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武夷山市立医院场地租赁公示表

所属地区:福建南平市 发布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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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福建 南平市 采购单位 武夷山市立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智能电动车充电站系统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为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群众幸福感,营造温馨就医环境,我院拟出租院内部分场地用于提供智能电动车充电站服务。欢迎具备有供应资格、服务资质的供应商来向我院推荐品质优异的智能充电站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服务:
序号
项目名称
租赁时间
项目服务要求及相关文档下达链接
1

智能电动车充电站系统
八年
https://wwo.lanzoum.com/b01y2ygxg
密码:8888
2

公示网址:武夷山市政府

一、 报名资料:
① 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业务员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一份(加盖公章);
② 提供纸质密封“报价单”一份(加盖公章),报价格式如下:前两小时 元,超过2小时的部分按照 元/1小时标准收费,不足一小时按照1小时收费。
③ 向院方缴纳场地管理费 元/年。
④ 于 2024年4月30日10:00前将报名资料寄到武夷山市立医院总务科。
⑤ 收件信息:武夷山市武夷大道18号市立医院总务科;联系衷先生
⑥ 联系方式(电话:0599-5326008,邮箱:398249308zh@gmail.com)
武夷山市立医院总务科
2024年4月18日
智能电动车充电站系统服务要求
一、建设及服务内容
1.1建设系统及服务内容:
1.1.1智能充电站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服务。
1.1.2系统所有设备的由投资方全权投资。本项目共需部署7套电动车智能充电站,70路充电插座,同时满足70路电动车同时充电;投资方提供安装设备每套10路智能电动车充电管理站,其中市立医院50路,北院区20路,两个院区智能充电管理站均配一套自动喷淋消防灭火系统。
1.2智能电动车充电站系统项目建设内容以实地勘察后编制的建设方案为准。
1.3★消防系统要求:针对当前电动车火灾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惨痛事故的教训,智能充电站需配备自动灭火系统,要求该系统:同时具有监测和主动灭火两大功能,不需人工操作,24小时不间断工作,火灾发生时通过软件与管理人员绑定,可快速调度值守人员处置,以保障智能充电站的消防安全,并负责接入医院消防系统,并能够与医院消防系统联动。
1.4★监控系统要求:为进一步确定智能充电站充电区域安全等,要求安装覆盖监控系统,并负责接入医院监控室进行统一管理。
1.5★品牌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安全性、可靠性,智能充电站品牌要求为国内一线品牌厂家产品。
1.6建设及服务范围:根据上述建设与运营管理维护标准,投资方编制建设方案,对上述系统建设涉及的所有设备、材料等内容进行采购,按施工计划对上述系统进行建设、安装、调试工程,并在上述所有系统开通启用后对所有(智能电动车充电站系统)设备使用进行专业、系统、一体化统一管理。
二、建设及服务期限
2.1本合同项目建设周期日期为30天。
三、合同期限
3.1本合同自建设完毕交付使用后起,自动进入运营使用管理运营期与维护响应服务期。
3.2投资方对上述所有建设内容涉及的设备、配件、辅材质保期为8年。
3.3投资方对上述所建设的智能充电站整体运营、使用、管理运营期为8年。
3.4投资方对上述所有建设内容免费维护响应服务期的期限:8年。
3.5质保8年内,投资方投入的设备如因设备本身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投资方将另行投入新设备继续进行充电站服务,不收取任何建设投资费用。
3.6本合同有效期为8年,双方应在期满前提前一个月就延长合作期限等事宜达成书面约定,同等条件下投资方享有优先权。否则本协议效力到期自然终止。
四、投资费用
4.1本合同涉及的智能共享充电站系统、智慧车棚建设、与自动消防灭火系统、监控系统的运营、管理、维护、响应服务、接水接电所需的材料、安全警示宣传等所有费用预算,由投资方全权投资。
4.2该金额包括(智能共享充电站系统)建设中设备、部件及其运输、安装、调试与合同期内的设备保修、维护响应服务、统一运营管理、安全警示宣传等各项费用。投资方需全面考察院方场所,并确保本合同附件中所列设备配置及工料已足够满足安装设施所需。如(智能共享充电站系统)后端管理系统显示本社区充电站使用率连续一个月超过80%,投资方在10天内安排增加投入(智能充电站系统)的充电设备数量。
五、结算方式、充电收费说明、履约保证金
5.1合同期内(智能共享充电站系统)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电费由投资方每季度根据电表实际产生度数*0.8元支付给医院,该电表由投资方负责安装。
5.2合同期内收益情况:安装投入使用后,运营收入由投资方自行负责,院方只收取场地管理费(含水费)等费用 元/月。
5.3充电收费标准为:
阶梯计费:前两小时 元,超过2小时的部分按照  元/1小时标准收费,不足一小时按照1小时收费。
5.4特殊更大功率超标车设定特殊插座,须单独向投资方申请,根据功率独立计费。
5.5合同生效起,投资方需向院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伍千元整,该保证金需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甲方缴纳,若超期未交纳,院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院方权利和义务
6.1负责提供无争议场地安装充电装置及搭建完毕的两轮车车棚。
6.2配合投资方临时施工用电及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用水条件,负责配合提供充电站电源与消防水源接入点。
6.3建设前向投资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提供施工场地有关情况,以便投资方进行建设。
6.4负责协调、处理现场有关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验收等事宜。
6.5组织工程建设完毕后的验收工作。并向投资方出具盖章或签字的合格验收证明。验收合格之日起,除不可抗力因素,应保持通电可使用状态。
6.6负责现场的协调管理。
6.7负责协助投资方对验收移交后智能共享充电站系统的文明、安全使用及财产保护的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广大业主的安全意识,加强职工充电管理,及养成安全规范停车、充电的行为习惯,杜绝院内任何私自拉线直冲等不安全不规范现象,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并提高设备的使用及管理效能。
6.8遇“两轮电动车智能充电站(或其他设施)”遭到人为破坏、设备丢失等行为时,院方协助投资方或相关部门完成取证工作;投资方有权向责任人要求经济赔偿,如情节恶劣,投资方将向有关部门报案,不排除向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9因业主充电导致电源跳闸后,院方收到投资方通知后需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合上开关电源。
6.10院方有权监督、指导投资方对智能共享充电站系统进行安全巡检,若投资方一年度内有三次以上未能按要求提供安全巡检记录,院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七、投资方权利和义务
7.1编制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建设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7.2指派场项目负责人,根据协议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定期参加院方通知的各方协调会议工作。
7.3建设未经验收、交付业主使用之前,做好成品保护、清洁工作。
7.4自全部建设内容竣工验收移交之日起,投资方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以及协议要求对本建设负责保修和质量保证,如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投资方全权负责。
7.5不得损坏其他单位的施工内容,如有损坏投资方负责赔偿。
7.6投资方负责做好智能共享充电站系统使用须知等全套书面材料,以协助院方职工便捷、顺畅的使用。
7.7投资方负责培训、指导业主使用智能充电站充电,具体培训及指导时间与方式由双方另行确认并安排;
7.8投资方负责对智能共享充电站系统及设备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以及远程巡检(每月两次,并将安全巡检记录存档备查);
7.9凡投资方免费投放的所有设备、辅材、系统、平台的所有权归投资方所有;
7.10未在指定区域使用或不规范使用充电设备引起的安全事故,投资方有权向事故引发人追究赔偿(赔偿金额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产生);
7.11智能共享充电站系统运营管理权归投资方所有,智能充电设备的物权归投资方所有。
7.12投资方有义务为社区居民的个人隐私信息提供保护,不以商业行为为目的将个人隐私信息向第三方提供。
7.13投资方负责赔偿的范围:自主电源接口(电表下端)至设备安装所有的位置;负责充电区域链接设备的电线、设备自身质量问题等投资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的赔偿;合作期间在充电区域内,用户在充电站丢失电动车及零配件,投资方无保管义务不承担相应责任。
八、违约责任
8.1为保证本协议的连续性,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协议终止或暂时中止,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8.2合同履行期间,投资方自行出资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备等,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8.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协议期限内,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如若违约,违约方需按投资方提供全部设备原价的总价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8.4因院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投资方被迫撤出设备,院方除应按约定向投资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投资方所投入全部设备及撤出设备产生的拆装费及运费等;如因投资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院方解除合同的,投资方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院方造成的损失。
8.5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商业信息。
8.6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九、通知与送达
9.1双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法院等司法或行政部门送达的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及其他通信文件等,可通过专人递交,或通过挂号信件、快递服务等发到合同约定的地址,或通过合同约定邮箱发送。专人递交之日、挂号信和快递寄出后第3日、邮件发送成功当日即视为送达日。接收方拒绝接收、签收相关文件,接收方地址无人接收,或其他接收方原因导致接收方未能收到、查看相关通知文件的,视为相关通知及文件已经送达,不影响送达行为及其文件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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