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福州市第一总医院皮肤病防治院(南院)鼻部整形器械包等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福建福州市 发布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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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福建 福州市 采购单位 福州市第一总医院皮肤病防治院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省中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福州市第一总医院皮肤病防治院(南院)鼻部整形器械包等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项目概况
福州市第一总医院皮肤病防治院(南院)鼻部整形器械包等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1号华福大厦写字楼4楼A单元121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8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KZB2024188
项目名称:福州市第一总医院皮肤病防治院(南院)鼻部整形器械包等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7.8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7.8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402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402000.00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4020.00
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
标的金额 (元)
计量
单位
所属行业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1-1
鼻部整形器械包
3
105000.00

工业

1-2
唇腭裂整形器械包
1
26000.00

工业

1-3
四肢整形器械包
1
35000.00

工业

1-4
显微外科手术器械包
1
26000.00

工业

1-5
颜面部整形器械包
3
159000.00

工业

1-6
眼部整形器械包
3
51000.00

工业


 
采购包2: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76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76000.00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 760.00
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
标的金额 (元)
计量
单位
所属行业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2-1
微创手术专用器械
2
76000.00

工业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材料采用医用不锈钢材质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至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截止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执行。 (3)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4) 监狱企业: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6)执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适用于采购包1、采购包2:(1)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1.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②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则无须提供此项;③投标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2.投标货物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请提供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专项说明函(格式自拟)。(2)资格承诺制说明: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的通知规定,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1),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3)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本采购包只接受中小微企业产品前来投标;投标人所投产品均应为中小微企业生产,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须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注: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均为工业)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至 2024年11月14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1号华福大厦写字楼4楼A单元121
方式:现场获取或邮件获取。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潜在供应商可向采购代理机构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1现场获取:到招标公告列明的获取招标文件地点现场获取,填写《招标文件获取登记表》并按招标公告要求(如有)提交相应文件后受理。 2 邮件获取: ①填写招标文件获取登记表; ②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招标文件售价转账或电汇交纳费用(交纳账户见本章末《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表》) ,并将招标文件获取登记表、招标公告要求提交的相应文件(如有)及汇款单据扫描后用邮件发送至我司指定邮箱fjzkzb@vip.163.com(获取时间以指定邮箱收到邮件时间为准); ③与我司标书获取联系人联系,确认款项是否到账,相关文件是否收悉; ④我司按招标文件获取登记表上的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招标文件,如需邮寄发票,邮费自理。 有意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按上述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获取的招标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
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1号华福大厦写字楼4楼A单元121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
  福建省中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
350000
通 讯 地 址
  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1号华福大厦写字楼4楼A单元121
联系人、联系电话
  邵璇 、陈珊 ***
电  子 信 箱
fjzkzb@vip.163.com
传真:
 0591-28026616
账  户 信 息
(招标文件费用、服务费交纳)
开户名称:福建省中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账    号:8111 3010 1280 0279308
账  户 信 息
(投标保证金交纳)
开户名称:福建省中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
账    号:3505 0161 0007 0000 7106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州市第一总医院皮肤病防治院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24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省中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1号华福大厦写字楼4楼A单元121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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