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便利服务中心经营项目竞争性磋商

所属地区:福建福州市 发布日期: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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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福建 福州市 采购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招标代理机构 福州正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便利服务中心经营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项目概况
便利服务中心经营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州正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261号名城广场17层03-04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4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ZZH-2024033
项目名称:便利服务中心经营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5.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5.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预估金额
磋商保证金
1
1-1
便利服务中心经营项目
1年
***
9000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至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截止。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促进残疾人就业,适用于(合同包1)。信用记录,适用于本项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供应商针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可自主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该证明材料的不视为响应无效。(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以下简称:“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②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磋商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视为查询结果未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③若此项规定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部分有矛盾的,以此项规定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至 2024年04月25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正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261号名城广场17层03-04室)。
方式:供应商可直接到福州正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若有异地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者,以对公转账汇款,但须在汇款凭证中注明本项目的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同时将汇款凭证扫描件(或网银转账截图)、供应商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拟报名合同包号等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招标公司电子信箱(ZHZX845@163.com),以便确认相应项目的报名登记并为供应商办理后续竞争性磋商文件发送事宜。潜在供应商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的单位名称应与报价时的单位名称一致,我公司不接受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响应磋商与质疑。
售价:¥2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4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正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261号名城广场17层03-04室)。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4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州正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261号名城广场17层03-04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特定资格条件:
包:1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根据《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简化资格证明材料的规定,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 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说明:1.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供应商可删减承诺事项,如刪去承诺第1项的,则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3.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与此处描述不一致的,以此处描述为准。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附件。 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点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附件。4、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南路28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州正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261号(名城广场17层03-04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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