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片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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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福建 福州市 | 采购单位 | 福州新区航空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片区开发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片区开发项目
(海关信息化系统设备采购与安装)
答疑纪要(一)
各投标人:
由福州新区航空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片区开发项目(海关信息化系统设备采购与安装)(招标编号:CICOC-JF-2024-001)招标,现就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疑问答复如下:
一、疑问与答复
1、评标方法与标准中的“技术部分”中设置的“投标产品重要参数情况”一项规则不合法规。属于:一个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打“*”号的地方在10个以上。
答复:本招标项目为企业的货物招标,不适用《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
2、评标方法与标准中的“技术部分”中设置的“投标产品重要参数情况”技术规格”中带“★”的为关键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分规则不合法。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及其下属海关机构发布的行业标准规范,并无要求本项目招采的有关设备及所应用领域在招采阶段、供货阶段使用中须提供检测报告。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机构的检测报告所示“检测结果仅限于当批次送检产品”,不代表本项目未来所供给的设备性能如一。设备检测报告可在设备进场或验收阶段择情况抽检、送检方可有效证明,不应作为货物招采项目评分项。属于:要求“非国行标检测项检测报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同时,未给予潜在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本招标项目为企业的货物招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评标方法与标准中的“技术部分”中设置的“投标产品重要参数情况”技术规格”中带“★”的为关键技术参数,此部分关键技术参数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未“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评标方法与标准中的“商务部分评分”中设置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一项规则不合法。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本招标项目为企业的货物招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中设置的评分项设定为与本项目招标内容类似的项目业绩,并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4、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与标准”中商务部分评分设置的评审项目“投标人项目实施能力证明-1”和“投标人项目实施能力证明-2”。要求1:投标人具有海关视频三级节点回传经验的项目服务能力,每提供一个海关视频三级节点回传成功的证明得1分,最高得4分。注:①投标人需提供所服务区域海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不得分。要求2:投标人具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与海关金关二期系统成功对接能力,每提供1个证明得1分,最高得4分。注:①投标人需提供所服务区域海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不得分;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及其下属海关机构发布的法律法规,全国海关各层级机构无法律义务提供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可依。属于:要求供应商外的第三方提供专项证明材料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本招标项目为企业的货物招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一,其建设内容和验收要求都有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中设置的评分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结合评审内容设置,并未“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其他事项
本充答疑纪要(一)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其他未说明的,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招标人:福州新区航空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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