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及南平大队装备车辆综合库建设项目[变更公告]

所属地区:福建南平市 发布日期: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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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福建 南平市 采购单位 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
招标代理机构 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及南平大队装备车辆综合库建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及南平大队装备车辆综合库建设项目补充通知
招标项目编号:E3507020701100286001
致投标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修改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专业合同条款3.2.1 项目负责人中:“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现修改为:“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22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专业合同条款中:“3.3.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时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对上述人员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度,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的,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处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岗按每人天3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员(机管员)、试验员和材料员缺岗按每人天1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其罚款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按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累计缺岗天数的三倍延迟拨付进度款。因承包人工程管理人员缺岗致使连续两个周每周被处罚款达到30000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有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或没收其履约担保。”
现修改为:“3.3.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时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对上述人员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度,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的,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处罚,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岗按每人天5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员(机管员)、试验员和材料员缺岗按每人天3000元标准处罚承包人,其罚款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按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累计缺岗天数的三倍延迟拨付进度款。因承包人工程管理人员缺岗致使连续两个周每周被处罚款达到30000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有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或没收其履约担保。”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专业合同条款中:“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在同期工程进度款内支付。”
现修改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在按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费达50%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专业合同条款中:“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总额低于招标控制价中人工费总额的,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总额高于招标控制价中人工费总额的,按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
(2)价差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平市住建局施工期间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及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3)结算造价中人工费总额超出上述基数部分不作调整。
(4)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5)承包人应按实际发生月份每月提出可调人工费,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人工费调差依据。当累计调差人工费高于可调人工费总额后,后续人工费不作调整。”
现修改为:“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专业合同条款中:“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不予调整。
现修改为:“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 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其风险承包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调整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专业合同条款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①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照当月单价子目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90%支付进度款,直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核增按当月完成该部分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90%在下期进度款中支付;进度支付时,承包人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要求承包人应于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进度款。”
现修改为:“①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照当月单价子目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0%支付进度款,直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核增按当月完成该部分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0%在下期进度款中支付;进度支付时,承包人应提供正式税务发票(要求承包人应于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进度款。”
七、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南平市延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路105号(延平区市委)4楼412室”现修改为:“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南平市延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路196号(延平区市委)4楼412室”
当本补充通知内容与本项目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通知内容为准。本补充通知作为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及南平大队装备车辆综合库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E3507020701100286001)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
招标代理机构: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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