
2.1.3车辆交付及归还要求
2.1.3.1每辆车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付,在服务期间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原则上保持车辆 使用的稳定性。
2.1.3.2交付前,供应商应完成ETC手续办理交并付。
2.1.3.3供应商根据订单要求所交付的车辆必须是企业自有的一手车辆(供应商分公司或其全资子公 司所拥有的一手车辆视同供应商自有的一手车辆),且权属清晰,证件齐全,符合法律法规提供用车服务
的资质要求及上路标准。合同执行过程中交付车辆信息与投标承诺不符的,采购人将拒收车辆。2.1.3.4临近保养的车辆需提前保养后交付,交付车辆无超保、漏保。
2.1.3.5供应商交付车辆时,须提供车辆全程维保记录和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须能够证明交付车辆 里程数未调表、未发生过泡水、失火、大修或重大安全事故等)。
2.1.3.6交付车辆外观、内饰等要求:
(1)车身洁净、完好,无剐蹭、无划痕。
(2)车辆玻璃洁净,升降自如,防爆膜粘贴平整无气泡。
(3)车灯齐全、洁净、明亮、功能有效。
(4)车辆牌照清洁平整、牌号清晰,悬挂端正。
(5)车内车辆年检等标志有效,粘贴平整。
(6)发动机外部无油污,性能良好,电瓶装头紧固无绿锈,舱室内无棉丝等杂物,机油、玻璃水、各项 油液添加正常有效。
(7)车辆轮胎八成以上新,胎面无龟裂、无过度磨损;轮毂齐全完好、洁净光亮。
(8)车内配置完好,功能有效。车内洁净无异味。座椅平整清洁,无污损。仪表盘、操作台无尘土;门两 侧储物空间无杂物;烟灰缸内无烟蒂、烟灰;脚垫干净平整,无污渍;门轴无油污。
(9)后备箱整洁,无尘土、无油污,无其他杂物。
2.1.3.7供应商交付的车辆应确保无违章交付,若交付后发现该车辆在交付前尚有未处理的违章事项,供应商应自接到采购人通知起二十五个日历日内完成违章处理,且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1.3.8采购人根据具体用车服务需求以长期用车服务通知函的方式向供应商下达长期用车服务需 求(视为采购人下达订单,下同),采购人至少于通知函中要求供应商交付车辆服务的时间前20个日历日 向供应商下达长期用车服务通知函,供应商应按通知函中要求交付的时间将符合合同要求及上路标准
的车辆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若上述用车订单车辆供应商未能按时交付,延迟交车期间采购人有权要 求供应商按每车每天1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车辆交付或解除合同。若迟延交车超过60天,采购 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另行支付该次用车服务费用(含税)的20%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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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供应商须在交车时与采购人签订满足该需求的车辆用车服务协议,且每新增一辆车须签订一 份协议。车辆交付使用时,供应商应伴随移交车辆档案(至少包含: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
、保险单原件、交付使用确认单等采购人需要的材料原件)。如因采购人在车辆服务期间,该服务模式变
更为长期用车(含驾驶员)服务模式,则上述档案原件(不含交付使用确认单)采购人移交回供应商保管,
但供应商应将上述档案完整复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移交采购人。
2.1.3.10供应商须负责办理车辆挂牌手续及承担相关的费用。车牌办理原则上使用当地车牌。挂牌 时供应商应及时了解车辆使用地相关车牌限制政策,若该城市已执行车辆限牌限行政策,供应商必须提
供满足采购人要求(如尾号单号或双号等)的当地牌照。
2.1.3.11车辆交付采购人前的所产生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1.3.12车辆归还要求:由供应商派专人或专门项目组到采购人销售区域实际用车常驻地(在服务过 程中,如根据采购人需求常驻地有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常驻地为准),接收到期车辆或临时替代车辆
,完成车辆归还相关手续。
2.1.4车辆保险要求
2.1.4.1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长期服务用车车辆、替代车辆等)均须已投保了车 辆保险,且一切保险费均由供应商承担。
2.1.4.2供应商交付的车辆须办理下列保险并及时续保(提供保险单给采购人,保险费用由供应商承 担),确保用车服务期限内以下保险均有效。若在用车服务期限内保险到期,供应商应在续保后3个工作 日内将保险单提供给采购人。具体为:
(1)交通强制险;
(2)车辆损失险;
(3)不计免赔(全)险;
(4)玻璃险;
(5)盗抢险;
(6)涉水险;
(7)车上人员驾驶员险: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
(8)车上人员乘客险: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人;
(9)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
(10)划痕险: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
(11)若采购人有需要要求供应商办理除上述保险外的保险险种,供应商应予以配合,保险费用由供 应商承担。
(12)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采购人将不予接收。
2.1.4.3
用车服务车辆在用车服务期内因采购人原因(指车辆驾驶人是采购人安排的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或
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保险赔付范围外的由采购人承担。
2.1.4.4无论车辆驾驶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安排的驾驶人员,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费用均须由供应商 先行垫付。
2.1.4.5本项目所指保险赔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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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车辆被盗、被抢或报废的,服务期限终止。如之后因采购人过错发生保险公司依法依约全部 或部分拒绝理赔的,拒绝理赔部分由采购人按其过错程度进行承担,采购人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 的终止而灭失。
2.1.5其他要求
2.1.5.1供应商须按车辆保养手册的要求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维保所需的费用由供应商承 担。若车辆达到例行的维保条件时,采购人未通知供应商进行维保时,供应商须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每 次保养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保养单据给采购人。
2.1.5.2供应商在车辆使用地须有长期配合的正规的车辆维修保养定点机构。
2.1.5.3供应商须及时办理车辆的年检,并自行承担因年检所产生的费用。若车辆的实际使用地与其归 属地不在同一地市的,供应商应优先办理异地委托年检,无法办理的,供应商须自行前往车辆使用地提车 并驶回其年检地点,年检后须再负责将车辆交付至原使用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1.5.4车辆维修、定期保养、异常维修及年检期间,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替代车辆,替代 车辆提供期间的服务费用照常计算,替代车辆须为中标车型同款车型车辆,且替代车辆还应符合如下标准:①车辆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以下;②车龄4年以下(含4年);③车辆保险满足本章2.1.4.2条车辆保险要求;④配置应至少满足官网标配(应确保备胎、灭火器、三脚架、随车工具、安全锤等配置齐全完好);⑤证件、权属情况等还应符合本章第2.1.3.3条约定。供应商逾期交付替代车辆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每天每 辆20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2.1.5.5在用车服务期间,供应商负责车辆的更新及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1.5.6用车服务期限内,供应商应在其配备车辆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 则,若发生被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此造成采购人无法使用车 辆的,服务费用据实扣除,并补贴采购人另行租车价差或按本章第2.1.5.4条约定的替代车辆标准提供替 代车辆给采购人免费使用直至相关不利后果消除为止,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其他损失。2.1.5.7供应商须配有7×24小时的客户服务热线,有专门的客服人员。
2.1.5.8若供应商交付给采购人的车辆在交付后半年内的正常使用中屡次出现同一故障,且经三次维 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或出现其他影响车辆安全行驶情形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车辆。
2.1.5.9在合同服务期限内,若供应商提供的车型因厂商更新换代而停产停售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 的,则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后,可变更为不低于中标车型品牌官方网站报价/指导价且符合招标文件车辆 配置要求的车型,且合同单价不变。
2.1.5.10服务期间产生的运行费用(包括:燃油费用、路桥费用、停车费、洗车费)由采购人办承担。
2.1.5.11如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将本服务模式调整为第(2)种服务模式的,采购人应提前30个日历日 书面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书面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按调整后的服务模式要求配合办理完 成相应手续,调配好驾驶员。自调整并生效之日起,服务要求和相应费用按调整后的模式进行,费用结合 实际服务模式据实结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每月30个日历日结合实际天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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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长期用车(含驾驶员)服务的服务要求
2.2.1车辆需求数量及适用区域
2.2.1.1需求数量及适用区域详见本章“表2、用车明细表<长期用车(不含驾驶员)服务、长期用车(含 驾驶员)服务>”。中标后以采购人实际下单的用车服务需求为准(供应商应在中标后根据招标要求和采购 人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并以采购人实际使用的省份或地区下单的用车时间 为准。
2.2.1.2长期用车服务车辆在整体立项需求框架下,按各销售区域业务变化具体调整。相应地市划分 仅为该用车服务车辆的主要使用区域(常驻地),非固定使用区域。按采购人要求,可全省范围内或跨省 多区域使用。
2.2.2车辆配备要求
2.2.2.1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车辆【商务车,七座,品牌不限,排量2.0-2.5
L区间,车辆品牌官方网站报价/指导价25-
28万元区间,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以内(含10万公里),车辆使用年限在4年(48个自然月)以内(含4年),且为供应商自有的一手车辆】作为长期用车服务车辆,交车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价格以官网实际配置及 指导价为准。除此之外,供应商提供的长期用车车辆还需符合以下配置要求:
(1)配置车辆的官网标配(应确保备胎、灭火器、三脚架、随车工具、安全锤等配置齐全完好)。
(2)车辆安装GPS或北斗卫星定位系统,能够实现实时在线定位功能,并授予采购人查询、跟踪等相 关权限。
(3)车辆安装倒车影像,方便对车辆周身的安全监控。
(4)车辆安装驾驶员驾驶状态实时监控设备,方便对驾驶员实时进行驾驶状态监控及安全提醒(在 驾驶员出现不安全驾驶行为时),设备录音功能(如有)可根据采购人需要进行开启或关闭。
(5)车辆配置3M或雷朋中档及以上的全车贴膜和全车防滑塑胶脚垫。
(6)车胎免费更换服务:车辆用车服务期内,在全国各使用地市及其下辖区域免费提供每辆车8条的 原装车胎更换服务,采购人有权自由决定换胎时间,涉及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除此之外黑龙江、吉 林、辽宁、内蒙古、贵州、河南、河北、山西、山东及新疆等十个省份每辆车还须另行配备4条全新的雪地 胎供采购人使用,该部分涉及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自由决定换胎时间及次数,不受供 应商企业管控制度限制,换胎所需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若因车辆行驶里程不足等原因造成某车辆在用 车服务期限内未使用完上述原装车胎或雪地胎更换服务次数的,采购人有权将该车辆多余的车胎更换 服务次数调配到其他车辆使用,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调配决定。
2.2.2.2因烟草行业关于公务用车的禁止性规定,供应商不得为采购人配备比本合同约定更高标准 的车型,否则视为供应商违约。供应商应充分知悉并了解上述要求。
2.2.3车辆交付及归还要求
2.2.3.1每辆车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付,在服务期间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原则上保持车辆 使用的稳定性。
2.2.3.2交付前,供应商应完成ETC手续办理交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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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供应商根据订单要求所交付的车辆必须是企业自有的一手车辆(供应商分公司或其全资子公 司所拥有的一手车辆视同供应商自有的一手车辆),且权属清晰,证件齐全,符合法律法规提供用车服务
的资质要求及上路标准。合同执行过程中交付车辆信息与投标承诺不符的,采购人将拒收车辆。2.2.3.4临近保养的车辆需提前保养后交付,交付车辆无超保、漏保。
2.2.3.5供应商交付车辆时,须提供车辆全程维保记录和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须能够证明交付车辆 里程数未调表、未发生过泡水、失火、大修或重大安全事故等)。
2.2.3.6交付车辆外观、内饰等要求:
(1)车身洁净、完好,无剐蹭、无划痕。
(2)车辆玻璃洁净,升降自如,防爆膜粘贴平整无气泡。
(3)车灯齐全、洁净、明亮、功能有效。
(4)车辆牌照清洁平整、牌号清晰,悬挂端正。
(5)车内车辆年检等标志有效,粘贴平整。
(6)发动机外部无油污,性能良好,电瓶装头紧固无绿锈,舱室内无棉丝等杂物,机油、玻璃水、各项 油液添加正常有效。
(7)车辆轮胎八成以上新,胎面无龟裂、无过度磨损;轮毂齐全完好、洁净光亮。
(8)车内配置完好,功能有效。车内洁净无异味。座椅平整清洁,无污损。仪表盘、操作台无尘土;门两 侧储物空间无杂物;烟灰缸内无烟蒂、烟灰;脚垫干净平整,无污渍;门轴无油污。
(9)后备箱整洁,无尘土、无油污,无其他杂物。
2.2.3.7供应商交付的车辆应确保无违章交付,若交付后发现该车辆在交付前尚有未处理的违章事项,供应商应自接到采购人通知起二十五个日历日内完成违章处理,且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2.3.8采购人根据具体用车服务需求以长期用车服务通知函的方式向供应商下达长期用车服务需 求(视为采购人下达订单,下同),采购人至少于通知函中要求供应商交付车辆服务的时间前20个日历日 向供应商下达长期用车服务通知函,供应商应按通知函中要求交付的时间将符合合同要求及上路标准
的车辆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若上述用车订单车辆供应商未能按时交付,延迟交车期间采购人有权要 求供应商按每车每天1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车辆交付或解除合同。若迟延交车超过60天,采购 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另行支付该次用车服务费用(含税)的20%作为违约金。
2.2.3.9供应商须在交车时与采购人签订满足该需求的车辆用车服务协议,且每新增一辆车须签订一 份协议。车辆交付使用时,供应商应伴随移交车辆档案(至少包含: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保险单等
采购人需要的材料复印件、交付使用确认单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2.2.3.10供应商须负责办理车辆挂牌手续及承担相关的费用。车牌办理原则上使用当地车牌。挂牌 时供应商应及时了解车辆使用地相关车牌限制政策,若该城市已执行车辆限牌限行政策,供应商必须提
供满足采购人要求(如尾号单号或双号等)的当地牌照。
2.2.3.11车辆交付采购人前的所产生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3.12车辆归还要求:由供应商派专人或专门项目组到采购人销售区域实际用车常驻地(在服务过 程中,如根据采购人需求常驻地有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常驻地为准),接收到期车辆或临时替代车辆
,完成车辆归还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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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车辆保险要求
2.2.4.1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长期服务用车车辆、替代车辆等)均须已投保了车 辆保险,且一切保险费均由供应商承担。
2.2.4.2供应商交付的车辆须办理下列保险并及时续保(提供保险单给采购人,保险费用由供应商承 担),确保用车服务期限内以下保险均有效。若在用车服务期限内保险到期,供应商应在续保后3个工作 日内将保险单提供给采购人。具体为:
(1)交通强制险;
(2)车辆损失险;
(3)不计免赔(全)险;
(4)玻璃险;
(5)盗抢险;
(6)涉水险;
(7)车上人员驾驶员险: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
(8)车上人员乘客险: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人;
(9)第三者责任险: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
(10)划痕险: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
(11)若采购人有需要要求供应商办理除上述保险外的保险险种,供应商应予以配合,保险费用由供 应商承担。
(12)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采购人将不予接收。
2.2.4.3用车服务车辆在用车服务期内车辆驾驶人是供应商安排的驾驶人员的,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 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保险赔付范围外的由供应商承担。
2.2.4.4无论车辆驾驶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安排的驾驶人员,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费用均须由供应商 先行垫付。
2.2.4.5本项目所指保险赔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2.2.4.6车辆被盗、被抢或报废的,服务期限终止。如之后因采购人过错发生保险公司依法依约全部 或部分拒绝理赔的,拒绝理赔部分由采购人按其过错程度进行承担,采购人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
的终止而灭失。
2.2.5驾驶员要求
2.2.5.1供应商须为每辆车配备1名驾驶员(依服务地区提供,须与车辆交付时间同步配备);供应商配 备的驾驶员应接受过相关上岗前培训,已按照中国和车辆行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所有的执
照。采购人与驾驶员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供应商应保证驾驶员已缴纳社会保险,并应主动告知
驾驶员,其与采购人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驾驶员为采购人提供服务仅是替供应商完成约定的用车服
务。驾驶员提供用车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损害纠纷、工伤纠纷等纠纷与责任均由供应商 负责处理与承担,供应商应承诺其所配备的驾驶员不会因劳动纠纷/劳务纠纷/侵权纠纷等问题向采购人 主张任何权利,不会向采购人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任何诉讼,否则由此造成采购人的任何损失全部由供
应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因提起或参与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
、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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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必须是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不得低于C1级,具有丰富驾 驶经验(驾龄应不少于3年)及技能,身体健康、口齿清晰,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对车辆异常状况具有 鉴别的能力,熟悉所在地区的道路交通路线,熟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员须按时参加由供应商定期 组织或采购人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
2.2.5.3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须思想端正且政历清白,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情服务,保证按时、按 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2.5.4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 道德和社会公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得泄露采 购人商业秘密,不得从事违法和有损于采购人声誉及合法权益的行为。
2.2.5.5供应商须在车辆用车服务协议签订时出具拟派驾驶员合法有效的信息资料(至少包含身份证、驾驶证、无犯罪记录、职业健康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交通违规记录证明)等信 息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供采购人(含车辆常驻地市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档。若采购 人审核不通过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驾驶员。
2.2.5.6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工作时间应服从采购人相应销售区域业务调度安排,对于销售区域提出 的周末、节假日及夜间用车等需求,供应商及驾驶员须无条件配合,积极响应,所需费用已包含于本项 目单价中,采购人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2.5.7在采购人服务需求期间供应商所配备的驾驶员应及时到位提供服务,司机休息请假期间供应 商需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的替代司机。
2.2.5.8供应商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驾驶员组织开展技能及安全培训,及时传达管理部门的规 定、要求并留下记录;采购人有权对其培训记录进行检查,每发现缺少一人次按人民币500元的标准对供 应商进行服务费用核减。
2.2.5.9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采购人有权不接受,已接受的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直至符合要求。
2.2.5.10驾驶员更换
(1)供应商原因更换:供应商应保持服务期间按招标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驾驶员开展驾驶 服务,按采购人的工作需求及时到位提供服务。驾驶员应尽量保持固定,因驾驶员原因(如生病或不可抗 力等原因)需要更换人员的,供应商须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报备,并在取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在采购人要 求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供替补驾驶员。采购人要求更换驾驶员的,供应商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书面要 求的时间内提供替补驾驶员。
(2)驾驶员有以下行为的,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更换驾驶员,供应商须在采购人提交需求之日起15 日内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驾驶员:
①每个费用结算周期(3个自然月)内,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累计延迟到位开展服务10(含)次以上的。
②每个费用结算周期(3个自然月)内,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存在未到位提供用车服务情形的。
③每个费用结算周期(3个自然月)内,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发生3(含)起以上交通事故,并被行政执 法部门判定由其承担全部或部分事故责任的。
④每个费用结算周期(3个自然月)内,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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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每个费用结算周期(3个自然月)内,因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原因导致车辆发生3(含)次以上须进 行维修行为的。
⑥每个费用结算周期(3个自然月)内,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存在不服从采购人调度安排的。
⑦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服务能力不能满足采购人服务需求的。
⑧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服务态度恶劣,无法与采购人销售区域工作人员配合的。
⑨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发生泄漏采购人商业秘密或其它有损采购人合法利益行为,对采购人造成 不良影响的。
⑩因采购人工作需要,要求供应商调换驾驶员的其它情形。
2.2.5.11供应商应按照国家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驾驶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2.5.12驾驶员差旅费用:因采购人工作需要,车辆离开常驻地市出差且需要住宿的,产生的驾驶员 住宿费用按照不超过人民币260元/人/晚(含税)标准据实结算,供应商凭采购人签字确认的长期用车驾 驶员出差行程费用单(每月汇总一次),按照本合同费用结算要求与采购人统一结算,其他费用由供应商 承担。
2.2.6其他要求
2.2.6.1供应商须按车辆保养手册的要求及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维保所需的费用由供应商承 担。每次保养结束后一月内提交保养单据给采购人。
2.2.6.2供应商在车辆使用地须有长期配合的正规的车辆维修保养定点机构。
2.2.6.3供应商须及时办理车辆的年检,并自行承担因年检所产生的费用。若车辆的实际使用地与其归 属地不在同一地市的,供应商应优先办理异地委托年检,无法办理的,供应商须自行前往车辆使用地提车 并驶回其年检地点,年检后须再负责将车辆交付至原使用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2.6.4车辆维修、定期保养、异常维修及年检期间,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替代车辆,替代 车辆提供期间的服务费用照常计算,替代车辆须为中标车型同款车型车辆,且替代车辆还应符合如下标准:①车辆行驶里程在10万公里以下;②车龄4年以下(含4年);③车辆保险满足本章2.2.4.2条车辆保险要求;④配置应至少满足官网标配(应确保备胎、灭火器、三脚架、随车工具、安全锤等配置齐全完好);⑤证件、权属情况等还应符合本章第2.2.3.3条约定。供应商逾期交付替代车辆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每天每 辆20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2.2.6.5在用车服务期间,供应商负责车辆的更新及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2.6.6在用车服务期间,供应商负责车辆的停车及洗车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费用由供应商承 担。
2.2.6.7在用车服务期间,供应商设置的车辆固定停车点须在采购人销售区域办公地点直线距离3公 里范围内。
2.2.6.8用车服务期限内,供应商应在其配备车辆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 则,若发生被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因此造成采购人无法使用车 辆的,服务费用据实扣除,并补贴采购人另行租车价差或按本章第2.2.6.4条约定的替代车辆标准提供替 代车辆给采购人免费使用直至相关不利后果消除为止,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其他损失。2.2.6.9供应商须配有7×24小时的客户服务热线,有专门的客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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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0若供应商交付给采购人的车辆在交付后半年内的正常使用中屡次出现同一故障,且经三次维 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或出现其他影响车辆安全行驶情形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车辆。
2.2.6.11在合同服务期限内,若供应商提供的车型因厂商更新换代而停产停售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 的,则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后,可变更为不低于中标车型品牌官方网站报价/指导价且符合招标文件车辆 配置要求的车型,且合同单价不变。
2.2.6.12服务期间产生的运行费用(包括:燃油费用、路桥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2.2.6.13根据采购人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节假日车辆封存相关工作。
2.2.6.14在合同服务期限内,服务车辆仅限供应商配备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并且仅供采购人工作使用,不得他用。若发现服务车辆在合同服务期间私自使用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调换驾驶员,若一个自然 月内发现一次私自用车的,采购人有权扣减或追讨当月服务费用的50%,发现两次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 扣减或追讨当月服务费用全额。
2.3短期用车服务的服务要求
2.3.1基本要求
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框架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采购人按需要提出具体的车辆使用需求后
,供应商按采购人具体下单要求执行。
2.3.2服务车辆要求
2.3.2.1车型为商务车(7座)或越野车(5座),实际用车时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投标人投标时须提报 商务车和越野车两种车型),品牌不限,排量2.0-2.5L区间,车辆品牌官方网站报价/指导价23-28万元区间。除此之外,供应商提供的短期用车车辆还需符合以下配置要求:
(1)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的短期用车车辆可为供应商自有(其分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所拥有的车辆 视同供应商自有车辆)或供应商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车辆。
(2)车辆须权属清晰,证件齐全,车辆年限不高于5年,有合法牌照,车况良好,符合安全上路标准,且年检合格。
2.3.2.2因烟草行业关于公务用车的禁止性规定,供应商不得为采购人配备比本合同约定更高标准 的车型,否则视为供应商违约。供应商应充分知悉并了解上述要求。
2.3.2.3采购人应至少提前3日通过邮件、APP客户端等方式向供应商发送短期用车服务需求通知单,供应商应按要求备齐车辆、驾驶员,按约定提供服务。供应商应配置固定邮箱、固定电话等,以便接收采 购人的服务需求,及时提供服务。
2.3.3车辆保险要求
2.3.3.1供应商提供给采购人的短期用车服务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险、不 计免赔险(三者、车上司乘人员)等险种,并保证用车服务期限内相关保险均有效。若在用车服务期限内 保险到期,供应商应在续保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单提供给采购人。
2.3.3.2用车服务车辆在用车服务期内车辆驾驶人是供应商安排的驾驶人员的,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 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保险赔付范围外的由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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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无论车辆驾驶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安排的驾驶人员,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费用均须由供应商 先行垫付。
2.3.3.4本项目所指保险赔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2.3.3.5车辆被盗、被抢或报废的,服务期限终止。如之后因采购人过错发生保险公司依法依约全部 或部分拒绝理赔的,拒绝理赔部分由采购人按其过错程度进行承担,采购人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 的终止而灭失。
2.3.4驾驶员要求
2.3.4.1
供应商须为每辆车配备1名驾驶员(依服务地区提供,须与车辆交付时间同步配备);供应商配备的驾驶 员应接受过相关上岗前培训,已按照中国和车辆行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所有的执照。采购人 与驾驶员之间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供应商应保证驾驶员已缴纳社会保险,并应主动告知驾驶员,其 与采购人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驾驶员为采购人提供服务仅是替供应商完成约定的用车服务。驾驶员 提供用车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损害纠纷、工伤纠纷等纠纷与责任均由供应商负责处理 与承担,供应商应承诺其所配备的驾驶员不会因劳动纠纷/劳务纠纷/侵权纠纷等问题向采购人主张任何 权利,不会向采购人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任何诉讼,否则由此造成采购人的任何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因提起或参与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 支出)。
2.3.4.2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必须是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不得低于C1级,具有丰富驾 驶经验及技能,身体健康、口齿清晰,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对车辆异常状况具有鉴别的能力,熟悉所 在地区的道路交通路线,熟悉道路交通法规。
2.3.4.3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交通违规记录、思想端正且政历清白,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情服务,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3.4.4供应商配备的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 道德和社会公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得泄露采 购人商业秘密,不得从事违法和有损于采购人声誉及合法权益的行为。
2.3.4.5驾驶员差旅费用:因采购人工作需要,短期用车服务产生的驾驶员住宿费用按照不超过人民 币260元/人/晚(含税)标准据实结算,供应商凭采购人签字确认的短期用车服务费用结算及服务评价单,按照本项目费用结算要求与采购人统一结算,其他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4安全管理要求
2.4.1长期用车(不含驾驶员)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2.4.1.1供应商应保证其移交的车辆符合招标文件、本项目合同约定及安全上路标准。
2.4.1.2车辆发生事故时,供应商须有专人负责事故及事故后的协调处理、保险理赔、维修等工作。2.4.1.3在服务期限内,若车辆被盗,采购人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并由供应商向公安部门报案,并负责 处理报案后与公安部门对接、失车寻回等一切事务。失车后引发的其他一切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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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长期用车(含驾驶员)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2.4.2.1供应商应遵守和执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车辆、道路、消防等方面政策、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责任由供应商负责,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 全事故、交通违章等责任由供应商全部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应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确保 行车安全。如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采购人有权参与调查,视情节轻重向供应商提出赔偿。
2.4.2.2供应商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采购人有权不定期对供应商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2.4.2.3驾驶员每天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车况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刹车系统是否正常,轮胎有无破损,灯光是否齐全,油路是否畅通,杜绝病车上路等。
2.4.2.4严禁驾驶员超速驾驶、疲劳驾驶,车辆行进时驾驶员不得拔打或接听手机,不得危险行车。
2.4.2.5禁止驾驶员当班时喝含有酒精成份的饮料,不准饮酒后开车。每发现一次,采购人有权要求 更换驾驶员,并按照服务评价表中评价标准予以扣分,核减供应商服务费用;给用车人造成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害的,采购人有权追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2.6车辆在驾驶员驾驶和保管时失窃,则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损失。
2.4.2.7服务过程中,驾驶员有义务做到提醒各乘客做好相关安全及财物的保管工作。若因驾驶员疏 忽并属驾驶员责任的,导致物品被盗、丢失的,供应商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4.2.8供应商在本合同期内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时不得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得发生社会影响严 重的公众事件(包括不限于被行政处罚、整改、停运、刑事案件、严重负面舆情等)、不得发生可能影响本 合同履行的重大经营异常行为(包括不限于发生严重法律纠纷、严重欠薪欠资等、服务能力或资质实质 性丧失等),如有发生,视为供应商严重违约事件,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2.4.3短期用车(含驾驶员)服务安全管理要求
2.4.3.1供应商应遵守和执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车辆、道路、消防等方面政策、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责任由供应商负责,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 全事故、交通违章等责任由供应商全部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应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确保 行车安全。如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采购人有权参与调查,视情节轻重向供应商提出赔偿。2.4.3.2提供用车服务的车辆车况应正常,保证上路安全,杜绝病车上路。
2.4.2.3严禁驾驶员超速驾驶、疲劳驾驶,车辆行进时驾驶员不得拔打或接听手机,不得危险行车。
2.4.2.4禁止驾驶员当班时喝含有酒精成份的饮料,不准饮酒后开车。每发现一次,采购人有权要求 更换驾驶员,并按照服务评价表中评价标准予以扣分,核减供应商服务费用;给用车人造成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害的,采购人有权追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2.5车辆在驾驶员驾驶和保管时失窃,则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损失。
2.4.2.6服务过程中,驾驶员有义务做到提醒各乘客做好相关安全及财物的保管工作。若因驾驶员疏 忽并属驾驶员责任的,导致物品被盗、丢失的,供应商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4.2.7供应商在本合同期内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时不得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不得发生社会影响严 重的公众事件(包括不限于被行政处罚、整改、停运、刑事案件、严重负面舆情等)、不得发生可能影响本 合同履行的重大经营异常行为(包括不限于发生严重法律纠纷、严重欠薪欠资等、服务能力或资质实质 性丧失等),如有发生,视为供应商严重违约事件,采购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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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服务需求的确定
2.5.1供应商提供给采购人的长期用车服务车辆(含驾驶员,如有)具体数量由采购人根据需求确定。
2.5.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的长期用车服务需求提供车辆并与采购人签订具体车辆用车服务(变更)协议,具体车辆用车服务协议应明确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号、车牌号、车架号、车辆购买日期、已行驶里程
数、服务费用、驾驶员信息(如有)等基本信息。
2.5.3采购人应至少提前3个日历日通过邮件或APP客户端等方式向供应商发送短期用车服务需求通 知单,供应商应按要求备齐车辆、驾驶员,按约定提供服务。
2.5.4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允许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而不承 担违约责任,且供应商必须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2.6验收
2.6.1长期用车服务费用结算周期届满后30日内,短期用车服务费用结算周期届满后20日内,供应商 根据不同服务模式,将用车服务费用结算汇总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采购人签字确认的驾驶员差旅费 用清单、采购人签字确认的短期用车服务费用结算及服务评价单、ETC缴交的路桥费用证明材料、各类 服务情况评价表)等完整验收材料发送给采购人核对,采购人应在收到上述验收材料30日内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用车服务费用结算汇总清单上签字确认,视为验收合格。
2.6.2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相应评价表单,采购人将根据供应商具 体服务评价得分支付相应款项,供应商应明确知悉上述评价要求,同意按上述评价标准及方式执行。
三、报价要求
3.1本次报价为不含税报价,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3.2供应商须充分了解项目全部风险及服务期限要求,并将各项费用风险综合考虑进投标报价中(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
3.2.1 车辆使用费用;
3.2.2 车辆购置及办理相关许可和手续等费用;
3.2.3车辆挂牌及办理与之有关的手续等费用;
3.2.4车辆保险费用;
3.2.5 车辆交付费用;
3.2.6车辆的维修、定期保养、年检及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该期间提供替代车辆的费用;3.2.7 停车费用、洗车费用(第3.4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3.2.8备用车胎的费用;
3.2.9 ETC办理费用;
3.2.10驾驶员服务费用(包含驾驶员薪资、管理费、社会保险、绩效、奖金等费用);
3.2.11为采购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费用;
3.2.12供应商必须将项目投标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3.2.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费(除税收外)等也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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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若供应商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遭受处罚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3供应商须充分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天气、不可抗力、市场行情变化等,项目服务费 用中标后不再进行调整。
3.4运行费用:
长期用车(不含驾驶员)服务中由采购人承担的运行费用包括:燃油费、路桥费用、停车费、洗车费。燃油费、停车费、洗车费由采购人自行办理结算,路桥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办理,按照供应商实际垫付的 金额作为不含税金额与采购人统一结算。其余运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长期用车(含驾驶员)服务中由采购人承担的运行费用包括:燃油费、路桥费用、驾驶员出差住宿费 用。燃油费由采购人自行办理结算,路桥费用、驾驶员出差住宿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办理并与采购人进行 结算,其中路桥费用按照供应商实际垫付的金额作为不含税金额与采购人统一结算。其余运行费用由供 应商承担。
短期用车服务中由采购人承担的运行费用包括:路桥费用、驾驶员出差住宿费用。上述费用由供应 商负责办理并与采购人进行结算,其中路桥费用按照供应商实际垫付的金额作为不含税金额与采购人 统一结算。其余运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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